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山县学籍管理细则.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7984219 上传时间:2020-03-2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4.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苍山县学籍管理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苍山县学籍管理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苍山县学籍管理细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苍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 施 细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教育的儿童、少年。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统筹管理。乡镇小学学籍由乡镇教委负责,乡镇中学、县直中小学和民办学校学籍由学校负责。乡镇教委或学校要为学籍管理人员提供专门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保障。学籍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属于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城区的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符合招生政策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于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非本县常住户口,但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县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需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后不到校办理手续,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第七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八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受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第九条:学校要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薄或户口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或在转学回执上签字盖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或转学证回执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或转学证回执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入学。第十一条:军转干部子女随迁转入本县时,应遵照军队专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持军转安置部门的证明材料、学生原始档案(照片加盖县区学籍管理钢印)和转学证明,县教育局和学校优先安排入学。第十二条:转学不得变更年级。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准转学。初中、小学学生本乡镇内不准转学,县直初中、小学间不准转学。由农村学校转往城区的需符合招生入学条件。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第十三条:无本县常住户口的流动儿童少年或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本县借读。1、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在我县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县居住的;2、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学生由本县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县居住的;3、父母一方在本县工作,且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县居住的;第十四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证明、原校证明和公安派出所的暂住证明到暂住地区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借读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六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上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第十七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第十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对口初中。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第六章 毕业第二十二条: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证书由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定制。第七章 学生处分第二十四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十五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有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第八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第二十六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七条:学校需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第二十八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集中上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备案。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局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苍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苍教基字20045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