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汇编》改1503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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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部管理,培养紧张有序的工作作风,使中心工作人员自觉遵章守纪,塑造新时期交通人的新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第二章 考勤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中心领导:负责督促检查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负责各部门负责人用假及一般工作人员3天以上用假的审批。第四条 综合科:负责中心考勤的具体工作,制定和宣传考勤制度;检查考勤制度的落实情况;登记考勤情况;提出考勤方面的奖惩处理意见;不定期组织查岗。一般工作人员1天以内用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含2天)用假由分管主任审批。部门负责人的休假由主任审批。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签署用假单;掌握本部门人员去向,并于每月与综合科核对用假信息;向中心领导、综合科如实反映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负责本部门职工2天以内(含2天)用假的审批,签署3天以上的用假处理意见。第三章 出勤第六条 上、下班时间与省交通运输厅一致,具体时间以省交通运输厅通知为准。第四章 缺勤第七条 迟到、早退:未经批准,逾时上班、提前下班1.5小时以内的视为迟到、早退。第八条 旷工:未请假逾时1.5小时以上到岗、提前1.5小时以上离岗的视为旷工;无故脱岗、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不上班者为旷工。第五章 因公出差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出差者,经批准后由综合科登记。审批权限如下:1、部门负责人出差,原则上由中心分管领导批准;2、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中心领导的日常考勤由综合科负责。第六章 用假管理第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做到有事必须先请假。各种用假均须填写用假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为有效。当发生不可预测的特殊情况时,可利用电话或传真等工具请假,获得批准后,由部门登记用假天数,并于回中心上班后的1日内补办请假手续。第十一条 事假1、请事假连续4小时以内的,按事假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至8小时以内按事假一天处理,依此类推。2、年度内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停发本月绩效,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年度绩效视到岗情况发放,工资待遇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事假的天数以工作日计算,连续事假21个工作日的为一个月。第十二条 病假1、中心工作人员看病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病假3天以上者须有医院的证明,病假条交综合科备查。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回中心上岗时必须具有主治医生证明。3、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连续一个月者停发本月绩效。4、中心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时,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5、中心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中心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鉴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三条 工伤1、凡确认属因工负伤,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治疗期限,其治疗期间不影响工资调整,各类绩效按中心平均绩效发放,福利待遇不变。2、工伤医疗期的时间以医疗机构或劳动鉴定委员的出具的意见为准。3、因工负伤治疗后,经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为因工伤致残或死亡时,其待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四章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年休假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2、职工请病假和事假,可用年休假冲抵。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休完,不给路程假,不报销路费。4、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6、年休假在1个自然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中心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7、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因个人原因不休的,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除外)。8、各部门需在年初向综合部提交年假计划。综合部负责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和记录。第十五条 探亲假1、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需对方单位出具其现工作地点的书面证明。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双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有探望父母亲假。2、探亲假期是指本人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3、中心工作人员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出具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居住国外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中心领导批准后,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含年假)的假期。前3个月(含年假)工资照发,福利、奖金按事假同等待遇。从第4个月起停发一切费用。第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探亲往返长途交通费的报销,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婚假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假一般为3天,晚婚者婚假为15天。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的一方符合晚婚者婚假15天。第十八条 丧假1、中心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包括配偶的直系亲属),给丧假35天。2、中心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所发生的交通费不予报销。第十九条 产假及人工流产假、哺乳假(均含法定节假日)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女方未到晚育年龄(未满24周岁)生育的,其产假为3个月;晚婚晚育者(女24周岁以上生育),产后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其产假为4个月。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可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的,多一胎另增加半个月。2、中心工作人员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休护理假15天。3、人工流产(3个月以内)休假20至30天,中期引产(46个月)休假42天,七个月以上休息90天。女扎休25天。上节育环休假3天。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往返时间不计在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5、哺乳期间如无法正常上班者,应办理请事假手续。第六章 加班第二十条 加班费:按照中心实际情况规定,每月统计加班情况,向有关人员发放加班费。各部门需严格控制加班情况,确实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一般应事先填写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部门负责人加班需由中心主任批准。第七章 考勤工作奖惩第二十一条 查岗时人不在岗又没有请假证明,部门负责人进行袒护,与事实不符的,除对当事人处理外,扣发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当月1/3的绩效。第二十二条 每旷工一天扣500元。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中心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除全年绩效。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中心将给予留档察看处分,留档察看期间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留档察看期间如有违纪行为,立即给予除名;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中心将视其表现,给予重新竞争上岗的机会。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或年度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中心将予以除名。第二十三条 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时间骂人、打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及所在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进”资格。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中心将视情扣发其36个月绩效。对于负有次要责任的,将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是中层干部的,要在部门或全体中层干部会议上作出检讨,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虽负有次要责任的,但情节严重的,并处扣发其13个月绩效。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文中的“年”,除有说明外,均为会计年度。“天”、“月”,凡冠有“以上”、“超过”的,除另有说明外,均含本级或本数量;“以内”、“以下”的不含本数。“工资”,指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核定的标准。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执行此规定时,如有与聘用协议、不一致的,则按聘用协议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心综合科。附件:1、用假审批单 2、职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用 假 审 批 单部门姓名假别休假事由及时间部门意见中心领导意见综 合 科 存 根 联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用 假 审 批 单部门姓名假别休假事由及时间部门意见中心领导意见部 门 留 存 联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用 假 审 批 单部门姓名假别休假事由及时间部门意见中心领导意见个 人 备 查 联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职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申请人部 门计划休假时间部门意见人事部门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意见备 注职称申报及初聘办法根据苏交政20035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职称申报及初聘工作,现将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事项,制定办法如下:一、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国家承认的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可直接初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是: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技术员职务。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可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3、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助理级职务;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直接初聘助理级职务。4、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初聘为中级职务。上述初聘人员聘前需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部门考核、综合科审核后,报中心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二、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1、申报人员范围凡申报前一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且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2、资历、学历条件正常晋升中专毕业任技术员满四年以上,可申报晋升助理级职务;大专毕业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可申报晋升中级职务。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可申报晋升高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可申报晋升中级职务。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可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第二学士学位任助理级职务四年以上,可申报晋升中级职务。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可申报晋升高级职务。任高级职务五年以上,经单位推荐,报厅政治处备案后,方可申报晋升研究员级职务。硕士学位任中级职务四年以上,可申报晋升高级职务。任高级职务五年以上,经单位推荐,报厅政治处备案后,方可申报晋升研究员级职务。博士学位任中级职务二年以上,可申报晋升高级职务。任高级职务五年以上,经单位推荐,报厅政治处备案后,方可申报晋升研究员级职务。取得中级资格,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学历、职龄限制。破格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市级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一篇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论文,或发表过二篇第二作者论文的。获得厅、市级三等奖表彰一次的(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任期内获得中心两次或以上表彰。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级资格,并从事助理职务工作5年以上。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破格申报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职称申报的基本要求外,任期内年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 3、申报程序符合正常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个人申报,部门同意,综合科审核合格后,报中心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即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符合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个人申请,部门同意,综合科初审合格后,需中心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经过2/3以上票通过,方可破格申报。4、其他相关要求申报晋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符合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职称20032号文件”要求,申报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必须符合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办(1997)99号文件”要求。个人申报材料包括的内容:第一分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专业技术总结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第二部分学习经历;第三部分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这一部分为重点内容,应着重阐述在本专业中取得的业绩,技术水平有哪些提高,在本专业有哪些体会与认识等);第四部分论文;第五部分申报理由。专业技术总结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报送电子文档一份。第二分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各种获奖证明、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合格证、继续教育证书等。第三分册。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等代表作品。中级2篇,高级(正、副高级)3篇。中心专业技术职务初聘及申报工作原则上在每年五月、八月组织实施。请相关人员(聘用人员)于每年五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前将有关材料报中心综合科。三、考核和聘任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和厅有关职称工作的精神。中心对取得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择优聘用。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加强聘后的管理工作,将专业技术考核与年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对于连续3年在考核中取得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中心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高聘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年考核不合格者,则低聘。根据工作需要,中心的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视考核情况高聘、续聘、解聘、低聘。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参照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心工作满一年以上时间的工作人员。第二章 教育范围第三条 学历教育,指参加在职大专、本科以上的学历学习教育;专业培训,指本专业知识更新提高,扩大知识面,相关学科知识补充等;职称培训,指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参加外语、计算机和任职资格的考前培训;出国及港澳台地区培训,指因工作需要参加有关出国培训及港澳台地区培训;其他学习培训,指相关专业资格培训、岗位培训等。第三章 教育原则第四条 在坚持工作需要和专业对口的前提下,鼓励中心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相关、相邻专业的知识培训,不断开拓视野,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第五条 原则上不得脱产或半脱产参加与本人工作关系不大或专业不对口的培训。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学费自理,中心可为其提供相应的证明,在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基础上,可酌情给予复习、考试时间。第四章 登记管理第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应事先填写由中心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登记表或继续教育申请表(格式附后),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交综合科存档备查。第七条 中心承担费用参加的各类在职培训,须事先填写继续教育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综合科审查后,呈中心主任批准。第八条 中心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参加自费学习和培训,须填写继续教育登记表,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综合科审查后,呈分管主任批准。第五章 教育费用第九条 在职学历教育,先由个人垫付费用,待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后,凭成绩单、毕业证书报销费用。参加专科、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单位承担总费用的80%,个人承担总费用的20%;参加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上教育的,单位承担总费用的100%。第十条 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相应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不予报销学习费用。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推荐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可视同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结束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报销全部学习费用;个人申请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事前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同学历学位教育。取得结业证书后报销总费用的70%。结业后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有关考试,获得硕士学位,则补报相应费用。第十二条 单位承担费用参加的各类在职学历教育、出国及港澳台地区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者,培训前,中心与本人签订相应服务合同,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专本科学历教育、出国及港澳台地区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者;研究生以上学历教育、出国及港澳台地区培训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培训结束后,在中心服务不得低于3年和5年。未满服务期限申请离开中心的人员,按服务年限递减法,缴纳其学习期间中心承担的学习费用。第十三条 经中心同意参加的各类资格考试、职称考试,待考试通过后,凭合格证书或成绩单报销有关费用。第五章 鼓励规定 第十四条 中心各科室应鼓励所属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安排好日常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学习培训时间;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食宿费和交通费参照出差办理。 第十五条 脱产参加各级组织调训及厅举办的各类培训一个月以上,并获得优秀学员的予以表彰;对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学历和第二学位学历的人员予以一次性奖励;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记入中心工作人员培训档案,作为个人年度考核、选拔任用时的一项重要参考。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学习培训结束后,参培人员应主动将有关学习资料交由综合科保管,成绩单、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后交综合科归档。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工作人员继续教育申请表 2、工作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工作人员继续教育申请表 编号姓名学历职称工作时间专业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主办单位预计(实际)费用 ( )元申请理由 申请人/日期:部门意见部门负责人/日期:审批意见综合科/日期:分管主任/日期: 主任/日期:制表部门:综合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工作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 编号姓名学历职称工作时间专业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主办单位预计(实际)费用 ( )元培训教育内容 登记人/日期:部门意见部门负责人/日期:单位意见综合科/日期:分管主任/日期: 主任/日期:制表部门:综合科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中心退休人员管理方案。一、中心本着充分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同志的指导思想,尽可能地为退休人员提供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退休人员的管理具体由中心的综合科负责。二、负责退休人员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生活情况,主动征求他们对中心相关工作的想法和建议,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对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对于超出中心权限或能力之外而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耐心进行解释和说明,以求得退休人员的理解。三、鉴于办公场所等条件的限制,中心暂不建立退休人员专门的活动室;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及其它活动等主要采取分散的方式由个人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安排;中心根据需要,不定期地集中退休人员学习、传达和了解党和国家及交通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及一些重大的事件。四、为了方便退休人员的学习、了解时事,中心每年为每人订阅报纸一份;其它学习资料的订阅由中心统一解决,并随时向退休人员开放(阅读)。五、退休人员的退休生活费于每月10日按时发放。六、退休人员的就医原则上按中心的医疗管理规定执行。七、退休人员的生活福利按照中心的规定执行。八、为了丰富退休生活,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每年组织退休人员参加活动。九、欢迎和鼓励退休人员对中心的工作以及交通运输厅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希望老同志能够继续关心和支持江苏交通事业的发展。十、退休人员要自觉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保持和中心的密切联系,如有重大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中心或有关部门报告,如果长时间离开南京,应事先告之中心并保持必要的联系。平时外出、活动,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和健康。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中心聘用人员的管理,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聘用人员数量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2015年以后新进人员需按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人员身份录用及管理。第二条 聘用人员的招聘、录用、考核、劳动合同管理等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聘用人员原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下岗、内退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提供相应职称资格证。失业人员和未曾就业的院校毕业生,须分别提供失业证、报到证等。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需提供本市暂住证。第四条 聘用人员由综合科统一组织体检。对聘用从事会计、汽车驾驶等特殊岗位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岗位证书。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驾驶员的安全奖随工资发放)。基本工资根据其岗位、学历和职称要求确定;绩效工资根据其工作量、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确定。第六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1、 试用期满考核。由综合科组织实施,填写聘用人员试用期情况考核表,并于试用期满前15个工作日完成。基本程序是聘用人员进行个人小结,用人部门根据聘用人员在试用期的综合表现,签署考核意见,经综合科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2、 合同期满考核。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综合科和用人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填写聘用人员工作情况考核表。所在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和理由,经综合科审核后,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原则上一年一签。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所约定的工作已经完成的;符合退休条件的。第八条 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双方意见不一致,用人单位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 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体检结论为有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 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任务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所在部门认为其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3、 严重违反中心劳动纪律,对中心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重大损失的,予以解聘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 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给中心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的,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5、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的。第十条 本规定由综合科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聘用人员考核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何时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首聘时间工作岗位工作起讫时间个 人 小 结本人签字:年 月 日部门考核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综合科审核意见签 名:年 月 日中心领导意见签 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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