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累题目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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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类的题1、甲乙丙共同出资建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甲以计算机作价出资13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交付;乙以及其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丙以货币1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5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第二年缴付70万元,第三年缴付剩余的50万元。要求:(1)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3)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公司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公司出资人首次出资额合计为150万元,超出注册资本的37.5%。(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合计为170万元,占到注册资本的42.5%。(3)丙分期缴纳出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人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可以分期交付,出首次出资外,其余部分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两年内缴足。2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王某、张某、李某、陈某;董事何某、孙某、肖某因事不能出席会议,其中;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2) 根据总经理提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直同意,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顾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董事张某反对,其他董事表示同意。(3)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要求:(1)根据本题(1)所述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孙某肖某委托他们出席该次会议是否有效?请充分说明理由。 (2)根据2所述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请分别说明理由。 (3)指出3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答:(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该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2)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事务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是指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张某反对,何某未出席,孙某、肖某委托不合法,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3)该次会议记录无需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 p95 3-5解析(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因此,甲以现金和劳务出资,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上述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第三项的规定,有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知合伙人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但“认缴”必须在合伙协议中有所体现,不能随意进行。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丙的出资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并不包含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因此,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该项内容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同类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总货款为100万元,家最晚于6月底前供货,货到付款。5月份甲从报纸上得知:乙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财产。于是甲通知乙,在乙付款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合同。甲行使的是什么权利?答案:甲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即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本案中甲明确得知乙丧失了履行能力,于是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P236 例5-16甲乙丙丁公司同为某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但未约定每个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后该公司未能还债,乙下落不明。银行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甲乙丙丁应如何承担责任,现有的三个人如何承担责任。解析:(1)甲乙丙丁四个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应当平均分担。 (2)由于乙公司下落不明,不能到案承担保证责任,其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就成为全体保证人的共同风险,乙公司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份额,应由现有的三个保证人分担,各承担1/3的保证责任。所以甲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未履行保证责任的丙、丁公司各追偿1/3的保证份额。 P236 例5-17甲承租乙的检出设备,甲向乙出具欠条一张,注明2007年10月底前还款,若逾期则由丙支付。丙也在该欠条上签字同意担保。还款期满后,甲未向乙还款,乙也未向甲主张权利。直至2008年6月,乙才诉至法院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1本案债务的保证期是多长?自何时起至何时止。 2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否合法。解析:(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的保证期间应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2)法院的一审判决合法。因为原告起诉的时间为2008年6月,超过了保证期间,原告也未曾在保证期间内对甲提起过诉讼或向丙主张过权利,所以丙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242甲把车抵押给乙丙丁。解析本案中,由于乙银行和丙银行的抵押权都经过了登记,而丁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乙银行和丙银行的债权先于丁的受偿。同时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因此,乙银行先受偿,其次是丙银行,最后是丁。A公司将市值200万的房屋抵押给b公司,并取得200万。之后a又将该房屋抵押给c。a与c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A与c签订的合同无效,房屋抵押需要办理登记才能生效,a公司已将价值200万的房屋抵押给b,如果抵押合同有效,就肯定是登记过了的了。法律规定超过抵押物价值部分的抵押无效,再用该房屋抵押是不可能得到登记的,不登记的房屋抵押合同是无效的。 购买自行车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审理此案,判决乙商场返还甲某预付的货款600元。 本案中的自行车是在交付前丢失,其毁损灭失风险责任应由乙商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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