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椪柑囊胞》团体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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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ZSJX 002-2019ICS 67.080.10X51 团体标准T/QZSJX 002-2019衢州椪柑囊胞 Quzhou ponkan sacs (征求意见稿)2019-实施2019-发布衢州市食品加工学会 发布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本标准由衢州市食品加工学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科技学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浙江三童食品有限公司、浙江金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爱珠、刘铁兵、饶林、李康、席兴军、初乔、刘沅、吴姣、沈清、姚晗珺、应珊婷、陈子平、班兆军、方利明、朱银邦。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衢州椪柑囊胞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衢州椪柑囊胞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运输和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衢州椪柑和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酸度调节剂(柠檬酸等)、防腐剂,经挑选、热烫、剥皮分瓣、酸碱或酶处理、漂洗、分离、筛选、硬化(或不硬化)、调配、加热(或不加热)、灌装、密封、杀菌(或不杀菌)、冷却加工而成的食品工业用衢州椪柑囊胞。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5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NY/T 3221 橙汁胞等级规格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3 分类 产品按照加工工艺分为两类,灌装密封后不杀菌的产品为“非商业无菌类”; 灌装密封后杀菌的产品为“商业无菌类”。4 要求4.1 原辅料4.1.1 衢州椪柑应新鲜、无霉变,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3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4.1.4 防腐剂及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及相关的规定。4.2 感官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色泽色泽均匀、与原果肉一致滋、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囊胞颗粒饱满、软硬适度、允许有少量不饱满囊胞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允许有少量桔络或退化种子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囊胞含量,% 45.0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2.0pH值3.04.0铅(以Pb计),mg/L 0.3锡(以Sn计),mg/kg 150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4 微生物指标4.4.1 非商业无菌类产品致病菌应符合GB 29921中饮料的规定。4.4.2 非商业无菌类产品其他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其他微生物限量 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CFU/mL5210102霉菌和酵母菌,CFU/mL 102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4.3 商业无菌类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6.1.1 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6.1.2 滋、气味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6.2 囊胞含量按NY/T 3221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 规定的折光计法测定。6.4 pH值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6.5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6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6.7 食品添加剂按GB 2760的规定方法测定。6.8 其他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6.9 微生物指标6.9.1 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9.2 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9.3 致病菌按GB 29921规定的方法检验。6.9.4 商业无菌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6.10 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7 检验规则7.1 出厂检验7.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7.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囊胞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值、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商业无菌、净含量、标签。7.2 型式检验 7.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或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4.24.6的项目。7.3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样品分成2份,8个独立包装作检验,4个独立包装留样备查。7.5 判定规则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判为合格品7.5.2 如检验结果(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抽样批次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7.5.3 微生物指标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标签和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及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注明产品分类和“食品工业用”。8.2 包装产品的盛装物和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及相关规定。包装应坚固结实,封口严密、无破损。8.3 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污染。运输应在常温或控温条件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并有防尘措施。8.4 贮存产品应在阴凉、干燥、通风处贮存;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共存放。9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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