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培训》PPT课件.ppt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7913047 上传时间:2020-03-25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337.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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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第一节担保法概述第二节保证第三节抵押第四节质押第五节留置第六节定金 担保法 担保的概念和性质 一 担保的概念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 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或制度 担保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律关系 二 担保的性质第5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的种类担保形式 人保 物保 金钱担保 混合担保法定担保种类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保证 一 保证的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 保证的特征1 保证属于人保 2 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3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信誉和不特定财产 一 保证合同 一 保证合同的概念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合同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同 二 保证合同的种类1 一人保证合同和共同保证合同 2 单一形式的保证合同和最高额形式的保证合同 3 全额保证合同和部分保证合同 三 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1 保证人应为主合同以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 第7条规定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作保证人 四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1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数额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 保证的方式4 保证担保的范围5 保证的期限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不能清偿之前 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2 诉讼中 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 1 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 可以一并起诉 也可以单独起诉 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1 一般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 保证责任 一 保证范围即保证担保的范围 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证范围 约定优先 法定补充 法定范围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 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 保证期间 约定性法定性1 未约定6个月2 约定不明2年 五 保证责任的消灭1 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2 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3 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4 合同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届满 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债务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 一 抵押的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 抵押的特征1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 抵押权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3 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 可处分的财产 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 4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 抵押权的设立 一 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要件 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办理抵押登记 二 动产抵押权设立要件 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人具有处分权注 未经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 禁止抵押财产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耕地 宅基地 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 学校 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四 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等有争议的财产 五 依法被查封 扣押 监管的财产 六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五 抵押中的特殊情形 一 先抵后封 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二 房地一体主义 物权法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 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 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三 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1 先抵押且登记 后出租 则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 先抵押未登记后出租和先租后抵则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六 抵押物的转让 一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同意不得转让 出卖 互易 赠与 出资 抵债 但可以抵押 质押 出租 三 抵押物转让的受让人享有 涤除权 四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 构成无权处分 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 受让人可善意取得 七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八 抵押权的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在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1 已登记优于未登记2 先登记优于后登记3 均未登记 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 按同一顺序 九 动产浮动抵押 一 抵押人主体特定仅限于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业生产经营者 二 抵押财产不确定性抵押财产在特定以前 抵押人可以任意转让抵押物 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抵押财产才特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 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质押 一 含义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移转与债权人占有 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 得就该出质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质权人 出质人 质物 质权 二 分类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三 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抵押 1 物在自己手里2 出现纠纷 一般通过法院或起诉可以变卖 质押1 物品在别人手里2 别人直接处理 一 动产质押 一 动产质押的概念1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 动产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 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标的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3 动产质权的标的 质物必须为特定的 可处分的动产 4 质权人有权就质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 动产质押合同1 质押合同的形式 内容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 质权人 签订的合同 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一项完整的质押合同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 质物的名称 数量 质量 状况 4 质押担保的范围 这是指出质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5 质物移交的时间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 可以补正 四 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1 出质人的权利 质物处分权 质物损害赔偿请求权 质物返还请求权 第三人的追偿权2 出质人的义务出质人保证质物 权利和品质无瑕疵的义务 五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 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的权利 有无质物的使用权 约定 无约定 则推定有 偿还费用请求权 质权人的预先变价权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 质权人的义务1 质权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 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未经出质人同意 擅自出租 处分质物 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 质权人承担应赔偿责任 2 质权人的返还质物的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二 权利质押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一 权利质权的分类1 汇票 支票 本票2 债券 存款单3 仓单 提单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5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 应收账款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 权利质权生效 1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 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 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一 特征1 留置权是一项法定的担保权 不需要双方合同约定2 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于在前设立的抵押权或者质权 二 适用主体债权人留置的动产 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三 留置权人权利义务 1 留置权人权利 占有动产 必要费用求偿权 优先受偿权2 留置权人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 不得擅自适用留置物 返还留置物 定金 一 定金的概念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 为担保合同的履行 由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酬金的一定比例 先行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二 定金的性质1 预先支付性 2 惩罚性 四 定金的种类成约定金 立约定金 证约定金 违约定金 解约定金 定金合同 一 定金合同 二 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1 以主合同有效为前提 2 应采书面形式 3 定金数额应在法定的范围内 不超过20 4 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定金效力1 定金的效力双倍返还 无权要求返还 2 定金罚则的适用1 解释 第120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 适用定金罚则 2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 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 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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