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故分析看历程(建设安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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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0 3 31 1 从事故分析看安全生产责任 何建平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0 3 31 2 一 建筑事故概况 2007年 全市共发生各类死亡事故1813起 死亡2197人 其中建筑事故141起 死亡173人 占7 9 2006年占5 8 占工商贸企业事故的52 7 2008年1 11月20日 建筑事故114起 死亡136人 其中 高处坠落49起 死亡49人 物体打击20起 21人 坍塌20起 死亡30人 2020 3 31 3 2020 3 31 4 2007年安全相对指标与全国的比较 2020 3 31 5 渝通公司武隆 10 28 重大事故 2020 3 31 6 事故的启示 事故充分例证了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而最终的根源则是管理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缺陷 事故隐患 隐患是事故的前兆 大量的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消除 其量的积聚 导致事故的发生成为必然 2020 3 31 7 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存在较大差距 严不起来 落不下去 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问题 其内在的原因就是两个主体责任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一个是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个是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 2020 3 31 8 事故原因的综合分析 1 企业的问题 主体责任 事故 管理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 2020 3 31 9 习惯性违章和设施 设备的硬件缺陷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因素 而最终的实质反映的是安全管理环节存在的缺陷 比如 建筑施工领域 高处坠落成为第一死亡因素 不使用安全带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在施工领域是普遍的行为 2020 3 31 10 安全帽 安全带 安全网 三宝 的使用楼梯口 电梯口 预留洞口 通道口 四口 的防护 五临边 的防护 1 沟 坑 槽和深基础周边 2 楼层周边 3 楼梯侧边 4 平台或阳台边 5 屋面周边 的防护 2020 3 31 11 1 安全理念和意识的缺失是事故的主要根源 1 重发展 轻安全 安全没有成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首要选项 安全没有成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 2 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存在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没有实现通过制度的严格执行得到约束和控制 习惯性违章就是突出的例子 杭州地铁施工工地坍塌事故武隆 11 11 坍塌事故 2020 3 31 12 集团的安全定位及在工厂的体现 2020 3 31 13 2020 3 31 14 分级负责管理LineManagement 安全不只是安全部门的事 而应该是所有部门和员工的事 只有这样才可能做好安全 2020 3 31 15 3 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缺陷 没有在工作中实现持续改善 致使对危害因素的控制缺乏效力 极端的例子是形式主义 4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缺失 缺乏对生产场所危害因素的辨识能力 三违 现象突出 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在一线生产过程中得到执行 2020 3 31 16 重庆垫忠高速公路明月山隧道右洞 11 1 爆炸事故 2008年11月1日12时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垫忠高速公路项目部在垫忠高速公路明月山隧道右洞销毁剩余导爆索时发生爆炸 造成3人死亡 1人重伤 3人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的较大事故 2020 3 31 17 事故经过垫忠高速公路16标段项目工程即将完工 11月1日10点钟左右 中铁二局二公司忠垫项目部物资部长肖体健肖体健和李文准和杨建兵一起到炸药库领取了库中剩余的31箱 共15350m 导爆索和2发电雷管 由于天在下雨且怕人多不安全 经三人商量决定将导爆索和电雷管拉往明月山隧道右洞进行销毁 2020 3 31 18 当肖体健看到李 杨将长60米左右 宽8 9米的导爆索铺好正在安放雷管时 就开车离开 当车从右洞转到左洞口 就听见了右洞内的爆炸声 爆炸导致洞外离洞口约30m从事刷沥青作业的人员梁远飞被飞散物打击当场死亡 距离起爆点36m参与销毁作业的李文准和杨建兵重伤 在送往医院途中李文准死亡 杨建兵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洞外作业的周长禄受重伤 3名作业人员受轻伤 2020 3 31 19 直接原因 1 违章指挥 项目部物资部长肖体健 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未上报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在没有公安人员的监督下 擅自指挥不具备民爆物品相关知识的人员销毁剩余的15350m导爆索 2020 3 31 20 2 对易爆危险物品的违规处理 一是隧道空间较狭小而有方向 选择在隧道内离进口140米处销毁导爆索增加了对炸点附近洞内外人员伤害程度和对设施 装备的破坏程度 二是一次销毁量大 共有导爆索15350m 约合TNT206kg 没有分段爆破 单响销毁量超过了20KG 三是销毁人员杨建兵 李文准距导爆索销毁点距离太近 也未采取保护措施 且销毁前未采取任何警戒措施 增加了人员伤亡的数量 2020 3 31 21 新上岗人员的死亡率杭州地铁施工事故 不少工人是刚刚种完小麦来到城里打工的农民 他们在上岗前没有经过起码的技术培训 有的受伤工人反映 他18天前还在家乡种田 18天后就在杭州修地铁 没有接受过系统培训 3 投入不足 使得硬件隐患突出 2020 3 31 22 10 28 重大事故中 企业领导人不知道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 施工现场长期违规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特种设备运载工人 同时起重吊盘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由于安全管理走过场 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和操作人员漠视隐患整治 导致事故是必然的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漠视 使得事故预防水平低 2020 3 31 23 2 政府的问题 监管主体 1 浮躁 形式主义 缺乏对安全生产形势和现状的科学判断 2 对企业缺乏指导 规范的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尚未建立 3 监管不力 2020 3 31 24 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393号令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规定 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020 3 31 25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 2020 3 31 26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020 3 31 27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租赁 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 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日内 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020 3 31 28 勘察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 准确 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 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 构筑物的安全 2020 3 31 29 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020 3 31 30 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2020 3 31 31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020 3 31 32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020 3 31 3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020 3 31 34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20 3 31 35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的 应当立即制止 2020 3 31 36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020 3 31 37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020 3 31 3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深基坑 地下暗挖工程 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查 2020 3 31 39 建设工程施工前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 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020 3 31 40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施工起重机械 临时用电设施 脚手架 出入通道口 楼梯口 电梯井口 孔洞口 桥梁口 隧道口 基坑边沿 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020 3 31 41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2020 3 31 42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采购 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 应当具有生产 制造 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2020 3 31 43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 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 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2020 3 31 4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 2020 3 31 45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 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时 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020 3 31 46 三 事故的责任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包括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追究遵循因果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公正原则等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2001年 4 20 事故 2020 3 31 47 事故责任倒查 事故 致害因素 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存在的缺陷 责任 个人 控制致害因素的制度和措施 单位 2020 3 31 48 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事故责任追究对象就是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 政府 部门和相关人员 主要有两类 事故相关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与责任人 2020 3 31 49 一 事故的民事责任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给予赔偿 实行无过错责任 不能因为职工过错而免除和减少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号 2020 3 31 50 二 事故的行政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 第1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020 3 31 51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20 3 31 52 1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1 违反事故处置规定的行政处罚 2020 3 31 53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 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重钢灼烫事故 2020 3 31 54 迟报 漏报 谎报和瞒报认定 一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属于迟报 二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类别 伤亡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属于漏报 三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类别 伤亡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属于谎报 四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属于瞒报 2020 3 31 55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 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80 的罚款 二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 至60 的罚款 三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60 至80 的罚款 2020 3 31 56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 至100 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 3 31 57 一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 转移 隐匿资金 财产 或者销毁有关证据 资料的 四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中国水电三局酉阳县金家坝水电枢纽瞒报事故 2020 3 31 58 2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 3 31 59 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 3 31 60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30 的罚款 2020 3 31 61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 的罚款 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60 的罚款 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80 的罚款 2020 3 31 62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 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20 3 31 63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 3 31 64 2 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 3 31 65 一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 迟报 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 阻碍 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020 3 31 66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 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 包庇 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2020 3 31 67 三 刑事责任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1 定义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020 3 31 68 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或使生产 工作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两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行为人在生产 作业活动中 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种是生产指挥 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强迫命令工人在违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2020 3 31 6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 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 3 31 70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0 3 31 71 2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 3 31 72 3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 3 31 73 四 关于隐患排查治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2008 15号 2020 3 31 7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16号 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020 3 31 75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020 3 31 7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020 3 31 77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020 3 31 7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2020 3 31 7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 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 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2020 3 31 80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 出租的 应当与承包 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 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2020 3 31 8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 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2020 3 31 82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2020 3 31 83 四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2020 3 31 84 五 建议 一 理念保障 安全应成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 以人为本 二 制度保障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体系 什么是企业安全管理始终遵循的法则 扬子乙酰公司的启示 三 执行保障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评估 持续改进 2020 3 31 85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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