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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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第二章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第一条申请国产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三)企业标准;(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第二条申请进口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材料及配方;(三)产品质量标准;(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五)产品标签(铭牌);(六)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八)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第三条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该产品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2、国内外应用现状; 3、相关的试验数据。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五)企业(质量)标准;(六)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七)国内外的文献资料;(八)专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器械应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作用原理;(九)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的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四条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二)进口产品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第三章延续、变更许可及补发批件的申报材料第五条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产品配方;(四)质量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五)市售产品说明书;(六)市售产品标签(铭牌);(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另附市场销售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的照片。第六条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 (1)国产产品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2)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以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2、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3、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2)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 (3)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 4、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七条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第四章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第八条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二)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它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报资料中;(五)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六)无法提交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的,卫生部可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审核。第九条委托代理证明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二)一份委托代理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三)如为外文,应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第十条生产现场审核意见应按下列顺序提交:(一)生产现场审核表;(二)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三)产品材料及配方;(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五)生产设备清单;(六)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八)其他材料。第十一条补正材料应按下列要求提交:(一)针对“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完整的补正材料,补正资料须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二)接到“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后,申报单位应在一年内提交补正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交书面说明。第十二条各类产品材料及配方应符合下列要求(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一)管材和管件: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管材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三)防护材料(如涂料等): 1、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所占比例); 2、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 3、有效存放时间; 4、适用范围; 5、使用年限。(四)水处理剂: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五)水质处理器: 1、功能; 2、水处理工艺;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活性炭应写明活性炭的具体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反渗透处理装置应写明进水压力)。 第十三条产品标签或铭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三)产品执行标准号;(四)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六)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水质处理器铭牌上应标明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压力;化学处理剂、涂料应标明主要成分、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第十四条产品说明书应标明产品功能、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技术参数具体包括:(一)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工作压力和额定总净水量;并写明进出水水质要求;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清洗和保存方法等;(二)输配水管材管件:产品规格以及与卫生安全相关的内容;(三)水处理剂: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四)防护涂料:主要成分的配比、表干时间、实干时间以及稀释剂的化学成分。第十五条产品样品及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的样品应与送检产品一致;(二)包装完整,标签、说明书齐全;(三)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等标识;(四)涂料样品应提供涂敷样片;(五)水质处理剂应提供产品最小包装; (六)大型水质处理器的照片应显示机器以下部位:整机、铭牌、各主要处理单元。第十六条多型号的水质处理器可作为系列产品同时申报,申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申报表和企业标准中需详细列出该系列产品所含各型号的规格及其参数;(二)应提供1份样机的卫生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水质处理器总体性能试验以净水流量最小的作为代表;加标试验以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最大的作为代表;管材系列产品应提供1份样品的卫生安全检验报告,以管径最小的作为代表; (三)提交系列产品中与检验样机相同型号的样机1台及所有型号产品的照片各1张。第十七条多型号的水质处理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水处理原理、工艺流程相同;(二)所使用的与水接触的材料品种、质量相同;(三)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相同;(四)产品属同一品牌;(五)必须是已经定型的产品,不包括正在研制和尚未研制的产品。第十八条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包括:(一)滤过介质:活性炭(含渗银炭、粉末炭、各种颗粒炭、结构炭滤芯、碳纤维),离子交换树脂,活性氧化铝,陶粒,KDF(铜锌合金),陶瓷滤芯等;(二)膜组件: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电渗析膜等;(三)筒体材料;(四)新材料、新化学物质;(五)大型水质处理器除以上材料外,还包括主要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等。第十九条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度大于170cm,重量50kg;(二)长度或者宽度200cm;(三)重量100kg;(四)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5L/min,重量50kg; (五)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16.7L/min;(六)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L/min,重量5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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