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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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2013年6月20日 培训 改进态度增强知识提高技能胡锦涛 2006年3月27日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 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 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习近平 2013年6月6日 人命关天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人民日报 2013年06月14 16日头版 评论员文章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坚守不可逾越的红线 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CCTV新闻频道 面对面 栏目 2013年6月16日 黄毅 安全为天 三对照三检查 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 检查安全第一 生命至上的理念是否真正树立 对照党中央 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检查安全责任 措施是否真正落实 对照近期发生的事故 检查安全隐患漏洞是否彻底得到整治 2013年6月19日安委明电 2013 2号文件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 细致彻底的大检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严格细致 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 要害部位 关键环节 排查出的隐患 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 建立台账 制订整改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 责任 资金 时限和预案 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排查情况 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在单位内部公布 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总要求 全覆盖 零容忍 严执法 重实效 2013年6月9日国办发明电 2013 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目录一 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二 安全培训执行项目 一 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 加强教育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作为安全生产治本之策之一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强调指出 加强技术培训 提高管理水平 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 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培训绝不能走过场 不搞速成班 要 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领导干部尤其要全面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号2010年7月19日6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 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 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 40号2011年11月26日 九 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 评估 整改方面的作用 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 持证上岗 企业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十九 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 重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 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 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大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 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2012年8月20日 温家宝总理在听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的工作汇报后强调 当前安全生产要重点抓好三件事 安全生产制度的建设安全生产技术的创新安全生产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二五 规划安监总培训 2011 175号2011年11月16日 一 全面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持证上岗 依法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并按规定进行复训 做到持安全资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上岗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监督管理 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准入 把农民工和外包施工企业人员作为重点 严格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强制性岗前安全培训 对从事加工 制造等生产性质的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坚持厂 矿 车间 工段 区 队 和班组 三级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 实施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 每年将班组长培训一遍 加强应急演练 强化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 做到全面覆盖 大力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 2012 10号2012年11月21日 一个树立 两个坚持 三个细化 五个落实 树立一个工作意识 即 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 坚持两个工作理念 即依法培训 按需施教 完善细化三个责任体系 即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 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 落实五项法律制度 即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三项岗位 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师傅带徒弟制度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四 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 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健全落实以 一把手 负总责 领导班子成员 一岗双责 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 保障经费需求 严格落实 三项岗位 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健全安全培训档案 八 严格落实 三项岗位 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 三项岗位 人员 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 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 可以直接申领矿山 危险物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 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 十 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 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 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成绩突出 善于 传 帮 带 没有发生过 三违 行为等条件 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 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十八 强化现场安全培训 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 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 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 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要大力推广 手指口述 等安全确认法 帮助员工通过心想 眼看 手指 口述 确保按规程作业 要加强班组长培训 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二十三 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 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 一律先离岗 培训持证后再上岗 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 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 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律倒查培训 考试 发证不到位的责任 对因未培训 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 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 厂长 经理 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 2010 192号2010年12月30日7 强化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要实行厂矿 公司 车间 班组三级专题安全教育 要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和方案 员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并建立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档案 在使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装置 员工转岗 轮岗前 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执业资格证书 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 无证上岗的 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 依法予以关闭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合安 2013 6号2013年5月2日3 开展全员培训 企业必须每年组织全员培训 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复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培训内容为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事故报告相关规定 自救知识和与企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岗位操作规程及制度等 实行培训签到制度 培训过程必须实行全程影像记录 培训结束应组织考核 培训情况应建立档案 档案保存时间为2年 培训应在复产 复工前开展 对一线操作工 农民工须采取手指口述法开展培训 4 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 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 企业必须保证安全培训经费 从业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300元 三项岗位 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1000元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工资 福利 7 班组长培训工程 研究制定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方案 制定培训大纲 选定培训教材 并力争在年内组织实施 实行分级培训 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 指导 监督中央 省 市属企业的班组长培训 12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企业也要建立一支以优秀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为主的兼职教师队伍 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师和优秀课件评选工作 16 建立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制度 将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 考核分值占总分值5 以上 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考核 每年组织外部评议一次 及时通报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 2011 147号2011年9月16日 三 严格安全生产岗位执业资格准入 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注安师执业证上岗率在现行规定不低于15 的基础上 按每年不少于1 递增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规章 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注安师执业资格准入 四 落实执业职责和权利 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论证 设计安全审查 事故调查分析 应急预案编制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应当选派注安师参加 并保障其行使相应的参与权 检查权 建议权和审核权 五 建立选用机制 企业聘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优先选用具有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聘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要逐步将具有注安师执业资格作为必备条件 六 完善激励保障机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取得相应类别的注安师执业证的 视为其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安师执业证 并符合安全资格准入学历 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 可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相关岗位的职工参加注安师 助理注安师考试和继续教育 并适当提高注安师 助理注安师待遇 二 安全培训执行项目1 主要负责人持证培训及每年再培训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培训及每年再培训3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培训及3年复训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培训及4年复训5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及每年再培训6 转岗 离岗二三级安全教育7 四新 有关岗位安全教育8 班组长安全教育9 相关方安全教育10 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含消防责任人 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 操作人员持证培训等 11 职业健康培训12 交通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3月1日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 方可任职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 合同工 劳务工 轮换工 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 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 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 应当重新接受车间 工段 区 队 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 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 新材料时 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总经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通知 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 2010 27号 各企业要制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方案 至2011年底要将班组长普遍培训一遍 并确保以后每年轮训一遍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7月1日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 后 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主要培训法律 法规 标准 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 新技术 新装备等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11年7月1日 第二条 锅炉 压力容器 含气瓶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 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 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 节能教育培训要求 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 未造成事故的 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 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 逾期未复审的 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予以注销 相关文件 关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 2011年7月4日 关于公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目录的公告 2011年7月1日 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 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 规章和操作规程 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6月1日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 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 技术 设备 材料 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 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与评定 DB34 T1251 2010 2010年10月30日 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消防知识培训 电焊 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 应经职业技能培训 持证上岗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 新上岗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感谢您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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