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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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X县“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管理办法 XX县“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管理办法(意见稿)XX县困难职工援助中心是我县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密切工会组织与广大职工的血肉联系,切实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充分发挥工会自身优势,与困难职工联心,与社会各界联手,直接解决职工存在的突出总的社会性救助服务机构,在县总工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一、 服务宗旨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促进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送温暖工程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二、 主要职责开展就业咨询和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服务,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帮助;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劳动模范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接待处理职工来信、来访;为特困职工提供生活救助。三、 援助范围1、 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中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是指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企业。破产企业是指经过法定程序由法院宣布破产的企业。这些企业中,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不能按规定发放,致使多数职工家庭人均生活费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下岗、失业职工中再就业难的职工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人员。失业职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处于无职业状态,有就业要求的职工。在下岗职工失业职工中,因年龄偏大、身体状况不好、技能较低、再就业十分艰难、缺乏稳定的劳动收入,致使家庭生产普遍困难的职工。3、劳动安全卫生无保障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是指企业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业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和噪音等工业卫生指标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下长期工作的职工。4、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的职工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是指一些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大劳动强度,直接影响到职工的身心健康;肆意辱骂、体罚职工,甚至集体搜身、严重侵犯了职工的人格尊严;限制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扣押身份证,收取抵押金,不许职工自由出入,严重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是指一些企业和单位,不按规定定期召开职代会,不开展签定集体合同、平等协商,职工的民主审议权、民主建议权、民主决定权和民主评议权不落实,导致民主渠道不畅通,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五、援助办法(一)职业介绍、技能培训1、开展就业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为各机关罢休及企事业单位的用工和岗前培训提供服务,为求职者提供服务。2、用工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和岗前培训的,要填写用工单位登记表,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和其他相关情况。3、求职者要求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的,要填写求职登记表和培训登记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一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中介费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标准收取。5、对持劳动模范证件的求职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培训;对持有下岗证、失业证的求职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培训费予以优惠。6、开展劳务市场调查,了解和收信用工信息,拓宽再就业渠道。(二)信访接待1、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耐心倾听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职工来信来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登记,做到记录清楚、处理情况归档。2、办理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要依据有关政策,做到依法解答,注意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化解矛盾。3、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送,对应由其他部门和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转办。重大上访情况要及时向分管主席报告,以便得到及时稳妥处理。4、对职工的申诉、控告、检举严格保密。5、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系、通报、反馈制度,确保信访有答复。(三)法律援助1、援助事项职工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2、援助对象上诉到县法院或县劳动争议仲裁和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劳动模范和工会干部。3、援助方式提供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代拟法律文书。代理非诉讼案件;担任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代理人。4、援助程序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申请人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出据材料等;负责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开展法律援助。(四)生活救助1、救助范围及对象县内企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殊困难职工,以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要求生活救助的,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每年可给予一次性救助。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职工,持本单位工会证明,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职工及其家庭遭遇不可预见灾害,致使生活困难的。患大病、重病(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病种)又未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需提供原始病历和医药费收据)。由于生活困难而造成子女辍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或持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双职工同时下岗,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生活遭到困难的。3、为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尚未参保的困难职工,协调有关方面为其办理“低保”手续。六、资金*1、社会捐助。在广泛发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动员在旬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城镇有固定收入的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为困难职工奉献爱心。拟每年组织一次集中捐助活动,筹措一定资金。2、政府拨款。县政府每年预算一定的“困难职工救助款”用于困难职工救助。3、工会自筹。县总工会每年从本级工会经费中筹措一点资金。七、资金管理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制定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并接受年度审计监督。每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一次,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救助金的发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救助对象的确定,每年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八、组织领导XX“困难职工救助中心”设立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及县总工会领导任正副组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和国税局、XX烟厂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XX县“困难职工救助中心”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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