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使用安全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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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安全技术规程1.目的: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操作标准、2.范围:适用我公司下属各个车间3.内容:3.1总则3.1.1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各类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安全监察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槽车、气瓶、管道。3.1.2凡上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领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作业证和安全作业证后方可独立操作。3.1.3本规程如与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为准。3.1.4凡上述设备的单位必须依照规程制订管理制度、操作规定等档案资料。3.2锅炉3.2.1使用锅炉必须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3.2.2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蒸汽锅炉及其范围内的管道的使用管理以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3.2.2.1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3.2.2.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3.3锅炉房的建设3.3.1锅炉一般应装设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且锅炉房不宜直接建在聚集人多的房间。3.3.2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如与其它厂房相连,应用隔火墙隔开。3.3.3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3.3.3.1设备布置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3.3.3.2应有足够的光线和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3.3.3.3应平整无台阶,应防积水。3.3.3.4锅炉房承重梁柱与锅炉要有一定的距离。3.3.3.5每层至少有两个出口,且分别设在两侧。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门。入口和通道应畅行无阻。3.4锅炉的使用3.4.1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3.4.2司炉工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炉,并报当班班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3.4.2.1水位降止规定下限下。3.4.2.2水位升止规定上限上。3.4.2.3不断加水,但锅炉水位仍继续下降。3.4.2.4给水机械全部失灵,无法给水。3.4.2.5安全附件失灵。3.4.2.6受压元件损坏,危及设备和人员安全。3.4.2.7燃烧设备损坏及锅炉本体损坏。3.4.2.8其它超过安全规定的异常现象。3.4.3定期进行水质分析,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4.4严禁司炉工脱岗,睡岗和其它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3.4.5遇有干烧时,严禁立即向锅炉给水。3.4.6锅炉房应当整齐、清洁。保持烟道畅通和设备运转正常。始终保持炉膛处于负压操作。3.4.7炉膛点火前应当进行分析化验,合格后方可点火。3.4.8锅炉应有报警及安全装置。3.4.9严禁超负荷、超压、超温操作。3.4.10禁止使用已报废的锅炉和自行制定的锅炉。3.4.12锅炉检修应由通过专业培训合格取得有关证件的工作人员承担。3.5锅炉应当定期检验。检验分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检验。3.5.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其内容是:3.5.1.1制度是否齐全,是否持证上岗。3.5.1.2锅炉房和锅炉本体附属设备是否灵敏可靠。3.5.1.3安全附件水位报警装置等是否灵敏可靠。3.5.1.4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持装置是否灵敏可靠。3.5.1.5是否定期进行水质化验,化验是否合格。3.5.2内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其内容是:3.5.2.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设备是否运转正常,水质化验是否合格。3.5.2.2受压元件内外表面有无现,弯曲,凹鼓包和过热以及裂纹和浸蚀。3.5.2.3管壁锅筒砖衬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扫区域的管壁。3.5.2.4锅炉拉撑及被拉元件结合处有无裂纹和腐蚀。3.5.2.5受压元件或锅炉结构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热。受压元件水测有无水垢,水渣。3.5.2.6胀口是否严密,管端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和苛性脆化。3.5.2.7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 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3.5.3水压试验,每六年进行一次,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和改造后也需进行水压试验。3.5.3.1水压试难前应进行内部检查,必要时应进行强度核算。3.5.3.2水压试验应符合下表规定。再热器的试验压力为1.5P1(P1为再热器工作压力)直流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压力为介质出口压力的1.25倍,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压力的1.1倍。水压试验时,薄膜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的屈服点的90%。3.5.3.3水压试验应注意事项:a、升降压力分段缓慢进行。从常压升至工作压力,其速度为每分钟0.2-0.3MPa,从工作压力升至试验压力速度为每分钟0.1MPa。b、工作压力下检查完毕后降压应为每分钟0.5MPa。c、周围气温不低于5,水温一般约为2070。(a)水压试验的合格标准。(b)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c)当降止工作压力时胀口处不滴水。(d)没有发现残余变形。3.6锅炉检验报告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3.7压力容器3.7.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3.7.1.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3.7.1.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端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3.7.1.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同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上述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亦属本规程管辖范围内。3.7.2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压力容器可分为一类容器,二类容器,三类容器。(详见附件)3.7.3压力容器的管理:3.7.3.1、公司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对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3.7.3.2、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3.7.3.3、容器实行分级管理:三类容器属集团公司级管理。二类容器属分公司级管理,一类容器由车间直接管理。3.7.4容器安全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3.7.4.1、贯彻执行容器有关安全技术规定。3.7.4.2、参加容器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3.7.4.3、监督检查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装置的校验情况。3.7.4.4、组织编制容器规章制度和容器改造、修理和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3.7.4.5、负责容器建档和统计上报工作。3.7.4.6、参加容器事故调查分析,上报工作。3.7.4.7、组织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3.7.5容器的安全使用3.7.5.1、制订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其基本内容如下:(1)确定操作工艺指标。(2)确定操作法。(3)确定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项目和部位。提出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范措施。(4)容器停用时的维护和保养。3.7.5.2、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3. 7.5. 3、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定时、定点、定线进行检查,保证容器正常运行。3.7.5.4容器停用时的维护和保养。3.7.5.5、容器有严重缺陷,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操作人员汇报后未得到及时处理,有权越级上报,容器发生下列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1)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中壁温超允许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下降。(2)主要受压元件发生缺陷,严重危及安全。(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4)发生火灾且直接威胁到安全运行。3.7.6压力容器检验规定:3.7.6.1容器检验应由上级有关机关授权的单位中具有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3.76.2检验分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的应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3.7.6.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定期检验周期应缩短。(1)有强烈腐蚀介质和运行中有严重缺陷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验。(2)由于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容器,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3)使用年限达15年以上的容器,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验。3.7.6.4容器内外部检验项目。(1)外部检查全部项目。(2)内外表面,开孔接管处有无腐蚀和磨损。(3)焊缝封头过渡区和其它应力集中的部位有无断裂或裂纹。(4)有衬里的容器,衬里是否鼓包损坏。(5)筒体封头等通过上述检验后,发现内外表面有腐蚀等现象,应测量容器壁厚,必要时应进行强度核算。(6)容器内壁如由于工艺操作条件和介质腐蚀作用有可能引起金属材料金相组织连续破坏时有必要进行金相检验表面硬度测定。(7)检验高压、超高压容器的紧固螺栓。3.7.6.5容器全面检验项目:(1)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的项目。(2)对主要焊缝(或壳体)进行无损探伤抽查。(3)设计压力0.3MPa,且PWVL500MPa且工作介质为非易燃或无毒的容器,如采取10倍放大镜检查或表面探伤,没有发现缺陷,可以不作超声波或射线等检验。(4)超声波或探伤检查程序和结果应按规定执行。(5)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的程序和标准应按容规执行(6)容器实际最高工作压力低于设计压力时,试验压力可取安全装置的开启或爆破压力。(7)耐压试验以后,应按规定的工作压力做气密试验。气密试验可用惰性气体或空气。其允许泄漏量按容器图纸规定。3.7.6.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做内外部检验。必要时做全面检验。(1)介质对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材料焊接性能差或制造时不缺陷,投产使用已一年以上。(2)停止使用二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3)由外单位拆调入将安装使用的。(4)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5)更换容器衬里的。3.7.6.7属下列情况之一,定期检验周期的全面检验可以延长:(1)非金属衬里且衬里完好壳体无任何变化的容器。但不得超过八年。(2)非腐蚀介质或有可靠安全装置的金属容器,如通过1-2次内检未发现腐蚀的。但不得超过九年。(3)容器接管,焊缝,受压元件等有无泄漏。(4)安全附件使用情况。(5)螺栓、基础、走梯、平台以及容器工艺条件是否有变化。3.7.6.8经过定期检验的容器,检验单位应提出检验报告,并对容器所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措施。检验报告应存入容器档案内。3.7.6.9压力容器的制造、维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8气瓶3.8.1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性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3.8.2气瓶使用管理。3.8.2.1应按气体性质,作业特点等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操作规程。操作者应实行持证上岗。3.8.22购置气瓶必须有质量保证书和其它技术档案。3.8.2.3各种气瓶的漆色和阀门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8.2.4使用气瓶的单位应有阻止其它介质倒回气瓶的保证措施。3.8.2.5禁止敲击、碰撞气瓶。3.8.2.6气瓶和阀门冻结时严禁用明火烘烤。3.8.2.7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的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3.8.2.8禁止用电磁起重设备搬运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3.8.2.9夏季应有防晒措施。3.8.2.10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不低于0.05MPa。3.8.3气瓶充装。3.8.3.1充装单位应设可靠充装系统。充装液氨时,还应有抽空回收系统。3.8.3.2充装人员应相对稳定,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8.3.3充装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充装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检查气瓶余压和残余介质。3.8.3.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充装前有专人对气瓶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漆色,字样与所装介质不符者。或漆色、字样脱落难以辩认的。(2)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3)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中无余压的。(4)钢印不全或不能识别或超过检验周期的。(5)经外观检查有缺陷的。3.8.3.5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3.8.3.6充装压缩气体应设防爆墙与操作人员隔开。3.8.3.7充装液化气必须按照充装系统数充装,充装后应进行复验,充装过量的气瓶严禁出厂。3.8.3.8同一种高压液化气体,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充装系数的,应在色环下注明该种气瓶的设计压力、字体高度不准小于80毫米。3.8.3.9称重衡器必须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不小于常用量的1.53倍,其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应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3.8.4气瓶检验3.8.4.1气瓶应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其检验周期为一般性气体每三年一次;惰性气体每五年一镒,腐蚀性气体每二年一次。3.8.4.2定期检验内容包括:内、外表面检查,全面检查,测厚外表面检查,主要检查外伤、划痕、裂纹、变形等。内表面检查主要检查内伤痕和腐蚀。全面检查在进行上述两项后进行水压试验。盛装剧毒或高度介质的气流,除按上述内容进行检验以外,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3.8.4.3当高压气瓶容积残余变形率大于6%,12升以上的高压气瓶重量损失超5%或气瓶有严重腐蚀或有其它影响强度的缺陷时,应测定气瓶的最小壁厚。3.8.4.4气瓶进行水压试验时的基本要求:(1)气瓶灌满水后,试压前应停留一定的时间,以排除瓶内残余气体。(2)试验环境和试验水温不低于5。(3)气瓶与人员之间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设施。(4)试压系统不得渗漏和存留气体。(5)试压时应先升压至设计压力,然后卸压,反复数次,以排除水中气体,然后缓慢升压,如无泄漏现象,继续升村至试验压力。试验压力下的持续时间,对新制造的高压气瓶,不得少于1分钟,定期检验的高压气瓶1-2分钟,对新制造的低压气瓶不得少于3分钟,定期检验的低压气瓶不得少于5分钟。(6)容积大于12升的高压气瓶,如使用单缸试压泵进行水压试验,活塞的起始和终止位置,均应在同一点上。(7)不应连续对同一气瓶重复作超压试验。(8)在试压泵上应装有两个级别不低于1.5级的压力表,压力表校难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3.8.4.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中严重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校验。3.8.4.6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应由具有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3.8.4.7技术检验时排放的剩余的有毒可燃气体应回收和处理。3.8.4.8气瓶应做到专用。使用单位需要将气瓶改装其它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同意,且应符合所装气体的设计压力。在充装前应进行彻底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3.8.4.9气瓶检验应认真填写记录,并将记录存入技术档案中妥善保管。3.8.4.10国外进口的气瓶,充气前应由充气单位或专业单位检验,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3.8.4.11降压使用或报废气瓶应由检验单位打上钢印负责处理。报废气瓶要进行破坏性处理,严防误用。3.8.5气瓶运输3.8.5.1不论空瓶、重瓶,在装卸运输时,均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禁止抛滑,肩扛,背拖或碰撞。3.8.5.2气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同向放置。装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3.8.5.3夏季应有防晒设施,防止曝晒。3.8.5.4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应备有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3.8.5.5氯气瓶和强氯化剂气瓶,不得与易燃品,油脂、带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3.8.5.6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3.8.5.7运输有毒、剧毒气体的气瓶不得在人口稠密的场所停车。3.8.5.8未装防震的圈的气瓶不予运输。3.8.6贮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3.8.6.1气瓶贮存仓库的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8.6.2旋紧螺帽存放整齐,留有通道。气瓶卧放应头部朝一方,且要防止滚动。高压气瓶堆放不得超过一层。3.8.6.3介质相接触后会产生易燃,爆炸危险的气瓶不得同处贮存。应分室存放。并在贮放点外设置消防和防护器材。3.8.6.4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发生火灾事故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3.9液化气体槽车3.9.1液化气体汽车槽车3.91.1本规程适用于罐体容积大于1m3,运输液态丙烯、丙烷、丁烯、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的汽车槽车,液氨汽车槽车。3.9.1.2液化气体槽车的设计、制造、维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9.1.3槽车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持槽车的出厂技术文件到上级有关部门接受检验,并办理槽车使用登记手续和领取槽车使用证书。3.9.1.4槽车转让时应到发证机关办理转让手续。槽车报废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3.9.1.5槽车司机应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取得上级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证和劳动部门颁发的槽车使用登记方可驾驶。槽车应配备经安全专业技术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押运员。3.9.1.6槽车充装前的检查:槽车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在充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超期未作检验者。(2)漆色、铭牌与本规程不符,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者。(3)防火装置及附件不全、损坏和失灵或不符合规定者。(4)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者(新槽车及检修后的槽车除外)。(5)槽车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者。槽车罐号与车辆号码不符者。(6)司机和驾驶员无有效证件者。(7)无上级有关部门的有效证件者。(8)槽车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者。3.9.1.7槽车的装卸槽车装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劝,并熄灭引擎。并应有防止滑动的措施。(2)装卸场地严禁烟火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器具。(3)装卸前应装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必须牢靠,并应排尽空气。(4)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安全培训合格,并相对稳定。装卸时,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5)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槽车,充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真置换或处理。严禁直接充装。(6)槽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充装时和充装后必须进行准确计量。严禁超装。(7)槽车到站应及时卸液。不得从槽车中直接充瓶。装卸现场应有防火、防毒的设施。(8)充装完毕后应按规定填写记录,复验员和押运员应签名。(9)禁止用蒸汽直接注入槽车罐体内升压,或直接加热槽车罐体。(10)卸完液后留有0.5MPa 残余压力。(11)如遇下列情况,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c、检测出介质泄漏。 d、液压异常。e、其它不安全因素。3.9.1.8槽车维护保养(1)应当制订槽车维护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2)经常检查各种安全附件使用情况。(3)压力表应定期校验。(4)装卸使用软管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气压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5)槽车外观保持清洁、完好。3.9.1.9槽车定期检验(1)定期检验包括对罐体和各种附件的检查和修理。其余部分按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规定执行。(2)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检每年一次,全面检验每六年一次。新槽车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特殊情况由上级劳动部门确定。(3)年检由用户自检,全面检验由当地劳动部门或授权单位进行。(4)年检包括以下内容:a、罐体外表。b、罐体内外表面有无异常。c、罐体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校验。d、发现问题应妥善处理。(5)全面检验包括以下内容:a、年检的项目。b、罐体外表面喷漆。c、测定罐体壁厚。d、对罐体所有焊缝和接管人孔焊缝进行100%表面磁粉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e、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后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3.9.1.10槽车的检修槽车检修应遵守以下规定:(1)检修单位必须制订检修规程和质量要求以及必要的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2)检修前,液化气必须排空,进行置换合格。并有防火措施。(3)进入罐内检修时,应有专人监护。所有用电、高处、动火作业均需按规定办理票证。(4)罐体经补焊处应进行理化检验合格。(5)水压和气密试验应在全部检修后进行。(6)检修应有详细记录,并存入技术档案中。3.9.1.11槽车运输(1)槽车运输除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a、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车速。b、车上应有押运员,不准其他人员搭乘。c、不准拖带挂车和携带危险物品。d、车上严禁吸烟。e、通过遂道、涵洞等时,应注意标高和限速。f、罐内温度达到4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2)槽车停放a、应单独存放,充液罐车不得入车库。b、驾驶员和押运员同时离开槽车。c、不得停靠在人口稠密或公用重要场所。d、停车地点通风良好、十米以内不准有明火和建筑物,夏季应防晒。e、中途检修时,不得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f、中途停车超六小时,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3.9.1.12槽车报废经专业鉴定报废的槽车,应报请发证机关报废和注销。3.10压力管道3.10.1本规程适用于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烧或中毒等危险较在的特种设备。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3.10.11输送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中规定的毒性程序为极害介质的管道。3.10.1.2输送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理。3.10.1.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3.10.1.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或最高工作温度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3.10.1.5前四项规定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3.10.2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修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3.10.3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包括:3.10.3.1制订管理制度和计划,并进行检查。3.10.3.2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3.10.3.3设置专人负责压力管道管理工作。3.10.3.4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3.10.3.5制订事故因素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3.10.4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和检验应当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执行。3.10.5本规程所指的有关规定以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主。同时应执行各专业性安全管理规定。3.11安全附件3.11.1安全附件必须进行精心维护和校验,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其内容包括:锅炉安全附件,除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外,还有高低水位报警器,引风联锁装置、火焰监视器,紧急切断伐,防爆门,排污装置以及测温,测负压,测流量等仪表。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紧急放空阀液位计、压力表、单向伐、温度计、喷淋冷却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消除静电装置,防雷击装置等。气瓶安全附件主要进防震圈,还有泄气孔,瓶帽,液氯钢瓶的易熔塞 ,氯气瓶和液化气瓶的减压伐等。所有安全附件必须保护灵敏好用。3.11.2安全附件的基本要求3.11.2.1安全阀在安装前应作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检修后的安全阀要作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051.1倍。3.11.2.2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合格后填写记录并铅封,使用阶段要定期检查。3.11.2.3设备停用一个月后要对安全伐进行校验。3.11.2.4校验安全伐应按有关规定执行。3.11.2.5紧急切断装置必须要求灵活好用。油压式或气压式应保证在工作压力下全开,并持续放置48小时不会自然闭止,自始闭起,在10秒内确实全部关闭。3.11.2.6压力表和液位计如有下列情况者应予更换。(1)指针转动不灵或弯曲。(2)表面玻璃不清或破碎。(3)无铅封或超期检验。(4)表内漏气或漏液。(5)无红色警示线。(6)压力级别不符合要求。(7)影响计量准确的其它缺陷。3.11.2.7槽车必须装设消除静电接地装置,接地链上端应与罐体和管道连接,下端接地。进入装卸区后接地链应该提前。3.11.2.8使用爆破片的爆破压力一般为压力容器操作压力的1.15倍,或按设计要求执行。但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爆破片每年至少更换一次,起压未爆应及时更换,并应做好记录。3.11.2.9其它安全附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校验。修订单位:安全技术科生产技术科设备科评审单位:安全委员会 总经理批复:罗金城 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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