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定义及其演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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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其演变 1987年6月29日 国务院将医疗事故定义为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 直接造成病员死亡 残废 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2002年4月4日 国务院再次将医疗事故定义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 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预防与处置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 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 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 伪造 隐匿 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 住院志 体温单 医嘱单 化验单 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特殊检查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 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 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 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 及时解答其咨询 但是 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 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 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 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 兼 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 兼 职人员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 进行调查 核实 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并向患者通报 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 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会诊意见 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 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 输血 注射 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 应当 由双方共同指定的 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 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 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 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患者死亡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 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 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 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 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 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会诊意见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 体温单 医嘱单 化验单 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特殊检查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 抢救急危患者 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 封存保留的输液 注射用物品和血液 药物等实物 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 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 急诊患者 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 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 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 应当承担责任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凭据支付 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 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但是 60周岁以上的 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 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 凭医疗机构证明 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 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 的 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 扶养20年 但是 60周岁以上的 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 不超过5年 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 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凭据支付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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