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案例探讨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7989269 上传时间:2020-03-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9.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由一则案例探讨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由一则案例探讨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由一则案例探讨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由一则案例探讨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的报关规范较为被广大外贸从业人员所熟知,而对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规范并不熟悉,尤其是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规范及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说明。一、案例回顾安徽a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向德国b精密仪器制造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购两台卧式加工中心,用于对发动机缸体进行精加工。a公司委托合肥c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代理进口,三方签订了进口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该卧式加工中心制成后,安徽a公司将通过c公司向德国b公司提供两批发动机缸体进行试加工,以便确认订购设备的加工精度和性能。发动机缸体试加工完成后返回国内,由a公司对该批加工发动机缸体进行检验确认,若符合要求,a公司将签发预验收合格证书,德国b公司凭此证书发货。根据此合同安排,试加工发动机缸体以暂时出口的方式交给德方,在试加工完成后再全部运回国内。合同还规定: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分两批出口到德方,第一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31日,拟在2010年9月底前返回国内;第二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预计2010年2月底返回国内;在试加工完成后由c公司负责租船订舱,办理清关手续,将试加工发动机缸体运回安徽a公司。由于德方b公司在第一批发动机缸体的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未能如期进行,直到2010年9月才开始进行试加工。因此,两批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将在2011年2月底一起返运安徽a公司。二、案例解析(一)两批发动机缸体海关监管货物类别根据货物进出境目的的不同,海关监管货物分为五类: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和其他进出境货物;其中,暂准进出境货物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指为了特定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此类按照海关监管的方式,又分为四类: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进出境展览品、集装箱箱体和暂时进出口货物;其中,暂时进出口货物按货物流向又分为暂时进口货物和暂时出口货物。第二大类是按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境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进出口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如:进出境修理货物。在案例中,合同约定:试加工发动机缸体分两批出口到德方,第一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31日,拟在2010年9月底前返回国内;第二批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预计2011年2月底返回国内。如若该合同正常执行,则第一批和第二批发动机缸体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属于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畴。由于暂时进出口货物又分为暂时进口货物和暂时出口货物,因此,案例中的发动机缸体为暂时出口货物,可以按照暂时进出口货物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报关和核销手续。(二)复运进出境的时间期限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定,从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超过6个月,收发货人可以向原海关提出延期申请,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届满,应当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国家重大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收发货人所在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暂准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由所在地直属海关作出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申请延长超过18个月的由海关总署作出决定。案例中,德方b公司在第一批发动机缸体的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未能如期进行,直到2010年9月才开始进行试加工,于2011年2月底才返运回安徽a公司。第一批发动机缸体在境外的时间已经超过规定的6个月期限,按照规定,须由c公司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延期手续。具体而言,c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方可继续按照暂时出口货物在德国开展试加工。对于第二批发动机缸体出口日期在2010年8月,2011年2月底返回国内,在没有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和第一批一起运回国内办理复运进境报关及核销手续,属于暂时出口货物的范围。(三)免于递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暂时进出口货物是为特定目的而暂时进境或出境,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其进出口不是以实际进出关境为目的,不会引起境内物质存量的变化,因此,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境及复运出进境时不需要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国家规定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或者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实施管制措施的暂时进口货物,仍需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对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核出口、核商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暂时出口货物,仍需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本案例中,属于暂时出口货物的发动机缸体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也不涉及“有关核出口、核商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暂时出口货物”,其出境及复运进境时,安徽a公司的报关代理人c公司不需要向海关递交许可证件。(四)暂时免于缴纳税费暂时进出口货物没有生产和销售等商业用途,在进出口过程中没有外汇收入与支出,不享受国内出口退税待遇。由于暂时进出口货物属于短期内暂时进出口的性质,在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暂时免于缴纳相应税费;在规定期限内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海关退还保证金。案例中,两批发动机缸体的纳税义务人安徽a公司委托c公司在货物出境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暂时免纳税费;2011年2月底复运进境,向海关办理暂时出口货物核销结关手续后,海关予以退还已收的保证金,不征收进出口税费。(五)需要办理的通关手续暂时进出口货物区别于一般进出口货物,其通关手续的办理涉及三个阶段,除了进出境现场申报外,还包括前期申请备案和后续核销结关。一般而言,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运入海关监管现场之前需要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运入海关监管现场之后需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运出海关监管现场之后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时还需办理报关手续及核销结关手续。本案例中,安徽c公司在办理两批发动机缸体通关手续时涉及到海关监管的前期阶段、现场阶段和后续阶段。具体而言,第一,前期申请备案。安徽a公司的报关代理人c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前和2010年8月31日前向海关提出两批发动机缸体暂时出口申请时,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暂准进出境货物清单、发票、合同或者协议、暂时进出口情况说明以及其他相关单据。海关对发动机缸体作出批准暂时出口的决定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第二,现场进出境申报。c公司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及货运单据等,向海关办理暂时出口申报手续。在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以暂时免纳进出口税费和免于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第三,后续核销结关。两批发动机缸体于2011年2月底复运进境时,应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c公司持海关签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三、本案例的启示(一)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及时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在进出口实践中,外贸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的。在案例中,a公司、b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后,c公司负责出口的报关备案、进出口报关和核销结关等通关事宜,在出口装船前需要及时办理出口的前期备案工作,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货物复运进境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核销结关手续。因此,在时间上需要做好各项报关工作的衔接。如:第一批发动机缸体出口日期在2010年3月,若不及时办理通关手续,缸体在德国b公司的生产时间将会更短,影响合同的执行。(二)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在外贸业务中,为了方便运输,外方往往要求我方办理租船订舱,若不能及时办理租船订舱手续,不仅可能违反合同的约定,而且可能违反海关监管的规定,遭受海关的行政处罚,承担不必要的税费损失。在案例中,c公司负责进口和出口的租船订舱工作,若租船订舱手续与通关手续及其他进口处手续有效衔接,则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根本无法正常完成发动机缸体的试加工业务。(三)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进境或出境的时间期限为6个月,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进境,则需要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否则会改变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性质,转变为一般进出口货物,需要补税和补证。在案例中,c公司应密切关注德国b公司的试加工,当得知b公司在第一批发动机缸体的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不能如期进行的信息后,c公司应及时和a公司沟通,一方面,要求b公司出具延期的理由,另一方面,出具延期证明,在合理期限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的申请。(四)明确收发货人与代理人的责任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在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案例中,c作为a的代理人,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保函的担保,c作为担保的第一责任人,需要承担超过规定期限的补税和补证风险和责任。代理人为了规避风险,和收发货人在代理出口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责任:“收发货人向代理人承诺:若暂时进出口货物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由此所产生的税费以及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均有收发货人承担。”(五)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货物实际用途与去向办理报关手续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复运出进境,或者改变特定的用途等情形出现时,需要按照实际的海关监管货物类别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具体而言,有四种情况:一是原状复运进出境。暂时进出口货物自货物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进境报关手续,并留存海关签章的复运进出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经海关审核无误后,退还保证金或办理其他担保销案手续,予以结关。本案例中涉及的复运进境的发动机缸体的报关就属于该种情形。二是转为正式进出口。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如超过规定期限、改变物理形态等,可改变特定的目的转为正式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或进境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需要提交有关许可证件的补证和相关税费的补缴。三是放弃。暂时进口货物在境内完成特定目的后,如货物所有人不准备将货物复运出境的,可以向海关声明将货物作放弃处理,海关按照放弃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收发货人凭海关签发的处理放弃货物的单据和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报核。经海关审核无误后,退还保证金或办理其他担保销案手续,予以结关。四是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收发货人应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参考文献:1顾晓滨.进出口报关业务基础与实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5.2郑俊田.中国海关通关实务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