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011年度计生部门考评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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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人计2011 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武汉市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目标管理责任考评方案的通知(讨论稿)各区人口计生委、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计生卫生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计生办、武汉化学工业区社发局: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2011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按照武汉市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武汉市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目标管理责任考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各项责任目标。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武汉市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目标管理责任考评方案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区2011年度人口计生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按照武汉市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结合省人口计生委关于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考评方案。一、考评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和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积极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评价体系,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二)基本原则1、坚持求真务实。激励和引导基层干实事、报实数、求实效,鼓励和倡导真抓实干和改革创新,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对坚持实事求是的区,不因如实上报数据而“一票否决”。对各区上报的信息系统数据,如考核调查发现存在瞒报、漏报或错报,予以加重扣分。2、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各区的工作基础和实际情况,继续对各区实行分类管理,并对出生政策符合率、出生人口性别比、生殖健康服务等指标确定不同的目标要求。3、坚持突出重点。根据人口计生部门工作职能职责,加强对稳定低生育水平、平抑出生人口性别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依法行政、村(居)民自治、数据质量等方面的考核。4、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考评方案规定的口径要求、严格程序、严守纪律,对被考评单位按统一的标准进行考评。按照市人口计生委考核纪律要求,考核环境与被考核单位综合考评成绩挂钩。5、坚持责任追究。根据考核评估的结果,按照武汉市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目标管理责任书和鄂办发200532号)规定、武发199410号文件规定,严格奖惩兑现。二、考评组织领导(一)在市人口计生委统一领导下,由发展规划信息处牵头组织实施。(二)年终考核中常住人口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9月30日;流动人口调查的标准时点为进入样本点调查的时间。(三)年终考评定于10月下旬进行。三、考评主要内容按照市人口计生委和各区人口计生委(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签订武汉市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进行考评。四、考评方法考评实行平时抽查、信访核查、专项评估、数据库实时监测和年终考评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其中,年终考核在各区自查上报的基础上,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为加强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违反考核纪律的单位,给予5分以内的倒扣分处罚。五、考评结果运用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区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并通报全市。(一)对人口计生部门线平时考评和年终考评综合得分(平时抽查和年终考评的结果,在相同指标上计分的权重相同)排位,中心城区类、远城区类在前3名、开发区、风景区及化工区类在前2名的区授予“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目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其他完成人口计生目标任务的区授予“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目标管理达标单位”称号;当年被评为全国或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的直接授予“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目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对完成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人口性别比等主要责任指标,并且在重难点问题上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区,授予工作创新奖。(二)对出生人口统计准确率在94以下(不含94)等违反鄂办发200532号)规定、武发199410号文件规定、党风廉政建设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单位、行风评议不合格的单位,取消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各类评奖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成区人口计生部门向市人口计生委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对行风评议排名末位的单位,取消人口计生部门目标管理评奖资格。附件: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口径解释、评估办法及出生统计口径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口径解释、评估办法及出生统计口径一、责任指标解释和评估办法(一)稳定低生育水平(10分)、政策外多孩率(5分)1、指标解释:以2011年度年终数据库历年清理清查数和2011年度年终数据库当年认定数为依据,各区2011年度出生政策符合率(含常住流入人口)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值;2011年度政策外多孩率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控制在0.5以内,东西湖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蔡甸区、江夏区控制在0.6以内,黄陂区、新洲区控制在0.8以内。政策外多孩率(含常住流入人口)=2011年度出生人数中政策外多孩出生人数/2011年度出生人数100。2、有关口径:2011年度出生人口(含常住流入人口),不包括2011年度对以往年度出生补报数。3、考评及计分办法:通过数据分析、入户调查、信访核查、相关部门和机构协查等方式,验证各区出生人口统计上报情况。出生政策符合率在前三年平均值以上,政策外多孩率指标达到2011年度责任目标要求,并且调查核实2008年度以来出生人口无政策外漏(瞒)报、无政策内虚(重)报、无政策外报政策内的得满分;对调查核实有上述政策内外统计上报差错的,按例数予以扣分,其中漏报政策外一孩扣0.75分、政策外二孩扣1.5分、政策外多孩扣2.25分,虚(重)报政策内扣0.75分,政策外报政策内扣1.5分,政策外多孩孩次低报扣0.8分;对瞒报和故意错(虚、重)报的,以及调查核实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政策外生育漏报的,按例数加倍扣分。2010年度出生应在2011年度补报但未做补报处理直接还原以及协报、非常住流入出生差错扣分按上述标准减半扣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二)出生人口(含流动人口)统计准确率达到98以上(8分)1、指标解释:以2011年度年终数据库为依据,调查核实2008年度以来出生人口统计上报准确情况。2、考评及计分办法:按照2008年度以来出生人口漏(瞒)报、虚(重)报、错报数量比例计算出生统计准确率,达到98以上的得满分,未达到目标要求,按差距比例扣分。(三)二孩及以上妊娠对象孕情登记上报及时率达到75以上(5分)1、指标解释:二孩及以上妊娠对象孕情登记上报及时率=2011年度二孩及以上妊娠对象孕情及时登记上报的人数/2011年度二孩及以上在孕育龄妇女人数(具体包括2011年度出生、引产和在孕4个月以上的二孩及以上育龄妇女人数)100。对本地常住和流出的2011年度二孩及以上妊娠对象,已出生的,以孕情上报市级数据库与婴儿出生间隔达5个月以上的为及时,引产和在孕4个月以上的,以末次月经与孕情上报时间间隔4个月以内为及时;对怀孕后由外县市区流入本地的2011年度二孩及以上妊娠对象,以流入1个月内登记孕情、3个月内上报市级WIS数据库的为及时。2、评估办法:市级数据库中的二孩及以上妊娠对象孕情登记上报及时率指标达到2011年度责任目标要求,并且调查核实2011年度无二孩以上出生和二孩以上孕情(4个月以上,含引产)漏报和虚报孕情上报及时的得满分;调查发现2011年度二孩以上出生及孕情漏报的、虚报孕情上报及时的,按例数扣分。(四)全面推进生育文明建设“三级联创”活动(10分)1、指标解释:2011年度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深入开展(5分);按标准建立和发放关爱女孩专项资金(1分);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女生中、高考加分政策(2分);发挥区、街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宣传服务功能和人口学校宣传培训功能(2分)。2、有关口径:各区制定“十二五”家庭人口文化发展规划、部署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实施人口计生宣传环境优化行动;总人口在50万人以下、50-100万人、100万人以上的区,分别建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关爱女孩专项资金,并且当年发放关爱女孩专项资金不少于70。3、考评及记分办法:根据人口计生部门经常性统计、平时督查、专项评估、信访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人口计生宣传环境未清理到位的,按例扣分;市定的家庭人口文化示范村(社区)和人口文化示范家庭创建目标没有落实到位的,按落实比例扣分;关爱女孩专项资金落实和发放不到位的,按落实比例和发放比例分别扣分;农村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女生中、高考加分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有错报、漏报的,按例扣分;区、街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宣传服务功能发挥情况,按好、中、差比例情况记分。(五)建立生育关怀长效机制(2分),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创建合格村(居)率达到80以上(2分)1、建立生育关怀长效机制(1)指标解释:制定出台具体政策文件,相关部门责任明确,建立专项资金保障,积极开展青春健康教育,保障生育关怀行动经常化。(2)考评办法:采取自查上报、平时督查和专项抽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2、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创建合格村(居)率(1)指标解释: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创建合格村(居)率=符合标准的自治创建合格村数/所辖村级单位总数100。(2)考评办法:采取经常性统计、平时督查和专项抽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六)坚持依法行政,杜绝人口计生违法违规行政案件(6分),认真开展阳光计生“三公开”活动(4分),及时查处信访件(4分)1、坚持依法行政,杜绝人口计生违法违规行政案件(1)指标解释:依法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项目、依据和程序,没有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抽象行政行为(1分);依法合理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无非法留置群众、乱收费、乱罚款等粗暴执法、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1分);及时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无拖延、推诿、刁难、搭车收费等现象(1分);依法开展服务,无大月份引产、违规施术和超范围服务现象(1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征收、管理、使用社会抚养费,无违法征收、随意减免、挪用、截留私分现象(1分);切实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等法定奖励(1分)。(2)考评及计分办法:采取入户调查、信访核查、平时督查和专项抽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对查实侵犯群众人身权、财产权及违反群众工作八项纪律的违法行政案件,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对象提出的申请未在30天内办理的,按例数进行扣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2、认真开展阳光计生“三公开”活动(1)指标解释:建立、完善和规范“12356阳光服务热线”(0.5分);“三项公开”达到规范的要求(1.5分);积极兑现实名举报奖励制度(0.5分);认真开展“三评”活动(0.5分);无违反“两个纪律”现象(1分)。(2)考评及计分办法:采取入户调查、信访核查、平时督查和专项抽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3、及时查处信访件(1)指标解释:按照信访管理条例和人口计生信访管理的有关办法,及时受理和查处有关信访件。(2)考评及计分办法:采取经常性统计、平时督查和专项抽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七)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查验信息入库率达到80以上;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证信息入库率达到85以上;流出(入)重点对象有效联系率达到85以上1、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查验信息入库率(七个中心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及化工区6分,其他区2分)(1)指标解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查验信息入库率=(流入1个月3个月已婚育龄妇女查验人数+流入3个月以上已婚育龄妇女查验并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人数)/流入1个月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实际人数100。(2)评估办法:市级数据库中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验信息入库率达到2011年度责任目标要求,并且调查核实2011年度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无漏报、主要信息无错报的得满分;达不到2011年度责任目标要求的,按指标差距的比例扣分。考核调查发现未验证或验证信息没有及时更新全员人口数据库的,按例数进行扣分。2、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证信息入库率(七个中心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及化工区2分,其他区6分)(1)指标解释: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证信息入库率=(流出1个月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办理了婚育证明并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人数)/流出1个月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实际人数100。(2)评估办法:市级数据库中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证信息入库率达到2011年度责任目标要求,并且调查核实2011年度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无漏报、主要信息无错报的得满分;达不到2011年度责任目标要求的,按指标差距的比例扣分。考核调查发现未办证或办证信息没有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的,按例数进行扣分。3、流出(入)重点对象有效联系率(4分)(1)指标解释:流出重点对象有效联系率=能够有效联系到人的流出1个月以上重点对象人数/流出1个月以上重点对象总数100;市内流入重点对象有效沟通率=有效沟通的流入1个月以上重点对象人数/流入1个月以上重点对象总数100。(2)评估办法:以湖北省流动人口PADIS对接系统数据为基本依据,验证流出(入)重点对象联系方式的有效性。考核结果达到2011年度责任目标要求,并且调查核实2011年度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对象无漏报的得满分;通过查询流入地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提交反馈信息的准确性,验证市内流入重点对象信息沟通的有效性。考核结果达到2011年度责任目标要求,并且调查核实2011年度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对象和市内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对象无漏报的得满分。达不到2011年度责任目标要求的,按指标差距的比例扣分,考核调查核重点对象存在漏报的,按例数扣分。(八)已婚育龄妇女优质服务到位率达到95以上(10分)1、指标解释:已婚育龄妇女优质服务到位率=(2011年度落实生殖健康普查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龄妇女总数0.5+2011年度落实术后和药具随访人数/当年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总数0.5)100。2、考评及计分办法:采取入户调查、信访核查、相关部门和机构协查等方式,考核各区优质服务工作情况。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到位率达到2011年度责任目标要求,并且调查核实无虚(重)报的得满分;达不到2011年度责任目标要求的,按指标差距的比例扣分;对调查核实的生殖健康服务虚(重)报个案,按例数扣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九)2010、2011两个年度已生育对象(不含符合政策可再生育对象)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达到65以上(5分)1、指标解释:2010、2011两个年度已生育对象(不含符合政策可再生育对象)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2010、2011年度生育对象中采取长效避孕措施人数/2010、2011年度生育对象(不含符合政策可再生育对象)人数100。2、考评及计分办法:市级数据库中2010、2011两个年度已生育对象(不含符合政策可再生育对象)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达到2011年度责任目标要求,并且考核、群众举报查实20102011年度农村生育对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无虚报、错报的得满分;达不到2011年度责任目标要求的,按指标差距的比例扣分;对查实的差错个案,按例数予以扣分。(十)出生人流比控制在0.3以内(3分)1、指标解释:出生人流比=2011年度已婚育龄妇女人流引产例数/2011年度出生人口总数。2、考评及计分办法:市级WIS数据库中的出生人流比达到2011年度责任目标要求,并且考核查实2011年度已婚育龄妇女引产无漏(瞒)报的得满分;达不到2011年度责任目标要求的,按指标差距的比例扣分;对查实的差错个案,按例数予以扣分。(十一)全面开展队伍职业化培训,生殖健康咨询师培训面达到70以上(4分)1、指标解释:生殖健康咨询师培训面=区、街乡、村(社区)三级计生专干和技术人员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区、街乡、村(社区)三级计生专干和技术人员应该参加培训人数。培训对象不包括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2、考评及计分办法:根据人口计生部门经常性统计、平时督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培训面达到25,得1分;达到50,得2分;达到70,得4分。(十二)全员人口(含流动人口)数据库主要信息完整准确率达到95以上(4分);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有效反馈率达到达到95以上(2分);省平台业务系统全面应用普及,门户网站(网页)建设规范、国家平台运行良好(4分)1、全员人口(含流动人口)数据库主要信息完整准确率(1)指标解释:主要信息项目包括人口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籍地代码、现居住代码、婚姻、妊娠、生育、避孕、流动等信息,2003年以来政策外生育党员干部查处情况,2010年以来办证信息(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等。信息完整为录入信息无空缺项和无奇异值;信息准确为录入信息真实可靠,相关信息项逻辑关系正确,同一区内无重复人员(同一区内同一对象只有一个主管方)。(2)考评方法:根据全员人口数据库数据统计和抽查核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分。2、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有效反馈率(1)指标解释:及时登录共享平台,对平台提供信息认真核查并在1个月以内,提交规范反馈信息。(2)考评方法:根据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平台信息反馈情况评分。3、省平台业务系统全面应用普及(1)指标解释: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会用相应的业务信息系统。(2)考评方法:根据系统统计各部门操作应用情况和抽查考核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应用水平进行综合评分。4、门户网站(网页)建设规范、国家平台运行良好(1)指标解释:门户网站(网页)建设符合湖北省人口计生门户网站(网页)考评细则的规范要求;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省人口计生委要求启用国家研发信息系统(奖扶、特扶等),完成信息录入、行政区划调整等任务。(2)考评方法:门户网站(网页)建设按照考评细则一年抽查两次,根据抽查情况计分;国家平台运行情况,根据国家平台运行、区划代码调整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相关通报等综合计分。二、考评出生统计口径(一)调查出生对象2011年度考核调查的出生登记对象主要是考核样本单位内具有下列户籍状况,在2008年以来有生育行为的育龄妇女和新生婴儿(包括考核期间在村级样本点上调查到的非本村级样本点但是属于考评县市区管辖的对象)。1、常住户籍对象:居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2、外出对象:户口在本地人已外出,外出前在本地居住的人(不含婚嫁);3、常住流入对象:户口不在本地或户口待定但在本地常住的人。“常住”是指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或虽不足半年但有长期居住趋势的人,长期居住趋势限定为下面5种情况:婚嫁迁入;购房居住;在当地经营企业;有半年以上工作或劳务合同;在当地寄养或就读。(二)孩次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现存子女中的顺序。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双方收养、送给他人抚养和离婚时依法判随前夫(妻)等情况。收养子女的孩次以孩子到该家庭的时间顺序排列,不以出生时间顺序排列。(三)政策内生育1、政策内一孩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依法登记结婚后生育的第一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但没有领取结婚证生育第一个子女,可视为政策内一孩统计;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妇女身心健康出发,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男女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边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可视为政策内出生一孩统计;以上不包括因违反条例第23 条、依照条例第46条受到“三年内不得生育”处理的对象。2、政策内二孩(1)符合修订后条例第16条、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适用本条例第17 条的规定)生育的子女;(2)婚后不育收养第一个子女,怀孕后持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发放的生育证后生育的子女;(3)政策内一孩中的双胞胎。2009年3月1日前生育的二孩(间隔期不足的对象除外)按修订前条例规定的口径计算。3、政策内多孩(1)政策内一孩中的多胞胎或政策内二孩中的双胞胎或多胞胎。(2)符合新条例第18条(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规定的生育对象,经县(市、区) 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再生育的子女。(3)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对方抚养或离婚时子女超过18周岁的,经县(市、区) 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再生育的子女。2009年3月1日前生育的多孩按原条例规定的口径计算。4、对符合政策条件、允许再生育的对象,无论是否领取生育证生育的,均视同政策内统计;对2009年3月1日前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对象,未达到间隔期的,按照国家有关口径,视同政策内统计。5、收养有合法收养证明或符合收养条件的子女视作政策内生育;民政部门委托代养的小孩在代养期间可作政策内统计;临时领养、捡养的小孩在事件发生的3个月内,可暂作政策内统计,已超过3个月既未取得合法收养证明又不符合收养条件的统计为政策外。(四)对人户分离对象登记和统计的原则1、对区内跨街(乡、镇、场)的人户分离对象,要求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双方登记一方汇总上报。具体由哪方上报以方便基层管理和服务为准,由所在区落实一方上报,另一方作协管上报,区内做到不重不漏。双方均未汇总上报的,按主管和协管责任分别计算出生和统计误差(主管、协管在一个区内的原则上不重复计算误差)。2、对跨区的人户分离对象,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或虽不足半年但有常住趋势的,不管流出地是否上报,都应归入本地登记汇总上报;在本地居住1个月以上(不足半年)也没有常住趋势的,要求村(社区)、街(乡、镇、场)登记管理,未登记的按协管漏报扣分。3、对样本点内调查到的市内跨区的人户分离人员,除婚嫁迁入外均应核查流出区上报出生花名,如属当地统计对象未报出生或上报错误,则相应计算流出区出生统计差错。七个中心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和化工区之间的人户分离视作区内人户分离。(五)统计差错在考核调查中,人口出生统计差错分为漏(瞒)报、虚(重)报、错报三大类。其中漏(瞒)报是指在调查期限内的出生对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统计上报;虚(重)报出生是指将不属本地上报、不属期内上报或虚假的出生对象统计上报,将一例出生重复上报也属虚报;错报是指在统计上报出生对象的政策内外、孩次、性别、出生时间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自查发现的2008、2009年度出生漏(瞒)报、虚(重)报、错报和外县市区2011年流入或迁入对象中2010年度的出生,各区按年度归位、更正上报市级WIS数据库;对自查发现的2010年度出生漏(瞒)报、虚(重)报、错报,各区要补报和更正,并录入市级WIS数据库。归位上报和补报的出生均不计算统计差错。未按要求如实归位上报和补报的出生,一经查实,纳入2011年度当年统计误差计算,并对人口出生的相关指标实行个案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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