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实验室认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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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管理,规范其质量行为,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质量,依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河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322号)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专项试验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有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第四条 混凝土企业必须设立专项试验室,并严格管理。二级混凝土企业的试验室需通过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能力确认,三级混凝土企业试验室需要通过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能力确认(具体内容见附件1)。监督机构应根据要求,对现场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试验室,不予核发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第六条 试验室属混凝土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出具试验数据,此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依据,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试验室不得对外承接试验任务。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七条 试验室的试验能力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中对原材料及混凝土的检验项目要求。第八条 试验室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对出具的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九条 试验室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切合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自我纠错和持续改进的能力。第三章 试验能力第十条 试验室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试验室配备的试验人员应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的要求,且不应少于8人,其中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人;(二)试验人员应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经历并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并获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三)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检测或试验工作经历,试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检测或试验工作经历;(四)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由预拌混凝土企业任命;(五)试验室实行试验室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设计试验、配合比设计通知单、试验报告等必须由试验室主任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六)试验室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每年不少于24学时;(七)试验室应建立人员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上岗证、继续教育证、人员任命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八)试验室的试验人员应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试验室;(九)试验室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第十一条 试验设备的使用: (一)试验室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试验项目要求的试验设备,且应合理布置摆放,并确保设备完好;(二)试验室应建立试验设备台帐及设备档案,记录试验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各类相关信息。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履历表、说明书、操作规程、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证书、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使用记录等;(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周期检定计划,按期到法定部门检定(校准);(四)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在用的所有试验设备均应有统一的状态标识,标明试验设备的编号、试验(校准)的有效期、使用状态;(五)试验室应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试验设备编制使用操作规程,并对使用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后授权使用。第十二条 试验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试验室的工作场所应满足试验工作需要,并满足试验设备布局及试验流程合理的要求,其中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二)试验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有环境要求的试验工作场所应配备相应控制设施,并按规定记录环境条件;(三)试验工作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试验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试验工作场所;(四)试验工作场所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确保人员、设备及被测试件的安全。第十三条 试验室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应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体系文件及质量控制措施,并按管理体系要求严格执行。试验室应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确保数据存储与传输安全、可靠;应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确保有关试验信息与建设主管部门互联互通。第四章 试验过程第十四条 原材料复验过程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试验室在原材料进厂后应对其产品标识(如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严格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及取样数量进行取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才能进行试配及生产;(二)所有原材复验应建立登记总台帐和不合格台账。第十五条 样品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试验室应有独立的样品室,并确保安全、密闭、防潮,能满足样品存放;(二)试验室应有样品管理程序,对样品的接收、标识、流转、储存、保护、留置和处置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样品的完整性、代表性和有效性,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复验取样时应留置备用样品并标识、封存。留样应采用专用留样筒密封保存,留样标识应标明样品的试验编号、名称、品种、级别、取样日期、取样地点、取样人等信息。留样的封存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封存期后应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第十六条 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试验室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及其他力学性能、拌合物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设计要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进行试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并出具混凝土配比通知单或报告;(二)试验室可根据常用材料设计出常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备用,并应在启用过程中予以验证或调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1. 对混凝土性能特殊要求时;2. 水泥、外加剂或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3. 使用非本企业原材料时;4. 该配合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5.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能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三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时应根据需要由试验室派专人制作不同龄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件,作为混凝土质量控制的依据。对有抗渗、抗冻等特殊性能要求的混凝土,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留置相应的标准养护龄期试件,进行相关性能试验;(四)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时,取样频率和试件留置组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必须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五)试验室应对配合比设计试验的混凝土试件和生产控制的混凝土试件分别进行标识。试件编号应按年度连续唯一编号,并登记台帐。第十七条 试验原始记录应确保信息齐全,能够实现试验过程的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应规范填写,并及时归档长期保存。第十八条 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试验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常时,由试验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书面说明,由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更改。第十九条 试验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试验报告宜采取统一的格式,并按年度连续唯一编号;(二)试验报告应由试验操作人、报告审核人签字、试验室主任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试验专用章,多页试验报告应加盖骑缝章;(三)试验报告结论应按相关材料、质量标准给出明确的判定。第二十条 试验档案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试验室应建立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设置档案室,档案室条件应满足文件的长期存放要求;(二)档案管理应由技术负责人负责,专(兼)职档案员具体管理;(三)试验室的试验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其他管理类、体系运行类资料档案应至少保存5年;(四)保管期限到期的资料档案销毁应进行登记,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销毁登记册应长期保管。第五章 试验室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项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试验室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能力确认有效期内试验室变更名称、地址,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或试验室所属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人员任免文件、岗位证书及其他资料告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然后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不定期对专项试验室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隐患和技术人员失职行为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对违规情况严重或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试验室或个人除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外,吊销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或个人岗位证书,两年内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相关工作。 附件:1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需提供的资料2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登记表附件1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需提供的资料一、试验室能力确认登记表一式三份;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岗位证书、任命文件、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交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试验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试验室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内容应包含:岗位责任制、体系文件、持证上岗、人员培训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等);七、试验室房屋使用证明和试验室平面布置图,并注明各室的设备位置、名称、数量及面积;八、主管部门所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试验室每次能力确认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试验室应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办理延期手续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和原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附件2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现场能力确认登记表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填 表 须 知一、本表使用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能力确认登记。二、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三、本表第一至第八部分由申请单位如实逐项填写,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四、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五、本表可在省厅建设信息网网站(www.hngcjs.net)下载,用A4型纸打印。六、本表一式三份,省厅与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企业试验室各存一份。一、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填报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能力确认登记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本企业此次申请,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公章)年 月 日二、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企业名称设立时间公司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 真电子邮箱资质证书号注册资金发证机关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质量负责人职务职称试验室试验室主任职务职称试验人员数量 持证人数其中高工工程师助工仪器设备总台数数据自动采集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与监督机构联网情况试验面积(m2)养护室面积(m2)能力确认登记检验项目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砂石常规检验 混凝土强度检验、配合比试验 混凝土掺和料检验 混凝土外加剂检验 备注三、试验室主任基本情况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像片职 务职 称学 历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专 业试验工作管理年限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工作简历由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本人签字: 年 月 日四、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像片职 务职 称学 历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专 业试验工作管理资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工作简历由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本人签字: 年 月 日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岗位职称身份证号码岗位证书编号从事检验工作项目从事工作年限社会保障号六、主要检验项目、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检验项目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 术 指 标检定/校准机构有效日期自检/校准项目备注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七、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序号姓名社会保障号交纳起止时间缴纳基数缴费金额 年 月 日年 月 日合计共 人缴费金额社保机构公章: 年 月 日审 核 员: 年 月 日八、能力确认意见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监督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字:(公 章)年 月 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字:(公 章)年 月 日能力确认证书编号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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