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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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据书信/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我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优待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二)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三)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五)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第七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我省的,可以选择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非我省居民,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一方为我省居民的,向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其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该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第八条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领取或下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个人填表后,由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第九条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下列佐证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三)本人现有一个子女的声明;(四)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四张;(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三份;(六)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七)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加盖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章。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永久性存档,并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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