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形势及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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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0 3 29 1 安全生产形势及监管责任分析 何建平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0 3 29 2 一 重庆市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二 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三 事故原因的综合分析四 政府和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五 事故处置六 事故的责任追究 2020 3 29 3 一 重庆市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一 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2008年 全市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12 4 重大以上事故起数比2007年下降33 3 全面完成了市政府提出的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 5 以上 重大以上事故控制在3次以内的目标任务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重庆直辖以来的最好成绩 2020 3 29 4 2020 3 29 5 2020 3 29 6 重大以上事故情况 全市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2起 死亡24人 同比减少1起 减少死亡32人 分别下降33 3 和57 1 1 南川区高桥煤矿 1 18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死亡13人2 武隆县芙蓉江跨江大桥 10 28 建筑事故 死亡11人 全年杜绝了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2020 3 29 7 2020 3 29 8 2020 3 29 9 2020 3 29 10 二 2009年1 8月形势 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死亡事故1101起 死亡1283人 同比增加16起 事故起数上升1 5 死亡人数持平 发生较大事故30起 死亡112人 同比减少13起 减少死亡54人 分别下降30 2 和32 5 2020 3 29 11 重大事故情况 发生重大事故1起 特别重大事故1起 中国化学建设第三公司涪陵 3 23 重大建筑施工事故 死亡12人 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 5 30 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死亡30人 2020 3 29 12 2008年安全相对指标与全国的比较 2020 3 29 13 二 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 按照人身伤害的原因分类 1 物体打击 指失控物体的重力或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适用于落下物 飞来物 滚石 崩块所造成的伤害 如砖头 工具从建筑物等高处落下 打桩 锤击造成物体飞溅等 都属于此类伤害 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020 3 29 14 2 车辆伤害 指由运动中的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 压 撞车或倾覆等事故 以及在行驶中上下车 搭乘矿车或放飞车 车辆运输挂钩事故 跑车事故 案例 2020 3 29 15 3 机械伤害 指由运动中的设备引起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在使用 维修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 碾 碰 割 戳 切等伤害 如工件或飞具飞出伤人 切屑伤人 手或身体被卷入 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 被转动的机构缠住等 案例 2020 3 29 16 4 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各种起重作业中发生的脱钩砸人 钢丝绳断裂抽人 移动吊物撞人 绞入钢丝绳或滑车等伤害 同时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 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 蹲罐等事故 案例 2020 3 29 17 5 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 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触电 雷击伤害 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 裸露的临时线 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 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 雷击伤害 触电坠落等事故 案例 2020 3 29 18 6 淹溺 指人落入水中 水侵入呼吸系统造成伤害的事故 用于船舶 排筏 设备在航行 停泊 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 灼烫 指因接触酸 碱 蒸汽 热水或因火焰 高温 放射线引起的皮肤及其他器官 组织损伤的事故 适用于烧伤 烫伤 化学灼伤 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 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 火灾 是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不包括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 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的事故 2020 3 29 19 9 高处坠落 指作业人员在工作面上推动平衡 在重力作用下坠落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脚手架 平台 房顶 桥梁 山崖等高于地面的坠落 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 坑 沟 升降口 漏半等情况 案例 2020 3 29 20 10 坍塌 指建筑物 构筑物 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 以及土方 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如建筑物倒塌 脚手架倒塌 挖掘沟 坑 洞时土石的塌方等事故 2020 3 29 21 11 冒顶片帮 是指矿井工作面 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 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 称为片帮 顶板垮落称为冒顶 二者同时发生 称为冒顶片帮 适用于矿山 地下开采 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 透水 指矿山 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 意外水源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 地下含水带 溶洞或与被淹巷道 地面水域相通时 涌水成灾的事故 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2020 3 29 22 13 放炮 是指施工时 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 如采石 采矿 采煤 开山 修路 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 瓦斯爆炸 指可燃性气体瓦斯 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 接触火源时 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 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 瓦斯 煤尘积聚的场合 2020 3 29 23 15 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 运输 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适用于火药与炸药加工 配料 运输 贮藏 使用过程中 由于震动 明火 摩擦 静电作用 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 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6 锅炉爆炸 是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 7大气压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 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2020 3 29 24 17 容器爆炸 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 即物理性爆炸 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 在容器破裂后 立即蒸发 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 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 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入其他爆炸 2020 3 29 25 19 中毒和窒息事故 中毒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 如误食有毒食物 呼吸有毒气体 窒息是指因为氧气缺乏 发生突然晕倒 甚至死亡的事故 如在废弃的坑道 竖井 涵洞 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 发生的伤害事故 两种现象合为一体 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 20 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 如扭伤 跌伤 冻伤 野兽咬伤 钉子扎伤等 2020 3 29 26 渝通公司武隆 10 28 事故中国化学建设第三公司涪陵 3 23 事故松藻同华煤矿 5 30 特别重大瓦斯突出事故 2020 3 29 27 三 事故原因的综合分析 事故充分例证了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而最终的根源则是管理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缺陷 事故隐患 隐患是事故的前兆 大量的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消除 其量的积聚 导致事故的发生成为必然 2020 3 29 28 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存在较大差距 严不起来 落不下去 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问题 其内在的原因就是两个主体责任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一个是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个是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 2020 3 29 29 一 企业的问题 主体责任 事故 管理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 2020 3 29 30 习惯性违章和设施 设备的硬件缺陷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因素 而最终的实质反映的是安全管理环节存在的缺陷 比如 建筑施工领域 高处坠落成为第一死亡因素 不使用安全带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在施工领域是普遍的行为 安全帽使用的启示 2020 3 29 31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2020 3 29 32 安全理念和意识的缺失是事故的主要根源 1 重发展 轻安全 安全没有成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首要选项 安全没有成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 2 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存在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没有实现通过制度的严格执行得到约束和控制 习惯性违章就是突出的例子 杭州地铁施工工地坍塌事故 2020 3 29 33 集团的安全定位及在工厂的体现 2020 3 29 34 2020 3 29 35 分级负责管理LineManagement 安全不只是安全部门的事 而应该是所有部门和员工的事 只有这样才可能做好安全 2020 3 29 36 3 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缺陷 没有在工作中实现持续改善 致使对危害因素的控制缺乏效力 极端的例子是形式主义 10 1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4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缺失 缺乏对生产场所危害因素的辨识能力 三违 现象突出 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在一线生产过程中得到执行 重庆垫忠高速公路明月山隧道 11 1 爆炸事故 2020 3 29 37 索特盐化 7 27 事故2007年7月27日 时左右 位于万州城区的重庆索特盐化有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 名工人在对一个曾储存过氯酸钠电解液的闲置槽罐进行防腐处理时 引发可燃气体燃烧 导致 人烧伤并窒息而死 2020 3 29 38 新上岗人员的死亡率杭州地铁施工事故 不少工人是刚刚种完小麦来到城里打工的农民 他们在上岗前没有经过起码的技术培训 有的受伤工人反映 他18天前还在家乡种田 18天后就在杭州修地铁 没有接受过系统培训 3 投入不足 使得硬件隐患突出 2020 3 29 39 10 28 重大事故中 企业领导人不知道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 施工现场长期违规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特种设备运载工人 同时起重吊盘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由于安全管理走过场 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和操作人员漠视隐患整治 导致事故是必然的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漠视 使得事故预防水平低 2020 3 29 40 二 政府的问题 监管主体 1 浮躁 形式主义 缺乏对安全生产形势和现状的科学判断 我们走得太远了 已经忘记我们为何出发 2 对企业缺乏指导 规范的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尚未建立 什么才是企业安全管理应该始终遵循的法则 3 监管不力 2020 3 29 41 事故预防工作 就是立足我们目前的经济发展现实 从人 物 车辆 机械 道路 管理 环境等方面去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寻找遏制重特大恶性事故的途径 1 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启示 2 彭水县政府安全工作的启示 2020 3 29 42 四 政府和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 一 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 安全生产法 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020 3 29 43 2 一岗双责 责任制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 责任制 1 主要领导 第一责任人 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2020 3 29 44 2 分管安全领导的责任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3 各行业分管领导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2020 3 29 45 3 关于乡镇 街道 的 一岗双责 1 领导层 书记 镇长 主任 人大主席副镇长 主任 纪委书记 武装部长 组织宣传统战委员 2 部门 党政办 城建办 经发办 综治办 安监办 交安办 社会事务办 计生办 民政办 派出所 司法所 3 事业单位 农业服务中心 社保所 财政所 文化服务中心等 主要行业 道路 水上 消防 煤矿 非煤矿山 建筑 学校 特种设备等 2020 3 29 46 关于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法 规定了委托执法的条件 委托的条件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法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 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限制 2020 3 29 47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第十九条 1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 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020 3 29 48 3 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1 综合监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020 3 29 49 2 专项监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20 3 29 50 4 综合监管的内涵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规定 1 对企业市和区县 自治县 市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同时对辖区内没有其他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2020 3 29 51 2 对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同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 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 采取措施 并督促检查 2020 3 29 52 5 谁审批 谁负责 原则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302号令 明确规定了 谁审批 谁负责 的安全监管职责 2020 3 29 53 审批责任 第十一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 包括批准 核准 许可 注册 认证 颁发证照 竣工验收等 下同 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 必须严格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 不得批准 2020 3 29 54 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 弄虚作假 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 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 3 29 55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 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 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 应当开除公职 构成受贿罪 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 3 29 56 审批后的监管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 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2020 3 29 57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 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 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 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受贿罪 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 3 29 58 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 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虞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 应当立即予以查封 取缔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属于经营单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2020 3 29 59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不予查封 取缔 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热照的 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受贿罪 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 3 29 60 6 政府及部门的事故预防工作基本制度 1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302号令第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 分析 布置 督促 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 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2020 3 29 61 2 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查处制度 3 安全事故应急制度 4 安全审批制度 2020 3 29 62 五 事故处置 一 定义和分级 辞海 对事故的定义是 意外的变故或灾祸 一般来说事故是使正常活动中断并可能伴有人身伤亡 物质损失的意外灾害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2020 3 29 63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20 3 29 64 3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 包括本数 以下 不包括本数 2020 3 29 65 二 事故处置1 事故报告 1 企业的职责事故发生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020 3 29 66 2 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020 3 29 6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 事故所在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 时限立即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重钢灼烫事故 2 3 水上交通事故 2020 3 29 68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020 3 29 69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 2020 3 29 70 2 事故处置 1 企业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政府和部门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救援 2020 3 29 71 3 按照事故发生地和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属地和分级处置原则 4 处置的组织机构成立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 领导小组 指挥部下设四个现场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 现场抢救组 安全保卫组 善后工作组 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参加部门 市区政府 主管部门 安监部门 公安部门 工会 监察部门 检察机关 事故单位等 2020 3 29 72 三 事故的调查处理 1 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分别由市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市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020 3 29 73 3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 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2020 3 29 74 4 异地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020 3 29 75 2 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020 3 29 76 事故调查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 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 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020 3 29 77 事故调查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020 3 29 78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020 3 29 79 事故批复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 30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下 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020 3 29 80 3 安监局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国家安监总局三定方案 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重庆市安监局的三定方案 负责组织市政府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依法组织 协调重大 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2020 3 29 8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20条规定 安监部门和其他专项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查清事故直接原因 安监局和监察局负责查清间接原因和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020 3 29 82 4 事故调查处理的含义及事故调查组构成 安全生产法 第74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 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事故调查包括 直接原因的调查和间接原因 管理原因 的调查 2020 3 29 83 5 事故调查组织机构成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下设技术组 管理组 综合组 1 综合组 由安监局牵头 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组织 协调 2020 3 29 84 2 技术组 由专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 3 管理组 由监察部门牵头 安监 工会等部门参加 查明事故的管理原因和管理责任 北碚区 4 23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 2020 3 29 85 6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 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 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 及时准确 四不放过 原则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2020 3 29 86 六 事故的责任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包括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追究遵循因果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公正原则等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2001年 4 20 事故 2020 3 29 87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 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 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 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 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 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 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以示警戒和教育 为此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 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020 3 29 88 事故责任倒查 事故 致害因素 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存在的缺陷 责任 个人 控制致害因素的制度和措施 单位 2020 3 29 89 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事故责任追究对象就是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 政府 部门和相关人员 主要有两类 事故相关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与责任人 2020 3 29 90 2020 3 29 91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24号令 对作出违法 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 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 行政执法人员 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2020 3 29 92 1 执法工作计划 1 制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 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 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 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 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2020 3 29 93 2 审批及报备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2020 3 29 94 3 计划事项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 时间 次数 主要事项 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 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2020 3 29 95 2 检查内容 1 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作业规程的情况 4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 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 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2020 3 29 96 7 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 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 保养 定期检测的情况 10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定期检测 评估 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2020 3 29 97 12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 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 管理的情况 15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2020 3 29 98 16 制定 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 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以及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的配备 维护 保养的情况 18 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020 3 29 99 3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 1 当场予以纠正 2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施工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 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停止建设 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6 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2020 3 29 100 对逾期未整改 治理或者整改 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 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 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2020 3 29 101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2020 3 29 102 4 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处置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 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 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 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2020 3 29 103 4 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和不当的情形 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 变更 确认违法 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2020 3 29 104 1 超越 滥用法定职权的 2 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3 适用依据错误的 4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5 违反法定程序的 6 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7 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2020 3 29 105 5 免责条款 1 因生产经营单位 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 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 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2 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 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 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3 因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 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4 违法 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2020 3 29 106 5 按照批准 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方式 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 6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 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 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7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2020 3 29 107 8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9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10 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2020 3 29 108 一 事故的责任追究1 事故的民事责任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给予赔偿 实行无过错责任 不能因为职工过错而免除和减少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号 2020 3 29 109 2 事故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对于事故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 2020 3 29 11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相关处罚规定 1 违反事故处置规定的行政处罚 2020 3 29 111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 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重钢灼烫事故 2020 3 29 112 迟报 漏报 谎报和瞒报认定 一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属于迟报 二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类别 伤亡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属于漏报 三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类别 伤亡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属于谎报 四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属于瞒报 2020 3 29 113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 至100 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 3 29 114 一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 转移 隐匿资金 财产 或者销毁有关证据 资料的 四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中国水电三局酉阳县金家坝水电枢纽瞒报事故 2020 3 29 115 2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 3 29 116 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 3 29 117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30 的罚款 2020 3 29 118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 的罚款 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60 的罚款 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80 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 3 29 119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 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20 3 29 120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 3 29 121 行政处分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020 3 29 122 3 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1 定义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020 3 29 123 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或使生产 工作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两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行为人在生产 作业活动中 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种是生产指挥 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强迫命令工人在违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2020 3 29 124 2 相关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 3 29 125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0 3 29 126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 定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是指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020 3 29 127 2 三个要件 A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存在事故隐患 没有达到保证劳动安全的国家标准 B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指出后对事故隐患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及时消除或者没有完全消除 C造成重大伤亡和其他严重损害的后果 2020 3 29 128 3 相关刑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 3 29 129 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是指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020 3 29 130 2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3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2020 3 29 131 消防责任事故罪 1 消防责任事故罪 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020 3 29 132 2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 年满十六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也包括单位 3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 3 29 133 玩忽职守罪 1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020 3 29 134 2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3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 3 29 135 安全事故报告的刑事责任在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 3 29 136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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