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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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电方: 用电方: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电 话: 电 话:电 传: 电 传: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用电地址: 。2、用电性质(1)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 (3)负荷性质: (重要负荷/一般负荷)。(4)生产班次: ,周休日 。3、用电容量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 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 千伏安。保安容量 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 千瓦。其中: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二)供电方式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源,采用 (单/双/多)电源, (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2、主供电 源(1)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2)供电方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3)供电方由 发电厂以 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 开关向用电方 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3、备用电源(1)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_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2)供电方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4、保安电源(1)供电方以 千伏电压 (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 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 千瓦。(2)用电方 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断电对安全产生影响;1)自备发电机 千瓦,安装 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 伏安,安装地点 。2)非电保安措施是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 变电站(线路)向 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 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 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三)供电质量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四)用电计量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 (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1) 。2) 。3)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计量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精度计算倍率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 (增加/减少)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6、因为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 用电量,约定按每月 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 %计算,其比率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 千乏。其中:电容器 千乏,调相机 千乏。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 。3、供电方在用电方 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人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1、计价依据与方式(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用电方的电费结执行 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 (变压器容量/最大需要)计算。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 (分时电价)。2、电费结算方式(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1)用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 次交付。即每月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预付 %;并于 日多退少补结算全部电费。 2)供电方委托 银行向用电方 (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 次 (划拨/收取),即每月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并于 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3)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4、根据需要,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七)调度通讯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方 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供电方采用: 。用电方采用: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约定事项:1、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电用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工随同并配合检查。3、用电方应定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是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4、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6、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7、 。8、 。(十)违约责任1、供电方违约责任(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2)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3)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求的。(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用电方违约责任(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部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十二)供电时间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为事宜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6、本合同附件包括:1) 。2) 。3) 。4)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签约人:(签名 盖章) 签约人:(签名 盖章)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合同编号: 低压供用电合同供电方: 用电方: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电 话: 电 话:电 传: 电 传: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用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用电地址: 。2、用电性质(1)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 (3)生产班次: ,周休日 。3、用电容量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 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二)供电方式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220/380伏电压的电源向用电方供电。2、供电方采用:(1)供电方从 线路 公用变 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1)供电方从 线路 公用变 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2)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 千瓦。3、具体供电按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三)供电质量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四)用电计量1、供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 安,无功电能表为 安,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用于计量 用电量。(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 安,无功电能表为 安,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用于计量 用电量。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是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 用电量,约定按每月 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 %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1、计价依据与方式(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 (分时电价)。2、电费结算方式(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并向用电方收取电费。(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1)用电方每月 日定期交付。2)供电方委托 银很向用电方收取电费。3)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 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 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处,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就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3、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七)约定事项1、为了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2、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由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条处理。4、用电方的自备发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经供电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用电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八)违约责任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后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2、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九)争议的解决方式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十)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6、本合同附件包括:1) 。2) 。3) 。4)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签约人:(签名 盖章) 签约人:(签名 盖章)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合同编号: 临时供用电合同供电方: 用电方: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电 话: 电 话:电 传: 电 传: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用电地址、用电容量1、临时用电地址为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3、用电容量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1)受电变压器 台,总容量为 千伏安;(2)用电设备 台,总容量为 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4、供电贴费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 千伏安(千瓦) 元/千伏安(千瓦),共计 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二)供电方式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供电电压为 千伏,从 线路 杆线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 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三)用电计量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产 处。安装的有功电表 安,无功电能表 安,电流互感器变比 ,电压互感器变比为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3、用电计量装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劝、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国家规定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电费结算方式(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1)用电方以 方式交付电费。2)供电方委托 银行向用户收取电费。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 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 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处,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就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4、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六)约定事项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用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电。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七)违约责任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后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2、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八)争议的解决方式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5、本合同附件包括:(1) 。(2)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签约人:(签名 盖章) 签约人:(签名 盖章)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合同编号: 趸 购 电 合 同供电方: 用电方: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电 话: 电 话:电 传: 电 传: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趸购转售电单位(以下简称购电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购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购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趸购转售电范围趸购转售范围为法定的供电营业区域。(二)供电方式及容量1、供电方以下列方式向购电方供电序号由供电方至购电方供电变电站供电线路供电电压(千伏)出口开关(号)供电线路性质(专线/T接)受电变电站受电主变容量(千伏安)/台一次站用变容量(千伏安)/台小计合计2、在购电方营业区内(1)自有电厂 座,装机容量 千瓦。(2)地方电厂 座,装机容量 千瓦。(3)企业自备电厂 座,装机容量 千瓦。3、购电方上年向第三方购电量为 千瓦时。(三)供电质量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供到购电方受电端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但因购电方在受电端的功率因数达不到规定或购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指标超过国家标准,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四)电力、电量供应购电方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前向供电方提出下一年度用电需求计划。供电方根据电网供电能力,经供需平衡后同购电方安排电力电量供应指标,购电方应按时将上月用电销售情况统计报送供电方,供电方及时调整其电力电量供应指标。(五)用电计量1、计量方式及计量装置:序号受电点计量点计量方式CT规格变化PT规格变倾有功表规格无功表规格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购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2、产权分界点与计量点不在同一地点时,线损和变损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3、供电方装设在购电方受电装置中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表计接线以及抄表等工作由供电方办理,购电方应在工作上提供方便。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周期校验、更换。购电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不准,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办理。5、购电方受电点难以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分类目录分别装表计量时,经双方约定,分类用电量采用按上年(或上月)电价分类用电量的实际比例核定。每年(每月)核定一次,并据实调整。线损、变损电量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六)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1、购电方总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 千乏。其中:电容器 千乏,调相机 千乏。2、购电方功率因数应达到0.85以上。3、供电方在购电方 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购电方应按无功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购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七)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1、计价依据与方式(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购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购电方执行 (分时电价)2、电费结算方式(1)供电方于每月 日(或月末二十四点整)抄表。(2)购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1)购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 次交付。即每月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预付 %, 日,预付 %;并于 日多退少补结算全部电费。 2)供电方委托 银行向用电方 (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 次 (划拨/收取),即每月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 日,划拨 %;并于 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3) 。3、购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4、根据需要,供电方、购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八)调度通讯 供电方、购电方同意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九)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供电方、购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购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2、购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加封,购电方不得擅自更动。购电方受电装置继电保护方式须与供电方相互配合。3、供电方、购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4、安装在购电方的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购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购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5、供电方、购电方一致同意,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认定。谁运行维护管理,谁应承担该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十)约定事项1、购电方需在其供电营业区内新建扩建受电装置时,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事先到供电方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2、经供电方、购电方双方协商,在购电方的供电营业区内已由直接供电的用户,维持供电现状。在购电方的供电营业区内出现下列新用户时,购电方同意由供电方伸入其供电营业区直接向该用户供电:(1)供电电压在 千伏及以上的;(2)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 千伏安及以上的;(3)用户对供电质量、供电安全有特殊要求或用户用电对供电质量有特殊影响的;(4)上级电管管理部门指定的供电对象。3、在购电方的供电营业区内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按有关规定办理。4、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定,协商处理电力趸购中的上述问题。5、为保障电网的公共安全,供电方将对购电方的供电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购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购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十一)违约责任1、供电方、购电方擅自跨本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按电力法第六十三条处理。2、购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部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趸购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3、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是相关条款处理。(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购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供电方、购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4、本合同自供电方、购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购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购电方各执 份。6、本合同附件包括:1) 。2) 。3) 。4)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签约人:(签名 盖章) 签约人:(签名 盖章)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委托转供电协议供电方: 委托转供方: 被转供方: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电 话: 电 话: 电 话:电 传: 电 传: 电 传:邮 编: 邮 编: 邮 编: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 账 号: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一)转供电关系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用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二)转供方式转供方同意从其所有的 变电所 出线的 千伏线路 杆向被转供方受电装置供电。(三)转供电容量根据被转供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三方确认,被转供方的用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瓦(千伏安)。(四)转供用电期限 委托转供电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五)三方的权利与义务1、被转供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供电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和用电量承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的义务。2、转供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被转供方安全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方获得转供费用的权利。3、供电方依据本协议应直接受理被转供方的用电申请,并有对被转供方装表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承担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被转供方用电指标。(六)转供电的计量及电费1、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被转供方使用的电力、电量进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负责抄表和收取电费。2、供电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转供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方每月用电计量装置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3、转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七)转供费用供电方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按被转供方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以每千瓦时 元计算,每月支付一次。(八)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分界点电源侧线供电设施属转供方,由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被转供方,由被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2、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匀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三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九)违约责任1、转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被转供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停限电时,应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未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供方停电,给被转供方造成的,转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由于被转供方造成供电方、转供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转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被转供方未经供电方、转供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转供方应通知被转供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经供电方同意可中止供电。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划有关条款处理。(十)争议的解决方式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依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十一)本协议交效力及未尽事宜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4、本合同自供电方、购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各执 份。6、本合同附件包括:1) 。2)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供电方:(盖章) 转供方:(签名 盖章) 用电方:(签名 盖章) 签约人:(签名 盖章) 签约人:(签名 盖章) 签约人:(签名 盖章)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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