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10000字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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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10000字文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律监督工作,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2016年是北京市检察机关改革叠加之年、攻坚之年,市检察院将深化改革作为完善检察监督的必由之路,将加强和改进检察监督作为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按照中央关于“争做全国司法体制改革领头羊”的要求,树立首都意识,坚持首善标准,体现首都特色,高起点谋划布局,高标准落地实施,统筹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三方面改革的叠加聚合效应,促进检察机关深耕监督主业、更好转型发展,努力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一、深入推进四项改革,完善检察监督制度机制作为第三批试点单位,市检察院努力发挥后发优势,坚持“真改”“深改”“改到位”,杜绝“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不搞双轨制,不设过渡期,全市三级院整体推进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职业保障和人财物市级统管四项改革,实现了弯道超越、后来居上,多项改革走在了全国前列。(一)高标准推进改革。市检察院牢牢抓住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制定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23件,切实推动四项改革任务落地生根。一是全面运行新的办案模式。设立基本办案组、组合或协同办案、专案组三种办案组织形式,取消“三级审批”办案机制,按照“抓两大放两小”的授权原则,将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以及所有案件的事务性工作决定权授予检察官行使,将重大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案件保留给检察长决定,同步优化办案审批审核、指挥指令,建立案件分级分派和变更调整机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和责任主体地位,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目前,作为全国仅有的4个全部运行新的办案模式的省(市)之一,市院、分院约60%的案件由检察官依法独立决定,区院约80%的案件由检察官依法独立决定,月均审结案件同比上升40%,办案质效明显提升。二是全面建立新的司法责任体系。在全国首创检察官权限清单、履职清单、亲历清单、追责清单等“四个清单”,分别明确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岗位标准、亲历事项和责任范围,化繁为简、简洁清晰地勾勒出检察官的权责界限,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用权不任性”,督促检察官在依法办案同时,全面履行风险防控、综合治理、犯罪和违法预防等延伸职责,防止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得到了高检院充分肯定。三是全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经差额选任、竞争择优,首批遴选检察官1365名,任命检察官助理1542人、书记员776人,检察官平均任职年限13.6年,平均年龄42.8岁,40岁以下检察官占43%,队伍结构更加优化。会同市委组织部等单位,研究制定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定岗等改革文件5件,建立三类人员常态化分类管理机制,各归其位、各展其才、各得其所的人员分类管理格局初步形成。四是协调推进检察官职业保障和财物统管改革。研究出台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通报和追责实施细则,积极协调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率先在全国完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薪酬制度改革,成为全面落实“三类人员两种待遇”的8个省(市)之一。配合制定全市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及配套意见,2017年各区检察院均成为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审批经费同比大幅增长。(二)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的载体,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市检察院将内设机构改革作为四项改革的先导,坚持三级院整体设计、上下联动、一体推进。一是坚持“三个适当分离”、专业化、精简效能的原则,优化整合三级院内设机构。突出因地制宜、按需设置,不搞“上下一般粗”,不要求上下级院内设机构完全对应,撤销、合并同质化机构,全市检察机关形成了司法办案、检察监督、综合业务、综合管理、检务保障五类机构,机构数量整体精简10%。二是分设专司监督职能的机构。针对重办案轻监督、检察监督职能弱化等问题,将过去分散在批捕、公诉等诉讼部门的监督职能进行剥离,重新进行整合。全市检察机关统一成立了侦查监督部、刑事审判监督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依托团河地区检察院,整合市检一、二、三分院监所检察职能,更名设立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统一负责对北京市市级单位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促进检察监督集中化、专门化、专业化发展。三是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专业化办案机构。适应犯罪形态多样化、智能化、网络化等挑战,立足首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重、金融和知识产权类新型犯罪案件多等实际,在市院和部分分院、区院设立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网络和电信犯罪检察部等专业化检察部门,并按照专业平台、专业工具、专业素质“三位一体”的建设思路,打造高、精、尖专业化办案团队,专案专办、术业专攻。组建以来,成功办理了“e租宝”“华融普银”“聚智堂”等一批重大敏感案件。四是优化承担案件管理职能的机构。遵循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适当分离原则,整合原有案件管理、控告申诉等部门,三级院统一成立检察管理监督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统筹内部监督资源,积极构建覆盖全院、全员、全流程的检察管理监督新模式。内设机构改革的做法,在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推进会上做了经验交流,被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刊载,树立了首都检察改革的品牌。(三)着力加强检察监督“五化”建设。适应检察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机构分设带来的新要求,市检察院积极推进检察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信息化建设。一是健全监督权运行机制。根据检察监督职能主动性强、伸缩性大等特点,将调查核实、审查等权限授予检察官行使,将拟提出抗诉、书面纠正违法等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裁决的监督决定,以及重大复杂案件拟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保留给检察长行使,切实防止随意性、选择性监督,确保监督权威。二是完善检察监督线索管理机制。加强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媒介,构建“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检察监督线索受理机制,畅通当事人、律师、人民群众的投诉渠道;制定诉讼部门与监督部门线索移送办法,实行检察监督线索集中受理、分流办理和结果反馈全程留痕。积极推进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办案网络互联互通,利用信息化平台及时发现、核实和纠正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群众投诉难、检察监督线索发现难等问题。三是推动检察监督由办事模式向办案与办事相结合模式转变。制定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实施细则,出台死刑案件和缓刑、减刑、假释等案件监督工作规范,规范调查核实工作程序,着力提升检察监督工作规范化水平,保证了监督质量。改革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数同比上升71%和31%,提出刑事抗诉、民事和行政抗诉案件同比上升281%和17%;针对违法侦查、违法执行等情形,提出书面纠正违法320件,同比上升1.34倍。二、推进诉讼制度机制改革,积极拓展监督格局诉讼制度改革事关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司法方式改进和诉讼程序重构。市检察院紧抓诉讼制度改革机遇,统筹推进公益诉讼、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等改革,积极推动检察监督由诉讼内向诉讼外拓展,构建检察监督工作新格局。(一)积极稳妥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一是全力推进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制定办理及审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工作规定,建立公益诉讼联络员、数据公示通报等工作制度,与环保、水务、规划国土、市政管委等单位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收集和协作配合机制。紧紧围绕“公益”这个核心,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涉农领域国有资产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履职。自试点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排查出行政公益诉讼线索377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9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件,共挽回、复垦耕地63余亩,督促关停、整治污染环境企业66家,督促保护、收回国有资产582万元。二是持续推进“两法衔接”改革。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联系,与市工商、国税、地税、海关缉私等重点行政执法单位会签“两法衔接”工作文件。推动市政府法制办制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在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增设“两法衔接”模块,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7件136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2件70人。(二)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格局。一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同步监督,在全国首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工作模式,依托派驻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建立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系统的对接联网,推动监督触角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一线延伸,有效解决了对公安执法办案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等监督瓶颈问题。自设立派驻检察室以来,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37件。二是协调推进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发挥内设机构改革与诉讼制度改革的叠加聚合效应,探索建立适应轻罪案件快速办理的办案机制,在朝阳、海淀、丰台等院设立轻罪案件检察部,专门办理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实行受理、告知、讯问、起诉、开庭“五集中”机制,推动轻罪案件从受理到审判全程提速。改革后,各院50-60%的审查逮捕、公诉案件由轻罪案件检察部办理,部分速裁案件羁押后48小时内得以判决,大幅度提高了办案效率。依法规范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会同市高法、市公安局等单位制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出台认罪认罚协商、量刑建议、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等工作规范,细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规范。根据案件难易、数额大小、刑罚轻重、认罪与否等情况,规范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建立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公诉模式,同步建立相适应的监督工作体系。改革以来,共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2792件3119人,其中61%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建议启动,86.9%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三)着力完善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以及政协、党派提案,切实将建议意见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动力。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协助市司法局完成新一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46件。二是改革接受律师监督工作方式。出台关于加强沟通联系工作专题联席会会议纪要,与市律协建立维权联动、违规通报、定期听取意见建议等7项机制;在律师接待室设置意见箱,面向律师发放“规范检察行为监督卡”“执法纪律作风监督卡”,对律师反映的检察人员服务态度、违法办案、清正廉洁等问题,依法依规查处追责。三是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71420条、重大案件信息515条、法律文书27474份;积极打造“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共发布检察信息2000余篇,累计访问量达30000余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彰显监督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三、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促进深耕检察监督主责主业全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拥护、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做好人员转隶、办案衔接等重点工作的同时,系统研究新形势下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路和举措,努力推动检察监督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一)全力做好人员转隶工作。坚持“一切有利于办案、有利于改革试点顺利进行”的原则,全面梳理机构、人员配备和队伍思想状况,加强与市监察委员会的沟通协调,确保按照既定时间表完成转隶任务。截至4月20日,全市三级院转隶工作全部完成。按照与市纪委商定的工作原则,符合转隶条件并实际转隶的检察人员共计765人,其中市、分五院共有侦防干警248人,符合转隶条件并参与转隶的干警共计227人;各区检察院侦防部门共有编制774名,共有侦防干警625人,符合转隶条件的为560人,在改革过程中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未参与转隶22人,实际参与转隶538人,整体过程平稳顺利,得到市委充分肯定。(二)积极探索办案衔接机制。一是适应转隶后的办案要求,成立专门部门,负责与监察委员会对接,承办其调查移送的案件。做好职务犯罪线索清理移交、已立未结案件提前介入和已结未诉案件补充侦查等工作,确保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二是坚持破立并举,推进制度创新。下发做好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工作的专门通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衔接程序。会同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形式标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机制等指导意见,探索建立线索移送、管辖协调、强制措施等办案衔接机制,保障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目前,通州区院已受理全市首起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我们力争将其办成精品案件,成为改革试点的样板。(三)系统谋划新时期首都检察工作。一是树立“三转”意识。市检察院主动适应多方面改革叠加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深刻思考新时期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和工作格局,要求全市检察人员树立“转变观念、转换模式、转型发展”的“三转”意识,更加明确检察机关“监督、审查、追诉”职责,更加突出检察监督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二是推进“六个体系”建设。围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制度、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的目标,制定全面推进司法办案、检察监督、检察权监督制约、检察组织、检察队伍、检务保障“六个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召开北京市第十次检察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将“六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主动谋求转型发展。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把强化监督作为贯穿全部检察工作的主线,坚守宪法定位,聚焦主责主业,统筹推进法定监督职能和探索性工作,着力完善检察监督制度机制,不断开创检察监督工作新局面。为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全体会议等系列会议精神,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各项任务在党的十九大之前全面落实,近期,我带队连续召开了四场调研座谈会,总结改革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谋划深化改革举措。总的来看,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三首”标准定位,各项改革任务全面落实,取得了干警思想和办案模式转换到位、人员分类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落实到位、新的内设机构组织体系和专业化建设到位等显著成效,走出了一条改革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路子,实现了队伍平稳、办案平稳、监督主责主业更加凸显的预期目标,得到了中央、市委和高检院的充分肯定。在今年3月份市委政法委开展的问卷调查中,检察人员对改革整体满意度达到98.3%。与此同时,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下功夫加以解决:一是检力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内设机构优化整合和人财物统管后,对人力、物力进行科学统筹配置不够,个别院存在“案多人少”或“案少人多”的现象;检察辅助人员配备不足,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岗位吸引力有所下降;检察后续人才需加快培养等。二是专业化建设不够深入。专业化机构成立后,如何吸引专门人才、配齐专业工具、强化专业素质,通过专业平台、专业工具、专业素质“三位一体”建设办好专业化案件,需要深入思考、努力探索。三是改革配套机制不够健全。如检察人员绩效评价机制、员额退出机制、三类人员管理和横向交流机制等尚未建立健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中,与监察委员会的办案协作、线索移送、制约制衡等机制尚需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面临“怎么转”“向哪转”等难题,亟需结合中央顶层设计,加快探索步伐。四是检察监督制度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个别检察人员仍存在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证据收集、起诉标准等方面的认识还不够统一,协作机制还不够健全;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信息互联互通尚未完全通畅;个别单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不配合、对监督意见不反馈的情形仍然存在,诉讼违法线索发现难、核实难、纠正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冲刺期。全市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检察,怎样建设首都检察”这一重大课题,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司法体制改革座谈会精神和法治建设领域改革专项小组2017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坚持向改革要动力、以改革促监督的思路,坚定信心、再接再厉,着力从以下六个方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要抓精细化。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狠抓改革精确发力和精准落地,加快建立领导干部办案、检察人员业绩评价、案件质量评鉴等配套制度,不断提高改革精准化、精细化水平,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落地生根,努力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首都经验。二要抓问题导向。将破解难题作为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务,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详细梳理、逐一研究、对症施策,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改革难题,推进改革不断走向深入。三要抓效果显现。坚决落实改革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任务督察,疏通堵点、激活全盘,充分释放各项改革红利,促进形成聚合效应,确保各项改革效果充分彰显。四要抓适应性。围绕中央改革政策和市检察院改革举措,持续开展系统性培训,确保使全市检察人员吃透改革精神、紧跟改革步伐,与中央、市委、高检院改革部署步调一致、同频共振。五要抓体系建设。将推进“六个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施工图、路线图,加强规划实施和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解和责任主体,突出抓好检察监督体系建设规划实施,以“六个体系”建设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六要抓深化研究。发挥首都检察机关在改革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优势,强化改革研究成果的前瞻性、深度性和可行性,助力改革取得突破。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改革,促进完善检察监督制度机制意义重大,使命光荣。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坚持不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动检察工作转型发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继续为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作出首都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附件:有关用语说明1.三级审批办案机制:指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前,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由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机制。2.优化办案审批审核、指挥指令:指在新的办案模式下,对授权检察官自主决定的事项,由检察官依法作出决定,部分负责人不再进行审核,检察长不再进行审批;对应当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由检察官直接报请,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核。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的决定和指令,应当记录在案,重大决定和指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当补办书面手续,并归入案件卷宗备查。3.案件分级分派和变更调整机制:包括案件分级机制、案件分派机制和案件变更调整机制。案件分级机制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涉案数额、情节后果、社会影响、案件来源等因素,将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分为需要上报审批决定的案件和可以由检察官自行决定的案件两类。其中,两大案件即需上报审批决定的案件,包括重大疑难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案件;两小案件即一般案件和所有案件的事务性决定。案件分派机制是指对于检察官自行决定的案件实行轮流分派,需上报审批决定的案件由检察长指定分派。案件变更调整机制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案件级别和审批审核程序发生变化的,建议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4.四个清单:包括检察官权限清单、履职清单、亲历清单和追责清单。检察官权限清单是指北京市三级人民检察院各自的检察官权限清单,主要是明确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各自的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职权界限。履职清单是指北京市三级人民检察院各自的检察官履职清单,主要是明确各个岗位检察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履职清单是检察官业绩考评的主要参考标准。亲历清单主要是明确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必须亲力亲为的事项,科学划分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之间的办案权限。责任清单是指检察官追责清单,主要是明确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责任豁免等。5.三个适当分离:指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案件办理职能与案件管理职能适当分离、检察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适当分离。6.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指改变以往检察机关办案管理部门化、碎片化局面,在全市三级检察院统一设立检察管理监督部,并在该部门下设检察服务中心、案件管理中心,依托案件管理中心对办案工作进行专业、统一、归口管理,依托检察服务中心向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诉讼参与人和社会群众统一提供案件移送、律师接待、控告申诉等检察服务,形成对外、对内均归口、统一的案件管理监督新模式。7.检察监督“五化”建设:指检察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信息化建设。当前,检察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相对原则,配套机制缺乏,同时监督不规范、程序不完善、体系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信息化程度不高仍是检察监督工作的短板。检察监督“五化”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着力点。8.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6年7月20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从侦查、起诉、审判、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9.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10.公益诉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城市试点该制度。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根据高检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1.派驻检察室:指检察机关在特定单位或特定地区设立派驻机构,行使检察监督职能。适应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一站式”管理模式,在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下,在该中心设立检察室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检察室可以登录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平台查看电子数据,查阅电子卷宗,进行实地巡查。目前已在东城、海淀、丰台、顺义、怀柔、延庆等十多个区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挂牌成立派驻检察室。12.检察监督由办事模式向办案与办事相结合模式转变:以前,部分刑事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工作实行办事模式,办案过程没有案卡案号、案件卷宗,也没有结案文书和专门的办案系统,这种办事模式不符合检察监督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北京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探索检察监督工作由办事模式向办案与办事相结合模式转变,出台系列规范,明确了刑事诉讼活动监督案件的受理、管辖、启动、审查、调查、期限、审批、文书、结案等各个环节办案流程。13.认罪认罚从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2016年11月11日两高三部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14.两微一端:指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15.监督、审查、追诉: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北京市检察机关对新时期检察职能的新概括。其中,监督指检察监督,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具体权能、手段或方式,监督对象为公权力,包括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对限制人身自由和公民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监督等。审查指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承担的司法性审查职责,主要包括对侦查机关等移送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以及对诉讼中需要检察机关把关、决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具体包括逮捕审查、起诉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审查等,审查主要指制度性审查,为监督而开展的调查核实等方法性审查不属于审查职责。追诉指国家追诉,主要针对公民、组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具体包括刑事追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项职责的划分,有利于深入研究不同检察权的特点和运行规律,进而在办案模式、办案组织、人才培养以及办案办公场所建设方面作出相应的安排。16.如无特殊说明,本报告四项改革所使用的数据统计区间为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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