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陶镇联合校小学生的权利和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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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陶镇联合校小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总 则 学生“以学为主”,学生作为专门的学生进入学校就意味着他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意味着承担接受教育、完成学业的义务,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种义务是强迫的,具有强制性;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是自愿入学在享用受教育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义务。履行完成学业的义务是学生享有获得学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权利的前提。 第一章、学生的基本权利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第一条、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二条、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第四条、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第五条、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第六条、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第七条、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图书资料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的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它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要求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对本机构的学生公开,使学生了解教育计划。学生有权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参加相应的活动。第八条、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这项权利可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公正评价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教育机构必尽的义务。 第九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学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可以提起申诉或诉讼,如学校或教师对学习差、品格有缺陷的学生迫使其退学或转学的行为,学生有权提起诉讼。 二、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可以提起诉讼,例如:对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学生乱收费,包括利用补办学历证件,违法设定“辍学保证金”等罚款项目,强制推行校服、运动服装, 收取不合理费用等,学生有权起诉。 三、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诉讼,例如学生对学校在校园管理过程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其名誉权,有权提起诉讼。 四、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起诉讼,例如教师强迫学生购买与教学无关的物品;教师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而给学生补课时自行收费,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完成教学任务,而为个别有困难的学生辅导时高额收费;学生均有权提起诉讼。五、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起诉讼。例如:教师私拆学生信件造成其身心伤害,污辱学生人格、情节恶劣,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等,学生均有权提起诉讼。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项权利可简称为“法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规定学生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章。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换言之,未成年的学生有拒绝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请求保护。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义务 第一条、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依学生就读学校的类别与其年龄,学生的具体义务各有差别。我国现代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的基本义务专门作了规定,包括下列四个方面内容: 第二条、遵守法律、法规 这项义务可简称为“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此处的“法律、法规”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 学生作为国家公民之一员,遵守法律、法规是一项基本要求。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反映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国家总章程。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和依据法律制定的法规及相应的各部门规章,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遵守法律、法规是宪法赋予每个社会公民的义务,是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学生作为公民,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是不可推卸的。 第三条、遵守法律、法规,对学生来说,还要强调另一层意思,就是要遵守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国已颁布、施行了教育法、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以及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此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施行了若干有关教育的规章,地方立法机构也依法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涉及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最广泛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生必须同教育者一起加以遵守,做到“知法、守法”。 第四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这项义务可简称为“遵规尊师养德修行的义务”。这里的学生行为规范特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发的关于学生行为准守的统一规定,它包括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小学生守则等。这些规章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学生不同阶段,即小学生、中学生和高等学校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其他教育机构学生应参照这些学生规范,自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五条、尊敬师长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是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修养的具体体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理应受到学生和全社会的尊重。尊敬师长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进步文明的重要标志,学生要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提高自身素养,就应当继承发扬这一美德。 第六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项义务可简称为“努力学成学业的义务”。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以便使自己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学生的首要任务,也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主要义务。第七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这项义务可简称为“遵守管理制度的义务”,或称“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也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基本措施,也是国家为实现教育权利而赋权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必要的纪律。从广义上说,它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遵守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学生作为广泛的教育活动主体之一,有义务加以遵守和服从。具体地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二、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三、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登记,对升级、留级、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的处理,考勤记录、纪律教育、奖励处分、毕业资格审查等的管理规定。四、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体育管理、卫生管理、图书仪器管理、校园及宿舍管理等方面。 二0一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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