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气审图答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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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第一章 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1、 对于违反高规第6.3.3.11条,高层建筑消防电梯集水坑有效容积小于2 m的规定,是由水专业提出还是由建筑专业提出?答:水专业、建筑专业均可提出。2、多层住宅下部设有多间私家车库(5辆以上)而建筑图上却注明为“储藏室”,此类情况在审查中是否可按汽车规第7.1.2.1条定性为超过5辆汽车库的情况考虑消防设计?答:应与建筑专业沟通,根据建筑的定性功能审查消防设计。3、住宅楼底层或半地下室设有单间相邻的家用汽车库(每间1-2辆),此类家用汽车库是否要设置消防系统?答:根据汽车规第7.1.2条当相邻的家用汽车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超5辆时,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根据汽车规第7.2.1条规定,底层汽车库超50辆、地下汽车库超10辆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水量和压力采用由区域单建式或附建于多层(高层)建筑内的消防水池-消防泵提升增压供给时,水泵流量、扬程如何确定?答:流量按区域内建筑物中室外消火栓流量最大值,扬程根据临时高压或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确定。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水泵杨程 HgHz+h+10m上式中: Hg水泵扬程(m); Hz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与建筑最高处(最不利点)的高差(m) ; h管道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水泵杨程 HdHz+h+10m 上式中: Hd水泵扬程 (m); Hz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与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栓口的高差(m); h管道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m)。5、市政自来水仅有一路引入,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池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量,因深度超规定需专用室外消火栓泵向室外消防给水管网供水时:1)室外消火栓系统如何设计,此时消火栓可否相对集中?2)此时的消火栓系统是否需要稳压?如何设置?3) 专用消火栓泵的启动如何设计答:1)当保护的建筑为多层且在用水量小于15L/S可布置成枝状,消火栓可相对集中设置;当保护的建筑为高层建筑时,管网应成环状,此时的室外消防给水管网上的消火栓间距120m,并沿建筑物均匀布置,多层建筑保护半径在150m之内,高层建筑保护半径在100m之内。2)系统应保证常态恒压。可以采用稳压装置或由最高建筑物的屋顶高位消防水箱出氺管连接(消防水箱容积不需另外增加)的方法实现。)专用消火栓泵的控制:当消防车取水时稳压装置上压力开关自动启动主泵;消防控制室内有直接启动按钮;消防泵房内有就地手动按钮;室外消火栓附近实体墙上设置击破式启动按钮。上述情况下的消防水池尚应遵守省水规第10节的有关规定。6、商业用房的一层、二层均为小型商业用房(一层和二层有内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消火栓是否可以布置在一层商业建筑的外墙?答:当消火栓布置在一层商业建筑外墙时,如能保证两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应计算到二层的任何部位),即符合规范要求。当建筑外墙上的消火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以在一层、二层设单出口消火栓,保证两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7、超过60m的住宅采用双立管分别接出两个单栓设于一个消防箱内的设计,目前在高规中均无明确说法,如何执行?答:参照苏公消【2010】55号文第18条,当住宅各层公共部位短走道很短时可以采用双立管两个单栓设于一个消防箱内。8、银行内面积大于200的重要票据库未设计消防系统,能否通过?答:根据建规第8.3.1条注可以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重要银行的金库、票据库也可根据建设方的要求设气体灭火系统。9、消防水泵房是否可以采取布置在地下,上面用人孔进出的方式?答:消防水泵房可以布置在地下。但消防水泵是消防给水系统的心脏需要坚持工作。为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水泵机组的工作和人员的进出安全、消防水泵房不应采用人孔进出的方式,应设安全通道的出口;采用定型地下式消防泵房设备时应有消防检测部门的批准文号。10、见下图,如门厅内设消火栓,门厅与走道的门为防火门,但属同一防火分区,门厅内的消火栓可保护小走道及连接的房间吗?答:不可以,应在小走道上加一个消火栓。(如图示)11、2012年技术问答一、27条中,如果是商业并联店,每户设有消火栓考虑上下层借用,不同户之间是否可以合用消火栓立管?答:见右图 附图一正确,可以合用消火栓立管。附图二错误,不可以合用消火栓立管。12、多栋别墅的地下室(非车库地下室)各自与地下汽车库相连,地下汽车库设消火栓,别墅的地下室是否也需要消火栓保护到位?答:当地下汽车库与别墅地下室(非车库地下室)不相通或有防火门隔开时,别墅地下室可不设室内消火栓。13、几幢高层建筑,自喷、消火栓、区域水泵接合器设于一处,40m内只有一只室外消火栓,其余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是否可行?答:1)首先根据建规第8.2.1条的表8.2.1确定的火灾次数确定区域消防给水系统。2)区域内的每栋建筑均应有消防水泵接合器,两栋临近的建筑亦可以合用,但布局应合理且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和接近的地点,120m范围内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可计入本建筑的消防水泵接合器总数内(数量按系统供水量确定)。3)水泵接合器1540m内应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车取水口。人防和地下车库的出入口水泵接合器不宜小于5m。4)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距高层建筑外墙宜540m,距路边不宜大于2m且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14、一栋3层的办公楼,地下为汽车库,办公楼建筑面积约1500,车库面积约2000,车库一个独立出入口, 另一个出入口在办公楼内,直接对外,但上部为办公楼楼梯间,问:办公楼是否一定要设室内消火栓?如果车库2个出口均不与办公楼相连,办公楼是否不设消火栓?答:此办公楼和汽车库出口独立分开设置符合汽车规第6.0.1条的规定。上部办公楼建筑体积小于10000m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按建规第8.3.3条的要求宜设置软管卷盘。15、有一地下一层、地上三层的机械厂房(金属机械,可燃物较少),是否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答:上述情况若地上、地下的防火分区面积超建规表3.3.1条的规定时应设置自喷和消火栓系统,其余情况执行建规第8.3.1条的规定。16、一栋高层住宅地下室有800的储物间,分成两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400,是否要设自喷?答:执行省水规第8.1.1.16条,可不设置自喷系统。17、建规第8.5.1.2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应设自喷,面积是指总建筑面积还是每个防火分区面积?答:面积指总建筑面积。18、公共租赁房(单元式住宅型)的消防给水是按住宅还是公寓设计?答:由建筑专业定性。与建筑专业定性一致进行设计和审查。19、有一可燃物较少的丁类厂房,与二层的附属办公用房(办公用房体积小于10000 m)贴邻建造,但不满足两栋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这两栋建筑都不设室内消火栓是否可行?答:上述厂房与两层附属办公用房属于一栋建筑,执行建规第8.3.1条注和第8.3.1.4条的规定: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与二层的附属办公用房的总建筑体积大于10000 m时;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单层、多层丁类厂房与二层的附属办公用房的总建筑体积大于3000 m时;应设室内消火栓。20、当市政给水管网压力不能达到0.1MPa时,室外消火栓如何设计?答:当市政给水管网压力不能达到0.1MPa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内储存的消防用水量应包括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同时设室外消火栓泵,消防水池的水经室外消火栓泵增压供室外消防给水环网,环网上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21、地下汽车库是按建规规定的体积大于50000m3室外消防用水量30L/S,还是按汽车规规定的I类车库室外消防用水量20L/S取值?答:.类地下汽车库无其他功能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为20L/S。地下汽车库有其他功能时,且体积大于50000m3时 ,室外消防用水量取值为30L/S。第二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未设集中空调、但建筑总面积超过3000 m3的住宅小区的会所是否要设喷淋?答:当小区会所内有省水规第8.1.1.7条中规定功能的房间“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或房间功能不确定时应设喷淋。2、按省水规8.4.1条,高层建筑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可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建规报审稿中第8.3.1条第11款将上述部位列在应设置自动喷水系统的条文中,而没有列在第8.3.4条的宜采用水喷雾系统的条文中,请问上述部位可以设普通湿式喷淋系统而不设置水喷雾系统吗?答:目前按省水规第8.4.1条执行。3、二层商业并联店紧靠纯高层住宅,两建筑物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仅有一墙之隔,是否按商住楼考虑,住宅公共走道是否要设喷淋?答:根据建筑专业定性,若定性为商住楼,住宅公共走道应设自喷。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的设计人员在布置喷头时,当间距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就采用K=115喷头来增加喷头间距,甚至有的工程从上到下全部采用K=115喷头,请问这种设计是否可行?答:喷规7.1.2条表7.1.2和表7.1.3条以标准喷头(K=80)为基础作了大量的试验并参考了国外标准的做法而制定的,仅在表7.1.2注2中注明了当“喷水强度大于8L/min.时宜采用流量系数K80喷头”。如在非仓库类高大净空(812m)场所和严重危险级工业厂房、仓库采用K=115喷头。因此不建议采用K=115喷头来做设计,特殊工程需要用K=115喷头的应与消防部门协商确定。5、有的设计将末端试水装置排水排入卫生间蹲便器或洗涤池,是否可行?答:有条件时应设管道排水。如有困难,可借用卫生间蹲便器或洗涤池进行排水(用洗涤池时其排水栓和排水管径应加大,使排水能力满足末端试水的要求)。6、有一商业群,每幢均为两层,每层面积1200,每幢2400,两幢相连(每层大于1500,两幢面积大于3000)。两幢相连之间的窗间墙大于2.0m,满足防火要求,是否可以不考虑喷淋系统? 答:不可以,划分防火分区的概念与两栋建筑的概念是两回事。应以建筑定性为主。7、住宅走道自动喷水喷头是否要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答:住宅走道自动喷水如采用局部应用系统,根据省水规 C.0.1条的规定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除此以外高层建筑中高度超过50米以上的楼层根据省水规第9.4.7.3条的规定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8、30层住宅楼的地下室为大型地下车库,该住宅楼地下有两层自行车库,每层建筑面积小于500且与大型地下汽车库相通(有防火门),问该两层自行车库是否可不设自喷系统?答:上述情况的自行车库可不设自喷系统,但建议设置自喷系统为好。当地消防部门有要求的应执行消防部门的规定。9、地下室车库顶板为无梁大板,风管贴顶板安装,喷头距风管满足喷规第7.2.1条表7.2.1的a、b及喷头距顶板75150mm时,若风管大于1.2m时,风管下方是否也可以不设喷头?答:当喷头距风管和顶板满足喷规第7.2.1条表7.2.1的a、b的规定及喷头距顶板75150mm,同时风管两边喷头间距不大于4 m,并满足喷水强度要求时(满足喷规第7.1.2条),风管下方可以不增设喷头,否则要增设喷头。10、地下工程(或人防)车库设置采光井,井高小于6m,喷头布置是否要避开采光井?如在采光井中布置一个喷头,喷头感应温度如何取值?答:喷头布置应尽量避开采光井,采光井下喷头可采用121易熔金属喷头。11、中危级商铺(8.4X4.2m)是否可以采用提高喷头工作压力满足喷水强度要求,只在商铺内布置3个喷头?(按规范需设6个喷头)答:不可以。12、某工程,18#楼均为2层商业用房,各房间距6米,符合防火间距要求,在8幢房子一层顶设有敞廊,如图虚线所示,就是二层为一个平台。每小幢建筑总面积2500。建筑专业作为整体1幢建筑设计,分为16个防火分区,问:这幢建筑是否应设喷淋?消防给水设计是否应与建筑专业定性一致? 答:根据省商规第9.4.1.6条这幢建筑应设喷淋。消防给水设计应与建筑专业定性一致。 13、超高层建筑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其水泵接合器要按喷规要求设接力泵吗?答:根据喷规第10.4.2条的条文解释,要设接力泵 。14、有一厂区报警阀集中设于厂区内的消防泵房内,设置自喷系统的厂房距消防泵房很远,将该厂房自喷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在了厂房附近的报警阀的出水管上,是否可以?答:厂房距消防泵房很远,宜将报警阀设在厂房内,水泵接合器应在报警阀前接入。15、建筑内配电间、变电所需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图纸仅注明由专业厂家二次设计是否违规?答:图纸可以注明由专业厂家二次设计,但大型变、配电所、开闭所的有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通过计算钢瓶数量、型号并预留钢瓶间。16、某高层办公楼,柱距8.4m X 4m,正常布置喷头,间距2.8m,应甲方要求,采用K=115喷头,间距4.2m,是否可行?答:不可行。17、一、二层均为小于300的小型商铺、社区活动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上部为二十五层住宅,是否按商住楼设计?若定性为综合楼,上部住宅是否仅走道设喷淋?答:上述 一、二层若有社区活动用房应定性为综合楼。一、二层小型商铺和物业管理用房无社区活动用房,符合小型商业网点的规定时定性为住宅楼,不满足小型商业网点的条件时定性为商住楼。不超100米的综合楼、商住楼的上部普通住宅公共部位需设喷淋,户内可不设喷淋(商住楼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公共部位每层设置的喷头数不超过5个时,可采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执行高规第7.6.1条规定。18、普通多层建筑地下室(单建式)的变配电所,是否需要设气体灭火装置?高层建筑地下室的变配电所是否需要设气体灭火装置?答:高层建筑地下室为高层建筑服务的变配电所,根据公消2007226号文要求,需要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普通多层建筑地下室(单建式)的变配电所未作要求。19、一、二类高层住宅,其地下室设有自行车库,自行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小于500, 自行车库是否要设自喷?答: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规范管理组对华筑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来函的回复第3条对于一、二类高层建筑如纯住宅建筑,仅供本建筑内居住人员使用的,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500m2,疏散距离短,人数少,不经常有人停留的自行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不设自喷。20、某高层建筑,一层和二层为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总面积大于10000; 三至三十层为住宅,该高层建筑是否可定性为住宅楼? 答:一层、二层满足商业服务网点条件,三至三十层为住宅,该高层建筑定性为住宅楼。21、某高层建筑,一至三层为商业并联店,商业建筑面积小于3000,四至三十层为住宅,该商业并联店能否不设自喷系统?答:该高层建筑定性为商住楼,根据省水规第8.1.1.2条应设自喷系统,省商规第9.4.1.5条不适用于商住楼。第三章 生活给排水1、 对于一些公共建筑内的食堂厨房、餐厅,设计人员未做给排水设计,仅说明由专业公司二次设计,是否可以?是否需要预留给排水管道?答:对于一些公共建筑内的厨房、餐厅,可以说明给排水设计由专业公司二次设计。但应预留给排水管道,以免二次设计时与总体设计不一致。2、厨房预留的排水管道是否要设水封装置?答:厨房预留的排水管道应设水封装置。3、 公共建筑有内庭院,屋面雨水直接排至内庭院,图纸上未见有相关雨水排出设计,该图如何审查?答:屋面雨水直接排至内庭院,图纸上缺雨水排水设计时,审查时以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提出。4、建水规第4.9.8条规定“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口、溢流堰、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有的工程未设溢流设施,是否不符合规范?答:一般建筑的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与溢流设施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重现期,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为50年重现期,不满足以上规定,未设溢流设施按不符合规范提出。压力流虹吸排水根据CECS 183:2006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第3.1.6条应设溢流口,未设溢流设施按不符合规范提出。5、有关计量水表的设置,没有说明水表应符合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第4.2.3和4.3.6条的规定,是否算违规?答:当工程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时无说明为违规。6、室外消火栓给水管可以与生活给水管共用,但自来水公司对室外消火栓给水要求计量,须分开设置,如何实施(实际工程中有分别设置管道,有合用管道)?答:可按自来水公司要求,分开设置。7、建水规第3.2.5C.4条:“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真空破坏器”。是否包含车库旁边的预留水龙头以及家用带软管的淋浴龙头?答:包含车库旁边预留的水龙头,家用带软管的淋浴龙头除外。8、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第4.1.5条适用室内景观用水吗?答:室内微景观用水除外。9、江苏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要求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是否执行?如小区边上就有天然河道,是否还需设置雨水收集系统?答:应执行。有天然河道时应与当地相关部门协商。10、开水房排水是否必须单独设排水管,并采用耐热管材?答:开水房排水宜独立设置排水管,并采用耐热管材。11、公共建筑的雨水管设于室内,而给排水图纸上未画出,审查时如何处理?答:审查时作为设计深度提出。12、消防水箱由生活变频供水设备补水,进水管设浮球阀或水力控制阀是否可以?答:可以采用水力控制阀,但不宜采用普通浮球阀。13、公寓(非住宅类)建筑,消防管、雨水管穿越公寓室内,是否违规?答:公寓的消防管、雨水管不应穿越公寓室内(每套公寓不单独出售。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的酒店式公寓除外)。14、某公共建筑(甲类能耗建筑),暖通专业设计有地源热泵,而水专业因少量热水需求,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理由是暖通专业已采用了可再生能源,水专业可以不考虑。问:这种情况是否可行?答:如该工程为办公楼,不属于有热水需求之公建,可以通过;如有单位内部食堂、公共浴室等热水需求之公建,则还是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制备热水。15、空调机房采用密闭地漏,排水立管底部是否可以不间接排水?答:通常情况下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设计,只有当无法做到时才采用密闭地漏。16、建水规“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其上部采取降板处理是否可行?答:上述情况应尽量避免出现,如实有困难,可以与建筑、结构专业协商,采用两层刚性结构板来实施隔断的方法。17、居住建筑限制卫生间排水横管穿越楼板,在工程设计中如何执行?答:1)住宅卫生间的排水应执行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的公告,采用同层排水。2)住宅及别墅的跃层卫生间排水横支管因属于户型套内可采用或不采用同层排水。3)公寓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每套公寓不单独出售。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的酒店式公寓除外。4)学生宿舍、员工宿舍、宾馆客房卫生间可不采用同层排水。5)住宅底层卫生间(下无住户)的排水可以不采用同层排水。18、阳台(含工作阳台)是否要采用同层排水。答:阳台排水未作要求。19、底层单独排出的排水管,当连接大便器数量大于等于6个时,未设环形通气管(排出管管径满足排水量要求),是否可行?答:当排水横支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在建水规第4.4.15.1表4.4.15的规定值内时可以不设环形通气管。20、建水规第4.3.3A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但发现有设计将穿越酒店客房卧室的雨水立管采用管井围护方法,审图中是否判断为违规?答:可以采用此方法,不作违规论。说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简称建水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简称高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简称喷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简称汽车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简称人防火规民用建筑水防火系统设计规范DGJ32/J 92-2009 -简称省水规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 -简称省住规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 67-2008 -简称省商规本期给排水专业疑难问题解答与往期给排水专业疑难问题解答不一致处,以本期为准。本期给排水专业疑难问题解答与新出规范不一致处,以新规范为准。给排水专业作为交流的问题1、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省水规附录A表7不同口径、不同工作压力的喷头在矩形布置时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长边大于喷规第7.1.2条规定, 图审是否按省水规执行。答:可以按省水规执行。2、工业厂区消防水泵房布置情况如下: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含局部喷淋系统)共用一套一用一备的消火栓水泵机组,一用一备的雨淋供水泵组;此外,还设置了供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雨淋系统流量之和的柴油机备用水泵一台(消防水泵的供水备用率已达200%)和一套消防增压稳压系统装置。但是,消火栓泵和雨淋泵的出水全部布置在一根泵房的出水管上(两头出水),于是形成了室内外消火栓泵和雨淋泵同时向一套厂区消防给水管网并联供水(水泵扬程相同)的状况。这个项目,我们正在审查中,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一套消防给水管网是否合适?目前好像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条款说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供水管网不可以合用,仅喷规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的条款之说。答:对于民用建筑的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开设计消防给水管网,工业厂区特殊情况应与消防部门协商确定。3、消防水箱(除中间转输水箱)补水是否可以由生活水泵补水?答:可以。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一、供配电系统1.1 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9.36A条: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应设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第4.9.36B条3款: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该条条文解释:排水泵不间断的动力供应可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根据上述规范条文:(1)住宅一层住户下沉式庭院中的排水泵是否要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2)地下自行车库入口的排水泵是否要有不间断动力。答:从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来看,是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住户下沉式庭院与下沉式广场是不同的概念,该排水泵是在各家独立设置,为各家住户服务,其用电费用应由各家缴纳,因此住户下沉式庭院中的排水泵不应按照此条执行;如果在满足当地供电公司电能计量、缴费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本条规范优化设计。地下自行车库入口的排水泵负荷等级,应结合所在地上建筑或地下建筑负荷等级进行确定。对于属于一、二级负荷用户的建筑,该排水泵的供电自然符合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的规定;如是三级负荷用户的建筑,仅为该排水泵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已无必要。1.2 某多层厂房屋面设有排烟风机,其双电源控制箱设在一层,屋面仅设就地控制按钮及主令开关,这样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答: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5条,该排烟风机“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但是对于“最末一级配电箱”设在何处、离消防用电设备多远规范并未给出规定。但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9.1.2条与GB50016-2006第11.1.5条规定相同,从其条文解释来看,认为在消防用电设备机房内的配电箱才属于“最末一级配电箱”。根据国标图集04DX002第13页所注,最末一级配电箱是指负荷附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控制箱。对于属于一、二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和供电线路的安全保障是基本要求,也是制定上述条文的原因所在。也就是说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尽可能的将双电源送至消防用电设备附近再做切换,尽量缩短由双电源切换箱至设备的单回路配电线路才是符合规范要求的。这点对于可以上人、配电设备易于安装的屋面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对于无法上人的屋面(如厂房、仓库的金属屋面),配电设备不易安装且维护困难,此时可将双电源切换装置设在紧邻屋面的下一层,屋面消防风机旁仅设就地控制按钮及主令开关。因此,题目中所述做法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审查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1.3 一类高层建筑的生活水泵为一级负荷,现有一类高层酒店式公寓,其太阳能热水循环泵是否属于生活水泵,是否应按一级负荷供电?答:规范对于生活泵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供应人们日常饮用、洗涤用水的加压供水水泵,给排水专业均将其归为生活水泵类。酒店式公寓太阳能热水一般供应住户洗澡、洗涤用水,其循环泵是用来维持集热器和贮水箱之间的水循环,并非直接向用户用水点加压供水,可不属于生活水泵范畴。太阳能热水循环泵的负荷等级,应按照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2008)第5.3.1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电气设备负荷等级的确定应与建筑物的类别相协调”执行。1.4 某工程项目,一层功能为汽车销售展示厅,二、三层功能为开敞展示空间,该工程是属于商业建筑还是展览建筑?答: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第3.4.1条对商业建筑的定义为“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2.0.1条对商业建筑的定义为“为人们进行商品交易活动提供空间场所的建筑类型之统称。通常由营业厅和辅助用房组成”。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第2.0.2条对展览建筑的定义为“进行展览活动的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范定义,商业建筑内陈列的是商品、有商品交易活动发生;展览建筑内陈列的是展品,无交易活动发生。本题所问工程,内有商业交易活动发生、有商品的展示、及其它展品的展示,其最终的建筑定性应以建筑专业的定性为准。1.5 地下燃气锅炉房是否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是,则危险区域如何划分?答: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2.2条:“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1条“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第2.2.2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其中“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根据上述规范条文,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燃气调压间应划为2区。1.6 汽车4S店是否属于火灾危险场所?答: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等;其平面一般由展厅、维修车间、维修接待部分、配件间、管理办公部分组成,使用功能涵盖了商业、展示、汽车维修、办公等多种功能。对于火灾危险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解释为:“是指那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殊场所,如仓库、油罐区、草原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9款和3.0.4条2款也有提及,但是未给出明确定义和解释(关于防雷规范所说的“火灾危险场所”如何界定,请见本次解答的防雷接地部分)。对于4S店的防火设计和审查,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的规定执行;其中(GB50067-97)第9.0.6条规定:“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4S店维修车间应属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设计应按GB50057-2010进行建筑物防雷分类,采取相应防雷措施。此外,修车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4.1.4条的规定。1.7 一般普通化工厂厂区内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答:题目中所讲普通化工厂是否为石油化工企业,这应在审查图纸时必须首先明确。石油化工企业是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两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在规范的第一章已有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条对于石油化工企业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8 对于非消防一级负荷,目前没有规范规定需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只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年版)第2.3.1条第12款有明确规定。为确保非消防一级负荷的供电可靠性,是否应要求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答:确实没有规范规定非消防一级负荷需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只有技术措施有这个要求。对于非消防一级负荷供配电系统,应结合具体工程和规范进行分析、审查。不能简单的要求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设自动切换装置,也不应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作为审查依据。1.9 设有2部电梯共用电梯前室的情况下,在此情形是否可把两台电梯均当做消防电梯并合用一组供电电源处理?答:建筑物内的电梯是否为消防电梯应由建筑专业确定。消防电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9.1.3条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不应和非消防电梯合用干线。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这是设计供配电系统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设计和审图人员必须明确;在设计和审图时,应以上述两本防火规范的规定为准。但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11条明显与上述两本防火规范的规定不一致(这是规范制定的问题),执行该条文时应注意,只有同时满足“1218层普通住宅、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这三个条件时,才允许消防和非消防电梯合用配电干线。1.10 到底能不能跨防火分区配电。答:对于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第9.1.3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8.1.3条都规定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8条规定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支线、分支干线、干线的概念,规范里没有规定和解释,但是一般认为由配电箱到用电设备的线路属于支线,末级配电箱的上级线路算作干线或分支干线;虽然规范GB50303-2002第3.1.7条条文解释和图1解释的是接地线路的概念,但是可以用来参考理解上述配电线路的概念。支线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是和规范要求的消防用电设备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或所在防火分区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相对应的。由于变电所、总配电间、分配电间不可能在每个防火分区设置,分支干线、干线穿越防火分区是难免的。这里有个问题应特别说明:有些工程(比如地下车库)双电源进线,经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内电源进线总箱,放射式向防火分区内的最末一级配电箱供电,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有双电源切换装置,但是仅向一台消防用电设备供电;有人认为由总配电箱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之间的配电线路属于支线,理由是末端只有一台用电设备,如此理解就过于牵强了;对于该消防用电设备来说,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将双电源送至消防用电设备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再做切换,已经满足供电电源和供电线路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因此这种做法是可行的,不应算作支线跨越防火分区。非消防配电线路规范没有规定不准跨越防火分区。1.11 一个地上五层、地下一层的120000的建筑,变电所设在地下室,中央空调、消防风机等大量用电设备设在屋面;因为屋面用电负荷集中,距离地下室变电所较远,是否要求在屋面增设变电所。答:选择变电所位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2.0.1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4.2.1条都有规定,同时也要求应根据条文规定,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变电所位置。可见,确定变电所位置不是以某一条款为依据,而是要结合建筑环境、负荷分布、供电路径、设备运输等条件综合考虑,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的要求。对于题目中所述情况,审查时可以不审,也可以作为优化意见提出,但是最终位置的确定,应由设计人员决定。1.12 关于消防辅助用电设备(如屋顶的消防稳压泵)的末端切换问题,争议很大,不少设计院的做法是电源自切箱后,再设一级配电箱(控制箱)。答:消防稳压泵、消防电梯集水坑内的排水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在国标图集04DX002第13页明确指出:“最末一级配电箱指负荷附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控制箱”。但是稳压泵采用箱泵一体化设备的,水泵的配电、控制均在一体化设备内,切换装置无法设于其中,此时应将双电源切换装置尽量靠近箱泵一体化设备设置。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由于有特殊控制要求,一般会自配控制箱,且由于数量多、布置分散、容量小,这些设备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9条,在设备所在防火分区设置双电源切换装置,并按第2款要求配电至设备。1.13 审图人员参照JGJ16-2008第4.2.1条8款和GB50054-2011第4.1.2条提出审图意见:配电柜设于地下泵房内,不当,泵房环境不能满足柜安全运行的外部条件。设计时,配电柜是否一定要和水泵分场所设置,且应设置在地面上?答:根据题目来看,此配电柜应是水泵配电柜。由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2009年版)第3.8.16条“泵房内配电柜和控制柜前面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的要求来看,给水泵房内可以设置水泵配电柜。污水泵房是否能设置水泵配电柜,未见到相关规范要求。对于水泵房,给排水专业相关规范均规定了排水和通风的要求;配电柜布置只要满足安装、操作、检修、运输的要求,可以设在地下水泵房内。1.14 GB50016-2006第11.1.5条关于消防用电设备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三级负荷?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1条3款规定了“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第4款规定了“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对于三级负荷供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未作要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3.2.11条规定“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可见定为三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单电源、单回路供电也是允许的,自然也就没有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要求。另外,关于本题可见2009年电气专业技术疑难问题技术问答供配电部分第1题解答, 和2012年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供配电部分第20题解答。二、低压配电系统2.1 GB50054-2011对进线保护断路器只要有短路、过载保护,将原文中的接地故障保护删除。而GB50055-2011中电机保护中又将接地故障保护做为强条出现,难以理解。答:GB50054-2011并未删除接地故障保护,只是将此部分内容整合到第5部分: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2.2 一个三极开关能否保护三个单相出线回路?答:不能。见JGJ16-2008第10.7.7条。2.3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动作或报警的电流不应大于300mA(GB50054-2011的第6.4.3条),还是宜为500mA(JGJ16-2008的第13.12.6条)?答: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确定请见2.4题解答。2.4 GB50054-2011第6.4.3: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条文解释: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电器,动作电流不宜大于300mA。问题一:条文解释多了个火灾危险场所的前提,但条文没有。按条文看选500mA就违反规范。(条文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问题二:此条中的出现火灾危险场所又具体指什么。(与GB50057中的是否是一回事?)答:规范GB50054-2011条文解释已经对第6.4.3条的制定依据、使用条件给出了明确解释,这应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执行该条文。条文解释中已经明确说明: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0mA的要求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第64技术委员会(IEC TC64)最近的技术文件(IEC60364-4-42:2010版)所作的规定;IEC标准规定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不宜大于300mA;对于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动作电流值。由条文解释可以看出,300mA是针对火灾危险场所而定,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IEC标准IEC60364-3中“火灾危险场所”的代码为BE2,其“特性”为“生产、加工或储存可燃性材料,包括粉尘”的场所,“应用和举例”中列举了“车库、木制品商店、造纸厂”等场所。此外,参照GB50058-92第4.1.1条和4.1.2条规定,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这两个条文所列举的火灾危险物质时,也可定为“火灾危险场所”。2.5 GB50054-2011第6.4.3条规定防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条文解释中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请问办公楼、住宅楼、商业建筑可否按一般场所考虑。答: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确定、火灾危险场所的划定请见2.4题解答。办公楼、住宅楼当按一般场所考虑,商业建筑应根据其“生产、加工或储存”的材料确定是否属于火灾危险场所。2.6 根据国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4.3条,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的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其后条文解释,此条应针对于火灾危险场所内。一般的住宅、办公及商业空间等,应不属于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其低于最小引起电弧火灾能量的500mA选择,以尽量减少RCD的误动作,是否可以?答:GB50054-2011将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的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从500mA改为300mA的原因是国际电工委员会最近的技术文件规定最小引起电弧火灾能量为300mA。故在设计中如无特殊情况,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而不必死抠条文说明。这是因为“火灾危险场所”界定困难,电气火灾的发生有多种因素,和一定的偶然性;有些场所虽不是火灾危险场所,但发生接地故障的线路附近有可燃物,故障电流超过300mA依然有可能引发电气火灾。如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为只报警不跳闸,则报警电流更应从严确定为300mA。2.7 关于消防潜污泵(消防电梯的潜污泵)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于切断电源的问题争议很大,采取只动作用于报警,不切断电源的做法是否可行?答:应按GB13955-2005第4.6条末段规定执行,作用于切断电源。保障人身安全特别是消防扑救时消防队员的生命安全比减小财产损失更重要。2.8 PC级的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前是否一定要设置开关电器?答:考虑到PC级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零位可靠性的问题,建议设置隔离电器或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施工图审查可作为建议提出。2.9 沿电气竖井明敷的竖向电缆桥架内有消防设备配电电缆,且消防设备配电电缆均为阻燃或耐火型,请问该电缆桥架是否一定要采用全封闭桥架且外涂防火涂料?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当消防设备配电线路采用阻燃或耐火型电缆,且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时可不采取防火措施。个人认为这里的“电缆井”及“电缆沟”是指埋于地下的构筑物,电气竖井明敷的竖向电缆桥架不能看作是“电缆井”或“电缆沟”,请问理解是否正确?答:根据GB50016-2006第11.1.6条2款和GB50045-95(2005年版)第9.1.4.2条规定,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竖井应属于电缆井,将“电缆井”及“电缆沟”仅理解为埋于地下的构筑物,不完全正确。2.10 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PE管)是否可用于敷设电力电缆,是否满足非火灾蔓延要求?答:用于室外电力电缆埋地敷设的保护管。2.11 GB50054-2011第3.2.10条:“在配电线路中固定敷设的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2”。如何理解“固定敷设”?答:对照同一规范GB50054-2011表3.2.2可知,本条所指的“固定敷设”即“裸导体敷设在绝缘子上”的敷设方式。2.12 电缆载流量应以哪本规范或设计手册为准?答: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3节 布线系统载流量(GB/T16895.15-2002 idt IEC60364-5-523:1999)、建筑电气常用数据(04DX101-1)和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中电线、电缆载流量表中数据均可采用。2.13 冲浪浴缸、智能马桶等产品在施工时都是在浴缸下、马桶旁设插座连接,是否可行?答:应符合JGJ16-2008第12.9.2条关于安全防护的要求。2.14 TT系统间接接触防护采用RCD时,能满足GB50054-2011第5.2.15条。建筑物消防电源总箱取消RCD是否妥当?有的设计院用剩余电流火灾监控系统取代RCD,是否可行?答:对于TT系统,GB50054-2011第3.1.13条规定:当仅用一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时,应将保护电器布置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从安全角度考虑,当建筑物电力系统的接地型式为TT系统时,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满足GB50054-2011第5.2节对TT系统的要求,建筑物消防电源总箱的RCD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剩余电流火灾监控系统是不能满足间接接触防护要求的。此题不是一两句话可解答的,若有兴趣,请仔细研究王厚余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第三版)中有关内容,可以做到不解自明。2.15 有人依据GB13955-2005对屋面排烟风机、消防稳压泵配电回路设置30mA瞬动RCD保护,是否合理?答:安装在屋顶的排烟风机、消防稳压泵等一般都具备做等电位联结的条件,又不属手持设备,特别是不上人的屋顶可不设RCD。可采取设置隔离设施或设警示牌等措施。此问题在2012年疑难问题解答短路电流及开关选择部分第一题已有解答。2.16 关于电线、电缆阻燃级别的选用,国家及江苏省规范均无要求,在审图时如何执行?答:审图应以现行有效的规范作为依据;既然国家和江苏省对电线、电缆阻燃级别的选用均无规范要求,审图时可以不做这方面的审查。对设计者提供如下建议供参考:电线电缆的阻燃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由于有机材料的阻燃概念是相对的,数量较少时呈阻燃特性而数量较多时有可能呈不阻燃特性。因此,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型电线电缆。确定阻燃等级时,需按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九章附录2核算电线电缆的非金属材料体积总量,并按表9-3确定阻燃等级。三、照明3.1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是否不论工程大小,均应分回路设置?答: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其中疏散照明中又包括了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根据JGJ16-2008 13.9.12条的第4款,应不论工程大小,均应分回路设置。3.2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这本规范是否适用于一般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设计?仅6.2.7条(要求系统应有自检功能等)一般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就无法实现。答:该规范主要是针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的定义、分类、防护等级、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的一个制造规范。目前相关防火设计规范中尚未要求所有应急照明系统均按此规范执行,因此,可作为过渡期并存的一种状态来处理。当按JGJ16-2008的要求来设计火灾应急照明时,所构成的应急照明系统是无法满足GB17945-2010对系统的规定的,但在工程有实际需求、投资条件也许可的情况下建议采用满足GB17945-2010规范规定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3.3 多层公共建筑仅设总配电箱(仅有应急照明无其他消防)的低压总配电小间,是否要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答:JGJ16-2008有关“应设置备用照明的场所”的条文有:第10.3.2条2款2)项 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第13.8.1条1款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第13.8.2条 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l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2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根据以上条款多层公共建筑仅有应急照明无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低压总配电间并不一定要设备用照明,但考虑到在火灾时救援人员需要去该配电间进行一些切除电源的操作,建议设置应急照明,但应急时间不一定要求180分钟。3.4 GB50016-2006第11.3.5 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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