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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过程研究方法 -税收制度的演变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发展,使社会展现为一个自然历史过程。马克思主义揭示了这一过程的内容、实质和规律,为我们具体研究社会历史现象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1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一、 税收制度的演变是一个过程(一)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一切事物都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作为过程而存在,作为过程而发展的。所谓过程是指一切事物都有其发生、发展和转化为其他事物的历史,都是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在辩证法看来,一切事物都处在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中,凡是在历史上产生的都要在历史上灭亡,任何事物都不能永恒地存在。 税收也不例外,随着历史的演变,税收政策也在更迭交错的变化。在国家产生的同时,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税收。在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当时,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西周,征收军事物资称“赋”;征收土产物资称“税”。春秋后期,赋与税统一按田亩征收。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此外,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秦汉时,分别征收土地税、壮丁税和户口税。明朝摊丁入地,按土地征税。清未,租税成为多种捐税的统称。农民向地主交纳实物曰租,向国家交纳货币曰税。2 这充分体现了人的认识是一个过程。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并且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二)社会历史过程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 社会历史的发展是渐进与飞跃的统一,即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社会的发展总是从量变开始,在量变阶段,社会面貌总的说是稳定的。这也体现了活动是机体的本质特征,具体表现为税收制度的前后相继的过程。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提到,所谓过程哲学又称活动过程哲学(Activist Philosophy of process),其基本观点是:客观的物质实体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一定条件下由性质和关系构成的“机体”。世界是由机体组成的,机体是活动的,活动是一个创造的过程。而要把握这一切,就必须从整体上来研究机体的结构、个性和相互关系。哲学也应以机体为对象,研究其生成、变化和发展的机制。为此,有人也把过程哲学称为“有机体哲学”(Philosophy of Organism)一切都是发展变化的过程是根本的,成为现实的就是成为过程的。过程承继的是过去,立足的是现在,面向的是未来。黑格尔说“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现实性在其展开过程中表明为必然性” 恩格斯在解读这句话的意思:“这样,在发展进程中,以前一切现实的东西都会成为不现实的,都会丧失自己的必然性、自己存在的权利、自己的合理性一种新的、富有生命力的现实的东西就会代替正在衰亡的现实的东西,如果旧的东西足够理智,不加抵抗即行死亡,那就和平地代替如果旧的东西抗拒这种必然性,那就通过暴力来代替。”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新中国的28年,大体上可以称为创建新中国时期,并细分为建党和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和全国解放战争时期4个阶段。纵观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税收政策形成和发展的历程,既有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下的旧税制的反抗,也有指导革命根据地红色政权新税制建设的实践;既有抗日战争时期合理负担的经验,也有土地革命时期税负失当的教训,从而在解放战争时期形成了比较适当的税收政策,最终为制定新中国的税收政策奠定了比较牢固的基础。建党和大革命时期(1921年7月至1927年7月)中国共产党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下列3个方面:第一,坚决反对帝国主义通过干涉中国税制特别是关税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和军阀、土豪劣绅通过苛捐杂税剥削人民。第二,合理解决农村的土地和农民的租税负担问题。第三,明确地提出了改革税制的初步主张,主要是废除厘金和其他额外征税;征收累进的所得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至1937年7月)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红色政权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经济、财政和税收工作逐渐受到重视,税收政策也在革命根据地的红色政权的税制建设中得以体现:一方面,继续坚决主张取消一切旧政权的苛捐杂税;另一方面,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以统一的累进所得税和土地税(即农业税)为核心的新税制,并按照阶级确定税收负担(即劳动者低税负或者免税,剥削者高税负);同时主张通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并通过税收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但是,由于某些“左”倾政策的影响,有些税收政策也比较左,如富农和工商业者的税收负担偏重。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至1945年8月)由于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国民党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及其军队的合法地位,在财政上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是,由于国民党政府拨付的军政费用和物资很少,而且往往不能及时、足额到账,无法保证红色政权及其军队开支的需要。因此,红色政权必须继续制定自己的经济、财政和税收制度,另行开辟财源。因此,中国共产党格外重视经济、财政和税收工作,税收政策与实践也有了新的发展:第一,继续坚持取消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的主张,同时允许在执行中适当灵活掌握,即“在无更好办法之时暂时照旧法征税,惟苛杂应酌量减轻。”第二,为了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并配合减租减息等政策的实施,逐步改变了按照阶级成分确定税收负担的原则,提出“居民中除极贫者应予免税外,均需按照财产等第或所得多寡,实施程度不同的累进税制,使大多数人民均能负担抗日经费”,适当减轻了地主和资本家的税收负担。同时,继续关注减轻农民的税负问题。第三,通过发展经济,特别是开展广泛的生产运动,精兵简政,增加税收收入,减少财政开支,解决财政困难。此外,以政治动员和政府法令相配合的方法,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筹集抗日经费,并逐步取消了打土豪的做法。全国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8月至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的主要精力集中在政治和军事问题方面,即领导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推翻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建立新中国。为了保障革命战争的需要和人民政权的建设,更加重视经济、财政和税收工作,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第一,继续强调精兵简政,减轻民负。第二,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发展生产,保障供给;军民兼顾,公私兼顾;集中领导,分散经营等基本原则。第三,确定了新解放区的税收政策,即可以暂时利用旧政权的税务机构和税法征税,并加以控制和改造。第四,开始考虑新中国的税制建设问题,并最终科学地确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此外,彻底否定了打土豪的做法,同时逐步改变了土地政策。3坚持连续性与非连续性的统一,对于我们正确把握历史过程中各个阶段的联系与区别,采取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阶段的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二、 社会历史过程的客观规律性与主体选择性(一) 税收制度的客观规律性恩格斯说:“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这些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尽管历史活动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抗日战争爆发不到一年,集中着全国92%工厂的东部沿海、沿江经济发达地区,相继沦陷于日军铁蹄之下。国民政府三大主干税源关、盐、统税(生产环节征收的税)大部分被日军夺占。为保障抗战需要,国民政府一方面加紧后方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及时调整税收政策。首先,整顿旧税,扩大原有税种统税、所得税等征收范围,提高盐税、烟酒税等的税率。后又实行盐、烟、糖等生活用品专卖,把原属于地方税的田赋、营业税、契税等主要税源收归中央,形成中央税权高度集中的战时税制体系。其次,开征了一系列新税。为制止借战争之机谋求暴利的行为,1938年10月,国民政府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规定营利事业资本在2000元以上,其利得超过资本15%者,一律纳税,并采取超额累进制,税率自10%至50%.同时,开征“遗产税”,以5000元为起征点,税率兼采比例税率与超额累进制,税率为1%至50%.1942年,开征“战时消费税”,规定除粮、柴、菜、肉等日用品外,凡在国内运销的货物及进口货物均征收战时消费税,税率按货物的性质而定,日用品5%,非必需品10%,半奢侈品15%,奢侈品20%.1943年“战时消费税”收入34.3亿元,占国家税收收入的8.63%,超过关税近两倍。所得税征收范围扩大后,收入也不断增长,1945年达34.9亿元。这些均成为支持抗战的重要税源。不过国民政府整顿旧税、创办新税,均因后方工商业基础薄弱,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为渡过难关,国民政府审视了后方社会经济状况后,又把税收重点由工商业转向农业,并把田赋改征实物,以支持战争军需。1944年实征粮食5660余万石。田赋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54%以上,成为第一大税,盐税位居第二,其他工商各税退居次要地位(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4因此,广大农民对抗日战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二) 税收制度的主体选择性社会发展具有自觉性和意识性,可以选择实践目标、实践手段、实践方法。主体选择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于实践活动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这种选择并非只有非此即彼的正确选择或错误选择,还包括最优选择、次优选择等。同样是正确选择,是最优还是次优的,对于加速或延缓历史的发展,也有重大的影响。凯恩斯主义是作为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对立面出现的古典经济学派从利己主义人性观出发,认为一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选择自己的道路最明智的判断就是他本人的利益,作为个人主义象征的所谓经济人的幽灵在古典经济学中无所不有。这种“经济人”利己心的发挥是经由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引导的。通过这种引导可以使社会走向私利与公益的和谐一致和经济的平衡发展。因此,在政策方面,他们竭力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主张社会一切经济活动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政府应力求节约,税收数额应尽量减少,每年的财政收支都应保持平衡;税收应尽量避免干扰社会经济活动。 这种经济自由主义和政府不干预经济活动的理论和以财政收支平衡为基本原则的财政税收思想,统治资本主义世界达一个多世纪之久。但是,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生产社会性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其集中表现是20世纪30 年代初发生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的经济陷入滞胀状态,凯恩斯主义的税收理论和政策失灵,受到西方经济学界货币学派、供给学派等的挑战。1(三) 税收制度演变过程是目的与规律的统一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将人类历史过程的研究,建立在人类的现实活动劳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认为人类历史根源于生活和生产资料的劳动,物质生产发展最终决定了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历史活动的主体人在历史过程中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在历史过程呈现的多种联系和多种可能性的前提下,历史的现实发展依靠人类自觉的历史意识和主动选择,即对社会生活未来发展的方向、目标、方式等的选择,最终实现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 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观察和研究社会的一种方法,基于现实人类实践活动,坚持认为社会历史过程是客观性与主体性相统一的过程。虽然社会历史是在人的活动中生成的,但是在人没有自觉的历史意识之前,历史就在人们生产维持自己生命需要的物质资料的活动中客观形成了。人类历史的进程,往往体现为人们追求自己目标的自觉选择,但其总的趋势又表现为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历史过程总是在人们的选择中生成,通过人的主体活动推动的。 所谓有机体,就是意味着事物的各个部分、要素、因子等存在着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且这些联系往往就是在一个动态中,或活动中不断地寻求平衡,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5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1事物正是这种平衡中表现出的活力,亦即生命力,这种生命力就是有机体自组织、自调节的能力。所以过程的运动、变化也同时就是联系。三、研究税收制度过程的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起源于阶级斗争,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与此相联系,马克思主义国家税收学说认为,税收既是一个与人类社会形态相关的历史范畴,又是一个与社会再生产相联系的经济范畴;税收的本质实质上就是指税收作为经济范畴并与国家本质相关联的内在属性及其与社会再生产的内在联系;税法的本质则是通过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国家意志。由此,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成为我国税收和税法本质学说的支配观点。5根据这一理论,中国现行的三农税收制度充分运用这一方法。在一个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大国,全面实现小康必须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开拓新的思路,正确认识和把握“三农”问题的实质,是我们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前提。财政对三农的投入是有关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生活多方面支出的一个综合项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三农投入的政策精神,连续采取多项措施,不断加大投入。主要措施有:全面取消农业税,安排转移支付资金1968.3亿元。对种粮农民按种植面积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推广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大力支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增大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科技进步、综合开发等方面投入。大力推广农村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农村税费改革,还是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都要求把农村财政放到一个更坚实的制度基础上来,彻底改变我国传统财政体制下农村城市不当的权力资源配置格局,建立农村城市协调发展的工商基础型公共财政体制,实行民主财政。今天,在现代市场经济日益向国际化和全球趋同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下,世界各国在继续加强竞争立法,排除市场障碍,维持市场有效竞争,并合理有度地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同时,越来越注重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杠杆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保证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也就满足了人民对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保持稳定的需要。参考文献1 陈共,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 赵东波,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有关政策解答,税收征纳,2007(6): 38-38,40 16/1003 赵丽敏,范晓宏,关于对增值税转型的思考,集团经济研究,2007(06X): 216-2164 谭莺燕,新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J,现代商业,2007,(29) .5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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