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的避税分析与例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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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在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3)职工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业务招待费。 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或补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可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 企业坏账准的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 (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10)资产损失 (11)汇兑损益 (12)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13)住房公积金 (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研究开发费用。纳税人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不论可否形成无形资产,不需要资本化。盈利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的,可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 (16)其他扣除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补充: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 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 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新申报表规定自2006年?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新申报表对企业所得税部分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重新进行了调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新申报表规定自2006年?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新申报表对企业所得税部分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重新进行了调整,有的是计算基数的调整,有的是扣除标准的调整,有的是计算方法的调整。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对部分税前扣除项目也作了较大调整。由于部分税前扣除项目计算口径与方法的改变,直接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的计算,应引起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重视,笔者现就发生变化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分析说明。一、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提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2006年后6个月扣除。文件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Z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二、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算基数与方法调整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明确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当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或等于零时,扣除限额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同时该文件还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申报表规定,捐赠支出不再属于纳税调整项目。新申报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分别列示了按3%比例扣除、按1.5%例扣除、按10%比例扣除以及全额扣除等四种情况,在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时.应按照“分项不分户”的原则进行。具体计算公式为:1、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未扣除捐赠支出的会计利润(即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各种捐赠支出牛纳税调增项目金额-纳税调减项目金额2、确定税前限额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额(1)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后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2)将扣除限额与实际支出数比较,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允许税前限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3、确定税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允许限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4、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现举例说明如下:某食品厂2006年末扣除捐赠支出的会计利润为40万元。“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项目包括:通过教育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5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山区捐赠10万元,通过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向公益性的图书馆捐赠图书8万元,直接向受灾地区捐赠12万元。假设该厂2006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1)纳税调整后所得=40+5+10+8+12=75万元(2)税前限额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按3%扣除比例可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为2.25万元(限额为753%=2.25万元10万元)按10%扣除比例可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为7.5万元(限额为?510%=7.5万元8万元)(3)按全额可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5万元(4)不得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12万元(5)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合计为:2.25+7.5+5=14.75万元(该食品厂应将此结果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0行)(6)该厂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75-14.75=60.25万元三、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即销售(营业)收入扣除了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以后的“净额”。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的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税前准予扣除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统一为新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值得注意的是,新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原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相比,在内容上有一些变化:一是新申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由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二是将“让渡资产使用权”列入了主营业务收入;三是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及固定资产转让收入不再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而是作为“其他收入”;四是增加了视同销售收入的范围,将“处置非货币性资产收入”列入视同销售收入。四、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限定关于纳税人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两个文件加以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各地对上述政策掌握不一,有的规定提取未缴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有的对超标准扣除的社会保障性缴款未进行纳税调整。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税前扣除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对于纳税人当期已提取但未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以及超过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均不得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在财务上已计入当期费用,则必须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中作纳税调整处理。同时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也增加了一个项目,即,“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此两项是填列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五、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力度加大国务院实施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第二条第七款明确规定: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扣除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与以前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对象进一步放宽。从2006年开始,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二是加计扣除不再附加增长比例的条件。财税200688号文件取消了当年技术开发费必须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比例限制,规定全部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50%扣除。三是不足抵扣的可延续抵扣。该文件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四是提高了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税前扣除标准。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此外,该文件还规定,有技术创新的企业可多扣职工教育经费,即技术创新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弥补亏损”、“公益救济性捐赠”、“技术开发费加扣”税前扣除顺序明确如果纳税人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具有弥补亏损、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及技术开发费加扣等扣除项目时,则必须注意计算扣除顺序。如果随意确定扣除顺序,则会产生完全不同的计算结果,但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未明确体现上述三项扣减项目顺序,造成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多种不同的扣除方法。新申报表逻辑关系中则明确列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免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允许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加计扣除额。由此可见新申报表明确了“先补亏、后捐赠、再加扣”的计算扣除顺序。上述三项扣减顺序完全体现了最新所得税的政策要求。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新申报表规定的扣除顺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不得擅自调整上述三项费用的扣除顺序。现举例说明如下:某机械厂2006年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285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从投资方甲企业分回投资收益175万元,甲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可在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230万元,免税所得6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2万元,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为6万元。则该厂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与投资收益中的30万元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30万元。(2)应补税投资收益=(175-30)-60=86万元(3)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85(1-15%)15%=15万元(4)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所得额=285-230-60+15-2=8万元(5)税前准予加扣技术开发费为3万元(因为650%虽然实际发生额40万元超过扣除标准30万元,但不需要调整,也不能再计提,结余的10万元可在2009年继续使用。 2.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这时应区分两种情况: (1)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2,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3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2008年可扣除20万元,以前年度结余的10万元结零。 (2)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3,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2008年实际发生的60万元都可扣除。当年允许扣除的数额是5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是用了2007年的结余。 例4,2007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因为使用了上年结余后,当年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是50万元。 第二,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出现赤字,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冲减,不能用2008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 第三,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结余的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如果改变用途,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原有的“应付福利费”科目是否保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福利费。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应在“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应该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福利费支出。10、企业预缴的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处理:问:我们在所得税申报中发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所列新申报表取消了以前年度亏损弥补这一栏,那么是否意味着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不允许弥补亏损的呢?我们咨询了当地税务机关,一些税务人员认为由于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取消了亏损弥补这一栏,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不允许弥补亏损的。请问,我们该怎样处理这种情况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5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因此,企业预缴的所得税可以在弥补亏损后再进行申报纳税。11、企业借私人部分款项利息税前扣除的处理: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在附有合法凭证和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所以,目前新企业所得税中未直接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需要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12、离退休人员费用税前扣除问题:问:我公司实行效益工资,为了退休人员更好的生活,退休人员除了领取社会统筹养老金外,我公司还对其支付一些补助和福利,(例如:工资、医疗费用、卫生费、党支部书记补贴、报刊杂志费、煤气补助,降温费补助、离退休干部健康养护费、节日福利等),这些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另外上级公司对此部分退休人员也有一部分拨款,我财务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以,贵公司发生的上述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3、总机构管理费:问: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等不得扣除”是不是说以后总机构管理费就不在批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目前还没有接到通知。14、房地产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需要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销售或经营费用。老税法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老税法明确了广告费的列支条件,即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新税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合并计算,在具体申报时不要求单独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工资1、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1600元/人;计税工资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津贴、奖金等。2、 企业按批准的“工挂”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挂”办法的企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工资总额。3、 对中央企业投资参股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确需实行“工挂”办法提出申请,并提交“工挂”方案,报主管劳动厅(局)及与之同级的国税局批准,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按“工挂”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执行。4、 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5、 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6、 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7、 纳税人向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的借用人员工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类似业务支付劳动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合同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8、一次性生活补贴,包括买断工龄支出、一次性补偿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符合总局文件规定的一次性补偿性数额较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9、凡实行工效挂钩的就地纳税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如有省级主管部门的,应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国税局层层分解到所属企业。未分解落实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如无省级主管部门的,应将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查。注:凡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包括返聘人员)”均视同为“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二、国债收入1、国债是指国家为筹措财政资金,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个人团体或外国所借的债务,包括国库券、特种国债 、保值公债等,不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等。国债利息收入,准予在税前扣除。2、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金融机构代发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应税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特殊情况下收入的确认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为收入处理。 四、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 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14%、1.5%-2.5%计算扣除。2、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3、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培训费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4、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列支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5、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确定。6、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3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规定精神,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符合上述精神的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可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五、业务招待费 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2、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3、汇总纳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分行(分公司)以下成员,企业的确认权限和程序由省市国税局审核确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邮政企业见第5条)。注:销售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金融企业的收入不包括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4、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省行或省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省行(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扣除。5、新设登记的房地产企业在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六、业务宣传费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3、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核实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七、工商联会员费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八、开办费纳税人的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分期扣除;如果为净收益,则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分期平均转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未取得营业收入之前,发生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有比例规定的如业务招待费),应在开办费中核算。九、应收利息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超过180天(不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对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十、广告费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2、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4、邮政企业:省辖市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不超过全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6%;省邮政局本部为: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3%。5、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注: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仅指生产制造企业,不包括经营销售上述商品的流通企业;通信是指电信运营商及为通信业务配备基础网络的生产制造企业。十一、职工劳动保护费1、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部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我省规定,每年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的时间为4个月,非高温作业工人按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的范围内,在税前按实扣除。今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如对防暑降温费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标准执行。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我省按照X国税所【1998】115号文:第一条规定, 对制定服装费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盈利企业按在职允许着装的职工人均每年1000元以内;亏损企业按在职允许着装的职工人均每700元以内,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发放现金的不得在税前扣除。3、企业以劳动保护支出的名义发放现金,应一并计入工资总额。 十二、管理费 1、按国税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或金额向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准予扣除。管理费的提取可采用比例提取和定额控制两种方法。采用比例提取的,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2、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3、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总收入的0.5%,实行比例控制,定额下达,省级控管,按需核拨的办法。注: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十三、呆帐准备金 1、呆帐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1%差额提取。发生的呆帐损失先冲减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2、农村信用社呆帐准备以各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的年末余额的1.5%提取。3、光大银行2001年度按年末贷款余额2%差额提取。4、金融保险企业年末呆帐准备计提公式为:年末呆帐准备金= 年末允许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资产余额1%一上年末呆帐准备余额 + 当年符合规定核销的呆帐 一 收回已核销的呆帐5、已经过司法程序仍无法收回的银行卡透支,按省国家税务局国税所200332号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十四、坏帐准备金 1、按年末应收帐款5以内差额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扣除。坏帐损失,先冲减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2、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3、保险企业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4、从2000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欠时间超过1年仍无法收回的,由电信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坏帐处理。注:应收帐款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应收票据的金额。5、金融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180天应收未收利息后,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6、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应收票据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应收帐款”科目后计提坏帐准备金,向职工个人的垫付款项不得计提坏帐准备金。十五、 削价准备金 1、商品流通企业按年内库存商品余额的5以内差额计提的商品削价准备金,按实扣除。注: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除此之外,企业按照财务制度核算要求而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费用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期末预提费用余额应作纳税调整。2、商品流通企业(包括外贸商品流通企业)提取的网点建设资金(简易建设资金或外贸风险实业基金),其所得税处理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在税前扣除。十六、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损失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或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扣除。2、其他企业(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直接借出款项造成的损失,一律不得税前扣除。3、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此规定于2003年9月1日执行,9月1日之前按3执行。 十七、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1、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实扣除。2、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十八、 汇兑净损失 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净损失,按实扣除;在建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汇兑净损失,按实扣除。十九、 经济补偿金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二十、折旧1、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2、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3、对国家统一布置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计提折旧,也可以税前列支;其他企业评估增值的部分,可以计提折旧,但不得税前列支;已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计提折旧,也可税前列支。4、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需逐级报总局批准;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报主管国税局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5、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报经县(市)国税局批准,可在国家规定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研究设备的折旧年限,以研制、开发年限为折旧年限,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少于三年。6、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视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超过30万元的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注: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 房屋、建筑物为20年;(2)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7、固定资产的残值的比例应控制在5以内。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1) 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3)按规定提取简维费的固定资产二十一、低值易耗品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列物品不论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压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计帐机、印鉴鉴别仪、压数机、微机及打印机、打孔机、打码机。二十二、无形资产1、无形资产按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或者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采用直线法摊销。2、企事业单位单独购进的软件,按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县(市)国税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最短为2年。 注:下列资产不得摊销费用(1)自创或外购的商誉。(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二十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2、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房屋和商品流通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发生的装璜、装修费用,按租赁有效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原则分期摊销。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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