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卫生法规.ppt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8052147 上传时间:2020-03-26 格式:PPT 页数:45 大小:267.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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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仁技術學院職業安全衛生系仇敏 實驗室安全衛生法規 壹 前言貳 實驗室安全衛生設備參 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肆 權利義務之主體關係伍 結語 內容 實驗室適用之安全衛生法規 一 勞工安全衛生法 二 勞動檢查法 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為實施勞動檢查 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 維護勞雇雙方權益 安定社會 發展經濟 立法緣由 台北飛歌公司及高雄加工出口區三美公司等電子公司連續發生女工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中毒及基隆台灣造船公司發生乙炔爆炸等造成五十餘人死傷 勞工安全衛生問題才引起朝野重視 立法緣由 於民國六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公布施行 其後順應國際安全衛生趨勢並於民國八十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施行 擴大保護範圍 使我國勞工安全衛生立法往前邁進了一大步 名詞定義 勞工 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雇主 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事業單位 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職業災害 對象勞工地點就業場所原因建築物設備原料 材料 化學物品氣體 蒸氣 粉塵作業活動其他職業上原因結果疾病 傷害 殘廢 死亡 就業場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 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工作場所就業場所中 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 管理之場所 作業場所工作場所中 為特定目的所設之場所 適用範圍 1 1 農 林 漁 牧業2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3 製造業4 營造業5 水電燃氣業6 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7 餐旅業8 機械設備租賃業9 環境衛生服務業 10 大眾傳播業11 醫療保健服務業12 修理服務業13 洗染業14 國防事業1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1 指定事業 2 指定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 3 指定特殊機械設備 適用範圍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八二勞安三字第十六三八九號公告 職業訓練事業 顧問服務業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院校等之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九十勞安一字第 一二九八二號公告 教育訓練服務業之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之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 含試驗船 訓練船 安全衛生之必要設備 一 防止機械 器具 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 防止爆炸性 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 防止電 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 防止採石 採掘 裝卸 搬運 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 防止有墜落 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 防止原料 材料 氣體 蒸氣 粉塵 溶劑 化學物品 含毒性物質 缺氧空氣 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 防止輻射線 高溫 低溫 超音波 噪音 振動 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 防止監視儀表 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 防止廢氣 廢液 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 防止水患 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符合標準之特殊機械 器具 1 動力衝剪機械2 手推刨床3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4 堆高機5 動力研磨機 研磨輪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 器具 供勞工使用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 不得使用 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 非經再檢查合格 不得繼續使用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2 危險性機械起重機 固定式 移動式 人字臂起重桿 升降機 升降機 營造用提升機 吊籠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危險性設備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 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 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作業環境測定 一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 坑內 粉塵 鉛 四烷基鉛 設有中央空調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等作業場所二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 高溫 顯著噪音之室內作業場所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危害物質 勞工 雇主 供應商 製造商 MSDS 標示 教育訓練 物質安全資料表 圖式內容 1 名稱2 主要成份3 危害警告訊息4 危害防範措施5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物質安全資料表 特性辨認 諮詢管道 緊急處理 控制與防護 危害評估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物理及化學性質 危害辨識資料 其他資料 物品與廠商資料 急救措施 廢棄處置方法 生態資料 安定性及反應性 成分辨識資料 毒性資料 洩漏處理方法 運送資料 滅火措施 法規資料 暴露預防措施 特殊危害作業 對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1 減少工作時間 2 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高溫作業 異常氣壓作業 高架作業 精密作業 重體力勞動作業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 安全衛生必要措施 就業場所之通道 地板 階梯或通風 採光 照明 保溫 防濕 休息 避難 急救 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 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1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 監督 指揮人員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醫護人員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 佔委員人數之1 3以上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2 依其事業之規模 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1 業務主管 2 安全衛生管理員 3 安全 衛生 管理師 自動檢查 雇主對於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作業 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實施自動檢查 機械之定期檢查設備之定期檢查機械 設備之重點檢查機械 設備之作業檢點作業檢點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 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施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 2 一 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 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三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 教育及訓練 五 急救及搶救 六 防護設備之準備 維持及使用 七 事故通報及報告 八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 一 對下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2 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3 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4 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 5 危險性機械 設備操作人員 6 特殊作業人員 7 一般作業人貝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二 新僱勞工 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 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內容含 1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作業前 中 後之自動檢查 4 標準作業程序 5 緊急事件應變處理 6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7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三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調換作業時 應參考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1 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2 自動檢查 3 改善工作方法 4 安全作業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 應宣導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使勞工周知 宣導方式教育 公告 分發印刷品 集會報告及其他足使勞工周知之方法為之 健康檢查制度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新工作時 為識別其具工作適性 應分別就可識別適於從事一般工作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所必要之項目 實施體格檢查 勞工在職當中 於一定期間 依其從事之作業內容實施必要之定期健康檢查 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 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除予醫療外 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其工作 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 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對勞工避難 急救等設備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辦理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類型 一 墜落 二 感電 三 倒塌 崩塌 四 火災 爆炸 五 中毒 缺氧 對於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 應即採取必要的急救 搶救措施 並辦理職業災害調查 分析並研擬今後防範對策及做成紀錄 如屬重大職業災害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2 重大職業災害 1 發生死亡災害者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3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指定之事業應按月填載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表 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3 承攬管理制度 1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應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 亦應將前述事項告知再承攬人 承攬管理制度 2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 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 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 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企業招人承攬時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因不瞭解工作場所之危害 或原事業單位及承攬人共同作業時協調不良等導致災害 因此企業應建立一套承攬管理制度 使承攬人與原企業密切配合 防止事故之發生 共同承攬應採措施 1 設置協議組織 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擔任指揮及協調工作2 工作之連繫及調整3 工作場所之巡視4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指導及協助5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監督及檢查 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得實施檢查 並通知限期改善不如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 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雇主的責任 1 安全衛生設施2 安全衛生管理 權利義務之主體關係 屬雇主身分應有照扶勞工生命與健康之義務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事項辦理 勞工即受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保護 勞工如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時 得向雇主申訴 勞工之義務 接受雇主安排之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接受雇主施以之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遵守報經備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罰則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之罰金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安全衛生資訊網站 http www iosh cla gov tw勞研所AmericanChemicalSociety ACS http dchas cehs siu eduNationalInstitutefor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 NIOSH CenterforDiseaseControl CDC 結語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訂定 係在保障勞工健康與工作安全 減少財務損失以創造更多利潤 使企業得以永續經營 因此 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為企業應盡之責任 也是確保生命財產安全的唯一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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