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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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Q/CSG213001-201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2012-8-17 实施2012-8-17 发布基建管理规定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职责和定位2第三章 主要内容与总体要求4第一节 管理模式4第二节 基建项目管理6第三节 基建安全管理9第四节 基建质量管理9第五节 基建进度管理10第六节 基建造价管理11第七节 基建技术管理11第四章 附则12附录1:业务分类表13附录2:公司小型基本建设定义和分类15附录3:基本建设管理总体流程16基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管理,按照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推进“两型两化”,实施“两个转变”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并规定了公司基建管理各级单位部门的职责和定位、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总体要求、总体流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源、电网、小型基建等基建项目建设管理。第二章 职责和定位第三条 各级基建部门是公司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列入公司基建投资计划的基建工程项目从初步设计到竣工投产建设过程的职能管理,包括项目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进度管理和技术管理。各级基建部门归口管理各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电力建设定额站工作。第四条 各级计划发展部门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核准等前期工作,负责制定并下达公司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重点工程计划、前期费用计划,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后评价工作。第五条 各级物资部门负责基建工程物资的采购、监造、供应和品质控制管理。包括物资供货计划管理、组织物资现场交接、联系供应商满足基建工程现场服务需求、按时完成物资采购结算书等,参加工程验收及启动投产。 第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基建工程的财务管理。包括项目立项的投资测算及分析、工程核算、税务办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竣工决算管理、转固定资产等内容。第七条 各级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装备技术导则及基建一次设备技术规范,负责新设备入网管理,负责提出反措意见。配合完成合同技术条款的签订,参与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及设备技术规范书审查,参加验收及启动投产,督促运行单位做好生产准备及投产操作。第八条 各级系统运行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并网调度管理,配合安排工程停电施工。负责基建二次设备技术规范,负责提出反措意见。参与基建一次设备技术规范和新设备入网管理,参与工程项目设计评审及设备技术规范书审查,参加验收及启动投产。 第九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建设安全的监督、指导、考核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条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基建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合规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审计工作,对基建工程的重要事项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各级办公部门负责基建工程档案归口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信息部门负责基建工程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负责本单位基建项目有关组织机构、岗位及人员配置管理工作。第三章 主要内容与总体要求按照业务分类,公司基建管理的主要内容逐级划分为6项一级业务、10项二级业务和34项业务事项(附录1)。一级业务包括项目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进度管理和技术管理。其中,项目管理是综合类管理,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和技术管理是专业类管理。第一节 管理模式第十五条 公司基建管理分为职能管理和建设管理。按照集约化、扁平化、专业化原则,实行公司总部、分子公司、地市供电局三级职能管理和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二级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职能管理主要是制定基建管理制度及流程、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通过审批、指导、监督、检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关键环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公司基建部归口负责基建职能管理。负责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公司基建管理模式;负责编制全网统一的基建A类管理制度及流程、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负责制定公司基建管理指标体系;负责公司基建信息系统统一建设;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基建工程设计、招标、结算等相关事项的审批,下达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第十八条 分子公司延续总部基建管理职能。负责编制分子公司内统一的基建B类管理制度及流程;负责执行公司基建管理制度及流程、技术标准、作业标准;经总部批准或委托负责相关技术标准、作业标准的制定或细化;负责基建指标的执行、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基建工程设计、招标、结算等相关事项的审批,下达里程碑进度计划,执行并分解下达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第十九条 地市供电局负责部分职能管理。负责执行基建管理制度及流程(A类和B类)、技术标准、作业标准;负责基建指标的执行、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基建工程设计、招标、结算等相关事项的审批,下达并负责项目一级进度计划,执行并分解下达年度重点工作计划;负责或协助建设单位履行基建工程项目的属地对外协调,开展征地、拆迁、内外关系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条 建设管理主要是全面贯彻落实职能管理的要求,负责项目、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技术等各项管理要求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执行落地。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管理的执行主体,受公司基建部或分子公司委托对项目建设管理负总体责任。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完成工程建设准备和协调工作,组建业主项目部(建管局)并负责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和协调业主项目部工作。建设单位包括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广州、深圳供电局项目管理机构、各级供电企业等。第二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建管局)是公司基建管理的基层组织,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负直接责任,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第二节 基建项目管理按照业务分类,基建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业主项目部管理、设计管理、验收投产及移交管理、承包商管理、招标及合同管理、统计及综合评价管理等。第二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一)业主项目部应按规定组建和撤销。基建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负责组建业主项目部(或将该基建项目纳入已有业主项目部管理)。业主项目部在完成或终止所负责的全部基建项目建设任务后,应向建设单位申请撤销,经批准后方可撤销。(二)业主项目部实行年度备案、季度综合评价管理。各分子公司在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30天内,将本单位业主项目部组建情况报公司基建部备案。每季度建设单位对业主项目部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四条 设计管理(一)基建工程设计必须采用公司标准设计和典型造价,推动电网向“智能、高效、可靠、绿色”方向转变。(二)公司基建工程设计管理实行公司总部、分子公司两级集约管理,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和竣工图按权限开展评审、批复及备案管理。必要时上一级单位可以根据情况授权下一级单位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 验收投产及移交管理(一)基建工程实行全过程质量缺陷管理,按“发现即消除”、“谁产生、谁消除”的原则处理,以“零缺陷”移交为目标。基建工程的验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标准执行。其中电源工程的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电网工程的验收包括过程验收、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小型基建工程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启动(竣工)验收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查许可,由启动验收委员会确认具备投产条件后才能启动投运。项目试运行后,经启动验收委员会认可,由业主项目部组织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向运行单位移交(包括电子化档案)。(三)公司基建项目按照 “谁主办、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档案管理,实行同步归档、分阶段移交的管理方式。关键质量点应建立可追溯的档案记录,作为质量追溯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管理(一) 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分为潜在承包商、登记承包商、候选承包商、合格承包商和项目承包商,按照服务供应链的管理思路进行五级管理。公司总部统一建立承包商资信档案,各分子公司在此范围内可以实行更为严格的承包商管理。(二) 各单位必须规范承包商分包管理,杜绝非法转包、违规分包及以包代管等行为。严禁皮包公司、挂靠和借用资质施工队伍承包工程和入网施工。公司定期开展承包商资信评价并给予相应奖惩,评价结果作为基建工程招标采购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招标及合同管理(一)公司基建工程招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实行公司总部、分子公司两级集约管理,上一级单位可以根据情况授权下一级单位组织开展招标活动。所有公开招标信息必须统一在公司阳光电子商务平台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二)基建项目合同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审批规范,条款完整、严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开展合同管理,履约时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八条 统计和综合评价(一)公司总部对基建指标实行统一管理,逐年修编和发布基建管理关键指标辞典。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向上一级报送基建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发生重大突发事故(事件)时,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二)公司总部结合年度基建管理重点统一制定年度综合评价标准和办法,每年年初发布。各单位对基建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结果。第三节 基建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第三十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以防范人身伤亡事故为重点,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安全风险闭环管控能力,实现基建安全风险的可控在控。第三十一条 公司基建工程作业实行全过程风险管理,以公司施工作业指导书为主线开展风险辨识与预控工作。严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严禁未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开工作业。第四节 基建质量管理第三十二条 公司统一制订发布基建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建设项目需提出明确的建设质量目标,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第三十三条 公司基建项目全面应用施工作业指导书和质量控制标准(WHS),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实行质量缺陷追溯、质量保修、质量回访和质量约谈的责任管理,对发生事故和事件的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 公司电网、电源工程依法接受电力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小型基建项目依法接受地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电网、电源工程须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并网运行。第五节 基建进度管理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部统一制定基建项目指导工期,根据指导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各级进度计划,确保项目建设合理工期。第三十六条 公司总部和分子公司分别制定下达电源工程、电网工程、小型基建工程项目里程碑进度计划,建设单位制定下达项目一级进度计划,业主项目部制定下达项目二级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制定项目三级进度计划。第三十七条 各级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进度计划,以关键节点实际进度完成率全面掌控各级进度计划执行情况,逐级进行考核评价。第六节 基建造价管理第三十八条 公司基建项目造价管理以资产全生命周期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在保证设备技术装备水平和工程质量前提下,按分阶段静态控制、全过程动态管理方法,通过市场竞争及内部管控,合理控制项目造价。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典型造价,合理确定项目造价。可行性研究估算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初步设计概算是项目造价控制的目标,施工图预算是项目造价执行的依据。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不超可行性研究估算,施工图预算和项目结算不超初步设计概算。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的资金使用应纳入公司预算资金计划管理,并严格执行公司的预算及资金管理规定,确保合规、合法使用各项建设预算。第七节 基建技术管理第四十一条 公司推动基建技术进步,通过项目建设的工程实践,逐步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建技术标准和成果,提升公司基建技术水平。第四十二条 公司统一制定标准设计和典型造价,各单位未经公司授权批准,不得修编制定任何标准设计和典型造价。第四十三条 “反措”和“设备装备技术导则”由公司统一管理、统一颁布。基建项目执行公司统一颁发的“反措”和“设备装备技术导则”,其他各级“反措”和“设备装备技术导则”不予执行。第四十四条 基建科技管理纳入公司科技管理范畴。公司鼓励采用先进设计、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材料、先进工艺等,但必须按照慎重原则,履行相关程序。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录1:业务分类表一级业务二级业务业务事项基建项目管理业主项目部管理业主项目部的组建和撤销设计管理初步设计管理施工图设计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竣工图管理验收投产及移交管理验收管理投产管理移交管理档案管理承包商管理承包商分级管理资信评价分包管理承包商奖惩招标及合同管理统计及综合评价管理基建指标管理基建信息报送管理基建综合统计管理基建综合评价管理基建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基建项目承包商安全管理基建项目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基建项目应急与事故管理基建质量管理质量管理WHS质量控制质量责任管理达标投产及工程评优管理基建进度管理进度管理建设准备进度计划管理基建造价管理造价管理初步设计概算管理施工图预算管理工程结算管理工程实施过程费用管理基建技术管理技术管理标准设计管理典型造价管理工程技术管理附录2:公司小型基本建设定义和分类一、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投资的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建筑物、生活福利设施和设备设施,但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主要包括生产科研基地、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输(变)电生产管理中心、电能计量中心、生产检验修试中心、教育培训基地、供电营业厅、物资仓库等,均纳入公司小型基本建设一体化管理范畴。二、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三类:1、一类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为一类项目:a.总部直接投资的小型基建项目;b.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投资的,可研批复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小型基建项目。2、二类项目:不满足一类项目的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为二类项目:a.分、子公司直接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b.分、子公司所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可研批复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小型基建项目。3、三类项目:地市供电局(含同层级单位)及下属县区局受上级单位委托作为建设单位的,可研批复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小型基建项目。附录3:基本建设管理总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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