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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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编码:制度页数: 10页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编 制 :甄 强审 核 : 核 准 : 主办单位:安保处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司内的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的动火作业。第三条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称为动火作业。第四条 在研制、生产、试验、贮存、使用过程中,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场所称为易燃易爆场所。第五条 在公司固定用火、固定动火区之外的区域称为禁火区。第二章 动火作业分级第六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一)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属地安全工程师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三章 职 责第七条 动火作业负责人(一)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二)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八条 动火人(一)应参与制定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二)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四)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五)应随身携带动火证。第九条 监火人(一)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二)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三)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四)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条 动火部位负责人(一)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二)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三)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第十一条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区域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第十二条 动火初审人(一)对动火现场进行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参与制定动火安全措施。(二)到现场确认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一)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二)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第四章 动火证的管理第十四条 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一)动火证应提前24小时进行申请,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二)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三)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四)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五)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作业区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级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作业区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第十五条 动火证的审批(一)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防火安全部门审批。(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属单位一级主管审批。(三)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属区域作业长审批。第十六条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一)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 h。(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三)固定动火点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四)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第五章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第十七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安全分析。(二) 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避免出现吹扫死角。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三)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一级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四)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五)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一)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二)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三)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又确需动火作业时,应由设备所属单位召集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形成作业安全方案。(四)在动火区域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五)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六)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七)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八)在铁路沿线(25 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九)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冷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十)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十一)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十二)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十三)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十九条 特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二)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需分厂一级主管及防火(安全)部门一级主管审批。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分厂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四)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五)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要点自施行之日起,原动火管理作业要点(2011年4月7日发布)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要点由安保处负责解释和修订。附件:1.动火安全作业证式样 2.动火安全作业证填写规范 3.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示例附件一:动火安全作业证式样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编号: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人证件号作业内容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动火安全措施动火分析地点分析时间分析数据分析人需要补充的措施:危害辨识: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部位负责人监火人动火初审人动火所属区域一级主管煤气防护站意见安全(消防)部门意见以上内容经检查全部落实,当班班长或项目负责人验票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编号: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人证件号作业内容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动火安全措施动火分析地点分析时间分析数据分析人需要补充的措施:危害辨识: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部位负责人监火人动火初审人动火所属区域一级主管煤气防护站意见以上内容经检查全部落实,当班班长或项目负责人验票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编号: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人证件号作业内容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动火安全措施动火分析地点分析时间分析数据分析人需要补充的措施:危害辨识: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部位负责人监火人动火初审人动火所属区域作业长以上内容经检查全部落实,当班班长或项目负责人验票附件二:动火安全作业证填写说明动火证填写说明(一)编号由分厂名称+年+月+流水号(三位)组成。例如:焦化厂201501001。(二)动火地点要注明动火具体地点。(三)动火方式包括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方式。(四)证件号指动火人持有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编号。(五)动火时间:特级、一级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固定动火点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六)动火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用火设备内部构建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3、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和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和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4、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5、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6、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9、现场配备消防蒸汽甩头(或氮气甩头)( )根,灭火器( )具,铁锹( )把,石棉防火毡( )块,应急干沙( )袋;10、塔、罐、容器和管道动火需作动火分析,测定有毒有害物质及爆炸分析,合格后方能动火作业。(七)易燃易爆气体动火由煤气防护站进行确认签字,分析数据写数字,不准用合格、符合等文字代替。(八)需要补充的措施由属地安全工程师、动火所属区域作业长或一级主管提出专业意见。(九)危害辨识:易燃、易爆、触电、有毒、有害等方面。(十)动火作业负责人指负责办理动火证人员(点检员、检修人员等),动火部位负责人指动火地点所属生产系统的负责人(生产班长、工长等),动火初审人指属地安全工程师。附件三: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范围示例动火级别动火区域示 例特级(安保处)生产厂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煤气柜侧板外3米范围内;2)焦炉地下室,焦化厂鼓风机站、油站,粗苯蒸馏、贮存区域,焦化厂油库区域,炼钢厂氧气阀门站一级(分厂审批)焦化厂冷凝工段,硫铵、脱硫、蒸氨工段,炼焦车辆液压站、配电室,堆取料机配电室,油类(润滑油、液压油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油类)使用和贮存区域,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皮带通廊及螺旋卸地下部分,转运站炼铁厂油类(润滑油、液压油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油类)使用和贮存区域,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皮带通廊,转运站,电缆隧道,干煤棚区域,喷煤主厂房,烧结四辊破碎、燃料仓,天车和堆取料机配电室炼钢厂一次风机房,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油类(润滑油、液压油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油类)使用和贮存区域,颗粒镁转装罐(计量给料罐),皮带通廊,转运站,天车配电室,电缆隧道 热轧厂加热炉区域,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稀油、液压油、润滑油使用或贮存区域,天车配电室,电缆隧道能源处油类(润滑油、液压油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油类)使用及贮存区域,煤气柜侧板3米范围外、柜顶上4.5米范围外,TRT发电煤气设施,锅炉系统煤气输送设备、设施本体(停产状态下),变压器室、电缆隧道及高低压配电室生产技术处解冻库(生产状态下),油类(润滑油、液压油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油类)使用及贮存区域,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供应处包装材料或纸品库,劳保用品库,橡胶制品库,油类物品仓库,中心仓库,合金库物流公司LNG加气站区域,龙门吊配电室质量检验处可燃气体化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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