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及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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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鼓楼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促进鼓楼区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能级,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争创首善之区、建设幸福鼓楼”为目标,按照省会城市标志区和现代化滨江城区的功能定位,以优化政策、服务、环境为主线,以培育成长型优势民营本土总部、开放型经济跨境经营总部、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总部、现代服务业高端总部为重点,通过3-5年努力,实现总部企业数量和质量位居全市前列、全省首位,把鼓楼区建设成为苏南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基地。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加大政府在规划引导、协调发展、政策扶持、资源倾斜等方面的力度,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的软硬件环境。坚持高端引领,集群发展原则。鼓励和扶持处于龙头地位的总部企业,依靠专利、标准和企业管理优势,带动上下游产业链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实现集群、集约、集聚发展。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原则。按照七大产业功能板块规划布局,重点发展成长型新兴产业,整合转型优势发展产业,充分体现区域总部经济特点,推动“特色明、业态优”的现代服务业经济发展。坚持壮大总量,调整结构原则。在促进总部企业数量、规模、税收等各项指标增长的同时,注重与全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相一致,形成总部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相互促进的良好格局。三、发展目标(一)发展定位实行大企业大集团战略,发展总部经济,提升功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集聚的密度和能级,使鼓楼区成为全省总部集聚强、辐射面广、信息和资源等服务能力最具综合竞争优势的区域之一。积极培育本土总部企业,形成独特的本土总部企业品牌。大力引进跨国公司、亚太区、中国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等区域性总部以及国际采购中心、投资中心、财务结算中心、技术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功能性管理机构入驻鼓楼。加快完善功能配套,构建区域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区内总部企业资源共享合作机制,培育适合总部经济生长的土壤环境。(二)发展目标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十二五”末,累计引进(培育)总部企业30家。到2020年,累计引进(培育)总部企业50家。总部经济税收贡献明显提高。“十二五”末,实现总部企业税收贡献度年均增长达18%以上。到2020年,力争达到20%以上。总部经济发展基础明显改善。新建和改造完善一批总部企业集聚区、高标准总部大楼等总部经济发展载体,形成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四、总部企业认定标准鼓楼区总部企业分为成熟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类,认定工作由区发改局负责受理。申请鼓楼区总部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鼓楼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鼓楼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2000万元及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300万美元及以上。(三)企业承诺注册地址不迁出鼓楼区,并履行在鼓楼区纳税的义务。(四)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财务结算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申请成熟型总部企业认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总部或下属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市区级留成部分合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还应满足下列条件:总部或下属企业上年度“三税”市区级留成部分合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连续两年同比增幅超过30%。对于经核实以虚假材料申报并获得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由牵头认定部门报鼓楼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责令全额退回所得奖励或补贴,并对外公布,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五、认定程序(一)企业申请:按要求填写鼓楼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上述各类有效证明文件。(二)资料审核:区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工商、税务、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核实企业相关情况。(三)社会公示:拟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须在鼓楼区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如发生重大否定性投诉,经核查证实,取消对该企业的认定。(四)结果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总部企业,报请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通过鼓楼区政府网站正式对外公布并通知企业。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4月份受理申报,5月份审核公示,6月底完成认定工作。六、政策扶持(一)自2014年度开始,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国内外企业在鼓楼区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补助新设立总部在鼓楼购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扶持本区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每年10月份制定当年专项资金方案,报请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研究。(二)经认定为鼓楼区总部企业,可申请10万元认定奖励,每年可给予区属学前教育或九年制义务教育名园、名校就学指标1名。(三)经认定为成熟型和成长型总部企业,按其及在鼓楼区纳税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所产生的“三税”贡献度给予奖励。1、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鼓楼区新成立并在3年内申报成为总部企业的企业),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三税”区级留成部分合计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2、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五年奖励,奖励数额按其上年度所产生“三税”区级留成部分合计相对前一年度增量40%核定。总部企业产生“三税”区级留成部分合计较上一年度增长50%以上的,再按增量20%给予奖励。新设立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3、经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两年奖励,奖励数额按其上年度所产生“三税”区级留成部分合计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80%核定。对每年所产生“三税”区级留成部分合计上一年度增量和增速排名全区总部企业前3名的企业,参考其税收贡献度,由区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1-2名)给予一定奖励。(四)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给予如下奖励或补助:1、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三年内以其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用于首次购房补贴。2、在鼓楼区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对其办公用建筑面积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分3年分别按40%、30%、30%的比例支付,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交书面承诺。3、在鼓楼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按企业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给予30%房租补助。同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全额补助。以上享受购房、租房及物业管理费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交书面承诺。(五)对于按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意见(宁政发2012194号)相关规定,市政府对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或经商务部认定的位于辖区内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六)以申报日期为界,新注册(或迁入)鼓楼区不满36个月被认定为总部企业视为新迁入总部企业。本区原有企业通过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机制形成的新企业,若被认定为总部企业,不视为新设立总部企业。(七)经市、区两级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优惠扶持政策,但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在优惠政策中选择其一。(八)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七、奖励兑现总部企业奖励兑现工作由区发改局负责受理,申请总部企业奖励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企业法人签署的鼓楼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五)经市、区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六)由住建部门颁发的房产证、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七)经开发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自住房屋示意图原件。(八)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及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鼓楼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区人才办、文创办,发改局、住建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投促局、商务局、下关滨江商务区管委会、紫金特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总部经济发展日常工作,并协调政策落实。区财政局负责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的制订、相关奖励兑现等工作。区投促局负责总部企业引进及重点总部楼宇招商。区其他部门依据职能履行相关职责。(二)提升服务水平。简化总部企业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税务服务、通关服务等各类政府服务程序,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强化对总部企业高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便捷服务,对总部企业聘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在出入境、居留、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建立重点总部企业联系服务制度,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对列入成长性总部企业实行名录制管理,相关部门提升服务意识,每年落实专门领导对接服务。(三)强化督查考核。定期检查评估区各相关单位对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和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定期通报情况。研究制定总部经济发展年度考核目标,重点考核功能板块和街道内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引进情况。加强对总部企业经济运行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依法健全总部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总部企业统计分析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全区总部经济发展状况。九、附则(一)本意见中相关政策的兑现,由区发改局、财政局、投促局等部门共同审核,报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研究。(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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