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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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义务教育法 解读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 一 修订的背景 背景原法实施20年来 我国义务教育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20年的实践表明 义务教育法 为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有力促进了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2000年 我国基础教育实现了1993年 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提出的 两基 目标 在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过程中 义务教育法 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 制订于拨乱反正后期当时我国才力不足义务教育主要依靠管理体制下放 85年决定 县 乡 村三级办学县 乡两级管理人民教育人民办 办好教育为人民 国家财政投入不到一半 86 2000筹措了数以千亿计的资金维持了近20年的义务教育发展 一大奇迹 但加重了农民 企业负担 修改的背景 4 修改的背景 社会经济发展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城乡 工农差别 农民 企业负担 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 农村税费改革 企业分离中小学 教育经费锐减 学校难以运转各级投入责任不明确 三保 难以实现 80年代管理体制改革 事权层层下放 90年代分税制财权上收 向中央上解11 近60 县 乡十分困难 以县为主 体制遇到办学经费困难的严重挑战 转移支付力度不够 不规范 不透明 不到位现行义务教育法已不适应新情况 5 义务教育实施中内部存在的问题1 投入总量不足 公用经费 危房 欠债 工资 2 资源分配 城乡 地区之间差距 3 政府不拨款 学校乱收费 家长负担重 名校高收费 穷人没办法 教育不公平 4 应试教育 学生负担 学生健康问题突出 5 安全事故 学校管理的成本和风险增加6 利用编写 出版 发行向学生家长伸手谋不政当利益 修改的背景 6 几个亮点 第一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统一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第二 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第三 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四 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第五 新法还进一步明确推动实施素质教育第六 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第七 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学生辍学问题有望得到彻底解决 7 二 新 义务教育法 解读 一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 二 义务教育的涵义和性质 三 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四 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五 义务教育的学校 六 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 七 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 八 义务教育的教科书 九 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 十 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8 一 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新 义务教育法 的立法宗旨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本法的核心和灵魂 第一 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 指出制定本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保障实施义务教育 提高全民族素质 第二 基本立法原则 以人为本 保障权利 9 一 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 1 突出受教育者主体 章节安排 2 保障受教育者权利 制度设计和安排 1 权利的确认第4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 少年 不分性别 民族 种族 家庭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10 一 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 权利主体 适龄儿童少年 一般是指6 15岁或7 16岁的儿童少年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 城市低保家庭的儿童少年 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 在专业团体接受文艺体育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 残疾儿童少年 具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年 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 11 一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 2 权利的体现 九年制义务教育 按时入学 免试入学 就近入学 3 权利的保障 保障入学 全面普九 通过义务主体的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 12 一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 义务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主要义务 设置学校 师资保障 制度保障 经费保障 安全保障 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主要义务 按时送子女入学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保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主要义务 协助 督促 13 学校和教师 主要义务 教育 管理 保护学生 免试入学 社会组织和个人 主要义务 禁止招用童工 适龄儿童少年 14 案例 案情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能否保证 3 外地女孩李思思向北京宏志中学提出入读申请遭到拒绝 进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8月19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了李思思的诉讼请求 李思思今年12岁 是由李先生代养的弃婴 没有正式户籍 随李先生来京 李先生请求北京市教委解决李思思入读北京宏志中学的问题 市教委答复李思思不具备入读资格 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 维持市教委答复 李思思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市教委不作为违法 并判令市教委向其赔礼道歉 停止侵权 近日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市教委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此外 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 李思思不符合宏志中学的入学条件 在有关教育行政机关的安排下 李思思已被安排到北京某附属中学就读 其受教育权并未受到侵犯 据了解 北京宏志中学是北京市委 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大对家庭贫困 品学兼优学生的支持力度而筹建的 经费来源主要是靠市财政和社会各界捐助 现阶段 其生源主要是面向全市招收家庭贫困 品学兼优的初 高中学生 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 入读宏志中学的小学毕业生须由各区 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必须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 家庭经济状况贫困 品学兼优 曾获 十佳少年 等荣誉称号 或任少先队中队委 班委以上学生干部 这些限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另据了解 对外地来京打工人员子女在京读书的问题 市教委作出了明确规定 外地打工人员的子女可以到就近的学校借读 而且学校不得超出标准收取高额学费 3 强刚华 外地生不得入读宏志中学 载中国法院网 2003 08 20 15 分析贯彻 义务教育法 保证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是国家 学校 家长 学龄儿童的共同职责 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不分性别 民族 种族 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四条规定 国家 社会 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 初级中等学校 使儿童 少年就近入学 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李思思属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龄儿童 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当受到保障 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明确规定外地打工人员的子女可以到就近的学校借读 而且学校不得超出标准收取高额学费 这一规定是符合 义务教育法 的 保证了李思思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同时 北京市委 市政府也有权力为家庭贫困 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置学校 帮助他们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依法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 16 二 义务教育的涵义和性质 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特征 即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 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同时明确 实施义务教育 不收学费 杂费 第2条 17 1 普遍性 普及性 是指义务教育的对象是全社会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不分民族 种族 社会地位和贫富贵贱 不分男女性别 所有的适龄儿童都无条件享受和履行义务教育 2 强制性 统一性 是指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 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 保证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 谁违反了 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 家长要承担责任 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 少年上学 学校要承担责任 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 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3 公共性 公益性 义务教育应该是国家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 是国家进行统一的部署和管理的 由国家 社会 学校和家庭共同参与的全民受益的公共事业 4 免费性 义务性 即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其全部或大部分的费用 18 三 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一 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7条 二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1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 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3 设置学校和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4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保障教师合法权益5 实施素质教育 加强教育教学监督指导6 监督 表彰奖励与法律责任 19 一 国务院领导二 省级政府 统筹规划实施 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依法制定完善有关规定 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 保障实施的责任三 县级人民政府 为主管理 三 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20 三 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义务 第6条 1 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促进学校间均衡发展 2 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缩小城乡差距 3 保障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促进区域间均衡发展 4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促进不同人群间的均衡发展 21 三 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1 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保障儿童少年入学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 依法设置学校的职责 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职责 保障学校安全的职责 领导职能部门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2 三 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2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督促和保障本县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防止辍学 按照政府制定的学校设置规划 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学校 调整学校布局 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协助政府编制义务教育经费预算草案 管理校长和教师 23 三 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3 督导部门职责与督导评估制度 第8条 督导机构隶属于政府 督导的内容第一 义务教育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第二 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 督导报告包括督导内容 督导对象的工作情况 有关问题和建议等 应向社会公布 接受人大监督 24 四 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6 22 32 45 8 52条 促进均衡发展的义务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着力点 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保障农村地区 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保障家庭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5 四 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学校均衡发展 强调的是学校办学条件和发展空间的均衡 而不是强制拉平学校的办学水平 其核心在于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法律明确了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主要措施 办学条件的均衡 按照办学标准建设学校 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经费投入的均衡 按照标准编制和执行经费预算 向薄弱学校倾斜 26 四 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师资队伍的均衡 严格执行编制标准 向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 均衡配置教师 组织校长 教师合理流动 不得办重点校 重点班 确保师资 生源的均衡 27 五 义务教育的学校 1 学校设置规划 第15条 规划的依据 1 居住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 2 国家有关规定 3 新建居民区学校的建设2 学校建设 第16条 符合办学标准 符合选址要求应选在交通方便 位置适中 地形开阔 空气新鲜 阳光充足 环境适宜 地势较高 28 五 义务教育的学校 排水通畅 场地干燥 地质条件较好 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 应当避开污染源 地震断裂带 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坡面 滑坡体 悬崖边 泥石流地区 水坝泄洪区 低洼地等不安全地带 学校还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 集贸市场 医院传染病房 太平间 气源调压站 高压变配电所 垃圾楼 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29 五 义务教育的学校 符合建设标准1996年 建设部 计委和国家教委联合发布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2002年 建设部 发改委和教育部联合发布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不能擅自降低或更改标准 30 五 义务教育的学校 学校建设的评判标准 1 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 2 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3 法律规定的几类特殊学校设置 第17 21条 寄宿制学校 第17条 接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 班 第18条 31 五 义务教育的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 第19条 专门学校 第20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 第21条 特点 1 设置成本比一般学校高 2 招生对象特殊 3 根据需要设置 32 五 义务教育的学校 学校安全 23 24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10个部委联合签发 2006年6月30日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树立 预防为主 的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16项制度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3 五 义务教育的学校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加强教职工管理 不得聘用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和 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 34 五 义务教育的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的禁止性规范 1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 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22条 3 不得聘用 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和 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 第24条 35 五 义务教育的学校 4 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 第19条 5 不得开除学生 第27条 6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7 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以谋取利益 第56条 8 不得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36 六 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 1 实行校长负责制 26 校长的职权 对学校内部人事的任用建议权和教师聘任权 学校内部管理的决策权 在一定范围内对外代表学校签署民事合同 参加法律活动 不享有对学校财产完全的支配权 自主经营权 校长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遵循教育规律 提高教育质量 37 六 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加强教师队建设 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统一 校长的任职条件 教育法 规定的一般性条件 人事部 教育部联合发布 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38 六 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 任职资格 具有教师资格 具有中级 含 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 一般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身心健康 任职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 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遵纪守法 廉洁自律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作风民主 39 六 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 2 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26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考核 选拔 任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法定职能部门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不再套用行政级别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实行有任期的聘任制 40 六 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 3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 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 科学研究权 管理学生权 工资报酬权 进修培训权 民主管理权 2 教师的义务 遵纪守法 恪守职业道德 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正确教育引导学生 关爱学生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自身思想和业务素质 41 六 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 4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行为规范 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个性差异 因材施教 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歧视学生 禁止体罚 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42 六 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 5 教师管理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聘用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教师职务制度 义务教育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 不再分小学 中学系列 分初级 中级和高级专业职务 评审制将改为评聘制 根据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学校的教师职务比例评聘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的职务 43 六 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 6 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教师的工资福利 社会保障由政府全部负责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44 六 义务教育的校长和教师 7 教师的培养 培训和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教师培训 应均衡配置教师 组织校长和教师合理流动 45 七 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 新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 第3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实施素质教育 提高教育质量 使适龄儿童 少年在品德 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为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46 七 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 1 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 教育教学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要面向全体学生 必须做到教书育人 将德 智 体 美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重点是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 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以学生为中心 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47 七 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 2 落实素质教育的具体措施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确定教学制度 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改革考试制度 改革高中招生办法 对学校和教师的要求 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保证教育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学 提高教学质量 48 3 把教学制度 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考试制度建设以及启发式教育等纳入到法制范畴 49 七 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 4 关于学校德育的规定 把德育放在首位 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把德育渗透到学校的各项活动中 形成学校 家庭 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 50 七 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 5 关于课外活动的有关规定 必须按规定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1 八 义务教育的教科书 教科书的编写依据是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 教科书的编写要求是 内容力求精简 精选必备的知识 基本技能 经济实用 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定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 第38条第2款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 选用 第39条第2款 教科书的定价定价机制 政府定价 基准价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部门按微利原则确定 零售价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出版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52 九 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 1 保障主体 第44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义务教育的保障主体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 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 省级政府统筹落实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项目 按比例分担 53 九 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 2 保障要求 全面保障 第42 45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 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预算应当单列 应均衡安排 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教职工编制标准 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 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确保校舍安全 确保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 54 义务教育经费做到 三个增长 三个增长原则是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义务教育经费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55 九 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 3 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规定 第43条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和调整 制定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以满足教育教学需要为依据 而不能以财政状况为依据 省级政府可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本地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标准应高于普通学校 56 九 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 4 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其他规定 第46 50条 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 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 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必须用于义务教育 设立专项资金 扶持农村地区 民族地区实话义务教育 鼓励向义务教育捐赠 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57 十 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社会的法律责任学校的法律责任 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特定主体的法律责任 指向性的法律责任 58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1 违反义务教育法经费保障规定 1 地方政府编制和执行义务教育预算违法 没有按照 四个标准 编制预算 预算不单列 不能及时足额拨付 2 没有实现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三个增长 3 没有将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4 没有安排经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 补助生活费 59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2 未履行举办者义务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定职责 1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2 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60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3 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 并及时维修 改造的 4 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5 划分重点校非重点校 人为加大义务教育的不均衡 6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61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3 妨害义务教育实施 1 侵占 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2 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4 未履行采取措施组织入学防止辍学的法定职责 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 62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的追究方式 实施义务教育引咎辞职的情形 一 未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导致大面积儿童失学 辍学的 二 未按照规定核拨义务教育经费 导致办学困难 管理混乱 教育教学质量严重下滑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 因政府管理缺位 不到位等 导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63 社会的法律责任 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失学 辍学的 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是适龄儿童 少年的 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64 学校的法律责任 1 学校违规收费的法律责任 责令学校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谋取利益的法律责任 通报批评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65 3 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 少年随班就读的 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 重者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 66 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无正当理由 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67 特定主体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分 没收违法所得 68 指向性的法律责任 1 学校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适用 教育法 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关于校舍安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关于非法办学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关于非法招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关于招生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关于学校违规收费的法律责任 69 指向性的法律责任 2 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 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 70 指向性的法律责任 3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失学 辍学 可能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 和 刑法 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 按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处罚 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 按照 出版管理条例 处罚 71 指向性的法律责任 4 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可能触犯 刑法 的行为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校舍安全的规定的行为 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校舍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对学生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72 指向性的法律责任 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的 就可能构成 刑法 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猥亵幼女罪 侮辱罪等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不得侵占 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规定的行为 可能构成 刑法 规定的非法挪用罪 非法侵占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等 73 全面素质的基点 核心和灵魂学会学习 学会做人 心理健康 人格健全 情感 态度 好奇心 求知欲 兴趣比知识更重要 非智力因素的优化比智力因素的开发更重要 教育应促进每一位学生身体 认知 社交 审美 灵性等内在潜能的充分发展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74 义务教育法 修订案的颁布 施行 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 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 可以预见 随着法律的贯彻 实施 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面的面貌 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 步伐会进一步加快 6 义务教育法 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保障 75 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将进一步得到提高 到2010年使全国 普九 人口覆盖率将达到100 小学净入学率接近100 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8 左右 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0 以上 义务教育在提高国民素质 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76 义务教育的发展将更加均衡 中国不同地区 城乡的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实现程度将更为平等 到2010年 无论城乡 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都将办成符合国家基本办学标准的合格学校 要显著降低小学 初中的大班额比例 实现区域内的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 少年所接受的义务教育 都将是符合基本办学标准的合格的教育 77 素质教育的要求全面落实 义务教育的质量将得到明显提高 教育部还将依法制定义务教育的质量标准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 加大教师培训 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生学习和发展 学校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的课程体系和评估体系 积极推进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工作和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估监督 78 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的素质将得到全面提高 从2006年起在西部地区实行 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以中央财政支持为主 公开招募大学毕业生到西部乡镇初中任教 逐步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的素质与结构 组织实施 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 为农村学校补充一批高水平青年教师 同时 根据修订案提出的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的要求 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职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吸引更多高学历 高素质的人才投身义务教育事业 79 各级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将更加明确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 落实法律的规定 目前 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新机制的改革与试点工作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免除杂费 建立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工作将在2007年底全面完成 同时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照 义务教育法 的规定 对在城市免收杂费的步骤 所需经费的筹措与保障机制进行研究 尽快提出相应的方案 80 学生合法权利的保障制度和机制将更为健全 义务教育法 对学校的安全工作做了专门的规定 为落实法律的规定 加强中小学的安全工作 教育部正在会同有关部委制定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将具体规范教育 公安 卫生 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 以及学校的安全职责 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 使广大中小学学生在更为安全 健康的环境中接受义务教育 81 结束语 一 树立依法治教 依法行政 依法治校理念 二 清理有关文件 废除有关与新法相悖的文件和规定 三 转变教育质量观念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 转变观念 调整思路 合理规划配置资源 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五 时刻牢记安全第一 依法保障学校师生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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