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中考查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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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中考查试案例分析10经济学4班 黄翰斌 10250602412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20分)答:是适用的。中、美是公约的缔约国,同时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唯一的标准是当事人营业地必须在不同的缔约国,两家公司的合同符合上述条件。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20分) 答:合同于3月17日成立。3月5日 中方电告美方 即视为中向美提出要约 ;3月11 中国公司收到美国公司复电称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为90 ,即视为美国公司拒绝中国公司提出的要约,同时向中提出要约 ,3月15日中国公司复电同意,即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承诺;该承诺于3月17日送达要约人,并且在此之前美方无有效撤销要约的行为,根据公约,承诺于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处时生效;同时,合同成立。3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应办理该批大蒜的运输保险?(20分) 答:在FOB条件下,中国无办理保险的义务,装运港船上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因此,如果双方合同中无明确规定要求中国出口公司办理保险,则中国出口公司不必办理保险。4根据FOB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20分)答:根据FOB交货条件,卖家在装运港(此案例中即为上海港)船上交货,自货物越过船舷之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5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美国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20分) 答:不能;中美两家公司成立的合同以FOB为价格条件,在FOB条件下,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在案例中,货物是在公海损坏的,货物损坏时中国出口公司已完成了FOB条件下交货的义务,所以如果双方的合同中无明确规定,美国公司不能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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