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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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 简介 职业病防治法 是一部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 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也是 三个代表 思想的具体体现 深刻领会这部法律的时代特征 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宣传贯彻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的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多年来 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举世瞩目 但与此同时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高新技术和传统工业带来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也日益凸现 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文明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之一 目前 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相当严峻 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 职业病患者累积人数 死亡人数和新发病例数均居世界首位 尘肺病人是其他国家尘肺患者的总和每年新增尘肺病人1 5 2万例随着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 我国将再次进入尘肺病高发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 据统计 目前我国接触职业危害人数 职业病患者累积病例数 均居世界首位 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百亿元人民币 根据全国44个耐火材料厂的统计 每例尘肺病人每年的经济损失为3 41万元 按照现患尘肺42万人计 直接损失就达120多亿元 新增尘肺病例的经济损失也在以每年6亿多元的速度增加 据联合国的资料估计 由于职业病和职业外伤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高达世界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 究其原因 主要是长期以来社会对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 有些地方政府和企业领导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 同时乡镇工业无序发展促进了职业病危害的扩散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则为一些劳动条件恶劣的企业提供了大量流动劳动者 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转嫁 一些三资企业将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过程和工艺技术带入境内 或将发达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毒物带入境内使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由于政企不分 政事不分 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原来应该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长期以来却一直由政府包办 结果是政府费力不讨好 目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条件下 政府应当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 使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 社会中介服务分离 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 有序的发展 因此 制定一部规范政府 用人单位 服务机构和劳动者行为的职业病防治的法律 完全符合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国力 职业病防治法 从法律角度对职业病作出了解释 将职业病严格限定于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同时 职业病防治法 为将职业病与工伤 职业性多发病等与职业活动有关的其他疾病相区别 提出了 职业病危害 这一概念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将通常所说的 职业危害 限定在法定职业病的范围内 职业病防治法 法律框架的形成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从事放射性 高毒作业特殊管理法规和与职业病防治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 目前 卫生部已发布 项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和文件 余项职业卫生标谁 并将法定职业病由原来的 种增加到 种 职业病防治法的配套规章和文件涉及 个方面 其中包括 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活动 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职业病防治技术法规 包括职业卫生标准 技术规范等 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是加入世贸组织 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的必然选择 是我国所有用人单位 劳动者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者的共同任务 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特征 这次颁布的法律定位准确 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 职业病防治法 是在总结我国多年职业病防治实践经验 借鉴国外好的做法 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此 职业病防治法 中政府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 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并组织实施 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行为 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规定 调整和公布职业病目录 并制定和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组织职业病鉴定活动 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社会保险进行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的职责主要是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 依据 谁造成职业病危害 谁负责危害治理 的原则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服务机构的职责主要是向社会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如职业危害因素的评价 监测检验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诊断 健康教育等 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劳动者则有权主张健康权益 并得到和接受相应的服务 强调以人为本 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维护劳动者健康和切身利益是 职业病防治法 的精髓 因此 职业病防治法 根据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 明确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具体说 劳动者享有职业健康权 即有权在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作业 并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疗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知情权 即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和待遇 受教育权 即有权获得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 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参与决策权 即有权参与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提出意见和建议 拒绝作业权 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特殊保障权 即未成年工有权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孕期 哺乳期妇女有权不从事对本人 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检举控告权 即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获得赔偿权 即职业病病人有权享有工伤社会保险 并依照民事法律 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者享有权利的同时 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习和掌握职业卫生知识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正确使用 维护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等 坚持预防为主 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 职业病一旦发生 很难治愈 因此 职业病防治法 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 注重从源头抓起 实施全过程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这样规定 可以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盲目上马 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 从源头抓起 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 还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只要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危害项目 就应及时 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及时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情况 为实行分类管理和综合治理奠定基础 并为政府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依据 确保贯彻实施 落实经费保障和社会保险 建立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保障机制 能够有力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深入 使 职业病防治法 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 由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是用人单位的责任 因此 职业病防治法 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 工作场所卫生检测 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我国 职业病防治法 的要点 一 广泛覆盖 重点防治 法 广泛地覆盖了我国领域内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 包括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法 既和国际接轨 又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重点解决当前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最主要的职业病问题 包括职业性粉尘危害 放射性危害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 的要点 二 职业病防治法 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建立保证权利义务履行的相关法律制度 并监督其有效地实施 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政府职业卫生防治监督部门 职业病的定义及特点 ILO 由于暴露源于工作活动的危险因素下而患的疾病 学术上的定义 凡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是职业病 立法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特点 职业病是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危害后果是远期的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职业病难以治疗 但可以预防职业病不仅仅是一个疾病问题 也是一个经济问题 不采取有效措施 必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包括化学因素 粉尘 毒物等物理因素 电离辐射 非电离辐射 高温 噪声 振动等生物因素 细菌 病毒等其他因素 功效学 精神因素等国家重点防治 粉尘 放射性 有毒有害物质 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 一 职业病防治法 共分七章七十九条第一章共一十二条是对各级政府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职责的总则 第二章共六条是要求用人单位前期预防既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共二十条是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防护和管理责任及义务以及劳动者在此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 二 第四章共一十六条是对职业病诊断机构 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资质规定以及职业病病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第五章共七条是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活动中的法律义务及责任 第六章共一十五条是对用人单位 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人员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病诊断人员在以及未履行相关法律后 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具体的处罚 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 三 第七章共三条为本法的附则 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 四 职业病防治法 一个最大的特点 就是强调前期预防 前期预防的关键就是要抓住 源头 要从 源头 上预防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的 源头 在哪里 职业病危害的 源头 就是建设项目的 三同时 即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措施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 真实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我区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 各类企业依托宁夏的能源优势蓬勃发展 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更多投资 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 其中一项就是简化审批程序 减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干预 正因为在 先发展后治理 这样的思想指导下 使许多企业省去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项目 三同时 这一关键的一环 为加快建设步伐 抢时间争速度 不少地方预先规划好一个个工业区 加上管理者未能认识到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 因而企业从项目建设开始到正式投产使用 均避开卫生部门的监督 导致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真正实行 三同时 的只有很少的一部分 不少小企业作业场所缺乏应有的通风 排尘 排毒设施 车间布局不合理 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场所不分开 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 随着新材料 新工艺 新技术的不断引进 加上内地及境外不少职业病危害项目往西部转嫁 所带来的职业病危害日趋严重 从我区目前发生的职业病原因分析看 建设项目未实行 三同时 车间布局不合理 作业场所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以及工人缺乏对中毒急救常识的了解是主要的原因 为此 职业病防治法 非常强调前期预防 把前期预防作为一个独立章节专门叙述 首先提出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 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等等 要达到以上这些要求 关键是新建 扩建 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其防护设施设计还需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在竣工验收时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凡是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只要按上述要求认真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验收 就能抓住职业病危害的 源头 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防止职业病的危害 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 五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组织机构 人员 各种管理制度建立作业场所危害控制制度作业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公告 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 防护措施 事故应急措施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上岗前 在岗中 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作业管理制度作业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粉尘 放射性 急性危害作业特别规定对原材料 设备供货商的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 劳动者享有的八项权利及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 职业健康权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除了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外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对遭受或者可能会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 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疗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当劳动者被疑患有职业病时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病人进行诊断 在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这个法律的规定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排病人进行治疗 康复和定期检查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病人 应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置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应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 康复费用 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障的规定执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知情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当在其醒目位置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 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含聘用合同 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 检测 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 评价应当客观 真实 受教育权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 规章和操作规程 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 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 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 培训 这些都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内容 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 也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措施 劳动者本着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应对所在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 直接或间接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拒绝作业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 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特殊保障权未成年人 女职工 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 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国家对从事放射 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检举 控告权职业病防治法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 控告权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获得赔偿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这是职业病防治法总则中的一项规定 这个法律规定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 六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 鉴定程序 体现公平 公正 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 诊断原则职业史 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 实验室辅助检查三人以上集体诊断推定诊断原则 诊断证明书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诊断争议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两级鉴定 省级鉴定终结回避原则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保障方面的规定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就医 治疗 康复 工作安排经济补偿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工伤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 强化了工伤社会保险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并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 康复费用 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这样以立法形式将职业病纳入了工伤社会保险 从制度上保证了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并为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 有序发展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 合并 解散 破产等情形的 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 七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职权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 职业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评价职业健康检查 健康管理职业病诊断 鉴定 治疗以及康复卫生工程防护技术服务防护设施 设备 个人卫生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与评价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卫生技术支撑 并向社会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贯彻实施 职业病防治法 过程中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是重要的社会支持系统 许多技术性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由其承担 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资质认证或审核批准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规范 按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的规定 取得资质认证或经批准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职业卫生防治设备与个人防护用品效果评价 化学品毒性鉴定与评价 卫生工程防护技术咨询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治疗与康复等各项职业卫生服务 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 八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行政法律责任 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 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 可能导致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违法后果的情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 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对不符合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 予以批准 发现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不予取缔 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批准的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发现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 不撤销原批准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发现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 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虚报 瞒报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 1 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要依靠立法的保证 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进行申报 申报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浓度或强度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 工艺和材料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 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申报后 因采用的生产技术 工艺 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 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 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 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 劳动卫生监督按其性质分为预防性劳动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劳动卫生监督 预防职业性有害因素 从开始就要求在厂址选择 工厂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就应着手 使之符合卫生要求 新建 改建 扩建和续建的工矿企业 必须把消除和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措施纳入计划 与生产项目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即 三同时 3 加强车间生产环境和个人防护 视工业类型和操作特点 可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如实施机械化 自动化操作 在生产工艺流程中推行清洁生产 尽量避免或减少使用有害物质 以消除或控制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环节 为了控制有害物质逸出 采取隔离 密闭或合理的通风等到措施 最大限度地降低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和意义 意义 是落实用人单位义务 实现劳动者权利的重要保障制度 是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前提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减少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 减少社会负担 目的 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 职业危害易感人群 及时发现职业性健康损害 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 及时发现 诊断职业病 以利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病人 为职业病危害评价 职业病危害治理效果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为行政执法提供证据 目前职业病执法监督有关职责的分工 卫监督发 2005 31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一 卫生部门职责 一 拟订职业卫生法律 法规和标准 二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职业病的预防 保健 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 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 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一 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 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 标准 并监督实施 二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依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负责职业危害申报 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 法规 规定和标准情况 三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 违规行为 四 组织指导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 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 一 卫生部制定或发布涉及作业场所的法规应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 协商 二 两个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 通报有关情况 协调有关工作 卫生部门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三 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 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 应及时就有关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汇报 安全监管部门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四 各地应尽快理顺工作关系 切实履行职责 卫生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能划转期间 要做好协调工作 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三道坎阻碍职业病防治法落实 目前 我国煤炭行业职业危害状况十分令人担忧 各种职业病并存 尘肺病 职业中毒和噪声是危害煤炭行业职工健康的三大主要因素 其中以尘肺病为主 占各种职业病的73 据不完全统计 截至2004年 我国煤炭行业累积尘肺病人近30万 约占全国尘肺病人数的50 尘肺病患者因吸入大量二氧化硅与其它粉尘 导致粉尘性和巨噬细胞性肺泡炎和肺间质纤维化 患者最终因肺心病 呼吸衰竭而痛苦地死亡 目前 我国尘肺病发病率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 每年新发尘肺病人5000人以上 据国家疾病控制中心对国有大型煤矿的抽样调查测算 全国每年因尘肺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0亿元人民币 间接损失更是高达四五百亿元人民币 如今 由矿难产生的 红伤 已引起广泛重视 但尘肺病引起的 白伤 仍被忽视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视不够 目前 我国粉尘防治工作异常薄弱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 国有煤矿作业点的粉尘监测率不到50 乡镇煤矿则更低 有的根本就不检测 全国很多矿区没有职业病防治机构 地市以下煤矿几乎没有职业病防治机构 二是职责不清 有法不依现象严重 职业病防治法已颁布3年了 而其中规定的 前期预防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等5个章节中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目前就连国有大型煤矿都没有落实 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更是一片空白 我国安全生产法也明文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而对相关法律的贯彻大多数地方和部门都是 只打雷不下雨 甚至有的地方连雷都不打 根本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措施 此外 在煤矿粉尘危害防治上 卫生部和安全监察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的状况 分工协调机制尚不完善 按照有关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因此 两个部门在职能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叠和交叉 目前尚无具体可操作的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惩处方法 执法依据和处罚依据不够明确和具体 难以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三是职业危害防治投入严重不足 主要是科技计划投入经费不足 企业在职业危害防治上投入不足 导致防治措施难以落实 由于现阶段用工方式的多样化 劳动监管还难以完全到位 煤矿企业包括部分国有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按规定建立健康档案 不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普遍存在 致使劳动者健康权益及患病后的诊断 治疗权益得不到保障 此外 大量农民工身患尘肺病 也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目前煤矿用工多为轮换工 临时工 且绝大多数为农民工 由于小型煤矿服务年限短 且大多数的煤矿没有与聘用的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和缴纳工伤保险费 大量患尘肺病的农民工基本上被推向社会 许多农民工在发病之前 就已被煤矿解除了劳动合同 有专家称 农民尘肺病人不断增多和病情不断加重的趋势 有可能给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后果 谢谢大家 让我们携起手来 共同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维护劳动者健康 为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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