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罚办法(2012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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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增强公司全员的质量意识,促进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全面贯彻落实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使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质量等级,实现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名义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第二章 质量事故的分类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为:自工程施工开始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日止,由于承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存在质量缺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事故。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类质量事故、二类质量事故、三类质量事故,以及四类质量事故。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2、大、中桥梁及大型构造物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承重结构突然垮塌者。3、路基发生连续沉陷变形200米,累计沉陷变形500米者。4、路面结构层出现翻浆、唧浆、网裂、推移等损坏情况,每公里内路面严重损坏面积在20%及以上者。5、路基、路面工程完工后,关键项目等技术指标不满足设计指标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交验要求者。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者。2、大、中桥重要部位工程质量经检验不合格,需进行返工处置而造成工期拖延、成本增加等重大损失。3、路基发生连续沉陷变形100米,累计沉陷变形200米者。4、路面结构层出现翻浆、唧浆、网裂、推移等损坏情况,每公里内路面严重损坏面积在10%及以上者。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者。2、路基发生连续沉陷变形50米,累计沉陷变形100米者。3、路面结构层出现翻浆、唧浆、网裂、推移等损坏情况,每公里内损坏面积在5%及以上者。第八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类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者。2、三类质量事故以下的其它质量事故。第三章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处罚评审程序第九条:质量事故处理原则1、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员工均有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及时、详实地报告至公司的权力和义务。2、一、二、三类工程质量事故,各公司、项目部必须及时防止事故再扩大,并进行控制处置,及时调查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详见第六章附则),在3天内上报至总公司。3、质量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处理。4、要切实做到质量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做处理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第十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罚评审程序1、四类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进行调查、评审并实施处罚,各公司对实施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二、三类质量事故由各公司进行调查、评审并实施处罚,公司技术质量部对实施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一类质量事故,各公司要提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和初步处罚意见上报公司,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质量部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评审,提出处罚方案,然后提交有关会议决定处罚。第十一条: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施工开始至缺陷责任期内,部分工程报废、返工、重建、质量缺陷所造成损失的直接价值,或造成财产毁损的价值。直接经济损失金额:是指从事故处置开始至结束,并使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标准,其过程所支出的费用。第四章 质量事故责任分析和划分第十二条:责任者确定1、直接责任者:是指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工作者。2、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于事故的发生虽非直接工作造成,但负有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人。3、主要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质量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第十三条:领导责任者的划分1、主要领导责任者: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参与决定和管理,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各级领导。2、直接领导责任者: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行使主(分)管工作和决定的各级领导。3、一般领导责任:对下属的工作措施和管理存在失察,发生质量事故后,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第五章 质量事故的处罚第十四条:质量事故的处罚,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化的原则。应在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类型,确定事故责任者,分清主次责任者,核实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对各公司、项目部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者进行相应处罚;对一、二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的处罚,应根据事故的后果可给以经济和行政并处。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罚。第十五条:一类质量事故处罚1、处罚各公司直接损失的20%,款项上缴总公司财务核算中心。2、对各公司领导及职能部门相关责任者的处罚,以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5%为基数按百分比计算。兼任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兼职领导)的不在此处罚之内。各公司领导的处罚款项上缴总公司财务核算中心,其他人员的处罚款项上缴各公司财务部。处罚金额按下列计算:1)各公司经理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金额5%25%。2)各公司总工程师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5%20%。3)其他相关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5%5%。3、对项目经理部质量责任者的处罚,以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0%为基数按百分比计算。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主要责任者的处罚款项上缴总公司财务核算中心,其他人员处罚款项上缴各公司财务部。1)主要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20%5000元。2)直接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15%3000元。3)主要领导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15%2000元。4)直接领导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10%1000元。5)一般领导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5%300元。6)其他质量相关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3%100元。第十六条:二类质量事故处罚1、对各公司处罚直接经济损失的10%,处罚款项上缴总公司财务核算中心。2、对各公司领导及职能部门相关责任者的处罚 ,以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6%为基数按百分比计算。兼任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兼职领导)的不在此处罚之内。各公司领导的处罚款项上缴总公司财务核算中心,其他人员的处罚款项上缴各公司财务部。处罚金额按下列计算:1)各公司经理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金额6%20%。2)各公司总工程师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6%20%。3)其他相关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6%5%。3、对项目经理部质量责任者的处罚,以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0%为基数按百分比计算。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主要责任者的处罚款项上缴总公司财务和算中心,其他人员处罚款项上缴各公司财务部。1)主要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20%3000元。2)直接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15%2000元。3)主要领导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15%1000元。 4)直接领导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10%1000元。5)一般领导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5%200元。6)其他质量相关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3%50元。第十七条:三类质量事故处罚发生三类质量事故只对项目部责任者和相关责任者进行处罚,以直接经济损失的10%为基数进行。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工区主任(或施工队长)、主要责任者的处罚款项上缴各公司财务部,其他人员的处罚款项上缴项目部财务组。1)主要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20%1500元。2)直接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15%500元。3)主要领导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10%500元。 4)直接领导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10%200元。5)一般领导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10%+50元。6)其他质量相关责任者:处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10%5%。第十八条:四类质量事故处罚四类质量事故由项目部实施处罚,各公司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处罚比例不得高于三类质量事故的处罚标准。第十九条: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有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故意毁坏现场的,除按本办法对各责任人处罚外,同时对责任者的处罚金额上浮30%。第二十条:当年发生一类质量事故的各公司、项目部年终取消先进单位、集体评比资格,各公司、项目部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不参与先进个人或优秀管理者评比。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内容:1、工程项目名称、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施工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部位,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3、事故原因分析:1)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2)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4、事故责任分析:1)根据事故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2)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处置措施及事故的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2日起实施,原宁路桥司字2003129号公司质量事故处罚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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