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劳动法案例培训PPT新员工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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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动法案例一集体合同 2007年2月1日 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 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 2007年2月8日 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 2008年1月 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 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 月工资5000元 几个月过去了 李某业绩不佳 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 2008年6月 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 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 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 2008年7月 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 问 1 集体合同是否生效 为什么 2 李某业绩不佳 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 为什么 分析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因此 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在案例中 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 而把工资降低 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 同时 按照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 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 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 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故有违法律规定 劳动法案例二规章制度 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特别约定 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情节严重 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7年6月10日 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 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 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 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小明辩解 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 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 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 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 请问公司可否就小明严重违纪的说法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规章制度制定后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的作为处理依据 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第四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在本案中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 规章制度未公示的 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 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法案例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的随附义务 北京的程先生因打架斗殴被判刑 1976年被器材厂开除 1985年刑满释放 2003年9月 程先生要求器材厂转移其人事档案 当月22日 器材厂将程先生的人事档案转移至街道办事处 2004年4月26日 程先生以器材厂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器材厂支付未及时转档给程先生造成的损失1 6万余元 器材厂不服仲裁裁决 于2004年7月起诉至一审法院称 程先生未主动与单位联系 单位不知其下落 故将档案留在单位比较稳妥 迟转档案的责任应由程先生承担 不同意支付程先生因未及时转档所造成的1 6万余元损失 程先生亦不服仲裁裁决并反诉称 自己1985年1月刑满释放后因没有档案无法就业 而器材厂答复没有档案 2003年9月自己再次回厂查找档案 器材厂才于当月22日电话告知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事处 要求器材厂赔偿1985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失业损失费9万元 失业保险金损失8964元 补办此期间的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并缴纳1992年1月至2003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请问程先生的请求是否合理 分析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 劳动合同法 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因此 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有关书面证明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 则除了承担 公法责任 继续出具有关证明外 还应当基于损害赔偿的原理和规制 对劳动者承担 私法责任 Iuerhiudrsftiouwerylkauehy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职工调动 辞职 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 辞退等 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 组织人事 部门 职工被劳教 劳改 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 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本案器材厂未将程先生档案及时转出 程先生在就业 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均会受到不利影响 器材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给予适当补偿 劳动法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日后的工作生活中 大家要积极做知法人 守法人 为营造和谐社会付出自己的一份努力 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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