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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XX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予科1998140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制定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技术领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细目(见附件)内的产品。 2、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 a类: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b类: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c类: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3、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 自行研制开发的产品,应正式通过同行业专家参加的鉴定(或视同鉴定); 引进国内技术生产的产品除有鉴定证书外,应有正式技术转让合同; 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产品应有正式合同或生产许可证; 三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应有出口合同; 专利技术产品应有样品(或样机),并有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 计算机软件产品应达到工程化、标准化、商品化程度。 4、产品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 5、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 1、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郑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市地科委、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科委。 3、经审核合格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五条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六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七条 省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被认定的a、b类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纳入省级新产品免税名单的,给予两年免征产品税、xx的优惠。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a类高新技术产品,还可通过省科委上报国家科委,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纳入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给予三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xx的优惠。 依上述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对其中确定仍有困难,需要继续加以扶持的产品,由省科委严格审核确认并列出清单、送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要再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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