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武装部“四个基本”建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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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武装部“四个基本”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抓好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基本教育、基本队伍、基本制度、基本设施,提高基层武装部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基层武装部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基层人民武装部是指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武装部。基层武装部是我国国防体制和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是地方同级党委的军事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实施战争动员的组织基础,受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抓好基层武装部“四个基本”建设,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第三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原则,着眼履行我军历史使命,发挥民兵预备役作用,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反“台独”军事斗争工作需要,坚持党管武装,平战结合,打牢基础,整体提高,不断推进基层武装部各项工作的向前发展。第四条总体目标:基本教育确保质量,基本队伍素质过硬,基本制度落到实处,基本设施配套实用。第二章基本教育第五条教育对象:专武干部。第六条教育内容。主要包括科学理论教育、“四个教育”、光荣传统教育、军事斗争准备教育、国防教育、法纪教育。科学理论教育主要进行理论学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四个教育”指我军历史使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战斗精神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光荣传统教育主要是人民战争教育;军事斗争准备教育主要是形势战备教育、根本职能教育和爱装管装教育;国防教育主要是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方针原则、民兵工作知识和国防知识教育;法纪教育主要是国防法规、法律常识、遵纪守法和安全保密教育。第七条教育时间。专武干部每年进行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6个课时,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和基层武装部视情况安排,原则上每季度安排4个课时。其中理论学习3个课时,“四个教育”3个课时,光荣传统教育2个课时,军事斗争准备教育4个课时,国防教育2个课时,法纪教育2个课时。第八条教育方式。专武干部教育主要采取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理论学习纳入地方党政干部培训计划,由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政治教育结合军事训练、业务集训、重大活动和征兵工作、组织整顿、执行勤务、演习拉练、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时机进行。基层武装部应主动开展各种学习教育活动,年初制订个人自学计划并交县(市、区)人武部存档,确保时间、内容、人员、效果落实。第九条教育保障。教育要有计划、有场地、有教材、有检查、有记录。基层武装部每年初制定年度教育计划,并报上级军事机关;专武干部应有统一的教育记录本、学习体会本;教育资料参考上级编印的教材。第十条基本教育目标。理想信念坚定,思想道德纯洁;精神状态昂扬,工作作风扎实;业务素质过硬,任务完成出色。无违反党纪国法和军事纪律的人和事。第三章基本队伍第十一条基本队伍:专武干部队伍。第十二条专武干部队伍建设。(一)落实机构和编制。按照中办发199924号文件和粤办发20003号文件要求设置武装部,各乡(镇)、街道必须单独设置武装部,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落实机构,有专人负责武装工作。在编制总额内配齐配强专武干部,保证人员满编、素质较强。(二)抓好选配和管理。选拔、配备专武干部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年纪较轻,大专以上学历,热爱党的人民武装事业,具有与职务相称的军事素质、业务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专武干部的录用,纳入当地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地方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专武干部编制职数出现空缺时,要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和地方大学毕业生中择优选用。对德才兼备、工作需要的地方党政干部,经地方党委和上级军事机关批准,也可采取选调的办法。拟录用为专武干部的党政干部和大学毕业生,必须经过军事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新录用的专武干部,按照国家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调整、重新选配。乡(镇)、街道武装部长、副部长的任免,由县(市、区)人武部商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提名,县(市、区)组织部门和人武部门共同考察,征求军分区意见后,由县(市、区)党委审批,以县(市、区)人武部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命;武装部干事由县(市、区)人武部与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共同协商,经乡(镇)、街道党委审批,以县(市、区)人武部部长、政委的名义任命,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原则上,基层武装部部长年龄达到50岁、副部长和干事达到45岁的应予调整。对个别特别优秀而暂时没有位置调整交流的专武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3岁。(三)落实待遇。乡(镇)、街道专武干部享受同级党政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为专职,参加同级党(工)委,为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级。个别武装部部长不适合参加同级党委的,要预留委员职位,并尽快按任免程序进行调整、及时增补。武装部部长可以适当兼职,但必须以武装部部长的身份参加党委。武装部部长兼职,应尽量安排与武装工作职能相接近的职务。其他专武干部的职级,根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适时予以评定。专武干部的工资、福利、公务费、定级、提升等问题,按照本地区、本单位同级党政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津贴的标准由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四)加强培训。专武干部应热爱武装工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精通本职,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专武干部的培训,由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军事、业务集训由军事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军分区拟订年度训练计划,分期或分片组织集训,检查考核各单位的训练情况。县(市、区)人武部每年应组织所属专武干部进行基础科目和基本业务集训,时间不少于15天。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武部要对专武干部培训情况作出鉴定,装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各级必须支持专武干部参加高等学校函授和自学考试,专武干部所在单位承担部分费用。通过多种形式培训,不断提高专武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第十三条基本队伍目标:专武干部成为“专业技术精、组织能力强、完成任务好”的“一线指挥员”。第四章基本制度第十四条基本制度包括战备工作、军事训练、政治教育、管理工作、党管武装、会议、统计、指导基层工作等制度。(一)战备工作制度。熟悉和明确担负的任务,着力抓好战备建设。抓好形势战备教育,不断增强专武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观念和战备意识;严格执行战备值班、战备执勤、战备检查等制度,落实民兵战备工作规定,保持良好的战备秩序;根据当地实际和担负的任务,制定完善抢险救灾、重要目标保卫、应急机动、反空降、反袭扰等方案,每年对战备方案进行修订完善;结合民兵集训、战备执勤、抢险救灾、节日战备防护等工作,组织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战备演练;带领民兵完成本辖区重要目标的警戒及上级赋予的其他警戒执勤任务;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准确掌握并及时向上级军事部门报告社民动态,及时统计完善国防动员潜力数据。(二)军事训练制度。专武干部的军事训练,按照总参动员部下发的民兵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执行,新任职的2年内完成25天训练(含政治教育2天),由军分区组织实施。基层武装部每年根据上级军事机关年度军事训练计划,负责本单位参训人员的落实及有关保障,协助县(市、区)人武部做好本单位参训人员的行政管理和安全工作,督促完成训练任务。专武干部要积极参加军分区和县级人武部组织的业务集训和军事训练,搞好军事基础理论学习、战术技术训练和教学法的研究,突出抓好本职业务培训和高科技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民兵训练水平和带领民兵执行作战任务的能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时组织民兵开展针对性训练。建有专业分队单位的专武干部,在完成步兵基础科目训练后,参照专业分队训练内容搞好专业技术训练。对本单位民兵训练情况,应及时登记和统计。基层武装部应自觉开展日常训练活动,加强本单位民兵训法战法研究。(三)政治教育制度。基层武装部根据县(市、区)人武部赋予的年度教育任务,把专武干部、民兵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教育落实措施,建立民兵教育考勤制度。(四)管理工作制度。人员管理。基层武装部部长应自觉接受本级党委、政府和县(市、区)人武部的双重领导和管理,加强对专武干部和民兵干部的管理,明确自身管理责任。专武干部出席重要会议、参加集训、接受上级检查和执行军事任务时,必须按规定着制服。各级要加强对民兵的管理,突出抓好对流动民兵的管理,掌握其去向和联系方式,并做好登记备案,确保管理不失控。物资器材管理。各种物资器材应登记造册,做到帐物相符;按要求分类存放,重要物资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规程保管。配有武器装备的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武装部,要按要求建立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确保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经费管理。各级必须将基层武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管理。加强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确保经费使用规范。保密工作。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做好本部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接收、登记、保管、使用;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发生失、泄密现象;严格信息网络管理,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秘密载体、办理秘密文件、传播秘密信息。请示报告。自觉接受双重领导,加强请示报告。日常工作情况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报告,半年、年终综合武装工作情况上报;组织征兵、演练、抢险救灾等重大活动应进行专题报告;辖区内重大社会民情和重要情报要及时上报上级军事机关;其他需要报告的工作,按规定上报。(五)党管武装工作制度。基层武装部要充分发挥参谋和协调作用,确保党管武装工作制度落实。坚持把武装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计划,把专武干部和民兵干部的管理纳入干部管理计划,把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把武装基本设施纳入区域建设总体规划,把武装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积极协调落实党委议军、党管武装工作述职和党政领导过军事日、现场办公等制度。各级党委每年召开1-2次议军会议,学习上级有关指示,听取本级军事部门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有关武装工作的重大问题;乡镇(街道)党委每年向上级军事机关进行“党管武装工作述职”,把党管武装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党委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六)会议制度。基层武装部应坚持民兵工作会议、日常工作会议、现场办公会议、情况通报会议等制度。民兵入队、整组、集训、征兵、兵员登记等重要时机,应召开民兵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基层武装部及民兵预备役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针对民兵营(连)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应适时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对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指示、要求,应及时召开情况通报会议。(七)统计制度。方案资料一般要求有“八册”、“六表”、“四本”、“两卡”、“一图”。“八册”即:民兵干部花名册、基干民兵花名册(步兵分队、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和对口专业技术分队)、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技术人员登记花名册、适龄青年兵役登记花名册、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花名册、退伍军人花名册、现役军人花名册、获奖单位和个人花名册;“六表”即:民兵组织实力统计表、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技术人员统计表、退伍军人预备役统计表、民兵军事训练统计表、民兵干部任免审查表、基干民兵政治审查表;“四本”即:民兵工作会议记录本、民兵工作要事记录本、民兵政治教育备课本、基干民兵外出登记本;“两卡”即: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卡、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人员登记卡;“一图”即:基干民兵组织分布图。各种统计资料的具体内容和样式,以上资料由县(市、区)人武部统一规定和设置。资料填写及时准确。抢险救灾、重要目标保卫、武器装备应急发放、应急机动等战备方案配套完善。资料装订一般每年度装订成一册,按上级文件、本级文件、民兵整组、民兵训练、征兵工作、民兵教育、其它工作七个部分进行编排,并做到要素齐全、摆放有序、管理正规。(八)指导基层工作制度。加强对基层民兵组织的指导,重点抓好民兵干部的选配和培训工作。按照规定设置民兵营(连)长,民兵营(连)长应当优先从素质较高的复员退伍军人或经过军事训练合格的民兵中选拔,选配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年纪较轻,热爱武装工作,具有相应的军事素质、能够胜任本职工作;针对机构改革和农村直选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对选配工作的指导,提前介入、加强协调,切实把符合条件的对象选拔到民兵营(连)长岗位上来;认真落实民兵营(连)长参加地方同级支委和其它政治、生活待遇。民兵营长的培训,由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县(市、区)人武部共同负责。民兵营长的政治理论学习纳入地方基层干部培训计划;军事、业务集训由县(市、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实施。新当选的民兵营长应参加县(市、区)人武部组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第十五条基本制度目标。战备工作落实较好,军事训练质量优良,政治教育深入有效,日常管理秩序正规,统计准确完善,地方党委、政府关心支持武装工作。第五章基本设施第十六条基本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战备训练设施、办公设施、文体设施。第十七条基层武装部要有“三室”,即:办公室、会议室、物资器材室,各室悬挂相应牌子。办公室。主要设置办公桌椅、报刊架、文件柜,摆放电脑、电话、打印机、工作必需用品和报刊、统计本(册)及有关工作资料。悬挂武装部职责、武装部部长职责、干事职责。部长和干事一般共用一间办公室,有条件的可分开设立。会议室。根据需要购置会议桌椅,统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征兵工作条例和“五句话”、清远市地图,制作设置基干民兵组织分布图、重要保卫目标分布图、应急机动路线图、抢险救灾方案图等图板。会议室内设立国防教育内容,主要设置历史荣誉栏等,摆放书柜,书籍、资料能满足工作、学习需要,有电视、音响、影碟机、光盘等。作战室、图书室、资料室一般与会议室合并使用,有条件的可分开设立。物资器材室。主要存放钢盔、拳棍、救生衣、迷彩服、迷彩鞋、帽子、腰带、地图等战备训练、应急物资,用统一的柜架摆放。第十八条基本设施目标。战备训练、办公、文体设施配套实用,达到正规化、军事化的要求。第六章组织领导第十九条各级职责。(一)军分区职责。主要制定抓“四个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和措施,明确目标要求,解决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搞好重点指导。(二)县(市、区)人武部职责。全面掌握所属基层武装部“四个基本”建设情况,加强分析研究,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加强对基层武装部的帮建,抓好具体指导工作。(三)基层武装部职责。按照上级指示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抓建,固强补弱,重点突破,创造性地抓好“四个基本”建设的落实。(四)地方党委、政府职责。把基层武装部“四个基本”建设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谋划,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基层武装部建设与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共同进步。第二十条检查评比。县(市、区)人武部重点抓好对基层武装部“四个基本”建设的经常性检查。军分区结合工作组下基层、年度工作考核等时机,对基层武装部“四个基本”建设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情况作为每年评选先进基层武装部、优秀专武干部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基层武装部抓“四个基本”建设的积极性。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对本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与本细则上级颁发的新规定相违背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武部可根据本细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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