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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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 班 )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 以下统称学校 ) 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和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接送学生车辆包括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第五条 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 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接送学生车辆的 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 7 人的载客汽车。(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 XX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第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二)最近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八条 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第十条 非专用接送学生 车辆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分别放置接送学生车辆标志牌。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 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 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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