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保险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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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1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是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应收尽收、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工作,现将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工作,规范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行为,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责任,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一)全省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二)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三)全省各级“五险”统一征缴机构。二、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承办部门及审定权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基金征缴部门)具体承办。该项业务办理需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经初审、复核两个环节,并应规定相应的审定权限。三、缴费基数核定方式(一)送达核定。参保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基金征缴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基金征缴部门对参保单位所申报的数据进行认定。(二)现场核定。对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资料的参保单位,基金征缴部门可视情况先对“单位缴费基数”予以暂定,再组织力量到参保单位对缴费基数进行现场审核认定。(三)为有效整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同一个年度内拟安排进行社会保险专项审计或实地稽核的单位不再安排进行现场核定。四、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监督及内部控制部门(一)各级劳动保障基金监督部门对本级及所属下级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实施监督。(二)省及各市州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所属下级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三)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实施内部控制,拟定稽核计划,重点组织力量对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申报情况进行实地稽核。(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与稽核工作必须由不同的机构或部门进行。五、申报核定要求提供的资料及其保管(一)在开展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时,参保单位应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已准确录入在职职工新年度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电子文档;4、劳动情况统计年报;5、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成本费用情况表、管理费用明细表;6、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总帐及明细帐。(二)各级基金征缴部门可根据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实际需要,要求参保单位增加提供有关资料。(三)参保单位提供的全部申报核定资料由基金征缴部门整理归档,至少保存三年备查。六、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程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业务办理程序如下:(一)参保单位于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到基金征缴部门领取申报核定专门性文件及表格,同时复制各类年度申报电子文档;(二)参保单位将有关数据录盘,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三)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及各项资料,并将已录入每一个参保缴费人员新年度缴费基数的数据盘交基金征缴部门;(四)基金征缴部门按规定对参保单位所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在履行报批手续后确定并记录参保人数、缴费单位和个人新年度缴费基数、月缴费数额及其他相关信息。七、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之后相继下发的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明确规定、省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作出的具体解释,以及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均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八、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单位全部从业人员中,凡是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须参保缴费的,都应参保缴费。九、缴费基数的确定(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为准确计算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以核算主体为单位,建立职工收入统计台账,认真统计每一位职工从本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数额,做到实事求是、不重不漏、准确无误。(二)参保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基金征缴部门在审核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时,应要求参保单位提供相关财务账表,将全部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与统计年报或财务账表有关工资总额数加以比对。十、缴费基数申报相关责任认定及基数修改规定(一)缴费基数申报相关责任的认定1、每年的1月底之前,各参保单位完成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收入统计台账的登记汇总工作,计算出每一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打印出新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交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予以公示。2、参保单位将已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新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以及软盘申报电子文档打印件存单位劳资部门妥善保管不少于三年。3、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对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基金征缴部门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对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予以审核认定;参保单位对审核认定后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拷盘再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作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份职工个人的缴费及扣款依据,在参保职工领取当年4月份(至迟为5月份)工资之日起为知晓基金征缴部门此项具体行政行为结果的计算日期。4、参保单位对提交的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格及相关账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基金征缴部门在参保单位所提供申报核定资料的基础上审核及认定单位缴费基数。5、参保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的,基金征缴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可先暂定单位的缴费基数,待进行实地稽核或相关检查后再予以结算;暂定基数后因未及时缴款形成欠费的,按劳动保障部19992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程序加收滞纳金。6、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缴费基数的修改1、经基金征缴部门认定且与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申报数无误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修改。如确实有误经过审核需要修改的,参保单位要在同一个缴费年度之内填报基数修改相关表格,对修改的原因和理由作出说明,经职工本人签字同意后(签字的原件保留单位至少三年备查),基金征缴部门履行相关的审核审批程序后予以办理。2、对于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超过知晓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数据一年之后再提出修改基数申请的,基金征缴部门非经行政复议程序认定不予办理;对于超过知晓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数据二年之后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后再提出修改基数申请的,一律不予办理。十一、有关事项的处理规定(一)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剔除。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理顺征管工作职责及分工,同一个参保单位原则上应按规定在一个经办机构参保缴费,以避免多头管理。已经形成的,在理顺及规范前由上一级经办机构为主管理。对于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聘用的短期合同工成建制已在市、县参保缴费的,每年省社保局核定基数时,必须审核市、县社保机构出具的该单位短期合同工参保缴费人数和基数的证明以及缴费依据,经核实短期合同工所发工资已包含在单位全部工资总额之中的情况下,可以相应剔除单位的这部分工资数额。(二)已列入破产计划单位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对于欠费一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已列入国家和省下达的破产计划的参保单位,原则上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对于申报数超过此标准的,要求单位提供统计及计算依据。(三)保留劳动关系、未从单位领取薪酬人员缴费基数的申报。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个人负担,个人缴费基数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二是个人只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负担,此种情况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并按政策保底、封顶。(四)单位内部离岗退养人员缴费基数的申报。这类人员仍然为参保单位在职人员,按照其所发的退养生活费进行申报,并按政策保底、封顶。(五)几类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新招职工、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单位派到境外及国外工作的职工、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等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照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并按政策保底、封顶。十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争议处理(一)参保职工发现单位少报其个人缴费基数,经督促单位予以纠正未果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参保单位和职工对基金征缴部门核定的单位或个人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附件: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本单位就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做到诚信申报、依法缴费;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应保尽保并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如有不实,愿为此承担有可能引发的一切责任;三、严格按照湘政发199743号和湘政发20067号文件的规定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如存在瞒报工资总额现象,经劳动保障相关机构查实认定,除补缴外,愿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作出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签名):年月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发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02月29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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