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缴纳房产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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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缴纳房产税问:我单位是一家投资发展公司,主要从事停车场服务。请问我单位在某大型超市里有一个地下停车场,40%自用;60%对外出租,按小时收取停车费,请问对地下停车场自用和对外出租的要不要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税2005181号文及江苏省地税局的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额房屋原价50%(1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额房屋原价70%(130%)1.2%。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4、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此,该单位地下停车场与地上房屋相连,应将地下停车场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40%自用的部分应纳房产税额=自用部分房屋原价(130%)1.2%; 60%对外出租收取停车费的部分应纳房产税额=停车费收入12%。另外,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只有不与地上房屋相连的自用地下建筑才能享受50%或70%的税收优惠。房产税问题 1.公司购买的地下车库如何计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2)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2.房屋所属的附属设备发生增减变动如何缴纳房产税?对房屋所属的附属设备,如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从发生增减变动的次月起,调整房产的计税价值。3.房产税征收时间?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一般地税机关规定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为房产税的纳税月份。纳税期为一个月。4.纳税人询问不能提供原始票据证明房产原值的房屋应如何缴纳房产税?房屋是否可以按其原值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价值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账户中记载的房产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纳税人以简易建筑费入账建成的房屋和账面没有房产原值的房屋,应由当地地税部门会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参照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其房产的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核定房产原值后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5.中央空调是否属于房产税的房产原值?(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3)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4)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6.房屋的地下室如何计征房产税?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2)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如何计征房产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8.缴纳房产税的房屋是如何定义的?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至于那些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酒精池、糖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9.企业停产期间是否缴纳房产税?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43号第二条规定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不包括因其他原因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房产、土地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时,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0.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第一条中,对房产的解释如下: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为此,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若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其符合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以免缴房产税。房产税:对于自用地下建筑的税额计算: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但个人所有的地下建筑用于居住的,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八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是否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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