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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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 概念大陆法的 协议说 英美法的 允诺说 民法通则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 特征1 双方法律行为2 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 合同目的是为了设立 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 合同对当事人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节合同概述 二 合同的分类1 当事人是否从合同中获益 有偿 无偿2 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双务 单务3 法律是否规定合同的名称 有名 无名4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 诺成 实践5 是否应具备一定的形式 要式 不要式6 合同法律效力的有无 有效 无效 可撤销 效力待定 第一节合同概述 我国 合同法 中规定的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 供用电 水 气 热力合同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第一节合同概述 草拟一份合同 然后根据合同的内容分析该合同的性质 第二节国际合同法概述 一 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 一 国际条约 二 国际统一示范法 三 国内法 第二节国际合同法概述 一 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 一 国际条约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1983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二 国际统一示范法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PICC 2004年修改 第二节国际合同法概述 一 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 三 国内法1 英美法系 判例法 制定法 法律评述 美国两次合同法重述 2 大陆法系 制定法 判例法3 中国法 制定法1999年10月1日前 民法通则 中的相关部分 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和 技术合同法 等专门法律 1999年10月1日 新 合同法 生效 第二节国际合同法概述 二 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 合同自由原则CISG第6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 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 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PICC第1 1条 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 中国 合同法 第4条 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 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 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以及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第二节国际合同法概述 二 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 合法性原则合同当事人所从事的与合同订立 履行等有关的行为必须合乎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 中国 合同法 第7条 当事人订立 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节国际合同法概述 二 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三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 应诚实守信 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具义务 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CISG第7条第1款 在解释本公约时 应考虑到 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PICC第1 7条 每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应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 中国 合同法 第6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订立的含义动态 订立合同的过程 程序 静态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二 合同订立的形式从要式向不要式的转变CISG与PICC中国 合同法 1 书面形式2 口头形式3 其他形式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三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 要约 二 承诺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三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 要约 发价 报盘 发盘 1 要约的含义与要件 1 表示希望签订合同的意愿 2 内容具体确定 3 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发出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关于内容具体与否的判断标准CISG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且明示或暗示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即为十分确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 只要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其要约具备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就可视为一项有效要约 价格并非必不可少的条款 PICC 一项要约是否合乎要求不能以一般性条款来确定 即使重要条款 如对所交付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准确描述 价格 履约时间或地点等 在要约中可能尚未确定 也不能划定该要约是不确定的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CISG 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 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 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英美法的一些判例认为 要约既可以向某一个人发出 也可以向某一群人发出 甚至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PICC 一般地讲 建议越详细和明确 越容易被认定为要约 发往一个或多个特定人的建议较之向大范围的公众发出的建议 更易于被认定为要约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辨析 要约与要约邀请中国 合同法 第15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 课堂练习 P61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三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 要约2 要约的生效及其效力要约自要约通知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大陆法系 CISG PICC 中国合同法 要约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三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 要约3 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通知应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三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 要约4 要约的撤销大陆法系 要约在其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英美法系 受要约人未接受要约前 要约人可随时撤销 CISG 要约可撤销 撤销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要约人 查 CISG中要约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形 P62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三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 要约5 要约的终止A 要约被要约人合法撤销 B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未做出承诺 明确的承诺期限或一段合理的时间 C 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D 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三 合同订立的程序 二 承诺1 承诺的构成要件 1 承诺通知应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P64 2 承诺通知应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逾期承诺 合同法 第28 29条 3 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一致 承诺与反要约 合同法 第30 31条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1 承诺通知应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A致函B 欲出价30英镑购买B的马 B没有回复A 但通知C 该马匹的拍卖商 不要将其马匹出售 因为它要将该马卖给A C出于疏忽 将马匹卖掉 A以他与B之间存在合同为由 向法院提起拍卖商侵占他人财物的诉讼 最后法院认为A B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存在 判决A败诉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2 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发出CISG 逾期承诺及其效力如果要约人在收到逾期承诺的通知后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其同意逾期承诺的意见通知被要约人 那么 逾期承诺就仍然有承诺的效力 即构成承诺 如果逾期是由于通知发送过程中的原因所导致的 则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要约人其要约已经失效 否则该承诺仍然有效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3 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镜像原则 承诺与反要约 CISG 反要约 受要约人虽对要约表示接受 但却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 限制或其他更改者 并非是对要约的承诺 而是反要约 还价 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但如果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变更要约中的条件 那么 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就不影响承诺的成立 除非要约人不过分迟延地向被要约人发出反对此种添加或不同条件的通知 P64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 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原告在与被告通过电话谈判达成买卖一批大豆的合意后向被告发出一份确认书 其中除了对双方达成合意的交货数量给予确认之外 还规定检验标准为每蒲式耳54磅 可合13 的水分 耗损率为2 杂质含量不超过1 等 此后 被告没有对该确认书做出答复 而是把这批大豆以更高价格卖给他人 原告在诉讼中称 确认书仅就原来双方谈判的必要事项作了补充 被告未在合理时间内就这些补充提出异议 因而双方之间合同成立 这些补充事项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原告胜诉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三 合同订立的程序 二 承诺2 承诺的方式承诺的做出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 CISG 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 即是接受 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但是 如果根据要约或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 受要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同意 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 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三 合同订立的程序 二 承诺3 承诺的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投邮主义 英美法 到达主义 大陆法 CISG PICC 合同法 4 承诺的撤回承诺通知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时 由被要约人将撤回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 从而收回通知 课堂练习 P68 议一议 课后案例分析练习 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 我方于周一上午十时 纽约周日晚九时 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 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 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1 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问题 2 如在第二天上午九点发现 客户尚未接受 3 如在第二天上午九点发现 客户已经接受 课后案例分析练习 3月10日 中国某公司 我方 应荷兰某客商 对方 请求进行报盘 3月13日 对方接到报盘后发来回电 请求我方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 3月28日 我方回电表示价格不能再降 但可延长装运期 并声明4月28日复到有效 对方4月20日回电表示接受 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 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 我方接到对方接受电报时 发现该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已猛涨 于是拒绝成交 并复电称 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 货物在接受贵方接受电报前已售出 对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并要求我方或执行合同 或赔偿差价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四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PICC 禁止恶意谈判 保密义务中国 合同法 1 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构成要件 1 缔约上的过失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 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 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课堂练习 P71 议一议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注意 CISG不涉及合同效力的问题 留待各国国内法处理 各国国内法以及PICC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各国法律中影响合同有效性的主要因素 1 合同是否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2 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3 合同的标的和内容是否合法 4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5 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状况 一 有效合同 二 无效合同 三 可撤销 可变更合同 四 效力待定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一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一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1 大陆法 无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 英美法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酗酒者3 中国法 完全 限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 法人的缔约能力1 公司章程的范围 传统公司法 2 国家限制订立管制类合同的主体3 中国合同法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二 合同必须合法 标的物 目的 1 违法合同2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3 违反善良风俗和不道德的合同 民法通则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 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三 当事人合意必须真实 一 错误 原则上意思表示错误的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 PICC 1 对已存在事实或法律有不正确看法 2 当事人的错误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 中国法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 质量 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三 当事人合意必须真实 二 欺诈 凡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受欺诈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PICC 欺诈是故意使他方产生错误的行为 1 一方当事人为引诱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对事实所作的欺诈性陈述 2 沉默地隐瞒事实真相 中国 合同法 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损害到国家利益的 合同无效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三 当事人合意必须真实 三 胁迫 凡因受胁迫订立的合同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PICC 胁迫是以非法威胁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被迫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1 胁迫采用的是非法威胁的方法 2 胁迫使用的手段非常紧急严重 以致受胁迫者无其他合理选择 中国合同法 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胁迫而利益受损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危难处境 迫使他方订立于其极为不利的合同 构成乘人之危 利益受损当事人同样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 价格为固定价 分五次付清 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 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 遂要求另加10 款项 原告只好同意 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 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 该案应如何处理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三 当事人合意必须真实 四 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准许遭受不利的一方请求撤销或予以变更 PICC有关判断显失公平构成因素的规定 1 不公平的谈判地位 2 合同的性质和目的 3 其他因素等 中国合同法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最高院司法解释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致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的 可认定为显失公平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四 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CISG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 中国法 只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五 格式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又称为 共同条件 或 标准条款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一天晚上 李某家中电话突然不能通话 与市电信局联系 得知因其逾期交费而被停机 李某认为不合理 电信局提出 在用户安装电话时 电信局曾给每个用户开出一个收据 反面都印有 用户须知 其中一条规定 用户不按时缴纳电话费 电信局有权停机 李某认为 他从没注意到收据的反面印有 用户须知 即使知道这一规定 停机也是不合理的 因为在停机前未通知李某 也没催促其交费 由于突然停机使其遭受巨大损失 李某要求电信局赔偿损失 电信局拒绝赔偿 李某诉至法院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1 大陆法德国法 承认格式条款为合同的一部分 但对意义含糊的条款 作不利于指定该条款的当事人的解释 凡不能按照诚信原则安排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 一律无效 法国法 只要对方当事人知道或只要加以注意就能够知道的格式条款 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即使格式条款的内容只倾向于一方当事人 而只有那些免除严重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才归于无效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2 普通法英国法 共同条件已经写进合同 就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 即使未写进 只要订约一方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 也可以认为该格式条款有效 美国法 格式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 必须公正 不违反公共政策以及能够引起对方足够的注意 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3 PICC 使用标准条款应适用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 如果标准条款中某个条款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 则该条款无效 除非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 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发生冲突 以非标准条款为准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4 中国法 1 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 2 提供方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3 提供方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应对方要求给予说明 4 不得免除提供方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5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一般规则 1 格式条款不能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 2 提供方对免责条款有提示和说明义务 3 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4 有利于非提供方的解释原则 课堂练习 一书店老板害怕其书籍被水淹 便到保险公司投保 并应保险营业人员指引投了水灾险 投保后一冬日夜晚 书店内水表冻裂 书籍被淹 失去使用价值 书店老板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营业人员告知 老板所投的水灾险的水灾为洪水所引起的灾害 保险协议上白纸黑字非常清楚 所以不予赔偿 P82 议一议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一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 法定义务规则 合作履行原则 二 全面 适当履行规则 三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P83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二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过程中 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 1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又称利他合同 2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三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他人请求自己为一定给付行为的权利的权利 案情 加拿大A公司与泰国B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1 合同未规定交货与付款的时间 B未交货 要求A付款 2 合同规定买方应按照仪器制造的进度预付货款 A未按约预付货款 要求B提供仪器 3 合同规定买方应按照仪器制造的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 A获悉B提供的仪器质量不稳定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一 同时履行抗辩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履行给付以前 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1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 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3 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4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中国 合同法 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二 后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 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1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互负债务 2 当事人的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 3 应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4 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中国 合同法 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三 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 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1 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 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 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履行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中国 合同法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四 合同的保全 大陆法国家普遍采取的制度 案情 甲 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乙向甲购买化工原料 价款50万元 甲交货后乙方在10日内付款 甲按期交货后 乙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 甲屡次催讨无果 在催讨过程中 甲得知丙欠乙已到期的债务30万元 而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 同时 甲又查明乙放弃了丁欠其的已到期的10万元债权 又得知乙以转产的名义将一台设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戊 但戊并不知道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合同保全的含义 合同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 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 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 可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 一 债权人的代位权 二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一 代位权中国 合同法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确定 且已届清偿期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 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一 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2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3 对债权人的效力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二 撤销权中国 合同法 1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二 撤销权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2 对受益人或受让人的效力3 对债权人的效力 课后思考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 约定 1 乙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提供设备10套 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 甲在接到设备当天向乙支付款项 3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 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其他条款齐全 合同依法生效后 7月1日 乙向甲交付了3套设备 甲支付了45万元货款 9月 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 乙向甲提出变更合同 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30万元 甲不同意 乙遂通知甲解除合同 11月1日 甲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 严重影响到了其正常生产 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 于是甲诉至法院 要求乙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 而乙称合同早已解除 其已不再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 合同的变更广义的变更 合同内容与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 合意变更当事人协议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二 法定变更合同成立以后 当发生法定的可以变更合同的理由时 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 法定变更的一般事由 不可抗力 情势变迁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PICC 重大失衡 艰难情形 P101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中国 合同法 有关合同变更 第77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合同 第54条 因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双方均可单方请求变更合同 因欺诈 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单方请求变更合同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二 合同的转让又称合同的让与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一 合同权利的转让 二 合同义务的转让 三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让与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二 合同的转让 一 合同权利的转让1 转让合同的生效 1 转让合同成立时生效 德国 2 通知债务人时合同生效 英 法 中 2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中国合同法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向受让人主张 3 合同转让的限制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P105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二 合同的转让 二 合同义务的转让1 转让合同的生效转让合同经债权人认可时才生效2 合同义务转让中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新债务人可援用抗辩债权人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二 合同的转让 三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适用有关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较严格的条件 第七节违约及违约的救济 一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大陆法 过错责任2 英美法 严格责任3 CISG PICC 严格责任4 中国合同法 严格责任为原则 过错责任为例外 适用过错责任的几种合同 P91 第七节违约及违约的救济 二 违约的形式 一 大陆法给付不能 给付迟延 二 英美法1 英国法 违反条件 违反担保 条件 带有根本性的重要条款 担保 合同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2 美国法 重大违约 轻微违约3 预期违约 P94 第七节违约及违约的救济 二 违约的形式 三 CISG 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第七节违约及违约的救济 三 违约救济 一 实际履行PICC有关实际履行的条件 1 必须是法律上或事实上可能的实际履行 2 实际履行或相关的强制履行不会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或费用 3 要求实际履行的当事人无法合理地从其他渠道获得履行 4 所履行的事项不具有强迫劳动的性质 中国合同法 1 2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间要求 第七节违约及违约的救济 三 违约救济 二 损害赔偿1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大陆法 损害事实 债务人过错 因果关系 英美法 违约事实2 损害赔偿的方法大陆法 回复原状为原则 金钱赔偿为例外 英美法 主要采取金钱赔偿 第七节违约及违约的救济 三 违约救济 二 损害赔偿3 损害赔偿的范围 1 各国法律 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 2 PICC 完全赔偿原则 即违约造成的任何损失 被剥夺的收益及肉体或精神的痛苦等损害都可以得到赔偿 4 赔偿范围的限制CISG与PICC 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 第七节违约及违约的救济 三 违约救济 三 解除合同1 解除合同的条件大陆法 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 英美法 必须违反条件或重大违约时 CISG 只有构成根本违约时 受损害一方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国合同法 第94条 P95 2 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的关系解除合同时可以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第七节违约及违约的救济 三 违约救济 四 支付违约金1 大陆法 德国 惩罚性违约金法国 补偿性违约金2 英美法 补偿性违约金3 中国合同法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课后案例分析练习 P115 116 案例3 2 3 3书面作业 P118 二简答题 9 10 课后思考 P119 技能实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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