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报告对外使用限制以及侵权责任与免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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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报告对外使用限制以及侵权责任与免责(一)征信数据的使用方式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在客观收集了各种个人信用数据之后,根据科学的方法,通过公 正的方式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使用。其使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客观反映个人信用历史和社会信誉的记录,为授信方做出是否提供信 用服务的决定提供参考。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用于各项信贷消费、商业赊销、担保、租赁 和招聘求职等领域。此外,个人信用报告为个人提供了审视和规范自己信用行为的途径, 形成个人信用信息的校验机制。由于个人信用报告对个人信用信息做出直接的披露,个 人信用报告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个人信用数据在许可的使用范围内进行使用。2.个人信用评分个人消费评分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统计、计算 机量化分析。信用评分结果相对客观和统一,能让消费者及时、快捷地获得授信,降低 申请费用和借贷成本。3.个人信用数据市场营销征信机构汇总个人信用数据具有很高的分析和利用价值,通过增值开发,可以为商 业银行防范风险和获得价值提供服务。征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或其他商业机构指定的某 一条件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如提取特定的风险和价值评分范围内动人群分布, 提供给银行或商业机构,辅助它们进行客户筛选。各种商业机构可以利用个人征信机构 数据从事相应的市场营销活动。(二)个人信用数据使用限制由于个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各国法律对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多做出了明 确的限制。_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规范了个人信用数据使用和传播的范围。个人征信机构 向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应事先通告该当事人,无权将未经授权的个人信用数据其 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征信调査报告和复本,其他合法 使用消费者征信调査报告的机构或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 行为:与信用交易有关;以雇佣为目的;承做保脸;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依法催收债务的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出 于反间谍目的需要的联邦调查局(FBI);经当事人本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私 人代表和机构。欧洲届家比美国要求的严格,欧盟数据指令要求在保护公共利益情况下,或者在获 准被征信人同意的条件下才能使用信息。德国法律规定了所谓的咨讯自决权或资讯自主 权,其基本定义是指每个人基本上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将个人资料交付和供他人使用。 换言之,资讯自决权是指基于自觉的想法所得出的个人权限,即基本上由个人自己决定, 何时与何种范围内公开个人生活事实之权。根据我国台湾地区“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3条、第17条、第23条的规 定,征信机构对个人数据的利用应符合目的事业主管机构许可并经当事人同意。(三)个人信用数据使用期限规定法国个人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只记录负面信息,当债务清偿时,这些负面信息将从 档案中删除。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对时限做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保留数据的时间符合采集 数据的目的。例如。西班牙规定,征信机构对迟付或逾期贷款的信息只保留6年。除墨西 哥外,拉美国家规定信用报告所含信用记录只能保留短短的几年时间,特别是当债务偿 还后。智利规定,从应付之日起,有关经济、金融、银行和商业债务的信息,征信公司 只能保留7年。然而,如果债务得到了偿还,3年后将删除负面信息。阿根廷的做法与智 利相似,但限制性更强,负面信息只能保留5年,而且如果债务得到偿还,时间可缩短到2年。依照美国法律规定,正面信息保留10年,负面信息则采取:破产记录保留超过10 年,任何民事诉讼、民事判决、被捕记录、缴纳欠税滞纳金记录、被追收或被冲销坏账 负面?录只能保留7年。但对以下特别严重的违约或有害个人信甩的行为,不受上述期限 的限制:一是本金超过15万美元的贷款;二是面值15万美元以上的人寿保险;三是年薪7.5万美元的就业申请;四是刑事犯罪。另外对美国政府担保和保险的,或政府直接发放 的助学贷款,某些负面信息的保留期限可以延长。三、征信机构的侵权责任与免责(一)征信机构的侵权在对信用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和使用过程中,征信机构、信甩数据提供人或征信产 品使用人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处理,就可能造成信用数据主体个人隐私、信用、人格 尊严受损,其中以征信机构的侵权行为最为严重。1.侵权行为征信机构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超出业务上必需的范围或者收集目的而收集被 征信人信息的行为;须同意而未获同意就收集信息的行为;以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段_ksk iff176收集信息的行为,虚构、篡改被征信人信息,或者擅自录人禁止录人信息的行为;不 履行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被征信人查询、更改、删除请求的行为;对有法定 保留期限并超过法定期限的信息记录尚未永久删除的行为;提供错误、过时、不完整 信息的行为;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丢失被征信人信息资料的行为; 须经本人同意而未获同意即向他人提供信息的行为;.向法定范围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提供信息的行为。2.刑事责任采集信息时,征信机构应当说明自己的身份、征信信息的目的等。各国法律都禁止 征信机构采取欺骗、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扰或者不正当的方式 收集信用信息;禁止商业组织以商务调查的方法取得他人的信息;禁止以私人访问的方 式取得对信息主体不利的信用信息,以有效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隐私权。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针对以下两种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行为,强加了刑事责 任:以欺诈方式获取他人信用信息的。该法规定,任何人明知和故意地借欺诈手段从 征信机构获得有关消费者的信息,应被单处或并处罚款或两年以上的监禁。征信机构 的职员或雇员未经授权而故意对他人信用信息进行披露的。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律规定, 征信机构的职员或雇员明知或故意向未被授权接收该信息的人提供本机构文档中的信息, 应被单处或并处罚款或两年监禁。1990年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在刑事责任方面则比美国更为严厉。该法在罚则部 分规定的刑事责任包括:对于个人数据无权随意地进行收集、提供、变更的人,或采 取不正当方法提取个人数据者,无论是数据主体自身取得还是他人取得,都要处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接收数据机关或提供个人数据的第三者,如把数据用于正当目的 以外,也要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如征信机构或接收数据提供的机构,为了取 得非法报酬或为了自身利益,或出于陷害数据主体的目的,而进行数据收集、提供的机 构,为了取得非法报酬或为了自身利益,或出于陷害数据主体的目的,而进行数据收集、 提供或变更的,要处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罚金;对以上行为提起诉讼的,要予以受 理;对于违反程序的行为,即故意或过失地没有对数据主体进行通知的行为,没有设 置数据保护特使的场合、没有把法律规定的有关征信机构业务等情况向监督官厅进行报 告者,要处以5万德国马克的罚金。我国台湾地区2005年修订的刑法典中除保留了原来“刑法”第317条触犯泄密罪的 要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 000元新台币以下的罚金外,还在第313条专门规定了妨害 信用罪。3.民事责任个人征信中,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包括三部分:(1)征信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主观上存在过错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美国早期的侵权诉讼来看,要证明征信机构的过错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美国在1970年制定公平信用报告法时,清楚地意 识到,必须建立一套“适当的程序”,让消费者能够了解所有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并且能 够纠正、修改错误的和令人误解的信息。当征信机构在征信过程中,违反了上述程序性 规定,就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美国的这种做法也为其他国家制定征信法律制度提供了 借鉴,发达国家基本上都以征信机构是否违反程序性规定来认定其民事责任。(2)征信机构客观方面存在违法行为要认定征信机构隐私方面的责任,还必须确认征信机构有侵权被征信个人隐私权的 加害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形态:对信息非法采集的行为。首先,当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条件和范围为法律所限定, 要求未经被征信个人同意不得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或者规定禁止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范围 时,征信机构违背法律规定,未经被征信个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或者采集禁止范 围的个人信用信息,即为违法。其次,征信机构不正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也可能构成对 被征信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只要证明征信机构有非法采集行为,包括获取私人文件、刺 探私人生活、非法调查私人活动等。或者在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或经营场所保存 有个人信用,就构成侵权,不必有披露或者公开行为。故意非法披露个人信用信息或者提供征信产品行为。在未经被征信人个人同意的 情况下,征信机构将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向无权第三方披露或者制作成征信产品对外随 意提供的行为,构成侵犯被征信个人的隐私权。为了保护被征信个人的隐私权,法律应当对征信机构有严格的要求,即只得以征信 产品的方式提供服务,在没有正式、合格的用户前来申请的情况下(排除公共权力机构 和被征信个人),征信机构不得在征信产品以外以任何形式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因此,征 信机构以非征信产品的形式披露,_公开个人信用信息的,被征信个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权 寻求救济。法律未要求征信机构提供征信产品前,征得被征信个人同意的,一般会对合格用户 进行限定。在这种情况下,征信机构以征信产品的形式提供服务,应当按规定只向提出 申请的合格用户提供,否则构成侵犯被征信个人的隐私权。被过失泄露个人信用信息行为。在个人信用征信活动中,征信机构采集并储存大 量个人信息,在没有合格用户提出申请(或者被征信个人本人要求查询、公共权力机构 要求调查)的情况下,法律必然要求征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必须履行对个人数据库的 访问权限、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匹配的条件等。如征信机构因管理上的疏忽而导致个人信 用信息泄露的,也构成对被征信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因而,消极的不作为在征信活动中 也可能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而且还可能是最主要的侵权形式。(3)被征信个人受到损害要认定侵权责任,就必须要有损害后果。在征信活动中,对被征信个人隐私构成侵 害的损害后果,既包括被征信人的人格利益损害,即精神损害,也包括财产利益的损害。精神损害是征信机构侵犯隐私权的主要损失,即被征信个人因个人信用信息被非法 采集、披露甚至公开之后引起精神上的痛苦。家庭住址被非法披露可能造成被征信个人 强烈的不安全感;法律禁止采集的民族、种族、血型、疾病史等个人信用信息,不仅可 能因被非自愿地暴露于他人或者公众的目光之下而承受精神痛苦,也可能使被征信个人 遭到社会及他人的歧视,比如患传染病的信息。因而各国立法均强调在这类侵权下导致 个人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财产利益损害在征信侵犯隐私权中一般是间接损失,但这种财产损害同样不应忽视。 比如,许多国家都把个人财产状况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加以保护,尽管被征信个人的财产 状况表明被征信个人的偿付能力,对银行来说是相当有价值的个人信用信息,但在银行 的贷款风险与个人财产状况的隐私权保护之间,个人权益更加脆弱,而银行却能够通过 规模效应等各种途径降低风险,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法律一般倾向于保护个人利益。个 人分散于各方面的财产状况被征信机构匹配、综合和评估分析,进而为银行、保险公司 或者雇主所取得,可能在贷款、保险和职业问题上给被征信个人带来极大的损失,被征 信者可能无法取得应有的贷款、保险和工作。(二)国外征信机构免责立法征信机构每天都要处理海量数据,在这一过程中,数据错误在所难免,并且,原始 数据及其修改权限都在上报数据的机构,自动化的数据采集、整合机制识别不了错误数 据。如果一旦发现错误数据就认定征信机构存在过错,甚至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有 失公允,必然会阻碍征信业的发展,影响到授信业务的开展,最终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 造成损害。因此,各国立法都对征信机构数据错误规定了一定的免责条款。各国免责的 立法情况大致分为两种:1.直接规定征信机构免责的立法情况(1)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23条规定,成员国须规定,因非法处理操作或任何违反根 据该指令制定的国家规定的行为而受到损失的任何人有权接受控制人对其所受损失的赔 偿。若控制人证明其对导致损失的事件不负有责任,则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这一责任。(2)奥地利个人数据保护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如果委托人能证明,造成损失 的具体原因并不在他和他负责的人身上,那么委托人就可以摆脱责任。提供服务同样 如此。(3)葡萄牙个人数据保护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如果管理者能够证明他对造成 损失的事件没有责任,那么就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4)我国台湾地区“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28条规定,非公务机关违反该 法规定,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无过意或过失者,不 在此限。含的误差或错误引起的数据上同样的误差和错误负责。2.遵循“合理程序原则”即可免责的立法情况在国外,为了保护信息主体免受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用报告的侵害,立法往往会建立一 套“适当的程序”,让消费者能够了解所有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并且能够纠正、修改这些错 误的和令人误解的信息。如果征信机构在征信活动过程中V违反了这些程序性规定,则可以 认定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征信机构就无须承担信息不准确的责任。(1)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第1681.D.(C)规定,证明已按规定执行合理程序 后的责任限制:如果任何人能出示首要证据,证明在违反规定时其坚持了以确保遵守该 部分(a)或(b)小部分规定而设定的合理办事程序,则该人不承担该部分(a)或 (b)规定的责任。(2)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9条规定,处理或受理个人资料的公务或非公务机 关,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及组织措施,以符合该法规定,以及该法附则所列要求。但要求 必要措施的耗费,应仅限于其保护目的所要求的程度,有合理的相对性。(3)澳大利亚征信行为守则规定,征信局必须保证信用信息文件中的个人信息 是准确、实时、完整和明确的,若怀疑征信局没有能力使某些信息达到准确性、实时性 和完整性标准时,这些信息应从信用信息文件中删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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