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艺术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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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艺术馆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馆的名称是xxxx第二条本馆的性质是利用或主要利用征集或交流书画等,自愿举办、从事书画展览、收藏以及书画培训等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馆的宗旨与使命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行业道德规范;设立的目的:为了展览、收藏的目的,保护、研究、展示南阳本土书画文化艺术,展现本土书画特色为弘扬大文化而服务。第四条业务范围:收藏、研究、展示、交流及培训,艺术品鉴定。第五条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X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x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本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条本馆的住所地是xxxxxxx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对艺术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第二章举办者第8条 本馆的举办者是xxxxxxx 本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600件(套);提供开办资金::100万元。第九条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艺术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第十条艺术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艺术馆名称;(二)艺术馆成立日期;(三)艺术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的名称、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艺术馆盖章。第十一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馆财务会计报告;(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名字命名艺术馆馆舍;第十二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艺术馆章程;(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艺术馆运营经费;(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艺术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四)在艺术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五)不得要求分红;第三章法人治理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艺术馆的决策机构,成员为5人。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的单数,其中代表性社会人士理事不低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理事由艺术馆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第十四条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五条理事无工作报酬。第十六条理事应恪尽职守,年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75%。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艺术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博物馆收藏、展览、研究、培训的方针政策;(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增加藏品的方案;(七)处置藏品的方案;(八)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九)罢免、增补理事;(十)内部机构的设置;(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三)本艺术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二十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艺术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处置藏品;(四)聘任或解聘艺术馆馆长;(五)罢免、增补理事。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艺术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四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艺术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本艺术馆设立馆长,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艺术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艺术馆年度工作计划;(三)拟订艺术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本艺术馆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七条监事无工作报酬。第二十八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艺术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艺术馆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艺术馆财务;(二)对理事、馆长执行艺术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艺术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艺术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一条本艺术馆的法定代表人为池建周。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艺术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艺术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三)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本艺术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名称如下:(一) 办公室(二) 藏品部(三) 展览部(四)礼品部(五) 保卫部第三十四条本艺术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除本馆专家外,应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第三十六条本艺术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义务工作人员。本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馆理事、监事、馆长、专业工作人员,以及义务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背艺术馆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活动。第四章藏品管理第三十八条本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第三十九条藏品征集方式包括:(一)购买;(二)接受捐赠;(三)依法交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第四十条本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第四十一条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本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第四十三条本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第四十四条本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第四十五条本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第四十六条本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一)与艺术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二)与艺术馆收藏标准不符: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该藏品为赝品。第四十七条注销藏品,必须由本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艺术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四十八条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本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第四十九条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如用于博物馆运营之目的,则是不可接受的。第五十条本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本馆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艺术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第五十一条本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9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本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五十二条本馆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三条创收活动不得与艺术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艺术馆标准和观众。第五十四条本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本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五十五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五十六条本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七条本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六章终止的特殊情形第五十八条本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二)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五十九条艺术馆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六十条艺术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第六十一条艺术馆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由其他博物馆接收。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其他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二条本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2013年3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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