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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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吕松江广东泰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广东东莞 523071 1、前言随着我国城镇经济社会的突飞猛进,城市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也日益快速发展。同时,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越来越重视,因而涉及建筑产品质量纠纷、相邻建筑损害纠纷等民事纠纷越来越多,严重的必然诉之法庭。较之一般民事纠纷,建筑工程案件往往有影响因素复杂、证据保存缺失、投资或损害金额巨大、涉及公众利益等特点,因此科学客观地解决相关司法鉴定工作,公正地解决这种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我们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正确对待的头等大事。大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事项都涉及建筑物安全或使用功能损害结果与某些建设行为的因果关系,有些法院甚至要求鉴定机构给出其中的比例。根据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必要的检测、检验、分析等手段,查明建筑物质量缺陷或受损以及相关建设行为的事实,判定其中的因果关系,从而得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本文试以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准则,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因果关系。 2、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辨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这对范畴以及因果关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任何现象都会引起其他现象的产生,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是由其他现象所引起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顺序性等特点。因果关系有两个因素组成,其一是先行后续,其二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简称先因后果)是因果关系的特点之一,但原因和结果必须同时具有必然的联系,即二者的关系属于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说,仅仅“在此之后”并不等于“由此之故”。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因果关系的一种形式,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一部分。它虽然同样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但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识和确定,服务于特定目的。侵权行为法的任务是矫正由侵权损害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具有救济法的属性,填补损害是其基本机能。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民法学界有相当因果关系说、近因因果关系说和必然因果关系说。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关键,外因只有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条件和结果是外在的非本质的偶然联系,但偶然的因果联系也是因果关系,偶然的原因即条件也理应认为是原因。根据行为作用于损害结果的形式,可以将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往往必然引起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造成该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该种损害。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核心是对因果关系中原因的分析,也就是说事实的原因如何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因,而法律意义上的原因就是使它成为负法律责任的根据,在广泛而复杂的事物联系中,划出一定的界限,抽出一定的环节,使事实上的原因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因。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的内容是要看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民事义务,另一个方面的内容是要看所违反的民事义务是否能成为所受损害的原因。3、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因果关系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法的规范范围,调整的是建设行为人的民事义务。此类纠纷分为两大类:一是建筑自身的产品质量缺陷,其技术原因归为勘察、设计、施工错误和使用不当等几类,责任主体是参与建设者和使用者,不涉及其他人。二是建筑物遭遇到外部因素侵害,其技术原因可能超越建筑工程设计条件,责任主体可能涉及参与建设者和使用者以外的其他行为人,这里所称的外部因素主要指相邻建筑的冲击、切割、爆破、振动、开挖、抽水等施工行为。建筑工程质量纠纷鉴定,就是探求建设行为与损害结果(包括建筑产品质量缺陷)的因果关系,通过技术手段查明存在争议的质量现状,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或设计要求的约定或通常的工程惯例,判断现状是否不符合正常使用要求;若不符合正常使用要求(通常称为“事故”),剖析引起质量事故的技术因果关系链,再进一步确定造成质量事故的行为人。建设行为(因素)与建筑事故(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一)若不存在这种因素,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因素可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该因素,损害也会发生,则该因素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二)若这种因素的产生往往必然引起这种损害的发生,那么该因素就是直接原因。(三)若这种因素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造成这种损害的发生,但因为其他因素的介入,才导致这起损害的发生,那么该因素就是间接原因(相当于诱因)。(四)对于多因一果的情形,在直接原因下一层次根据原因力的大小,再划分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指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主导和决定作用的原因;次要原因是指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的诸因素中起次要作用,原因力较小,是非主导和非决定作用的原因。需要指出的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一般不可能对主次因素之间确定一个准确的比例。司法鉴定结论一般只能给出主要和次要原因、直接和间接原因,具体的分摊比例建议留给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官根据案情去判定。4、典型案例分析4.1 某商住楼基础施工导致相邻印刷厂受损某房地产公司在毗邻一家印刷厂处投资建设的商住楼基础工程开始施工时,未作任何防护工程即进行敞开式开挖并大量抽排地下水。一个月后,因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施工暂停。经过更改施工方案后恢复施工,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也大量抽取地下水。不久,印刷厂厂房墙壁、地面开裂,卷筒纸胶印刷机出现异常,报纸印刷质量明显下降,印刷机严重受损。评析:印刷厂厂房墙体受损危及人员安全,已不满足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案涉商住楼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引起周边地基土含水量剧烈突变、地基土产生压缩变形,从而造成印刷厂厂房基础下沉,这是印刷厂受损的直接原因,也是唯一的原因。4.2 某地铁爆破施工引起相邻一栋民房倒塌某地铁工程公司在城市地铁的城郊段施工时,采用爆破施工,相邻一栋民房倒塌,多栋民房墙体开裂。评析:倒塌的民房自身存在建造质量缺陷,其主体结构不是一个合理的体系,在地铁施工前已出现较大的裂缝,这是民房倒塌的内因,地铁爆破施工是造成其倒塌的间接原因,也即诱因。本来爆破施工是按设计进行的,但设计所考虑的周边建筑物是按国家规范建造的,正常情况下可能会造成民房局部开裂,但不会导致民房倒塌。5、结束语建筑工程中进行对相邻建筑物影响的爆破、振动、开挖、抽水等施工时,为了减少民事纠纷、建设和谐社会,施工前应对周边建筑物进行调查、检查甚至加固处理,对于危旧民房必要时应撤离人员,建议做好事前和事后的证据保全工作。在进行此类司法鉴定时,通过建筑物外观质量全面检查、整体倾斜和楼地面平整度检测等手段,有效反映施工行为与建筑物损伤的联系,为法院下一步损伤赔偿评估提供依据。任何事物都普遍存在着因果关系,任何事故都是心存侥幸或者粗心大意造成的。我们在包括民居在内的工程建设时一定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建筑从业人员一定要有“心系百姓、造福子孙”的职业思想,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尽量避免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这样才能减少建筑工程的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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