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8305135 上传时间:2020-03-28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落实“科研兴教”、“科教兴滇”战略,提高课题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省教科课题”)。第三条 省教科课题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先导性、前瞻性作用,坚持教育科研为全省教育宏观决策服务,为提高全省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的科研方向。第四条 省教科课题面向全省、坚持导向、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五条 省教科课题的管理实行目标与过程管理结合,重点与一般管理结合,集中与分级管理结合,经济、法律、信用手段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第六条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为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的领导机构,由云南省教育厅组建,负责领导、管理和协调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主要职责:(1)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申报国家级课题。(2)领导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并制定云南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3)制定并发布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指南。(4)确定、审批和管理省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5)审批全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和课题经费管理办法。(6)组织鉴定全省教育科学各类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及专项研究课题的科研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具有重要理论及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改实验成果。(7)评选和奖励全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培训培养优秀教育科研骨干,指导各级教育科研机构、学校、地区的教育科研工作。第七条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是省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承担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全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研究计划及课题指南的具体组织工作。(2)组织各类课题的评审工作。(3)提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的章程、规定,编制课题经费预算方案。(4)检查省教科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5)负责省教科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和推广等的具体组织工作。(6)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7)组织举办有关的学科规划业务活动、学术研讨活动和培训。(8)负责向省教育厅报告教育科学研究及教育科学事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和信息。(9)处理省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第八条 省规划办委托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相应科研管理部门”)完成所属范围内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在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协调下,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成员由13个学科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由相应科研管理部门推荐,省规划办遴选产生。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幼儿园或小学学科的专家,必须具有相应学段的高级教师职称;其他学段的专家,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主要职责:(1)对申请列入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课题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意见。(2)对全省教育学科相关课题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鉴定,并提出评审意见。(3)承担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审工作。(4)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第三章 课题类别及选题第十条 省教科课题设立重点招标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基金课题、专项课题、单位委托课题。省教育厅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以特别委托的方式,经省领导小组审批后单独立项为重点课题。第十一条 省教科课题的选题,以发布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省规划办定期向全省发布课题指南。课题设计应符合课题指南的要求,紧扣我省教育实际,着重研究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优先解决教育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以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为重点,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应具有原创性、开拓性和实用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第四章 课题申报第十二条 申报者资格(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热爱并从事云南教育事业的工作者。(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中级以下职称者须有两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三)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真正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该课题中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四)不得同时主持两项及以上课题的研究工作。(五)一项课题的负责人限一人。在确保主持课题完成的前提下,可参加他人主持的课题,但不得超过两项(含两项)。(六)重点招标课题申请人须有主持并完成省部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和良好信誉。重点课题申请人须有主持并完成州(市)级课题的经历和良好信誉。青年基金课题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七)凡有全国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云南省社科基金课题、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云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课题等课题在研未结者,负责人不得申报。(八)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撤项处理的课题负责人,自撤项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课题。结项鉴定为“不合格”的课题负责人,自结项鉴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省教科课题。相应科研管理部门存在到期未结课题或结项等级为“不合格”课题,将视情形限报。(九)课题组主要成员同时参加的课题不得超过两项,且必须征得本人同意。第十三条 省规划办自课题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请,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重点招标课题申请者填写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重点招标课题投标申请评审书,其他类别课题申请者填写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统称“课题申请书”)。申请者应从省规划办网站(网址:http:/ghb.ynjy.cn)下载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第十四条 申报要求申请人应根据提示和要求,使用计算机认真、如实填写课题申请书。相应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对申请人填写的课题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和管理职责。无相应科研管理部门的单位,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单位委托课题的申请,须附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经费到位证明或出资单位的经费保障证明。第十五条 重点招标课题一般要求3年内完成,其他类别课题一般12年完成。第十六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同一课题不得再向其他部门申报。第五章 课题评审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与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申报的课题分开评审。第十八条 严格按程序组织评审。重点招标课题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按课题投标、资格审查、会议评标的程序进行。其他类别课题采用会议评审方式,按课题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的程序进行。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掌握标准,贯彻公平、公正、科学和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评议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评审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赞成的课题才能通过。第二十条 省规划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复查。通过资格复查的申报课题,省规划办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和评审组评审,报省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向社会公布。立项课题由省规划办下发立项通知,并通知立项课题申请人和相应科研管理部门。课题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算起。凡在当次课题研究团队中出现的专家,当年不聘为评审专家。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二)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三)不得收受礼品或礼金。第六章 课题管理第二十二条 省教科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省规划办对省教科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委托并指导相应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级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省规划办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加强与相应科研管理部门的联系和交流,通报立项课题的开题、中期检查、成果鉴定、结项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交流信息和经验。立项课题负责人需按本办法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对课题研究的过程进行检查和督促。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从省规划办网站(http:/ghb.ynjy.cn)下载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开题报告(以下简称“开题报告”)、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年度检查表”)、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 开题要求(一)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三个月内须组织开题。课题负责人应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认真如实填写开题报告。(二)重点招标课题的开题由省规划办组织,其他类别课题的开题由相应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三)开题评审专家组一般为人。专家由开题组织单位聘请。课题组成员及相关度较高人员(如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专家。(四)开题材料包括:开题报告、课题申请书。第二十五条 开题程序(一)开题准备:课题负责人拟定开题时间、地点,上报开题组织单位,并根据专家人数准备开题材料。(二)开题:专家阅读开题材料;课题负责人介绍课题基本情况;专家提问、质询和听取答辩;专家提出建议并签署开题意见。(三)完善开题报告:课题负责人对照课题申请书,根据专家意见完善开题报告。(四)存档:省规划办组织开题的,课题负责人将已完善的开题报告纸质版(两套)和电子版报送省规划办,经省规划办签署意见后,另一套退还课题负责人保存。相应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开题的,课题负责人应将已完善并经相应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开题报告纸质版(一套)和电子版报送省规划办存档。开题费用从课题研究经费中开支,并由课题负责人先行垫支。第二十六条 实行中期检查制。中期检查由课题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中期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研究工作是否按课题申请书预定计划进行。(二)课题进展情况。(三)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如实填写年度检查表,经所在单位、相应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纸质版(三套)和电子版报送省规划办。课题负责人一般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检查表,也可根据课题实际研究进度提前提交。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课题负责人须提交变更申请表,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相应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电子版报省规划办审批:(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二)变更课题负责人单位或经费管理部门。(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四)调整研究内容。(五)延期完成时间半年及以上。(六)因故中止课题研究。(七)其他需变更事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鉴定验收。课题名称不得申请变更。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省规划办将撤项或中止课题研究,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一)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二)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四)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五)研究成果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六)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八)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九)自行中止研究工作。(十)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第七章 课题结项第三十条 列入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课题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须进行评审鉴定,通过评审鉴定后予以结项。省规划办通常安排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组织成果评审鉴定和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规划办资助经费的课题由省规划办组织结项鉴定,其他类别课题由相应科研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结项鉴定。第三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应从省规划办网站(网址:http:/ghb.ynjy.cn)下载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项鉴定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鉴定申请书”)、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项鉴定材料及装订要求(以下简称“结项鉴定材料及装订要求”)及相关材料。第三十三条 结项鉴定要求(一)课题应对照课题申请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完成预期研究成果。(二)结项鉴定专家组一般为人。专家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课题组成员及相关度较高人员(如顾问)不聘为本课题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与本课题的结项鉴定。(三)课题组提供的结项鉴定材料应包括:立项通知书、课题申请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结项鉴定申请书、研究成果主件(研究总报告或公开出版的专著)、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附件(指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其他成果,包括教育教学案例、音像资料、成果影响证明文件)、最终成果简介、教育决策参考(重点课题、重点招标课题提供)、变更申请表。(四)除专著外,每套结项鉴定材料必须按照结项鉴定材料及装订要求统一装订成册。(五)省教科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及立项编号等信息。第三十四条 鉴定组织方式结项鉴定分会议鉴定、通讯鉴定、会议集中鉴定三种方式。采取会议鉴定或会议集中鉴定的,由评审专家个人分项评定结项等级,并由专家组集体评议,签署综合性鉴定意见。鉴定组织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结项等级。采取会议鉴定课题的结项鉴定材料须提前半个月送专家审阅。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评审专家分别分项评定结项等级、签署个人书面的结项鉴定意见。鉴定组织单位综合评审专家意见确定结项等级。 第三十五条 结项等级(一)评审专家应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参照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项鉴定等级评定指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二)由省规划办组织鉴定的课题,结项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由相应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的课题,结项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课题研究成果确实优秀的,可由相应科研管理部门报省规划办推荐鉴定“良好”、“优秀”等级。第三十六条 结项鉴定程序(一)报送结项鉴定材料:课题负责人将结项鉴定材料纸质版(会议鉴定套,其他鉴定方式套)和电子版报送鉴定组织单位。(二)资格审查:鉴定组织单位对结项鉴定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完整性、一致性、装订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课题进入结项鉴定会。(三)结项鉴定:重点招标课题采取会议鉴定方式,课题负责人等候通知参加结项答辩。其他类别课题由鉴定组织单位决定采取会议鉴定、会议集中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第一次鉴定未通过的课题,发回课题负责人修改,半年内重新申请鉴定。第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直接鉴定为“不合格”,鉴定组织单位不再受理该课题的结项鉴定申请。(四)材料存档省规划办组织鉴定的课题,结项鉴定材料纸质版(一套)和电子版由省规划办保留存档,其余材料退还课题负责人。相应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的课题,验收通过后,课题负责人须将完整的结项鉴定材料纸质版(一套)和电子版报送省规划办存档。(五)发放结题证书:结项工作结束后,由省规划办发放课题结题证书。第三十七条 免于鉴定条件(一)课题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励的。(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州(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三)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发表或转载,并有明确唯一的课题名称及项目编号标识的。(四)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或相当的国外专业刊物上发表一篇及以上文章,或在最新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最新版CSSCI目录中所列杂志上发表两篇及以上文章,并有明确唯一的课题名称及项目编号标识的。(五)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一本及以上的专著,专著封面具有明确唯一的课题名称及项目编号标识的。(六)重点招标课题不得申请免予鉴定。申请免予鉴定的课题,仍须按本办法规定将完整结项鉴定材料纸质版(两套)和电子版报送省规划办。省规划办将视情形鉴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第八章 课题经费第三十八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三十九条 课题经费下拨程序。(一)首次拨付课题经费:省规划办收到已完善的开题报告和合法票据后,首次拨付课题经费。重点招标课题、重点课题、其他类别课题依次拨付省规划办资助经费的30%、40%和50%。(二)第二次拨付课题经费:省规划办收到年度检查表,经审查,确实开展了研究工作,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课题,第二次拨付课题经费。重点招标课题、重点课题均拨付省规划办资助经费的40%,其他类别课题第二次不拨付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在一个月内将合法票据寄回省规划办。如经费拨出后一个月内,省规划办还未收到课题负责人寄回的合法票据,将缓拨或取消该项课题的尾款拨付。(三)拨付课题经费尾款:课题鉴定通过,省规划办收到合法票据后拨付“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课题尾款。第四十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一)管理费:指省规划办、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课题申报、审查、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省规划办按课题经费总额提取管理费,所提管理费主要用于课题的组织、评审、汇总、管理等费用支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单位组织、申报和管理课题而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二)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三)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与统计、案例分析等费用。(四)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省内外调研活动调查费。其标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五)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六)计算机使用费:指为完成研究项目使用计算机而发生的录入费、租用费或上机时费等。(七)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开展的问卷、专家咨询等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含顾问)。(八)劳务费:指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课题组成员、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参与课题研究相关会议的其他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开支应依据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九)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誊写、打印、印刷、光盘制作等而发生的费用。(十)结项鉴定验收费:指由省规划办、相应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资料邮递费和鉴定会相关费用。结项鉴定验收费(6001000元/项)从课题研究经费中开支。第四十一条研究课题通过鉴定后,课题经费若有节余,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或跟踪调查,也可用于开展其他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第四十二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的合理合规性等行使审核、监督的职责。第四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省规划办将停止拨款。(一)按本办法规定被撤项或中止的课题。(二)结项鉴定为“不合格”等级的课题。停止拨付的课题经费将作为下一年度的教科研究经费。第四十四条 单位资助的课题,由省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九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五条档案管理是课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省规划办采用计算机目录管理文档材料的方式,统一管理通过鉴定的课题档案材料。第四十六条每项课题结项后需要归档的材料参见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第四十七条 根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课题研究档案存档期限为十五年。第十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第四十八条 省规划办、相应科研管理部门、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全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发展与改革中的作用。省规划办、相应科研管理部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资助优秀成果的出版。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报送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省规划办、相应科研管理部门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教育科研成果交流会等,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以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第四十九条 省规划办有权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课题组拥有其科研成果的署名权。第五十条 省规划办定期举行全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奖活动。评奖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符合者,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由省领导小组负责修改、补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