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狄浦斯王》的读书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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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范文/读书笔记 俄狄浦斯王的读书笔记 两弯小径在秋林中延伸多可惜,我不能同时把它们踏勘我久久地目送着一条远去看它扭动身子,消失在灌木丛间诗人弗罗斯特安提戈尼是古希腊著名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的作品,此剧的大意是忒拜城的的俄狄浦斯王由于弑父娶母而自行流放,他的两个儿子厄忒特俄克勒斯和波吕涅克勒斯为了争夺王位,互相残杀,一同死去。最后王位落在他们的舅父克瑞翁手中。由于波吕涅克勒斯曾勾结外敌攻打城邦,克瑞翁便命令将波吕涅克勒斯的尸体丢弃在田野里,让野兽吞食,并宣布若有谁敢违犯这项法令就将谁处以死刑。波吕涅克勒斯的妹妹安提戈尼出于对哥哥的爱,不顾法令埋葬了波吕涅克勒斯。于是克瑞翁把她囚禁起来,安提戈尼自缢而死。安提戈尼的未婚夫海蒙是克瑞翁的儿子,在他听到安提戈尼的不幸消息后就自杀殉情,海蒙的母亲听到海蒙自杀的消息亦自杀而死。虽然整个故事以悲剧结束了,而这个故事展现出来的冲突却是永恒的。神法与人法的冲突该剧一开始便从安提歌尼和她的妹妹爱斯梅娜之间的冲突展开。爱斯梅娜劝说她的姐姐安提歌尼要服从克瑞翁的命令,违反法律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她的理由是,女人不应该与男人斗争,要服从男人。因为女人是弱者,而弱者就应该服从强者的命令,顺从是女人的德性。爱斯梅娜劝安提歌尼放弃安葬哥哥的念头,要“现实些”。而安提歌尼却认为替亲人安葬是最为神圣的义务,是天堂的法律的戒条,凡人必须遵守,这比人间国王的法律更高。古希腊人认为人死后尸体必须安葬,这样他的灵魂才有所归依,不然灵魂就会得不到归宿而非常悲惨。对哥哥的爱以及身上背负着的这条神圣诫命让安提歌尼在面对国王克瑞翁的法律诫命时,在面对死的威胁时,毅然选择了与克瑞翁的命令相抗争。在安提歌尼这里,对神的诫命的信奉和对哥哥的爱要远远高于国王的法律,这是她选择对抗克瑞翁的命令的原因所在。神法是永恒的,而国王的法律却是一时一世的;神法是不变的而国王的法律却是变动不居的;神法是人安身立命心灵皈依之所在,而国王的法律却只是外在的强制,不关乎人的终极意义。安提歌尼的身上也体现出希腊人重精神轻生死的精神气质,在神法与人法发生冲突之时,她不畏克瑞翁的强权,慷慨赴死,彰显了她高贵的气质。可以说是她对神的信仰和对于神法的恪守,使得她最终得以超越。本来安提歌尼是可以和她妹妹爱斯梅娜一样选择顺从女人顺从男人,弱者顺从强者一切都我为了能活下去。如果真是那样的话,安提歌尼也就不能成就她的高贵的道德了,与她妹妹选择屈辱的抱着“好死不如赖活着”的心态活下去相反,安提歌尼用她的决绝的赴死彰显的是她对超越于人法的神的意志的体现的法的遵从。这是安提歌尼所信奉的个人伦理(价值)。在安提歌尼身上,一边是神的诫命也即亲人灵魂的归依,一边是自己的生命。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她必须做出选择。而她的选择是轻死而存义,这正是她崇高之处。从个人伦理(价值)角度来看,这的确是一出悲剧。即在她追求自己所谓的善(神的诫命埋葬哥哥)的过程中复出了生命的代价。她对她的善的追求被世俗的“凯撒的权力”无情的湮灭。个人的精神上的正义得以实现,而她的肉体确被摧毁。然而从克瑞翁的视角来看,就不止是一个个人伦理(价值)的问题了。对克瑞翁来说他首先是国王(是城邦所有人的父亲),然后才是海蒙的父亲,才是安提歌尼的叔叔和未来的公公。在克瑞翁看来波吕涅克勒斯曾勾结外敌攻打城邦是不可饶恕的罪行,这给城邦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使城邦有倾覆之虞。他作为国王就必须对这种对城邦造成巨大威胁的人给予严惩以儆效尤。所以他必须制定法律来维护城邦的完整。神法与人法的冲突在克瑞翁身上体现得更加突出。克瑞翁是以双重身份出现在剧中的,一方面他是城邦的护卫者国王,另一方面却是一个父亲,一个公公。在安提歌尼触犯他的命令将要执行死刑时,他的手上一边是城邦的永固,一边却是亲人的幸福。在这两者之间他同样必须做出一个选择,而这个选择却比安提歌尼的选择要更为费人思量。选择是艰难的,最终他选择了大义灭亲以维护城邦的永固。他忠实地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国王的使命,却葬送了儿子的幸福。他所要维护的价值是世俗社会中最重要方面城邦的利益。为了城邦他必须舍弃个人的小我,这也成就了克瑞翁的不凡,他是一个合格的君王。克瑞翁坚持:国家的法律必须得到遵守,不管事情的大小,不管是对还是错。毫无疑问,统治者将是最贤明的君王,或为此他是最坚定的国民。在战争时期,他是一个可以依靠的人没有比不服从命令更危险的事情:城邦将毁于此,家园成为废墟,军队溃不成军,胜利成为泡影。而简单的服从命令拯救成千上万善良民众的生命。因此,我坚持法律,永不背叛。在克瑞翁这里,家庭与城邦的对立,神法与人法的对立显得特别突出,这也是由克瑞翁双重身份所决定的。虽然最终他选择了坚持他的法律处死安提歌尼,但是这种冲突并没有得到解决,他们之间的张力依然十分紧张,并通过安提歌尼的死亡、海蒙自杀的悲剧而显得更加的永恒了。人们还没有足够的智慧来解决这个永恒的冲突。选择的艰难依然顽强的存在着。恶法非法?希腊人自然法观念在古希腊人的观念里,“自然”的观念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希腊人的生活方式都以自然为基础。在剧中一开始爱斯梅娜就是以自然法来劝安提歌尼放弃对克瑞翁的反抗,服从他的命令。在古希腊人的自然观念中,女人应该服从男人,弱者应该服从强者。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服从克瑞翁的命令也是顺应自然法的要求,因为克瑞翁是国王,掌握着强权,对他的服从自然是自然法的要求。但是在此之外,安提歌尼提出了神法的规定性家庭成员必须由亲人埋葬,否则他的灵魂就不能够安息。在这里安提歌尼以神法来对抗自然法的要求。自然法与神法的冲突也凸显了出来。其实在古希腊人那里,除了自然的观念外还有神的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自然要高于神,自然的背后是命运。而命运是希腊人信仰的最高存在,它是终极的信仰。安提歌尼以神法的要求来对抗克瑞翁的人定法实际上是对自然法的一种反叛。而克瑞翁命令的合法性的*正是自然法的逻辑推演。因此在古希腊人这里恶法亦法。因为它是自然法的延伸。现代观念对于自然法的消解虽然每个时代都有着不同的对于自然法的理解,自然法的内容也在不断变迁,但是,它的核心内容却没有变。自然法的核心理念是自然与理性以及对于终极的善的追求。自然法一直坚持对终极善(正义)的追求,终极的善(正义)蕴含在自然法之中。自然法的要求是评判世俗法好坏的标准。随着现代性的彰显,“进步”、“进化”等观念开始占据人们的心灵。历史主义、相对主义以及怀疑主义和反理性主义的兴起使得自然法的基础理性得以动摇。特别是康德的三大理性批判,更是使自然法的根基产生了很大的动摇,有人评价他是自然法的送终人。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人们原来越相信明天会比今天好,将来必定超越现在,我们人类正朝着原来越好的方向发展,这就是进步的观念。进步的观念是历史主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念。历史主义坚信,一切的道德观念、价值意义都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一切皆流,无物常驻。今天我们认为的善,在明天将会成为恶,而将来的善说不定就是由现在的恶衍生而来。所以看待我们今天的所有价值观念以及道德都要有“历史的眼光”,没有永恒的真理和善,有的只是一时一世的价值。所以就没有必要去追求那虚无缥缈的空洞的终极的善。这就是历史主义对自然法终极善的追求的一种消解。伴随着历史主义的勃兴的还有相对主义的盛行。相对主义坚信人的认识和价值都是主观的,相对的,没有是非对错的客观标准。其中最著名是论断是休谟的有关事实与价值判断的论述。他认为事实判断是客观的,而价值判断都是主观的,二者之间的鸿沟是无法跨越的,不能够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来。是和应当应该截然分开。这就是被人称为“休谟的铡刀”的著名论断。它对后世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正是相对主义宣称的价值的主观性导致了自然法的对于价值(善、正义等)的追求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在一个社会中,你所认为的善于我而言有可能却是恶,所有价值都是依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个人主观价值在这里得到了更大的彰显。对于那种普世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正义以及善的观念,人们给予了普遍的拒斥。最后给予自然法以致命威胁的是实证主义在法学领域的兴起,实证法学的形成。实证的方法最早产生于自然科学领域,这种自然科学方法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的成功使得它在社会科学领域得到而来很多信徒。孔德在最初在社会科学领域采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孔德的工作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社会是一个拒斥形而上学的时代,相对于自然法的空洞的逻辑思辨,实证法学的实证方法更能让人感到实实在在的成果,这使人们看到了法律研究的新路径。实证法学对实在法体系、概念的研究使得法律成为现代社会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并使得法律这个工具更加的有效率。总之,自然法受现代观念的影响开始变得式微,而实证法成为了现代法学的中流砥柱。实证法的困境与自然法的复兴二战前,实证法学已是主导的法学思想。但是随着二战后人们对于纳粹法律的反思,导致了自然法的复兴。实证法学所面临的困境在纳粹法律得到了很大的体现。在战后对战犯的审理过程中,人们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难题。即依据当时制定的法律而做出的行为在当时不为犯罪,而实际上这些行为都是有违最基本的正义观念的。对于告密者案,法官感到非常头痛。在纳粹统治时期,许多人通过向党和政府检举自己的敌人来发泄心头的怨恨。被检举的事情包括:私下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偷听敌台;和臭名昭著的流氓无赖以及特务狼狈为奸;囤集超过许可数量的干酪;没有在五天内报告自己丢失了身份证,如此等等。因为这些事情都挡了当时正义实施的道路,所以如果它们被证实了的话,被告就会被判处死刑。在有的案件中,判决的权威依据是“紧急状态”法,在有的案件中,判决的作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虽然这些判决是由那些被合法任命的法官们作出的。而在纳粹下台以后,人们纷纷要最对这些告密者进行惩罚。然而惩罚却没了合法性依据。按照实证法的观点,法律就是制定的法律,和道德以及正义观念是没有联系的。既然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说不是犯罪那么它就不是犯罪。问题的吊诡之处正是在于此处恶人何以逍遥于法律之外?这是实证法学无法回避的事情,实证法学将道德和正义观念完全摒除在法律之外的做法,使法律本身丧失了合法性与合理性。价值无涉的法律很有可能成为对自由和尊严造成破坏的工具。二战以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对纳粹罪行的反思。何以在人类进入文明几千年后的20世纪会发生如此对人类的尊严和自由进行践踏的罪行?我们何能在世俗建立真正的自由的国度,以让人能自由、尊严地过活?如何才能建立起自由的社会秩序和法律规范对恶进行防范?于是,人们把目光重新投入了曾经被我们丢弃的自然法思想,以自然法的要求来评判现存法律制度的优劣,以促进法律向善的发展。自然法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复兴。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背后的价值诸神之争自然法学关注的首先是善的问题,它的途径是通过人的理性去不断地发现善,以善来指导我们的行为,成就我们的行为规则,在我们的行动中达到具体的善,于是自然法就成了我们行为的准则。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自然法的终极价值就是一个字善。在此,我们通过对实证法学的研究可以看出:实证法摒弃道德、正义等观念,它持一种价值无涉的立场。只要是制定出来的法律哪怕它制定得再差那也是法律,主张“恶法亦法”。虽然实证法学在价值上宣称是价值无涉,但实际上它背后坚持的任然是一种价值观念秩序。实证法学所有的的理论架设都是为这个价值服务的。秩序才是实证法学的精神内核。通过对二者的解构我们可以看出,由于自然法学诉诸对善的追求,而现实之中善却又是不断变迁的,从而使得它必须不断地要求实在法做出改变以适应它的要求。这就使得法的稳定性大大的降低了,法律的秩序性不能得到保障。此外,由于自然法所具有的思辨性和空洞性则容易是法律陷入虚无的境地。而实证法由于诉诸对秩序的要求,从而摒弃道德、正义等观念以求价值无涉,以此来保证法律的秩序性和效率。但是这却是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遭到质疑,法律更有可能沦为一种制造恶的工具。由于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所具有的这些缺陷,所以二战后,哈特和富勒的论战结果双方都做出妥协。哈特承认实在法必须要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富勒也接受了实证法学的方法。秩序和善这两位大神的争论仍在继续,他们之间的冲突也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如何才能够建构起一套内涵善的秩序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在这个难题没有解决之前,当价值诸神大战的时候,我们人类能做的就只有将悲剧缩小更小的范围之内。正如克瑞翁在面临一方面是家庭的悲剧而另一方面是更大的城邦的悲剧的时候所做出的抉择一样。当价值诸神面临凯撒之时,诸神得为凯撒让路。我们虽然可怜安提歌尼,认为她的慷慨赴死使她变得崇高,在屈辱的活着和高贵的死去之间她选择的是高贵,她的死使我们记住了她。她跟随了她坚信的神的脚步,我想她的确是“幸福地死去了”。而如果凯撒为诸神让路,安提歌尼的悲剧将不会出现,但是,我们面临的将是整个城邦的悲剧,克瑞翁所描述的景象:“城邦将毁于此,家园成为废墟,军队溃不成军,胜利成为泡影。”便会出现。所以在我们没能构建出一个内涵善的秩序之时,当价值诸神起纷争之时,我们只有坚信法律,坚信我们所需要一直遵循的秩序。仅此而已。俄狄浦斯王读书笔记3000字俄狄浦斯王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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