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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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发2012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定西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四日定西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公共管理和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岗位。第三条公益性岗位设置管理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设置、总量控制、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坚持严格条件、面向社会、自愿申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公益性岗位设置与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公共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维护、旅游景区公厕保洁、劳动保障监察协管、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经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和定员应当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的原则。岗位设置总量应当体现市、县区的真正需求,补贴支出在就业专项资金中所占的比例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由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专项资金的合理支出范围内对岗位设置和数量进行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九条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岗位,应当在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中择优聘用。 第三章 招聘条件、对象及程序第十条招聘的基本条件:(一)本县区城镇户口;(二)身体健康,具备适应聘用岗位工作的能力;(三)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作风正派;(四)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聘用对象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并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一)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二)失业的退伍转业军人、现役军人配偶、烈军属;(三)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四)残疾人;(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七)“零就业”家庭人员;(八)赡养老人或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失业人员;(九)因失去土地等原因转为城镇户口的就业困难人员;(十)其他经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市政府审批的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与总量范围内负责聘用,用人单位协助办理。(一)申报。由用人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计划,内容包括单位简况、岗位介绍、拟招聘人数、条件、期限、岗位补贴及用人单位补助等。(二)审批。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计划的,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批。(三)信息发布。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按照批准的招聘岗位和定员发布招聘信息和方案。(四)资格审查。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凭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组织报名,并与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联合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复审。(五)组织聘用。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通过入户调查、考核等方式按照择优招聘或照顾弱势的原则确定拟聘用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六)上报审批。用人单位对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人员,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拟聘用人员的审批手续。(七)聘用手续。用人单位组织培训、上岗和签订聘用协议并到县区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第四章聘用与管理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协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十五条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原则上每周工作不少于30小时;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4小时。具体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特点、工作环境、人员状况等依法合理确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定期不定期的对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岗位需求、工资支付、个人身份和上岗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时,用人单位必须在下月10日前将空岗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空缺的公益性岗位仍需用人的,按本办法的十条规定进行公开招聘。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清退,并解除聘用协议:(一)户口为农村户口或户口不属本县区的;(二)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证件安排的;(三)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四)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五)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六)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或违反聘用单位管理办法的;(七)其他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一)已批准退休的;(二)已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实现稳定就业的;(三)自愿退出岗位的。 第五章补贴与资金拨付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要求、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确定支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单位补助。第二十一条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一)岗位补贴按不超过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二)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应当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程序: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填写甘肃省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甘肃省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花名册,每季度末20日前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注意见后送财政部门复审,审核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就业专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将补贴资金挪作它用,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专门的档案,按公益性岗位的工种建立本单位(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档案及台账,做到一人一档。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审批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围内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第二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随机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档案,对不履行新增岗位申报、人员调整备案等制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空设岗位、骗取各项补贴、扣留个人补贴,有岗拒绝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取消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本办法与国家、省上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上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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