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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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详细解读及亮点介绍【导语】: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众多的网络交易提供了相应的管理依据。那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亮点有哪些呢?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如何解读呢?下面本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详细解读及亮点介绍,过来看看吧!新办法新看点工商总局市场司负责人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与现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版网购管理办法有哪些新看点?2月14日采访了工商总局市场司具体负责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司长杨洪丰。办法名称更短,管辖范围更广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现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的名称缩短了,但涵盖的范围却更广了。”杨洪丰说。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2010年正式实施。据杨洪丰介绍,三年多来,随着网络市场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新形式、新业态不断涌现,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也不断翻新,暂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无法完全适应网络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为适应新的形势,新办法的内容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涵盖了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全部经营活动,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各类营利性服务。适应新消法,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正。“为适应新消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细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保护措施。”杨洪丰说,这主要体现在网购售后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格式合同管理等方面。在售后服务方面,新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新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在格式合同管理方面,新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恶意打差评刷业绩等,都是近年来网络市场出现的一些特有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对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描述,为规范这些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依据。”杨洪丰说。新办法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对跨区域违法违规,调整工商机关执法管辖权近年来,跨区域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日益增多。“针对这一新形势,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完善,使之更为科学合理。”杨洪丰说。新办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一规定与现行暂行办法中确立的管辖原则保持一致,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又有效地避免了一事二罚的出现。”杨洪丰说。同时,办法新增了对指定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工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工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局负责查处。杨洪丰指出,这是由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设定与线下存在差异,新增上述规定可避免出现管辖争议、提高执法效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3月15日起实施 消费者收货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又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规章出台,有望全面规范网络商品交易。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做等四类商品除外。鲜活易腐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办法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办法特别指出,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需注意的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至少应提前3个月公示对于双方不见面的交易,办法明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此外,工商部门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此外,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目前,很多网络交易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工商总局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至少要提前3个月公示。“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办法要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网络“水军”行为应如实披露网络“水军”的行为,也被要求如实披露。办法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与此同时,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3月15日起,工商部门将依据新办法对违规电商进行查处。而根据办法,工商部门可采取3万元以内的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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