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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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三条 红线宽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应符合表一规定。建筑高度退红线距离布置方式红线宽度24米24米-54米(含24米)54米-75米(含54米)75米-100米(含75米)100米30米平行红线布置8米12米15米20米根据情况确定,不低于前款要求垂直红线布置5米8米12米15米30米平行红线布置10米15米30米35米垂直红线布置8米10米12米15米表一注:1、建筑退红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第四条 红线宽度小于等于15米的城市支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第五条 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第六条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退红线距离应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业建筑,城市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等,城市重要节点,城市主要出市口)的建设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退红线少于8米(含8米)的新建建筑,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平行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2米;垂直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1米。 第九条 建筑退红线距离还应满足项目本身配套管线及其设施布置的要求。第十条 沿街围墙退道路红线应大于0.5米;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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