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自贸区政策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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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自贸区政策概述一、相关政策文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支持中国(浙江)自由 贸易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发201796号2、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2017.83、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2017.8.34、舟山市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暂行办法2017.5.195、国务院办公厅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国办发201751号6、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7.7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8、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7.69、舟山市普陀区政府关于积极服务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普陀片区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610、浙江省人民银行、省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1111、浙江省人民银行、省外汇管理局推进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7.1112、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署加发201772号1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53号二、优惠政策详析1、企业落户方面(1)放宽限制条件,助推特色落户放宽企业名称行业限制,允许注册资本1亿以上、业务范围涉及5个行业以上的企业申请无行业企业名称。允许自贸区内的企业名称冠以“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自贸区”等字样。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3000万元以上的海洋新兴产业、旅游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普陀区政府文件)(2)放宽登记要求,助动宽松落户放宽经营范围登记要求,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支持企业灵活调整经营范围,允许不涉许可审批的企业不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即可开展新增项目经营。可办理公司名称后辍为金融服务外包、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营范围涵盖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代办汽车抵押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在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明确招商引资企业集中注册住所(经营场所)后,经市场监管窗口备案,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度。(普陀区政府文件)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由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登记权限。(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税收补助方面(1)落户补助世界500强企业首次落户自贸区、且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企业本部迁入最高可获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中国500强企业首次落户,本部迁入最高可获得6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自贸区总部企业应是在自贸区范围内注册设立并为较大区域内控股企业(不包括舟山本地以迁移方式入驻的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营业收入中来自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若对自贸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科技、文化等总部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本办法公布之后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在办公用房、经营贡献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才激励等方面都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奖励。其中实到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1亿元(含)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到位后,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2)经营补助对实际利用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从事实质性经营的实体企业,若对地方贡献重大,最高奖励额度可达500万元人民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引进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企业。对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年进出贸易额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年出口额增量给予相应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引进国际海事服务企业。对实际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经认定后,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对现有外资企业增资,其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比照新引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经认定后,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累计为舟山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经认定后,给予融资总额相应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人民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暂行办法)鼓励引进金融服务相关企业。经“一行三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证券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经省级以上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符合浙江自贸试验区发展要求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交易中心(所),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经“一行三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币兑换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等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浙江自贸试验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会等,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鼓励引进跨境服务、离岸贸易企业。鼓励国际物流、贸易、结算运营中心落户,企业将其国际物流、贸易、结算营运中心设立在浙江自贸试验区,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其在舟山首次年度海外结算营业收入折合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对电商企业落户浙江自贸试验区,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相应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3)行业补助绿色石化、现代航空、船舶与海工装备等先进制造业企业,若是投资超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将实行“一事一议”的综合扶持政策。(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融资租赁行业,对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补贴。补助资金分三次支付,实收资本到位后支付40%,在融资租赁余额达到实收资本后再分两年各支付30%。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 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4)人才补助鼓励创业人才向自贸区集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才,最高给予3000万人民币创业资助。设立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科创基金和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并给予创业人才累计不超过50万的贷款贴息。(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对到位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5)住房补助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租用市政府提供的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新购建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补助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已发放的补助应予返还。(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税务优惠方面(1)人才引进个人所得税优惠对自贸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经认定按人才分类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人民币的奖励。实施海上工程师引进策略,经认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人民币的年薪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税收激励,其在自贸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对石油石化、航空航天等领域特别重要的人才实行一事一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2)融资租赁业务税收优惠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不动产、无形资产售后回租业务,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对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印花税;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印花税。4、税务服务方面推动税收服务创新。一是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部门利用已有场所,实行自贸试验区内国税、地税业务一窗联办、一厅通办。二是纳税人线上点“单”培训辅导内容,税务机关线下配“料”教学视频,实现全天候点单培训辅导。三是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合作,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四是纳税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税务机关预约办理日常涉税业务,在约定时间内到预约地点直接办理预约事项。五是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建立税银征信信息共享机制,并逐步扩大与银行部门征信互动范围。六是税务机关为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和更宽松的办税环境。七是通过互联网及自助终端更为便利地办理各种税收业务。鼓励金融创新。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法人机构可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按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跨国企业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享受跨境投融资汇兑便利等政策。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等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保险产业政策制度创新。一是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设立服务于石油行业的专营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设立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风险评估、损失理算、法律咨询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二是取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三是根据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需要,允许自贸试验区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附件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 支持中国(浙江)自由 贸易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发201796号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29号)的精神,推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发展更进一步、更快一步,把自贸区打造成为“六个浙江”建设的示范区和排头兵,现就支持自贸区发展提出如下15条创新税收服务措施:一、联合服务“一站办”。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政务大厅和海洋产业集聚区企业服务中心设立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同时办理国税、地税业务,让纳税人“进一个门、办两家事”。升级自贸区内国税、地税自助办税终端,同一台自助办税终端可同时办理国税、地税业务。共建国税、地税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增加自助办税设备投入,充分发挥集成办税效应。二、信息共享“一次报”。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和“一照一码”登记商事制度改革,国税、地税双方涉税信息共同采集、共享互认。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涉及到共享数据的,国税、地税双方在系统中直接调取使用,不再重复采集,避免纳税人分别准备、两头提供。三、银税互动助融资。依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支持小微企业获得基于纳税信用的线上信用贷款,切实解决融资难问题。扩大纳税信用主动推送范围,将“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拓展至B级,开展基于纳税信用的多领域合作。将“银税互动”与助力油品企业和大宗商品交易等结合起来,创新推出具有针对性的信用金融产品。四、网上办税不出户。全面上线“浙江国地税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网络发票、出口退税、优惠办理、发票办理等服务事项。推出浙江国税、地税移动终端办税,实现涉税事项办理掌上化、移动化。全面实施发票“线上申领、线下配送”服务模式,加强与物流配送公司合作,为纳税人申领、代开发票提供便利。五、出口退税无纸化。推广“互联网+便捷退税”,优化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电子底账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的数据对接,打通海关电子口岸数据下载通道,自动导入报关单信息和发票信息,自动快速生成申报数据,简化数据录入工作,其他所需纸质资料可快速扫描上传,全程无纸化操作。六、缴税方式多元化。“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全程网上操作,纳税人“零上门”即可“网签”协议。应用微信或支付宝移动缴纳税费,实现纳税人随时随地完成税费缴纳。推进纳税证明线上自助查询和打印,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七、电子发票增便利。在自贸区内大力推广电子发票,实现发票的电子化、无纸化,提升发票领用、验旧、携带、传递、使用、存储的便捷性和环保性。八、诚信办税简流程。以“诚信假设”为引领,在减负、还权的同时还责于纳税人,提升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纳税人通过浙江国地税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再要求报送纸质资料,改由纳税人自行保管备查。推行“容缺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欠缺材料在“可容缺材料”范围内,按规定先行进入办理流程,容后再补,促进纳税人诚信办税。九、先享优惠后管理。加强税费优惠的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征前减免、自动享受、留存备查、加强监管”的税费优惠管理模式,做到税费优惠先对照享受再后续管理,提高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获得感。十、“省内通办”全覆盖。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纳税申报、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和宣传咨询等“省内通办”事项在自贸区全覆盖,区内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相关业务在全省范围内“一站式”办理,真正实现“管理分区域、服务无界限”。十一、实名办税免认证。依托现代科技,搭建多种纳税人实名信息采集渠道。纳税人只需提供一次身份信息,便可在每次办税时自动认证身份,无需重复认证。税务机关通过对实名办税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及时响应纳税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合理安排服务资源,提供精准化服务。十二、预约办税少等候。提供电话预约、网络预约、手机预约等多种方式,扩大“预约办税”的服务范围,结合纳税人信用等级,实现预约办税业务和对象的全覆盖,为纳税人节约办税成本、减少等候时间。十三、点单辅导互动学。推动纳税人学堂社会化、网络化办学,实施多媒体互动学习,国税、地税培训辅导线上线下一体化、点单化、智能化。通过一体化网络平台实时收集和反馈纳税人的学习情况,自动靶向推送。组织专家学者、业务骨干等通过互联网为纳税人提供点单式培训辅导,使纳税人全面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和办税流程,加强税企互动。十四、“离岛”办税不用跑。依托信用联社等社会化网点实现自贸区“离岛”办税点全域覆盖。“离岛”办税模式内容涵盖发票验旧领新、代开发票等涉税事项,“离岛”区域内纳税人可就近享受全面、便捷、规范的涉税服务。十五、税企合作防风险。选择税收遵从意愿强、遵从能力高、涉税内控机制较完善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自贸区企业作为省级定点联系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试行事先裁定,增强税收政策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建立税企高层合作对话机制,开展经常性互动沟通,及时回应解决企业涉税诉求,帮助企业防范重大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8月17日附件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支持意见。一、下放企业登记管理权限。授予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部门行使区内下列公司登记管理权限:一是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是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设立且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三是省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取冠“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自贸区”等字样的名称,并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体现自贸试验区功能特点的行业表述。允许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上述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权。支持舟山在自贸试验区推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三、推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小微企业园、创业园区等地试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基础上,按照源头可溯、信息可查、风险可控的要求,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推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并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可免予提交租赁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四、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支持自贸试验区率先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电子归档”等全程电子化登记基础上,加快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五、全面开放数据资源,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工商总局电子商务12315投诉维权中心和网络商品质量监测中心、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省工商局与阿里巴巴平台战略合作的优势,实现涉及舟山群岛新区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交换共享,为自贸试验区创新监管服务方式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六、支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通过安排专项资金等方式,支持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改善执法装备,加快基层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七、积极争取工商总局赋予外资登记管理权。继续帮助自贸试验区向工商总局申请授予外资登记管理权,并负责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及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6月14日附件三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署加发20177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提出的“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先导区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精神,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制度、把好国门、做好服务,现制定以下支持措施:一、创新海关监管制度,促进贸易便利化(一)全面推动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深化复制推广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工作,对适合新设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海关监管创新举措及原四个自贸试验区海关支持措施,因地制宜借鉴复制。继续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二)优先推进自贸试验区“互联网+海关”特色服务。全面优化海关线上业务流程,优先推进海关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融入全国“互联网+政府服务”体系,建设海关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提供海关特色服务。(三)率先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将自贸试验区率先纳入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进程,结合自贸试验区特色,加速推进自贸试验区海关功能化改造。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内陆与沿海、沿边海关间协作,推广应用物流监控系统,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服务外贸转型升级,实现优进优出。(四)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并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推广。以“总对总”方式与各口岸和贸易管理部门系统对接,实现贸易许可、支付结算、资质登记等平台功能,逐步实现企业通过“单一窗口”一站式办理所有通关手续,优化监管执法流程,探索“一口对外、一次受理和统一反馈”的口岸管理模式,实现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五)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推动税收征管申报要素的审查由集中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向全过程转变,由逐票审查确定向抽查审核转变,实现税收征管作业的前推后移。支持企业自报、自缴税款。创新税收担保形式,从以货物为单元的逐票担保机制转变为以企业为单元的总担保机制。优化归类一致性协调解决机制,将自贸试验区企业数据优先纳入归类先例企业库,推动企业使用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六)创新企业管理制度。积极融入国家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自贸试验区企业注册登记“多证合一”,进一步优化海关“关企合作平台”,实现企业远程在线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业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海关监管体制,优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申请认证为海关AEO企业,促进企业享受海关监管便利措施。有效落实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措施。(七)深化国际间海关合作。以贸易安全与便利为重点,开展国际海关间通关便利化、AEO互认、能力建设、执法等合作,积极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间自由贸易园区海关监管合作。二、实施保税监管改革,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八)改革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实施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企业物料编码(料号)或HS编码(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和“风险研判、分类审核”作业模式。对管理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实施自主备案、自主核报的管理方式。取消异地加工贸易审核环节,企业可直接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手续。探索建立总部式一体化保税监管模式和以研发设计为龙头的全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九)改革加工贸易核销及单耗管理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自主确定合理核销周期,并自主选择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工单等核算方式,自主选择在报核前申报单耗或实行单耗自核管理。简化核销手续,取消预报核环节。(十)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整合优化。支持符合条件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为综合保税区。推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发展,加快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试点。(十一)提高保税货物流转效率。优化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方式。企业可自行选择运输工具承运保税货物。三、支持新型贸易发展,促进稳增长调结构(十二)支持文化对外贸易发展。探索文化产品保税监管新模式,促进文化艺术、数字出版、动漫游戏、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业务发展。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文化特色服务进出口产业。(十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集中代理纳税的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研究,制定更加符合新业态特点的企业认证标准,实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有机融合。(十四)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保税业务时,适用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鼓励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促进软件研发、工业设计、信息管理等业务发展,提高服务外包产业国际竞争力。(十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创新与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模式,支持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环境风险可控的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十六)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大型设备等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四、助推海洋经济发展,提升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十七)支持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支持丰富保税燃料油供应市场竞争主体,应用信息化手段优化船舶通关手续,通过“先供船后报关”、“一船多供”、“一船多能”等方式探索多种形式的保税燃料油供应模式,提升港外锚地和跨关区直供能力,推动保税燃料油供应通关便利化。支持开展国际船舶修理业务。依托舟山港综合保税区,支持舟山港船舶配件交易市场建设。(十八)支持国际油品基地建设。支持国际石化基地建设,探索对符合条件的石化企业实施“电子底账+企业自核”的保税监管模式,优化石化产品进出口通关手续。支持开展原油、成品油、燃料油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监管场所内设立商品期货交割库,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十九)支持国际矿石中转基地建设。支持国际配矿贸易中心建设,优化面向长三角、辐射长江沿线的矿石集疏运中转监管。完善矿石混配业务管理,推动原产地认证联网核查,探索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进口交易和转口贸易相适应的海关监管制度。(二十)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浙江沿海水运口岸扩大开放,建立与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相适应的保税监管模式,按照合同期限进行监管。优化远洋渔业海关管理,允许冰鲜鱼等鱼获在渔场捕捞后直接出口境外。支持舟山邮轮母港建设,为邮轮、游艇出入境提供通关便利。(二十一)支持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主动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建设义甬舟开放大通道,优化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和移泊申报手续,推进宁波舟山港口岸监管一体化,完善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体系。支持开展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二十二)支持舟山航空产业园建设。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开展通用飞机总装组装、制造等业务,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规则,优化通关流程,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支持舟山普陀山机场航空口岸对外开放。五、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贸易秩序公平公正(二十三)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创新成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的协调,协同打击进出口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构建打击侵权假冒的社会共治格局,助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知识产权资源集聚。(二十四)打防结合,有效防控风险。依法开展风险防控,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严密查堵进出境违禁印刷品音像制品。认真研究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确保安全高效管住,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二十五)加强法治建设,维护健康发展环境。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制度创新,将成熟的创新制度固化为法律规范,以法治建设保障制度创新。加强规范、统一执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附件四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银行服务4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46.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要求如下:(1)取得银行控股权益的外国投资者,以及投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其他银行的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少于100亿美元;(2)投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托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少于10亿美元;(3)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少于200亿美元;(4)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5)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少于10亿美元。47.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并具有从事货币经纪业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48.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49.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营运资金的30%应以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资产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3家或3家以下的中资银行;(3)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可低于8%。资本市场服务50.期货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51.证券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52.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5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54.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55.除中国政府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保险业56.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57.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全部外资股东应为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附件五: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根据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270号)规定,自2017年6月15日起,受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委托,省商务厅、省国税局负责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试点的企业要求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并具备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以下简称560号文)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一)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并实缴到位。(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业等相关行业管理工作经验。(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报材料(一)试点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3年业务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简要情况。(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五)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六)拟任(或现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七)申请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新建企业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八)法人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九)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无违规经营的证明,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依法纳税情况说明(新建企业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等业务的,需提供与关联企业的关系,以及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十二)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四份,装订成册。三、申报程序(一)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申请从事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企业,向舟山市商务局递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二)舟山市商务局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出具推荐函,并随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省商务厅。(三)省商务厅会同省国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商务厅、省国税局联合发布公告。企业持批复文件至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增项业务。 四、有关要求(一)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舟山市商务局应指导试点企业及时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和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按时完成信息季报、年报工作。同时,舟山市商务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上季试点企业变更工商登记情况报送省商务厅,抄送省国税局。(二)加强行业风险监管。舟山市商务局应加强属地监管。要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强化对试点企业风险防控重点环节,以及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要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切实防范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对不按要求报送企业相关信息,在一年以上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省商务厅将会同省国税局取消其试点资格。(三)规范企业变更管理。自贸试验区内的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产业结构等,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报省商务厅备案。其他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到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及时将原申报材料和批准文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商务厅备案,按试点企业进行管理,并享受同等待遇。试点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其注册资金、高管人员、关联企业等应符合试点申报条件,并及时登陆融资租赁信息系统修改相关信息。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应当按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报试点现行规定重新申报确定试点资格。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7日附件六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快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引导浙江自贸试验区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发挥企业总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服务能级,增强浙江自贸试验区综合竞争力,制定本暂行办法。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浙江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注册设立并为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法人组织,不包括舟山本地以迁移方式入驻的企业。三、认定标准浙江自贸试验区总部企业具体应满足以下标准:(一)在浙江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浙江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导向(不包含房地产业)。(三)在本市外设立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营业收入中来自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六)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科技、文化等总部企业,若对浙江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经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四、政策措施对本暂行办法发布之日及以后年度在浙江自贸试验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开办补助政策。对于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实到注册资本在5000万(含)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的、1亿元(含)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在资金到位后,分别给予100万人民币、200万人民币和500万人民币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二)办公用房补助政策。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2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建房补助。具体补助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3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设立起三年内按房屋租赁合同所明确的租金给予100%补贴。享受以上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五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三)经营贡献奖励政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根据企业地方贡献,在五年内按其在浙江自贸试验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相应比例的奖励。(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自认定当年起,根据企业地方贡献,在五年内按其应缴已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给予相应比例的奖励。(五)人才激励政策。对就职于浙江自贸试验区总部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浙舟新党发201611号)文件政策给予扶持。(六)“一事一议”政策。对重点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大型央企等企业总部、地区性总部的开办补助,参照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鼓励500强企业落户扶持政策执行。对地方贡献特别重大的企业,可在以上政策基础上,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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