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区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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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蜀山区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标准化菜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菜市场,是指按照国家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设置并管理,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门面房等)和相应设施并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水果、家禽、水产品、肉制品、蛋品、豆制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粮油制品、调味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的公益性公共配备服务设施。第三条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菜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各镇街园对辖区内菜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承担菜市场建设和管理责任,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菜市场文明创建、卫生创建、治安、消防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园应与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者签订管理责任承诺书(另拟定),进一步明确经营管理者的管理职责及应承担的责任;督促市场经营管理者与场内经营业主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及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各镇街园负责标准化菜市场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与相关执法部门建立长效沟通协作机制。第五条 区文明办、商务、工商、财政、城管、质监、农林水务、卫生、公安、消防、环保、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标准化菜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文明办负责监督、指导菜市场文明创建工作,参与菜市场日常检查评比工作,参与文明市场、经营户的评选活动。(二)区商务局负责制定菜市场和有关市场管理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标准化菜市场规划的落实、改造建设,并协调、指导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行为,组织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区菜市场落实建设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和考评。(三)区财政局负责菜市场建设改造及设施维护资金、日常监督管理经费的审核和拨付及监督工作。(四)区规划局会同区商务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标准化菜市场的总体规划和菜市场规划确址管理。(五)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菜市场周边环境秩序的监督管理,打击菜市场外经营活动,取缔路街摊担及路边马路市场,为场内合法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区工商分局负责菜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对菜市场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向符合食品流通条件的经营者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七)区农林水务局负责菜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 (八)区公安分局负责菜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承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9) 区消防大队负责菜市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10) 区交警大队负责菜市场四周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镇街园及市场开办者规划、设计、整顿停车场所。 (十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菜市场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十二)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菜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交易公平。(十三)区卫生局负责指导菜市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对菜市场内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向符合餐饮服务条件的经营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等生产经营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十四)区物价局负责对菜市场经营者销售产品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十五)区环保局负责对菜市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菜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标准化菜市场应配置专门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同步建立健全菜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 市场开办者要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市场安保人员职责和工作措施,加强治安防控,开展保安巡逻。 第六条 各标准化菜市场每年应向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缴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责任保证金(原则不低于3万元),用于对各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考核奖惩,所缴款项由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专项管理。 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牵头组织区文明办和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各标准化菜市场进行联合检查评分(见附件二),每半年累积计算一次平均分,作为对各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情况的奖惩依据。 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对单次检查得分低于80分的标准化菜市场,自检查结束一周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场主办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负责后续检查和督促;对连续三次得分低于80分的,将提交区有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扣减30%的保证金。年平均分高于80分的,全额返还管理责任保证金;年平均分低于80分的,按百分比扣减50%后返还;低于60分的,则全额扣减。第七条 各镇街园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牵头对本辖区内的标准化菜市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坚决取缔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行为,维护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工作成果。第八条 各镇街园要把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作为公益性民生工程,列入社区商业管理范畴。各镇街园在新建居住社区的规划中,要将标准化菜市场作为社区公益配套设施予以明确,并在土地出让协议中细化拟建设的标准化菜市场的产权所有者、建设面积、收购成本等。产权者可委托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与经营。区商务局(区市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要参与新建居住社区菜市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标准化菜市场原则上按照居住区内约1000米服务半径设置。在其服务辐射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经营农副产品的菜市场和门店,也不在原经营范围内增加农副产品经营项目。为平抑物价和方便市民,可在菜市场覆盖不到的区域设立周末蔬菜直销点和直销市场。各标准化菜市场按照不低于蔬菜摊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给郊区自产自销经营户直销地产的绿叶菜。各镇街园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改造、追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并对本地产绿叶菜产销直供摊位租金予以补贴。区财政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的支持。当市场供求出现波动,根据规定,需要采取调控措施稳定市场的,要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范围、对象、方式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一)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在办公室明显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公布市场管理制度。 2.在菜市场显著位置公布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在场内统一设置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复验计量器具,统一管理,定期校对,并为复验统一出具量值数据。3.保证门面房经营者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的经营资质。 4.具体负责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等方面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做好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对场内交易的食品按照规定向经营者索取供应单位资质证、蔬菜产地证明、农药残留检测证、进货票据(单)等凭证。5.积极建立食品安全流通信息追溯和监管系统,确保其正常运行。6.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市场监测数据。(二)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以及标明品名、价格、计量单位等内容的公告牌。2.在场内指定摊位经营,不得跨门经营,不得从事马路设摊交易。3.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应依法提供销售凭证;建立追溯系统的,应按照规定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4.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5.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6.未经菜市场经营管理者同意,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摊位。第十一条 成立区菜市场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对各类标准化菜市场进行集约化管理,整体提升对标准化菜市场管理与服务水平。第十二条 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区政府对各镇街园的年度考核范围。第十三条 凡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新建改建的标准化菜市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按照商品种类设置的交易区域布局,否则,区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收回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和贷款贴息。第十四条 菜市场改造前设立的不符合市场改造后划行归市总体布局要求的,不得在市场改造完成后回迁到原址从事原行业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应当通过办照、验照等行政手段严格把握商品市场准入关,按规定要求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核定准予经营的商品。对不符合划行归市要求的新申报经营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已办照但不符合划行归市规定的应当责成其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菜市场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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