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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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公文处理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办公室公文处理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黔府发2003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政府及其办公室的公文,是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在行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遵循“精简、优质、高效”的原则,注重维护县政府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公文处理并指导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发文形式及签发权限 第七条 县政府发文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精神;发布全局性工作、指令、命令、决定;发布重大行政命令;对重大问题和综合工作的处理意见;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问题等。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主要内容是: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传达县政府重要指示;转发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和县政府工作部门报告;重大行政事务通知;履行县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等。 第九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的文件,其发文形式及签发权限为: (一)“习府发”,行文范围包括向全县发布重大的、全局性的决定、命令、政策规定;发布公告、通告、通报;下达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印发政府工作报告;转发上级机关有关文件;批转县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全局性的文件等。 属于全局性、综合性、重要和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属于政策范围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发,特殊情况可委托调研员或副调研员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分管县领导的,会签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习府呈”,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行文范围为县政府向上级机关请示有关问题;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提请审议的事项等。 (三)“习府令”,由县长签发。行文范围包括发布规范性文件;施行重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规定。 (四)“习府任”,由县长签发。行文范围为县政府管理权限内人事任免事项。 (五)“习府行复”,由常务副县长签发或根据县政府相关规定经授权后依法处理。行文范围为县政府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六)“习府函”,视不同内容由县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行文范围包括与没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和同级单位联系工作,与县外其他地区和单位联系工作;对各乡镇政府和县直各工作部门请示、报告的回复。 (七)“习府征”,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分管副县长签发。行文范围为县政府对国有土地的划拨、集体土地的征用及建设用地批复。 (八)“习府白头”,视其不同内容,由县长、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九)会议纪要 1、“习府常议”,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主要讨论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采取的重大行政措施;讨论决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一月召开一次,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举行。 2、“习府县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主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3、“习府专议”,由会议主持人或受委托人签发。主要用于处理县政府具体业务工作问题。 (十)“习水政府工作”,视具体内容由县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行文范围主要是县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政务要情,经县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情况和工作建议。 第十条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件,其发文形式及签发权限为: (一)“习府办发”,由分管县领导或主任签发。 凡属成立全县性临时机构或领导小组的文件,其成员是县政府序列的,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长、分管县领导或主任签发;其成员中凡涉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二)“习府办函”,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签发。行文范围包括转达县政府对有关乡镇、部门请示、报告的答复;转达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启用印章;一般行政事务通知;与没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和其他单位联系工作。 (三)“习府信息”,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向上级报送重要信息应征得分管县领导同意。 (四)“习府办白头”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五)“内部明电”由县长、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习府督”由办公室主任或督查室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签发文件应明确签署“发”,“同意”,“同意发”,“呈”,“同意呈”等字样,并将签发人的姓名和签发的年、月、日书写齐全。 第三章 文稿草拟 第十二条 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制的文件,一般由承办科室秘书拟稿。县政府领导主(分)管工作范围的有关文稿,由综合科相对应的秘书起草。 第十三条 重要文件要组织专人拟稿,并由县政府领导确定提纲。 第十四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报请批准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报请机关代拟文稿。 第十五条 草拟文稿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特别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用语规范,书写工整,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篇幅简短。 (三)行文关系成立,公文种类恰当,公文格式规范,准确标定紧急程度或密级。 (四)文稿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都分结构层次序数和习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词素的数字必须用汉字外,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文稿中的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五)文稿使用简称应先使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六)文稿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七)公文各部分要完整,发送范围清楚,主题词标引正确。 第四章 公文核签与印制 第十六条 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作的公文均应由相关科室初审,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县领导签发。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命令,经承办科室秘书把关后,送分管主任审核前,应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核稿主要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需要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 (四)文稿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五)引文是否无误,文字表达是否准确、严密、简炼,标点是否正确,发文机关(文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单位、文尾等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文稿送批前,对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应严格执行会签制度。 (一)会签的文稿,必须由会签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或签章。 (二)凡属会签的文稿,一般应由主办部门与有关单位联系,送请会签。需会签而未会签的文稿,应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会签手续;个别特殊情况,可由承办科室帮助协调。 (三)如会签、协调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一并报请政府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凡以县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经相应领导签发后,由承办科室负责校稿。重要文稿和对外行文需经分管综合科副主任复核校稿。在校稿和复核中发现重要问题的,需报请签发人同意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以县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承办科室秘书将已经核签、签发和复核校稿后的文稿送秘书科编号、登记,再由承办科室秘书送文印室打(复)印并负责督印。 第二十二条 未经核签、签发并复核校稿的文稿,不予编号、登记;未经编号、登记的文稿,文印室不予打(复)印。 第二十三条 秘书科用印人员在加盖印章前,应检查文稿审签是否完整,印制是否规范,有错漏的必须改正后方能用印。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负责收存底稿并作好用印登记,一个季度或半年统一清理移交机要档案科存档立卷。 第二十四条 文印室对一般文件,应在2天内印出;急件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印出;复印件随到随印。印出的文件应保证质量、数量。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外单位不得在办公室翻(复)印资料,因特殊情况确需翻(复)印的,必须经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并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公文收发、传阅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机要档案科及时分送到文件交换中心,并做好签送登记。同时,取回部门及乡镇报送的文件资料,交秘书科分类处理,其中需附签的请示和重要文件必须登记。乡镇或部门私自送县领导的文件,办公室不予以办理。内部文件发送由秘书科负责,分送各科室及领导,要求每天早上分送一次。对急件的分送,由机要档案科直接送达部门签收。 第二十七条 上级机关来文由机要档案科分送。要对来文逐一登记附签,送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分送相关县领导。 第二十八条 县外寄送到办公室的信函、挂号信件和密件不得随意拆封,分三类处理:一是收件人已注明的直接由秘书科分送本人;二是机要件交由机要档案科按规定处理;三是收件人为“县政府”或“办公室”的由值班室秘书拆封后视来文内容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秘书科应及时处理各类来文(电)。附公文呈批签并拟办分送相关主任,根据主任、副主任意见交各联系领导秘书报送县政府领导。综合科秘书要追踪来文办理情况。 属于“资金请示”一律采取封闭运行,由秘书科指定专人录入微机打印封笺后拟办分送县领导秘书交分管主任提出意见送相关县政府阅签。县政府处理完毕后,由联系秘书登记,送秘书科加盖“习水县人民政府资金审批专用章”,并通知请款单位签收原件,县财政局据此按县领导审批的意见划拨资金。 涉及财政、发改、扶贫、民政、农办、水利等部门签署意见的资金请示应在送县领导阅签之前完成。 2万元以下的用款申请,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批,230万元的报县长审批,3050万元的报县长办公研究,50万元以上的报政府常务会研究。 第三十条 及时办理县政府领导批示件。该办公室处理的领导批示件(涉密的必须用信封装封)由综合科对口秘书交秘书科统一分送投至文件交换中心,并作好签收登记。对领导批示的急办件交机要档案科直接急送承办单位,并作好签收登记。对领导签批的资金审批件,统一由综合科专人负责通知相关单位来直接领取签收。综合科秘书要跟踪办理情况,并向有关领导回复结果;政府领导批示需督办的交县政府督查室办理,督查室要对交办件进行登记,加强督办,并及时反馈督办结果。 第三十一条 机要档案科要及时将有关文稿整理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市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习府办发199828号)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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