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二级建造师沈老师法规复习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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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1)【试题分布】2009年版考试大纲条目分布2007 内 容条-目掌握熟悉了解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7-6548143Z202000合同法7-2418242Z203000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5-18963合计29-107752210。2009 内 容条-目掌握熟悉了解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1-8260175Z202000 合同法7-2418242Z203000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5-18963合计33-124872512【授课方法】教材内容详解,难点处通过编制习题、补充知识和案例以加深理解。【复习要求】 1. 通读教材及相关法律法规原文,课前预习2. 课上应在教材相关内容处勤做笔记,但复习时间宽裕的考生尽量不要划重点 3. 课后应保持阅读,熟悉、掌握教材 4. 对做错的题目应作出记号并整理,考前重点复习. 5. 临考前至少应抽出2整天通读教材,但不要再花时间看法条原文。教材是最重要的复习依据【试题分配】 1. 遵循重点与全面兼顾的原则2. 试题按单项选择、多项选择题型排列;同一题型按教材顺序排列3. 题型:单项选择题(答案4项选1) 多项选择题(答案5项选2或3或4)1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010【知识要点】 掌握建造师的受聘与执业:担任项目经理必须是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取得建造师证章方可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掌握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的适用场合。初始注册为什么要达到继续教育要求?与延续注册有关的3个3年等时间要求;变更注册一定与受聘单位有牵连: (1)建造师注册应通过聘用单位提出而不是本人直接提出; (2)单位不具有相关资质,建造师不予注册; (3)单位资质吊销,建造师注销注册;(4)建造师执业范围不得超出单位业务范围;增项注册,注意区别一师多岗与一师多聘: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掌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 掌握建造师的聘用、注册程序与信息告知、查处程序 “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1020【知识要点】 法律部门:(注意劳动法是独立部门;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分属于不同部门)宪法部门 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 民法部门 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 商法部门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经济法部门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行政法部门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社保法部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资源环保法部门环境保护法刑法部门刑法诉讼法部门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法的制订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政府国际条约 (中国政府)双边、多边协议、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法的效力:下位法律服从上位法律;同一机关所颁后法优于前法。1.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2.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国务院决定。 3. 同一机关制订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由本制订机关裁决;注意:不同机关制订的,按纵向规则处理。1030【知识要点】 权利与义务在内容上的区别,判断的要点:权利是可以选择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1040【知识要点】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框架和范围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内涵不同,组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出生死亡(如:继承)特殊权利能力如:婚姻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例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易于命题;而且与劳动法的内容有关联: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掌握法人的定义。掌握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重点解析注意“能独立承担责任”是使得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区分开来的核心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有三个不同:(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经营范围、资质等级限制。(3)自然人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法人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一般有效,但违反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行为民事行为事件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代理制度 1、代理的基本结构 被代理人 授权委托 或法律规定 代理人 外部行为 第三人2、本质特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3、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关键区别是依据不同。 准确掌握代理过错及其后果承担:(1)无权代理的三种形式及其后果(是效力待定,而不是无效)。(2)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授权不明的。(3)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3)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代理不得再代理”(代理不得转让)。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限于借贷之债! 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连带责任承担的要点:1. 连带债务人任一方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 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不分比例、不分顺序;3. 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即解除其他债务人相应部分债务;4. 债务人之间有权追偿其超出份额的履行债务。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3地域性(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 4时间性(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重点解析 记住并理解这四个标题性特征就可以了。 时间性:发明有效期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注意起算时间:申请日);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起算时间:核准日)但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并不是绝对的,如,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商标权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商业秘密则没有时间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如追讨欠款。2.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由特别法律规定。如,涉外合同为4年。海运赔偿请求为1年。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超过20年。重点解析1要重点掌握短期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考题,多为考短期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2注意理解:(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包含“质量不合格”和“没有对此作出声明”两个条件。(2)“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强调的是“寄存”。(3)特殊诉讼时效的时间另有特别法律规定,并不限于以上两种。 诉讼时效中止要紧扣“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而且是在此期间内“缺多少天补多少天”。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有3种: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债务方同意履行债务。重点解析诉讼时效的中止还是中断,不需要自己判断,一般根据题意。1050【知识要点】 物权可以根据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称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例如:甲(房东)将房产出租给乙,并为借贷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丙。则:甲是所有权人(自物权人),乙是用益物权人,丙是担保物权人。 他物权的比较:相同点不同点用益物权他物权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看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不动产、动产、权利担保债的履行看重物的交换价值 担保物权的比较:抵押权不动产、动产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质押权动产、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留置权动产债务人转移占有 担保物权的实现: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出质人、债务人)协议以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出质人、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的保护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或者损害赔偿。 3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1060【知识要点】 掌握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掌握施工许可证管理的几个时间要求。划拨、出让土地的程序。建设资金到位要求:工期不足一年的不少于合同价50%,超过一年的不少于30%。重点解析比较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与不需要招标的工程类型。 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企业承接、分包业务的范围。 掌握发包、承包、分包、转包的禁止性规定。分包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合同约定分包单位;总承包合同约定分包,再约定具体单位;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确定分包,并确定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重点解析质量管理要求与上述规定一致;安全管理要求除上述规定外,增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P.79) “分包不得再分包”。注意:1. 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之间的分层分包不等于再分包;2. 勘察设计相关要求例外(P.98)。 掌握监理的概念。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代理关系,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掌握监理的4项依据(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合同与设计文件),其中两项法定、两项约定。重点解析质量监理依据与上述规定一致;安全监理只有两项法定依据。(P.77) 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公、国、外、住(5万平方米以上)。重点解析对照必须招投标的工程范围与规模标准。(P.48) 监理责任的承担:第一,因监理因素造成工程项目的损失,由业主方承担。 投标保证金数额要求(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10万;与设备招标要求相同;区别于施工招标)。第二,监理方对业主方应承担的责任表现为:监理单位因不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监理单位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应与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重点解析 关注招投标代理机构、质量检测机构的相应要求。区别回避主体不同。(P.62、P.92) “代理不得再代理”(监理不得转让)。1070【知识要点】 掌握招投标原则。重点解析公开原则的适用 公开:招标活动的信息,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 不公开:投标人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 掌握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工作程序。 掌握招投标时间要求:招标文件出售不少于5天;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20天;澄清修改不少于15天;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确定中标人的时间15(30)日内;订合同时间是中标通知30日内;退投标保证金使订合同5日内。 招标人的能力要求: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投标人的能力要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内部各方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中标后要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放弃中标项目的,其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标的联合体不履行合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1.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2.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3.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5. 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重点解析 “低于成本竞标”是命题热点。成本指投标人个别成本,根据投保人的企业定额测定。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2项,P57)和“废标”(6项,P58)的区别;尤其是废标要求精确掌握。 投标人是否一定要参加开标?评标是否一定要编制标底?并无强制性规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中标条件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提交人防范有效期额度投标保证金所有投标人不审慎投标开标决标后30日 2%或 80万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合同开工竣工合同价10%15% 掌握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额度要求。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文件;(2)投标人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 1080【知识要点】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三类单位两类标准:三类单位其他单位两类标准安全措施矿山危险品企业建筑施工企业300人设置安全生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300人无要求专兼职均可 三种人员的管理; 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考核上岗 一般人员 培训上岗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 经济保障四种资金:安全生产、安全设施、劳防培训、工伤社保资金。 安全“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重点解析 劳动防护、环境保护也有“三同时”制度。(P.105、P.137) 掌握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重点解析拒绝权针对“指挥”和“强令”,而非一般人员;紧急避险权针对“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另外注意撤离的“前提”;危险报告义务的对象限于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事故分级与管辖重点解析事故分级依据管辖处理死亡(人)重伤(人)财产损失(万元)上报级别管辖提交报告批复特大3010010000国务院部门国务院部门60天+60天30天+30天重大10-3050-1005000-10000省15天较大3-1010-501000-5000省部门地一般3101000市部门县1090【知识要点】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不要求展开;注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也是企业负责人首要职责。 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只在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中涉及。 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中没有直接提及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主要涉及:1.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追究监理单位责任的依据。2. 与工程实体有关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起重吊装工程4脚手架工程5拆除爆破工程6模板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这类工程监理单位有审查施工方案的职责,总监必须审核签字。同时还有在施工过程中严格监理的职责。3. 建筑生产企业常见的如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等事故。 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理单位的权限:要求整改;要求停工并报建设单位;报告有关部门。重点解析 对比监理权限与质量责任(P.45、P.77) 建筑施工单位应设立3个层次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分支机构、项目。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安全责任。 掌握施工单位安全措施。重点解析这是历年考试中试题密度最大的内容,持续、反复、密集。每一条都要清楚。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安全责任在于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 负有安全责任的其他单位主要有供应、租赁、检验检测单位,这类单位只在这个部分出现。 1100【知识要点】 掌握安全许可证领取条件。相关程序、时间要求。注意:中央企业申领对象不同于其他企业; “不再审查”的条件。1110【知识要点】重点解析在项目发包、安全、质量方面建设单位都应做的工作:报建送审、组织竣工验收、提供资料、档案归集等;本来可以由自己完成但委托他方后就不得干预的工作:招标、材料供应,以及工期、质量标准等。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检验检测施工单位对外供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由承包人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结构试件试块由承包人在发包方(监理)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掌握竣工验收制度(程序时间要求)与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重点解析质量事故报告的相关主体(有关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时间要求(24小时)。与安全事故报告比较掌握(P.69)。掌握保修范围与最低保修期限。合理使用年限、5年、2个采暖供冷期、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重点解析 最低保修期限应区别于缺陷责任期。因本教材未涉及缺陷责任期,可以不展开学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目的:工程使用安全、环境质量; 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主要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质量行为; 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1120【知识要点】 理解“用于销售的”产品。工程施工活动中建材、构配件、设备不属于这里所指产品。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应学习。1130【知识要点】 掌握4级标准的概念。强制性标准就是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就是强制性技术规定。采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论证、上报审定;采用未规定的国外标准,应备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内容。 强制性标准是法定标准,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自愿约定采用,其法律约束力为承担合同责任(违约责任)。1140【知识要点】 掌握环评文件的种类环境影响程度环评文件类型评价类型重大报告书全面评价轻度报告表分析或专项评价很小登记表不需要 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5年内有效,5年后才开工要重新审核。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掌握防治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的具体规定。1150【知识要点】 能源、节约能源、民用建筑的概念。 建设节能主体及其节能义务(比一般主体增加了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与施工图审查机构,没有勘察单位)。1160【知识要点】 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的程序、时间要求; 一般单位与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措施。1170【知识要点】 掌握两类法定要求定期体检的职工(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未成年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还包括不安排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强度体力劳动。 掌握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异同(成年女职工可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如该作业不属于禁忌劳动)。 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类仲裁的差异:主体不同;对象不同;管辖原则不同;诉裁体制不同。(P.138) 仲裁原则:一次裁决原则;合议原则;强制原则。 仲裁时效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注意:拖欠劳动报酬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内提出。 掌握仲裁受理、执行、和提起诉讼的程序与时间规定。1180【知识要点】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者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用人单位是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报酬的单位。在我国,用人单位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关系的概念。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单位未与劳动者订合同的处理单位处理方式劳动者处理方式1月内应订合同书面终止关系,无经济补偿1年内支付2倍工资;补订合同书面终止关系,应经济补偿,1月后双倍满1年补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试用期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非全日制用工3个月1年13年3年无固定期限试用期限无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不超过2个月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最低工资,掌握两个80%的规定。 服务期一定与专业技术培训有关,支付服务期违约金不超过未履行合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不包括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竞业限制以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限经济补偿为前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1)随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知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预告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或占企业员工数10%以上,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190【知识要点】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移交建设单位,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负责整理、立卷,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移交。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建设项目档案。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掌握验收组织、时间与其他要求。 1200【知识要点】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按时纳税。延期、滞纳金、出境清税。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征税对象与税率。 开业、变更与注销的税务登记。1210【知识要点】 民事责任的种类。承担方式10类。其中适用于违约责任的是修理、重作、更换和违约金。 两类行政责任、3种处罚程序(注意简易程序的数额限制、听证程序的针对对象)。 犯罪构成与刑罚 四类犯罪构成与主刑、附加刑的刑罚。理解罚金与罚款、没收财产与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区别。 工程建设领域3种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过失,主要区别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2)1Z302000 合同法律制度 2010【知识要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分类 (1)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合同的特定名称,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 当事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3) 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 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 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6) 合同是否预先拟定,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合同法分则中列出15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以及居间合同等。 2020【知识要点】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表现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若按时和完全接受要约条款时,要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否则,要约人对由此造成受要约人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要约撤回是要约生效之前的一种行为,其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二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是要约生效以后的行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是不得撤销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 (1)要约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撤销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撤回对受要约人不会产生损害,要约撤销有可能损害受要约人。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重点解析1.这四种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形应当牢牢掌握。2.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既然要约人撤销要约能够导致要约失效,那么要约人撤回要约能不能导致要约失效呢?答案是不能。因为要约撤回的前提条件是要约尚未生效,没有生效的要约自然谈不上失效的问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了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比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都是希望看到这些的人找自己订立合同。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如果自己给出承诺,则成立合同。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1应特别注意:商业广告既可以表现为要约邀请,又可以表现为要约这种特殊性。2应掌握招标是要约邀请,相应的投标是要约,而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是承诺。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4项条件,否则这种行为都将被看作新要约,而不是承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主观上欲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而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一经作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承诺不能撤销。 要约、承诺的生效:到达相对人(受要约人、要约人)。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订立过程(要约邀请不是订立合同的经历阶段)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是承诺。合同的形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重点解析 1合同的三种形式属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需要掌握并理解其含义。 2注意“书面形式”不局限于“白纸黑字”,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属于书面形式。 3掌握合同法第36条,这条属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易于命题。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缔约过失行为的出现,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洽商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也即双方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合同尚未成立 2)缔约人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包括主观上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而引发合同不成立。 3)缔约人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也即缔约人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赖,能够订立有效的合同,却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造成损失;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重点解析 1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应认真掌握,尤其是与违约责任的关系。2缔约过失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要牢牢掌握,特别是要对比违约责任的要件来学习。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均应当掌握: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2030【知识要点】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强调合法性。 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一定事由的发生使一方当事人拥有变更、撤销权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四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1原因不同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2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处于效力未定状态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具体形式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等。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合同何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2040【知识要点】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同条款空缺的处理:第一, 解决问题程序:(依据合同直接约定)协议补充依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第二, 适用普通商品的六项规定;第三, 适用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规定价格制裁。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重点解析了解解除合同的条件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发包人、承包人请求解除。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经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经修复后验收不合格,不支持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质量问题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商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等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等)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支持其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权利主张,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竣工日期问题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应该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全部或者大部房款后)承包人支出(工酬、材料款)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其他(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等)。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重点解析解释中的规定是本部分的核心,需要很好地掌握。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注意四项成立条件)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注意四项成立条件,第三项与前款区别)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具有先给付一方义务的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注意四项成立条件) “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指: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提供适当担保”情况的处理: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撤销权 当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50【知识要点】合同变更的概念1.狭义变更客体与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不变; 2.广义变更至少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实质就是合同的转让。合同变更的类型:1.约定变更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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