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二章订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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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订立合同的要约既可以向特定人发出 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 原告通过买卖合同获得了该项奖金的权利 双方射幸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被告理应按其承诺向原告兑奖 故要求两被告给付原告奖金人民币8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举办旺仔牛奶有奖销售活动 也未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出过8万元有奖销售的要约 当然也未向原告发出任何要约 故与原告不存在射幸合同关系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 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 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旨 4 要约应当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5 要约应当送达受要约人 思考 以下哪些行为是要约 刊登家教广告出租车排队等候客人寄送商品价目表拍卖 招标 公告未经订购而直接向客户寄出 兄弟 一本 并告之 一周内未退还者 请汇款20元至本社 等 广告 商业广告 悬赏广告 三 要约与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 又称要约引诱或引诱要约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案例 被告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 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 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 如贵厂有货 请速来函电 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 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 在函电中告知它们有现货 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 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 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时 被告告知原告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 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 原告认为 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 行为性质 要约是意思表示 而要约邀请仅为要约之预备行为 是事实行为 2 目的 要约是希望与人订约 而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其发出要约 3 内容 要约内容须明确具体 要约邀请则不必 4 效力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宣告成立 要约人接受合同约束 要约邀请人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 在实践中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标准1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我国 合同法 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2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 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或 仅供参考 是什么意思 如果某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 正在出售 或标示为 样品 并且标示了价格 又如何理解 例 甲公司向某自行车厂发出一函电 声称 我公司急需一批自行车 请来电函告贵厂生产的自行车的最低价 该自行车厂回电告知每辆300元 甲公司即汇款1500元 求购5辆自行车 在本案中 甲公司向自行车厂发函电询问自行车最低价的行为如何认识 自行车厂回电告知每辆300元的行为又如何认识 甲公司汇款1500元以求购5辆自行车的行为是否为要约 3 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例如 甲对乙声称 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套 愿以低于市场价出售 你是否愿意购买 此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4 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试判断 询问商品的价格 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等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 根据是否注重相对人的身份 信用 资格 能力 品行等情况来区分 试判断 自动售货机的设置 电影院的售票 招聘家庭教师公告 三 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1 寄送的价目表2 拍卖公告3 招标公告4 招股说明书5 商业广告 1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学理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 单独行为说 和 契约说 两种观点 2 悬赏广告的构成及效力1 悬赏广告的构成A 悬赏广告之要约B 悬赏广告的承诺2 悬赏广告的效力悬赏广告成立后的法律效果有两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 二是行为结果的归属 3 悬赏广告的适用范围悬赏广告在两种情况下效力受到限制 一是对于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完成负有特定合同义务的人 二是对于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 思考 挂牌出让公告的性质 2002年11月7日 某国土局在报纸上刊登出 载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公告 某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11月20日向国土局提交了注册资本金为10089万元的营业执照副本 并交纳了挂牌押金2000万元 2002年11月21日 房地产公司在国土局规定的挂牌地点依法参加挂牌竞投活动 并于当日14时30分挂出了5000万元报价的竞买单 2002年11月22日 国土局以该开发宗地未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为由 通知房地产公司对该开发宗地停止挂牌出让 拒绝与房地产公司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房地产公司请求 判令国土局继续履行合同 将开发宗地出让给房地产公司 思考 以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形式进行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性质 2005年4月25日 原告夏某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 商品房购销合同 交房时原告发现被告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原告与被告在合同的补充协议第2条中约定的绿化及公共设施要优于模型效果图和宣传资料 有一幅中央水景广场音乐喷泉的宣传画 中心广场有水池 喷泉 花圃 花坛图案 欧倍德大道的水池 水带的图案 被告建好的绿化景观和公共设施仅仅是种上几棵树和修砌几个普通的花圃 已建好的绿化景观和公共设施严重缩水 夏某当初以高出1至2万元预购靠近中央水景广场的9号苑 是因为能看到中央水景广场的音乐喷泉 但是现实与模型效果图等宣传资料有天壤之别 被告已违反了合同中的承诺 已构成违约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四 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 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 一 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1 关于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2 我国采到达主义 合同法 第16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不一定到达受要约人手中 只需要到达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范围 如其信箱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二 要约的存续时间 1 要约确定了存续时间的 依要约之规定 2 若要约没有确定其存续期间 则应区分如下情况来确定 1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合理时间长短的确定应考虑三个方面的内容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在实践中考虑要约的合理时间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考虑交易货物的性质 货物的市场价格波动以及要约人在要约时使用的通讯方法等 三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 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 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随意加以限制 变更或扩张要约的内容 问题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预先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 则对此种声明应如何理解 是理解为仅指要约人可自由变更要约的内容或撤销要约 还是指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要约人也不受要约的拘束 2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1 要约生效以后 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 2 承诺的权利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 思考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允许受要约人具有转让的资格或者受要约人在转让承诺资格时征得了要约人的同意 则受让的第三人能否对要约人作有效承诺 3 承诺的权利是否行使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 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 要约的撤回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 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比如甲于某日给乙去信函要求购买某种商品 但甲于此日与丙达成了购买该商品的协议 甲立即给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 这种撤回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 要约的撤销所谓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 在受要约人最终作出承诺之前 将该项要约取消 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18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9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不得撤销 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思考案例 被告绍兴公司于2000年11月23日给原告渤海有限公司发来一份传真 其传真内容为 因工程施工需要 现需供应不锈钢D273 6的90冲压弯头共144个 D273 6的45冲压弯头288个 不锈钢三通DN300 250共12个 原所供应的以上型号的产品需退回 请贵方在报价的同时安排生产 及时供应 原告收到此传真后 即安排生产 并于2000年12月3日将以上型号的不锈钢产品全部生产完毕 五 要约法律效力的消灭 1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思考 A 拍卖过程中 竞价人应价后 能否撤回应价 B 1999年11月 刘某想要处理库存存货 商某得知后 前去看货 但当时未与刘某达成协议 而是告诉刘某说其在与妻子商量后再与刘某联系 商某与妻子商议后 在1999年11月15日向刘某发函称 如果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出售 我们就买 并要求刘某在5日内回话 恰在此时 刘某也在11月15日向商某去信称 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处理 你是否购买 请于15日内答复 11月18日刘某收到了商某的信后 认为已与商某成交 遂拒绝了其他客户 而商某在11月18日收到刘某的信后 听说百货生意现在比较难做 心生悔意 不再想购买刘某的货物 于是商某在11月22日向刘某发出一封电报 表示不买这批货物了 刘某获电 十分气愤 诉诸法院 要求维护双方已达成的交易 第三节承诺 一 概念和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构成要件如下 1 承诺由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 2 承诺向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 3 承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 1 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 承诺则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 2 若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时 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合理期限的确定 根据一般的交易惯例 受要约人在受到要约以后需要考虑和做出决定的时间 以及发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3 承诺期限的计算合同法第24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 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 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4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 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思考案例 案情2005年4月12日 外运公司将加盖其单方 外运公司进出口贸易部 印章的SA5077号合同传真发至中嘉公司在大连的办事机构 向其发出要约 要约主要内容为 同意购买伊朗产铬矿块4000公吨 要求三氧化二铬含量为40 以上 基数为42 价格为203 70美元 干吨CIFCY中国新港 付款方式为根据装运港结果即期付款95 余额5 根据卸货港结果在CIQ基础上即期付款 装运时间为2005年6月底以前装运第一批2000吨 2005年7月底以前装运第二批2000吨 装运条款为允许分批装运 最小量为1000吨 不允许转运 信用证开证条款为被告于2005年6月初开立以原告为受益人的100 即期 不可撤销信用证 2005年4月13日 中嘉公司将合同条款进行两处修改后复传给被告外运公司 具体修改为 1 将合同条款第8条的装运时间由 2005年6月底以前装运第一批2000吨 修改为 收到信用证后35天装运第一批2000吨 2 将合同条款第12条的信用证开证条款由 该信用证开立时间为2005年6月初 修改为 该信用证开立时间为2005年6月3日前 外运公司收到对方修改的合同后 外运公司业务负责人宋经理在合同上签署了姓名 但未将该合同给对方传回 2005年4月14日 中嘉公司再次复传给外运公司 并在前次改动的基础上再次对SA5077号合同第11条的装运条款进行修改 将 不允许转船 修改为 允许转船 并在合同页首写明 宋经理收 电话确认 您已同意以下修改条款 请复传 外运公司收到原告中嘉公司的上述4月13日 4月14日两次复传后 均未就改动后的合同进行复传 对方多次催促其履行合同 其未以书面形式答复 后中嘉公司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要求被告外运公司赔偿损失 5 承诺应当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我们愿意考虑你所提出的条件 原则上赞成你们提出的条件 等是否为有效的承诺 试思考 甲向乙发出欲出售100吨货物的要约 乙则提出 他同意要约的条件 但希望购买200吨 如何理解乙的表示 是否构成承诺 二 承诺的方式 一 通知方式或行为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 通知接受 2 行为承诺 如9月1日买方致电卖方 需购下列货物 A101 100箱 100美元 每箱CIF纽约 如接受请立即发货 9月2日卖方将上述货物发运给买方 二 沉默或不作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例 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 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 均称 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 价格300元 吨 货到付款 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 函收到 即日发出 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 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 问 甲与乙 丙之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原告在经营 食品餐馆 多年 被告多年来在原告餐馆采用记账签字的方式用餐多次 因未能及时结清餐费 从2002年11月至2007年9月逐年累计欠餐费354次 共计97718元 原告催要无果 诉至本院 原告诉称 原告在市场经营 食品餐馆 多年 被告口头约定将原告餐馆定点为镇政府公务活动接待用餐餐馆 多年来 被告用餐采用记账签字方式多次 但未能及时付清餐费 从2002年至2007年累计欠餐费97718元整 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无果 致使原告经营困难 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的餐费97718元 被告辩称 被告拖欠原告餐费97718元属实 但因系前任领导拖欠的餐费 数额较大 现在镇上经济困难 短时间内无法解决 同意逐年给予解决 三 承诺的生效 一 投邮主义 英美法系 与到达主义 大陆法系 二 我国 合同法 采到达主义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思考案例 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2004年7月17日14点50分 欧凯门公司 乙方 将购销合同1份传真给世纪公司 甲方 合同约定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透苯 型号PSS500 046 标准为俄罗斯国标 产地为俄罗斯 单价为10200元 吨 数量为180吨 总价款为1836000元 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先付40万元整定金 甲方收到铁路联运票据之日 付款至合同总额的95 货到铁路北京黄村站时甲方验收货物的两日内按实际货物数量结算全部货款 货物验收以铁路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为准 违约责任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 当日15时04分 世纪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后 传真给欧凯门公司 欧凯门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本公司公章后 于2004年7月19日8时54分再次将该合同传真给世纪公司 2004年7月19日 世纪公司将定金40万元汇往欧凯门公司账户 欧凯门公司收到定金后 于2004年7月21日 将定金退回到世纪公司 四 承诺的撤回与迟到 迟延 一 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 承诺的迟到1 即迟发迟到 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2 迟到的承诺原则上为新要约 3 作为例外 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 合同成立 三 承诺的迟延1 迟延即未迟发而迟到 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按照通常情形能够适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第三人原因 如邮差 致使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 2 与迟到恰好相反 迟延原则上承诺有效 3 作为例外 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 为新要约 第四节合同的成立 一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 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 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的时间32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思考 摁手印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2 采用确认书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的时间33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 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办理完特定手续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有特别约定的 按其特别约定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案例 新光公司与长城制衣厂订立订购10个型号的风雨衣的合同 新光公司经理虽然在合同上签字 但是与制衣厂口头商定 等9月制衣厂把样品寄来后新光公司认可样品后再盖章 但9月制衣厂没有寄样品而是在10月直接把全部货品都发过来了 新光公司虽然发信表示不满 但未明确拒收货物 并且拆包将部分风雨衣卖掉 11月长城制衣厂催讨货款 新光公司请求延期付款 次年长城制衣厂向法院诉讼 新光公司辩称合同未盖章不成立 二者是代销而非购销 要求退货 思考案例 甲于2010年4月1日在某报刊登一广告 出售位于某地区的房屋一套 价值100万 有意者请与某某联系 乙于4月3日去函 表示愿以70万元购买 甲于4月7日复函 称不能低于90万元 甲见乙久无回音 于5月10日再次致函乙 表示愿以85万元出售 该函于5月11日到达 乙不知甲的来信 也于5月10日去函给甲 表示愿以85万元成交 该函于5月12日到达 此案中 甲乙同时于5月10日各自向对方去信 表示愿以85万元的价格出售和购买该房屋 甲乙之间有无成立合同关系 二 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 第34条的规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但尚需注意以下问题 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案例 甲地农产品公司与乙地贸易公司协商购买苹果 在商量确定品种 数量 价格和付款运输方式后写下协议 农产品公司签字盖章 贸易公司签字 因没有带印章而将协议带回公司总部盖章后寄出给农产品公司 后因农产品发的苹果质量太差且有虫害 贸易公司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遂向本地法院起诉 农产品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问 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时 应当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 如果合同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呢 3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办理完特定手续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对合同成立有特别约定的 按其特别约定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 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的影响 一 合同形式的概念合同的形式 是指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方法或者手段 我国 合同法 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 是指当事人没有用语言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合意 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的 二 合同形式对合同成立的影响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36条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思考案例 甲乙双方在谈判过程中 甲向乙允诺如果乙不与丙订约 则甲将与乙正式签订合作合同 乙信赖甲的允诺而未与丙订约 但甲最终拒绝与乙订约从而使乙遭受损失 对此损失 乙能否向甲请求赔偿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与确立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 缔约上过失 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善之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理论提出以后 在德国民法典和其他国家法律中最初只是限制性采用 后范围越来越广 不但在大陆法系国家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逐渐确立 我国 合同法 42 43条也有规定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一 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 时间 合同订立过程中 在契约关系成立前特定的条件下 缔约当事人已进入一个具体的可以产生权利义务的债的关系 2 违反义务 诚实信用3 损失 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二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 1 以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认定标准 2 缔约过失是一种法定责任 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 3 责任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是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则包括了违约金 损害赔偿 实际履行 修补替换等多种形式 4 赔偿的范围 违约责任为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为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三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二 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 三 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缔约过错责任 四 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主观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 缔约双方已经实际处于缔约阶段 四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一 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2000年7月15日 一买主甲与西瓜种植户乙协商购买1万公斤西瓜 单价每公斤0 9元 正当双方要达成协议时 乙邻村村民丙前来也要买 并允诺价格要比甲高 于是乙终止了与甲的买卖 答应卖给丙 甲只好与另一西瓜种植大户丁成交 甲走后 丙借故推迟到明天再买 可第二天却不见丙来 无奈 乙将1万公斤西瓜以平均每公斤0 75元卖出 后乙得知 丙受丁指使 故意搅散乙与甲的买卖 丁从而能够与甲成交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深圳市某画廊从张某手中以5万元的价格购得张大千真迹一幅 后经专家鉴定为赝品 因找不到张某 为减少损失画廊仍然宣称其为真迹并要价5万元出售 一哈尔滨工艺品公司总经理看中该画并询问是否真迹 画廊称有省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 在谈好价格后 工艺品公司专家从哈尔滨飞来 画廊谎称该鉴定书在省会总部保险柜统一保管 一星期后才能看到 对方飞回 一周后又飞来 画廊出示一不知名鉴赏家意见 并表示假一赔十 但工艺品公司仍表示质疑 遂自己承担费用送往鉴定证明系赝品 工艺品公司要求画廊赔50万元 三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合同法第43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 错误地撤销要约2 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思考案例 2003年12月29日 某市技术监督局与大象公司签订了一份 房地产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 技术监督局以7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位于淮海路109号的移动办公大楼 办公大楼东侧门面房及后园一栋小楼的所有权给大象 合同签订后 大象公司支付技术监督局购房款150万元 技术监督局按约向大象公司交付了办公大楼一楼大厅和后院小楼3至四层 2004年2月 大象公司将一楼办公大厅以每年45万元的租金出租给了联通公司 租期5年 联通公司先行支付了3年租金135万元 技术监督局于2005年3月25日发函 要求解除合同 大象公司接函后恢复 要求技术监督局继续履行合同 技术监督局诉至法院请求 收回一楼大厅 地下室原出租部分和后院小楼三至四层的使用权 大象公司将从联通公司收取的135万元租金退回技术监督局 3 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合同被撤销 4 因一方或双方的行为导致合同因欠缺特别形式要件而不能成立 生效 解释二第8条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 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 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 三 项规定的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 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 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只适用于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或者登记才生效的合同 2 合同已经成立且无其他无效情形 3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义务 4 未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 即有过错 5 其他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1 一方未尽通知 协助义务 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 一方未尽照顾 保护义务 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 3 一方未尽提醒 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损失 案例 1998年 某市体育局在其所处沿街一侧开发建设了商住两用房 为能获开发许可 体育局以学生公寓报批立项 房屋建成后体育局以商住两用房的名义以每套2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十户老百姓 双方口头达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人一次性向体育局实际缴纳了购房款24万元 体育局向其开具了收据 买主入住以后 体育局又收取了办证费1 5万元 但体育局始终未能为房主们办得任何证照 2003年10月 体育局通知十户房主 由于报批手续不合法 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体育局要将已经出售的十套商住楼房全部收回 而十户房主只能取回当时的购房款24万元及办证手续费1 5万元 限期搬离此房 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此房现实际价值为73万余元 购房户将体育局告上了法庭 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体育局返还购房款 办证费及其利息 并按照现房屋的实际价值给予赔偿 案例 某化工厂向某信用社借款50万元 由某燃料公司提供担保 到期后 化工厂与信用社协商 欲再展期六个月 化工厂与信用社做工作要求燃料公司继续提供担保 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很为难 就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担保栏中写上潦草的四个字并签名盖章后离开 信用社以为是 同意担保 六个月后 化工厂仍未归还借款 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担保人燃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燃料公司辩称自己写的是 不愿担保 双方都无法举证予以证明 鉴定部门认为只能鉴定是谁的笔迹而不能鉴定出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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